论重伤害承诺的有效性

来源 :法制博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moimon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 对于重伤害承诺是否有效,张明楷教授持无效说,黎宏教授采有效说,二者虽表面相异,却没有本质不同。黎宏教授的危及生命的重伤害行为的杀人故意的观点应予采纳。一般的重伤害的承诺无效。对一般的重伤害行为的处罚,可以在原来的基础上降一格,以达到不同情形间法定刑的协调。
  【关键词】 重伤害承诺;法定刑的协调
  法谚云:得承诺的行为不违法。然而,并非任何法益都可以由被害人承诺。重伤害是否在承诺范围内就是争议问题之一。
  一、张明楷教授的重伤害承诺无效说
  张明楷教授主张,对重伤的承诺原则上是无效的。其一,与得承诺杀人相比,得承诺的杀人没有例外地构成故意杀人罪;重伤一般具有生命危险。其二,自己决定权虽然应当受到尊重,但是,刑法对自己决定权的尊重存在界线。当自己决定权的行使可能给法益主体自身造成重大侵害结果时,就需对这种自己决定权进行适当限制。
  二、黎宏教授的重伤害承诺有效说
  黎宏教授认为,得承诺的伤害一概不成立犯罪。[1]首先,对于被害人处分自己可以自由处分的利益的行为,都应充分尊重。其次,行为人意识到了生命危险,而仍然决意实施伤害,应当说行为人具有杀人故意,在引起了死亡结果的场合,该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责任较轻的得承诺杀人罪);在有死亡危险但没有发生死亡结果的场合,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责任较轻的得承诺杀人罪)未遂,无论如何都不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两位教授的观点无本质差别
  危及生命的重伤害行为所产生的死亡危险和杀人行为产生的死亡危险没有差别,危及生命的重伤害和杀人在行为和结果上都存在模糊的过渡的灰色边缘地带。危及生命的伤害身体接近甚至无限接近于杀人。由此,刑法理论区分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危及生命的重伤)罪的关键在于故意内容而不是构成要件。黎教授观点的有力之处在于,在构成要件上,将危及生命的伤害行为认定为杀人行为;在责任要件上,“行为人意识到了生命危险,而仍然决意实施伤害”标明了杀人故意。本文赞同并借鉴黎教授的责任要件的分析,认为行为人在进行危及生命的重伤害行为时,具有杀人故意。
  其实,张教授和黎教授的结论虽然不同,但没有本质的差别。因为被害人承诺是违法层面的违法阻却事由,张教授仅从违法层面得出“危及生命的重伤害承诺”无效的结论,并不影响责任层面中故意内容的认定;换言之,张教授的“危及生命的重伤害承诺”无效说,也可以得出黎教授故意杀人罪的定罪结论。请看下图1:①
  从以上思考路线图看,张教授的结论更有内在逻辑的一贯性。而根据黎教授得承诺的伤害一律不可罚的观点,得承诺的危及生命的重伤害行为缺乏违法性,那么,到此为止,直接认定为无罪就可以了,没有必要再考虑责任层面是否有杀人故意。然而,黎教授并没有得出无罪结论。唯一合理的解释是,危及生命的重伤行为与杀人行为无异,因而承诺重伤害也具有刑事可罚性。这样的思考路径相对于张教授的论证过程而言,相对繁复。
  四、对两位教授观点的进一步发展
  张教授指出:“在单纯伤害而没有保护另一重大法益的情形下,虽然得到被害者承诺,但造成了有生命危险的重伤的,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2]又提出:“对重伤的承诺原则上是无效的。……重伤一般具有生命危险,对于造成重伤的同意伤害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比较合适。”[3]再写道:“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即属于重伤。”虽然“重伤一般具有生命危险”,但是确实也存在不具有生命危险的重伤。
  两种稍有差别的表述是否意味着观点的些许不同?在甲经乙同意而在超过指间关节处砍掉其右手拇指的场合,对此承诺的重伤是否有效?换言之,张教授首先持“危及生命的重伤害”的承诺无效的观点,后是否在表达“一般重伤害”的承诺也无效?暂且理解为“一般重伤害”的承诺也无效。请看下图2:
  由上图分析可知,在故意杀人罪(未遂)的场合,造成的是生命危险的重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而在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情况下,造成的是一般重伤,处相同的法定刑,但没有“从轻或者减轻”;而且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和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法定刑相同,都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还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法定刑(10年以上、无期、死刑)重于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法定刑(3年以上10年以下),造成了明显不协调的局面。这一不协调的局面是由于承认“行为人意识到了生命危险,而仍然决意实施伤害,应当说具有故意杀人罪的故意”(黎教授关于危及生命的重伤害行为下的杀人故意的认定)的观点,以及“得承诺杀人属于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的观点造成的,本文也赞同这两点。可是,这一不协调的局面如何化解呢?
  一般的重伤害的承诺无效,亦即一般的重伤害行为具有违法性,然而基于被害人确实承诺的事实,行为人重伤害行为的违法性降低,且为了处罚上的协调,对一般的重伤害行为的处罚,可以在原来的基础上降一格。结局就是:上图中在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场合,由原本的“3年以上10年以下”降格为“3年以下、拘役、管制”,亦即判处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法定刑;在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场合,由原本的“10年以上、无期、死刑”降格为“3年以上10年以下”,亦即判处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法定刑。这样,和谐的局面就会出现:
  注 释:
  ①通说认为,基于被害人请求的杀人,属于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
  参考文献:
  [1]黎宏.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2]张明楷.刑法学[M].4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3]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M].3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其他文献
【摘要】 估值调整条款即“对赌协议”。分析其有效性时,对公平性的评价是重要的考虑因素,但此种法律评价决不能忽视经济学的原理。对比不同类型的两种估值调整条款,并以市场经济的视角分析其背后的公平性,在综合考虑法律、经济的价值观之下,估值调整条款的公平性不应遭到彻底否定,以至于导致条款的失效。  【关键词】 估值调整条款;对赌协议;公平性;有效性;法经济学  一、“海富案”否认的估值调整条款  估值调整
期刊
【摘要】 本文以新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修改为视角,试图通过研究简易程序修改对公诉工作的影响,进而为基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应如何应对提出一些建议,以期对司法实践产生一些参考性意义。  【关键词】 简易程序;公诉案件;派员出庭  一、新刑诉法对简易程序的修改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并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
期刊
【摘要】水生态城市本质上是一种在城市生态环境平衡制约下的城市发展模式。本文以法治思维来定位水生态文明城市的内涵,以济南的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为例,审视和分析济南水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需求和当前的制度缺失障碍,进而提出城市应如何走水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之路,以期为中国水生态文明城市的建设与科学发展提供有一定价值的发展建议。  【关键词】水生态文明;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水生态
期刊
【摘要】 2011年8月,最高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此解释一经出台立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而其中的第10条关于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问题处理的规定更是成为学术界竞相讨论的热点和民众关注的焦点。然而,我们在倾听不同声音的同时,也发现了很多人对此条的误读。下面,本文旨从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保护方面来谈谈自己对第十条的理解。  【关键词】
期刊
【摘要】 食品安全问题是近年来人们普遍关注的话题,各种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本文以海鲜食品的安全问题为调研的切入点,探讨了目前中国食品安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并提出了解决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理性思考。  【关键词】 食品安全;问题;对策  《汉书》有云:“王者以民为天,而民以食为天”,可见,食品是人民赖以生存的根本,而食品安全则是人民健康的根本,是关乎民生的大事。然而,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食品安全问题在
期刊
【摘要】大学生拥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可以通过一整套由行政行为的规范执行、申诉、复议乃至提起行政诉讼等途径共同构成的系统来加以维护。而这套体系越是走向健全,就越是符合每位大学生的期待,也就越是高校行政管理良策善治的一种体现。  【关键词】大学生权益;司法保护;甘露诉暨南大学案一、导言:波折背后的困境  甘露诉暨南大学案可谓一波三折。经过再审程序,这起旷日持久的行政诉讼案最终以高校的败诉而告终
期刊
【摘要】 立法和司法所分配的法律责任,在于对权益保护的必要性,遭受危险或损害时具有救济的可能性,以及可责与人的可接受性。这需要立法者,及司法者在追求普适的公正时,也要寻求个案的公正,以考虑和平衡版权人的权益,公民的言论自由,以及作为信息传播的中介人-网络服务商的权益,以及信息资源传播与共享的公共需求等。  【关键词】 ISP类型化;代位责任;衡平责任  一、我国网络侵权责任主体的现状  就目前来看
期刊
【摘要】 婚内强奸,其客观表现形式与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相同。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犯罪是学术界和实践中都备受争议和讨论的问题。本文从A市首例宣告有罪判决的婚内强奸案件入手,进行法理分析,认为不构成强奸罪:首先,界定婚姻的涵义——是夫妻双方基于合意形成的一种契约,性行为是婚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界定强奸的涵义,包括“强”和“奸”两个要素,其中“奸”为本质要素。第三,婚内强奸不适用刑法调
期刊
【摘要】 近年来,对比现行银行的信贷规则和运作模式民间借贷以成本低效率高的优势使得中小微型企业能拓宽融资渠道安置闲散民间资金,减轻了中小微企业对银行的信贷压力,但是也因民间借贷存在交易隐蔽、风险不易控制导致经济犯罪大量发生,影响社会稳定和市场经济秩序。本文以宁波市调研为依据,通过分析民间借贷的各种经济犯罪产生的根本原因,以寻求防控对策,为宁波市民间借贷实际规制提供参考意见。  【关键词】 民间借贷
期刊
【摘要】 我国刑法将贿赂的内容规定为“财物”。如今,我国正在进行着剧烈的社会转型,贫富差距日益加深、贿赂腐败案件连连上演,贿赂手段和内容越来越隐蔽化和多元化。对于性贿赂行为应否入罪,其实质上是讨论刑法贿赂的范围问题。从贿赂的保护法益和刑法禁止类推原则以及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完善刑法体系立法建设的完善出发,重新审视贿赂的范围,将贿赂的范围界定在可以用金钱衡量的财产性利益为宜。请托人付费的间接性贿赂本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