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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从恢复性司法为视角,探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以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恢复加害人与被害者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的作用,以期在我国未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改革中能够有正确的价值指引。
关键词 审理模式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先刑后民 先民后刑刑民分离
作者简介:陈慧君,福州大学2006级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2-105-02
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如何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理念和制度设计问题上取得突破,以解决当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存在着的判决执行率低、被害人和加害人均对判决不服等问题。笔者建议可以从恢复性司法为视角,对这一制度进行探讨。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现状
基层法院在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中,针对案件面临的具体情况采取了不同的审理模式,形成了“先刑后民”、“先民后刑”、“民事分离”这三种审理模式并存的局面:
(一)“先刑后民”模式
“先刑后民”是最为传统的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模式,在这一模式中,法院将民事侵权审理视为刑事诉讼的附带程序,在对案件的审理上也是先解决定罪问题,后再附带性的解决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问题。
(二)“先民后刑”模式
“先民后刑”模式法院对于民事侵权的处理在刑事判决形成之前,法官在审理刑事案件前,积极促成被害方和被告方之间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把积极履行赔偿义务、有真诚悔罪表现,作为对被告人从轻量刑的酌定情节。
(三)“刑民分离”模式
“刑民分离”模式主张将民事侵权诉讼独立于刑事诉讼。在这一模式中,对于因为被告人的犯罪给被害方造成的损害,被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从而不再把侵权之诉作为国家刑事公诉程序的依附品。
二、四角度剖析三种刑附民诉讼模式
每种审理模式都有自己的出发点和侧重点,在实施运用的过程中也有自己难以克服的弱点,如何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也给司法实务界和案件审判法官提出极大的挑战。笔者将从四角度剖析三种刑附民诉讼模式。
(一)从被害人角度
相较于传统的刑事审判程序,恢复性司法程序中更加注重被害人的优势倾向,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赋予了被害人自主选择参与刑事案件审理过程的权利。其次,提供被告人和被害人协商和解机制,通过被告人主动道歉,抚慰心灵创伤。再次,其着眼于对补偿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受损害的利益。
“先刑后民”模式在审理程序,无法在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建立顺畅的沟通模式,隔绝了双方通过对话解决侵权矛盾纠纷的可能性。在赔偿标准上,现行法律将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限定在“物质损失”,无法将精神损害赔偿金列入赔偿范围之内。在执行效果上,由于积极赔偿被害人无法使被告人在量刑上获得任何利益,被告人往往缺乏赔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刑民分离”模式在审理程序,民事侵权之诉不再依附于刑事公诉,可以单独审理,但是被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也意味着无法参与公诉案件的审理,不能就自己的损失提出相关的权利主张和利益诉求。在赔偿范围上,被害人对施害人要求支付相应精神抚慰金的诉求必然得到法院的支持。在执行效果上,单独的民事判决难以避免又会出现“执行难”的局面,被害人的相关损失也难以顺利得到补偿。
“先民后刑”模式在审理程序,被害人可以根据被告人的悔罪态度、赔偿情况选择是否和被告人达成和解,影响刑事公诉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在赔偿范围上,赔偿的范围也不再机械地局限于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在执行效果上,被告人、被害人一旦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及其家属也会积极筹措资金进行赔偿。
(二)从被告人角度
在附民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引入恢复性司法的理念,找寻相关制度之不足,进而寻找补救之法是非常必要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第一,《刑诉诉讼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的功能定位为“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第二,充分发挥《刑法》的教化作用,便于刑事被告人自我认知,自纠其错。
“先刑后民”模式在审理程序中,真诚悔罪、积极赔偿损失的被告人,无法得到法院在量刑上的“优惠”,不利于被告人自纠其错。在审理结果上,刑事被告人往往由于缺乏相关的从轻情节和据以认定其积极悔罪事实,大部分被告人都会被投入监狱,一味追求对刑事公诉案件的定罪量刑不利于被告人积极悔罪、改正过错,并重新融入社会。
“刑民分离”模式在审理程序,法官将刑事公诉和民事侵权案件独立开来审理,使得在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完全忽视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关联性。从判决结果上看,刑事案件被告人因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受到了严厉的惩罚,在人身自由让自己身陷囹圄,经济上面临巨额的赔偿,但是这样的处罚显然不利于重新回归社会。
“先民后刑”從审理模式,将被告人积极赔偿损失作为刑事诉讼中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加以考虑,让被告人在在刑事量刑上得到法院的从轻判处。客观上,保证了刑附民案件审理程序的完整性和统一性,为取得较好的审理效果取得了前提。从审理结果看,为了减轻刑罚,被告人往往会竭尽全力筹集资金赔偿因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对其心理上也起到救赎的作用。
(三)从节约司法资源角度
解决在快速结案和案结事了之间寻找平衡,是提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判效率的必由之路。恢复性司法对于节约诉讼资源,有效解决矛盾纠纷有着独特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1)缩短刑附民案件结案时间,提高审判效率,分流繁简案件。(2)增加当事人对刑、民判决结果的满意度,使其能有效履行判决,提高执行效率,减少执行积案。
“先刑后民”模式从审理程序上看,案件程序繁复冗杂,“先刑后民”模式忽视案件的个性。从判决执行上看,被告人易对民事赔偿的履行产生抗拒心理,使得刑附民案件普遍要进入执行程序。由于刑附民案件较少在诉讼过程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造成了刑附民案件的民事判决执行结案率显著低于普通民事案件的现象。 “刑民分离”模式从审理程序,是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没有一个整体性的认识,都造成了诉讼资源的严重浪费。从判决执行效果上看,同“先刑后民”模式一样,被告人缺乏履行民事判决的积极性,使得法院判令其支付给被害人的民事赔偿金难以执行到位,形成大量执行积案。而且单纯就用该种模式审理的刑附民案件的上诉率看当事人对判决的接受程度也是较低。
“先民后刑”模式从审理程序,法院会在之后的刑事案件判决上,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悔过态度,对被告人作出最大限度的从轻处罚,对案件的繁简分流上有天然的优越性,实现对有限诉讼资源的合理配置。从执行效果上看,达成赔偿协议后被告人会积极筹集资金履行协议,节约了执行的成本。但是对于无法达成和解的当事人,依照该模式审理也是存在的较大的变数。
(四)从社会现实需要角度
附带民事案件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案件的处理既要考虑如何对施害人进行刑事上的定罪量刑,又要考虑如何对被害人给予民事上的经济赔偿。在审理刑附民案件的时候,引入恢复性司法对于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平息社会纠纷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主要体现在:(1)能够以相对稳定、最小化伤害的方式调解社会纠纷。(2)注重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同时给予犯罪人更多的人权保障。
“先刑后民”模式,被告人往往因为被处以刑罚而怠于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对于因犯罪行为引起的社会矛盾纠纷,因为被害人得不到相应的经济赔偿而容易引发矛盾升级。鉴于大部分犯罪人此时存在怠于履行赔偿义务的心理,使得被害人通常无法得到实际的补偿,也让法院做出的附带民事判决成为一纸空文,使得被害人造成心理上的二次伤害,容易产生新的社会矛盾。
“刑民分离”模式,从理论上说,该审理模式被告人往往容易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进一步表达歉意;对被害人而言,使其获得赔偿的可能性大大提高。“刑民分离”模式客观上给双方提供了一个诚恳的谈话来化解双方的矛盾的平台,从而恢复原有的平衡和谐的社会关系。但是在实践中,由于鉴于刑事审判对于效率的高要求,影响了“刑民分离”模式的处理效果。
“先民后刑”模式,将民事纠纷审理置于刑事案件审理之前,
法院根据案件的性质及社会危害性,应审慎地在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之间进行说理释法的调解工作,鉴于被告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积极悔过和对被害人损害的赔偿,法官对其从轻量刑,这有利于事先真正的案件事了人和,并修复因为犯罪行为而受损害的社会关系,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
如何在处理刑事附带民事类案件时在两者之间找到平衡,既实现刑法惩罚犯罪的目的,又保护被害人的权利,同时有利于因犯罪行为造成损害的社会秩序的恢复,成了法院在處理这类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应当追求的基本价值。
关键词 审理模式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先刑后民 先民后刑刑民分离
作者简介:陈慧君,福州大学2006级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2-105-02
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如何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理念和制度设计问题上取得突破,以解决当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存在着的判决执行率低、被害人和加害人均对判决不服等问题。笔者建议可以从恢复性司法为视角,对这一制度进行探讨。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现状
基层法院在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中,针对案件面临的具体情况采取了不同的审理模式,形成了“先刑后民”、“先民后刑”、“民事分离”这三种审理模式并存的局面:
(一)“先刑后民”模式
“先刑后民”是最为传统的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模式,在这一模式中,法院将民事侵权审理视为刑事诉讼的附带程序,在对案件的审理上也是先解决定罪问题,后再附带性的解决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问题。
(二)“先民后刑”模式
“先民后刑”模式法院对于民事侵权的处理在刑事判决形成之前,法官在审理刑事案件前,积极促成被害方和被告方之间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把积极履行赔偿义务、有真诚悔罪表现,作为对被告人从轻量刑的酌定情节。
(三)“刑民分离”模式
“刑民分离”模式主张将民事侵权诉讼独立于刑事诉讼。在这一模式中,对于因为被告人的犯罪给被害方造成的损害,被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从而不再把侵权之诉作为国家刑事公诉程序的依附品。
二、四角度剖析三种刑附民诉讼模式
每种审理模式都有自己的出发点和侧重点,在实施运用的过程中也有自己难以克服的弱点,如何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也给司法实务界和案件审判法官提出极大的挑战。笔者将从四角度剖析三种刑附民诉讼模式。
(一)从被害人角度
相较于传统的刑事审判程序,恢复性司法程序中更加注重被害人的优势倾向,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赋予了被害人自主选择参与刑事案件审理过程的权利。其次,提供被告人和被害人协商和解机制,通过被告人主动道歉,抚慰心灵创伤。再次,其着眼于对补偿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受损害的利益。
“先刑后民”模式在审理程序,无法在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建立顺畅的沟通模式,隔绝了双方通过对话解决侵权矛盾纠纷的可能性。在赔偿标准上,现行法律将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限定在“物质损失”,无法将精神损害赔偿金列入赔偿范围之内。在执行效果上,由于积极赔偿被害人无法使被告人在量刑上获得任何利益,被告人往往缺乏赔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刑民分离”模式在审理程序,民事侵权之诉不再依附于刑事公诉,可以单独审理,但是被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也意味着无法参与公诉案件的审理,不能就自己的损失提出相关的权利主张和利益诉求。在赔偿范围上,被害人对施害人要求支付相应精神抚慰金的诉求必然得到法院的支持。在执行效果上,单独的民事判决难以避免又会出现“执行难”的局面,被害人的相关损失也难以顺利得到补偿。
“先民后刑”模式在审理程序,被害人可以根据被告人的悔罪态度、赔偿情况选择是否和被告人达成和解,影响刑事公诉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在赔偿范围上,赔偿的范围也不再机械地局限于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在执行效果上,被告人、被害人一旦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及其家属也会积极筹措资金进行赔偿。
(二)从被告人角度
在附民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引入恢复性司法的理念,找寻相关制度之不足,进而寻找补救之法是非常必要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第一,《刑诉诉讼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的功能定位为“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第二,充分发挥《刑法》的教化作用,便于刑事被告人自我认知,自纠其错。
“先刑后民”模式在审理程序中,真诚悔罪、积极赔偿损失的被告人,无法得到法院在量刑上的“优惠”,不利于被告人自纠其错。在审理结果上,刑事被告人往往由于缺乏相关的从轻情节和据以认定其积极悔罪事实,大部分被告人都会被投入监狱,一味追求对刑事公诉案件的定罪量刑不利于被告人积极悔罪、改正过错,并重新融入社会。
“刑民分离”模式在审理程序,法官将刑事公诉和民事侵权案件独立开来审理,使得在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完全忽视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关联性。从判决结果上看,刑事案件被告人因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受到了严厉的惩罚,在人身自由让自己身陷囹圄,经济上面临巨额的赔偿,但是这样的处罚显然不利于重新回归社会。
“先民后刑”從审理模式,将被告人积极赔偿损失作为刑事诉讼中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加以考虑,让被告人在在刑事量刑上得到法院的从轻判处。客观上,保证了刑附民案件审理程序的完整性和统一性,为取得较好的审理效果取得了前提。从审理结果看,为了减轻刑罚,被告人往往会竭尽全力筹集资金赔偿因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对其心理上也起到救赎的作用。
(三)从节约司法资源角度
解决在快速结案和案结事了之间寻找平衡,是提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判效率的必由之路。恢复性司法对于节约诉讼资源,有效解决矛盾纠纷有着独特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1)缩短刑附民案件结案时间,提高审判效率,分流繁简案件。(2)增加当事人对刑、民判决结果的满意度,使其能有效履行判决,提高执行效率,减少执行积案。
“先刑后民”模式从审理程序上看,案件程序繁复冗杂,“先刑后民”模式忽视案件的个性。从判决执行上看,被告人易对民事赔偿的履行产生抗拒心理,使得刑附民案件普遍要进入执行程序。由于刑附民案件较少在诉讼过程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造成了刑附民案件的民事判决执行结案率显著低于普通民事案件的现象。 “刑民分离”模式从审理程序,是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没有一个整体性的认识,都造成了诉讼资源的严重浪费。从判决执行效果上看,同“先刑后民”模式一样,被告人缺乏履行民事判决的积极性,使得法院判令其支付给被害人的民事赔偿金难以执行到位,形成大量执行积案。而且单纯就用该种模式审理的刑附民案件的上诉率看当事人对判决的接受程度也是较低。
“先民后刑”模式从审理程序,法院会在之后的刑事案件判决上,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悔过态度,对被告人作出最大限度的从轻处罚,对案件的繁简分流上有天然的优越性,实现对有限诉讼资源的合理配置。从执行效果上看,达成赔偿协议后被告人会积极筹集资金履行协议,节约了执行的成本。但是对于无法达成和解的当事人,依照该模式审理也是存在的较大的变数。
(四)从社会现实需要角度
附带民事案件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案件的处理既要考虑如何对施害人进行刑事上的定罪量刑,又要考虑如何对被害人给予民事上的经济赔偿。在审理刑附民案件的时候,引入恢复性司法对于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平息社会纠纷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主要体现在:(1)能够以相对稳定、最小化伤害的方式调解社会纠纷。(2)注重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同时给予犯罪人更多的人权保障。
“先刑后民”模式,被告人往往因为被处以刑罚而怠于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对于因犯罪行为引起的社会矛盾纠纷,因为被害人得不到相应的经济赔偿而容易引发矛盾升级。鉴于大部分犯罪人此时存在怠于履行赔偿义务的心理,使得被害人通常无法得到实际的补偿,也让法院做出的附带民事判决成为一纸空文,使得被害人造成心理上的二次伤害,容易产生新的社会矛盾。
“刑民分离”模式,从理论上说,该审理模式被告人往往容易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进一步表达歉意;对被害人而言,使其获得赔偿的可能性大大提高。“刑民分离”模式客观上给双方提供了一个诚恳的谈话来化解双方的矛盾的平台,从而恢复原有的平衡和谐的社会关系。但是在实践中,由于鉴于刑事审判对于效率的高要求,影响了“刑民分离”模式的处理效果。
“先民后刑”模式,将民事纠纷审理置于刑事案件审理之前,
法院根据案件的性质及社会危害性,应审慎地在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之间进行说理释法的调解工作,鉴于被告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积极悔过和对被害人损害的赔偿,法官对其从轻量刑,这有利于事先真正的案件事了人和,并修复因为犯罪行为而受损害的社会关系,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
如何在处理刑事附带民事类案件时在两者之间找到平衡,既实现刑法惩罚犯罪的目的,又保护被害人的权利,同时有利于因犯罪行为造成损害的社会秩序的恢复,成了法院在處理这类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应当追求的基本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