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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1999年6月23日,高检院下发了《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中把检委会的性质明确界定为“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在检察长主持下的议事决策机构”。这些不但明确了检察委员会的业务决策权威地位,而且规定了检委会的职能是“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实践中的检委会情况是怎样的,如何进一步的完善,笔者作如下的探索:
一、当前检委会议事存在问题
(一)上会程序不够规范。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一些单位提请检委会讨论事项和确定会议召开的随意性较大,多由检察长直接决定开会,临时发出通知,委员在会上才知道议程,看到材料,对所要讨论的问题缺乏时间准备、心理准备和充分思考,造成议案议事质量不高。有的检委会内容安排过多,根本无法认真讨论,如有的检委会曾在一天之内讨论多个案件,其中有些案件本来无需上会讨论,而有些需要认真研究的案件却没有时间充分展开讨论。
(二)会前审查不够规范。检委会会前审查制度尚未普遍落实,只有极少规定,未经专职检委或检委办预先审查并提出意见的案件或事项不得上会。对于没有专职检委和检委会办事机构的,会前审查只是一句空话;而在已设有专职检委和办事机构的单位,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也仅限于一般的程序性审查,未能充分发挥“程序过滤,实体把关”的作用。
(三)检委会委员专业性不够。由于当前检委会委员多数是按照一定的职务选用,绝大部分是各部门的正职,虽说有相当丰富的检察实践,但法理知识还不是很出色,加之年龄较大,对新案件、新情况学习少,因此在真正进行参与,想要发表个人意见时不能充分表达。
二、实行会前实体审查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从法律规定,明确会前审查的可行性,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议事议案内容提供依据。一是严格区分检委会与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等其他会议的职能,防止将不属于检委会议事范围的事项提交检委会研究讨论。对不符合检委会议事范围的案件、事项,坚决不予提交。二是进一步提高提交讨论材料的质量。办案人要在充分熟悉案情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做到表述精炼、论理清楚、意见明确。检委会办公室要认真进行实体审查,对提请上会的案件审查报告是否全面反映了案件事实,是否完整列举、分析了证据,结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都要充分考虑,并提出意见供检委会讨论参与。
实行检委会会前审查制度的必要性具体表现为:
一是有利于发挥集体智慧,提高办案质量。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由检委会在会前指派专人对案件和事项进行实体性审查,较单个的案件承办人而言,参与审查和决策的范围扩大,促进了审查和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从而保证检委会讨论决定的难度较大的疑难案件或重大问题的质量。
二是有利于提高检委会的决策效率和决策水平。检委会对案件的审查可分为程序性审查和实体性审查两部分。程序性审查,主要是对提请检委会讨论的案件及事项进行过滤。一看是否属于提交范围;二看是否符合提交条件;三看是否有提交讨论的必要。实体性审查,主要围绕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提请理由或证据是否充分、处理事项或案件的方案是否合法可行等方面,发挥把关作用。通过程序性审查与实体性审查相结合的方式,一是为检委会全面了解案情提供详实的依据,及时纠正提请部门和承办人汇报案件中的遗漏和错误,减少和杜绝可能产生的偏差和误导;二是能够针对现有事实证据上存在的缺陷及时要求承办人予以补充和完善;三是考察提请部门或承办人对事实认定、证据运用及实体处理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合法性,使檢委会研究内容围绕关键问题和争议焦点展开。
三是有利于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执法公正。检委会会前的实体审查,是对检察官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和纪律约束,要依靠检察官的内心信念实现,而检委会会前的实体审查则为其设置了制度上的保证。从办案的程序看,以公诉部门为例,阅卷、提讯、审查证据和发现问题,都是案件承办人独立思考和判断的结果,如果有的承办人在汇报中有所遗漏、取舍不当、甚至弄虚作假、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势必误导参加讨论的检委会委员。因此,通过会前实体审查的方式,一方面有利于检委会全面了解案情,减少和杜绝可能产生和出现的误差;另一方面能够发现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的一些违法违纪现象,遏制人情案和关系案,防止司法腐败。
四是通过会前实体审查,可以使针对重大案件作出的决定更加准确。例如对于提请审议的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等确认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案件,或者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以及对疑难复杂案件的起诉,通过会前实体审查,把握事实证据关、定性关、法律政策关,为检委会提供罪以及法律政策界限等问题的法律依据和参考意见,防止冤假错案和定性不准、漏捕漏诉等工作失误和案件质量问题,提高检委会作出正确决定的可能程度。
三、完善检委会前审查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会前制度。检委会议事范围、议事时间的制度化。议事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讨论和决定重大、疑难案件;二是讨论、决定有关业务的重大事项;三是进行业务学习和培训。议事时间以每月召开两次检委会为宜。为了便于工作一次可固定日期。一次可采用灵活时间,对特殊要求的紧急事件,可根据需要随时确定。规范提请讨论程序。对于提请检委会讨论案件的部门及承办人,应先报分管副检察长决定提请,再报检委会办公室对有关材料进行审阅,若遇到没有必要提请检委会讨论情况,检委会办公室可报检察长决定,退回承办部门。规范提请讨论材料。提请检委会讨论案件报告需打印成文,应包括:请示问题;当事人基本情况;案发经过、案件来源及诉讼经过;有关事实和证据;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条款;承办人审查意见;科室意见等。
(二)充分发挥计算机网络在检委会工作中的作用。检委会工作也要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因而要重视检察业务、队伍建设、信息化三位一体工作的开展,建立比较完备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要充分利用检委会讨论案件系统软件,由检委会办公室将承办人的汇报材料收集后上传到局域网内,开会前通知检委会委员。检委会委员可以预先上网浏览、审核材料,了解案件基本情况。检委会会议召开时,汇报人只需简要介绍案情并回答委员们的询问。检委会委员在案件讨论系统上发表意见,发表后不可更改,以提高检委会议事效率和议事水平。这种做法在操作上简便易行,能够提高检委会的议事效率和质量。在采取这种方法时,要充分考虑了保密工作的要求,设置密码,严格规定洳览的人员范围和权限范围,保证信息的安全。
(三)建全检委会委员队伍。
一是增强检委会人员配置,提升法律理论与应用的水平。1、充实高学历、有实践经验的专门人才进入检委会秘书处,树立检委会秘书处的法律专业知识权威;2、加强业务部门与检委会办公室的联系沟通,打造交流的平台,积极共同开展案例的讨论研究工作,为检察业务和检察实践服务。3、加强与法院有效沟通,对司法解释的统一认识,保证检法执法的一致,二是增强检委会委员的综合素质并任用专职委员。检委会委员素质的高低往往决定检委会议事质量和效率的高低。采取两项措施提高检委会的议事效能。1、任用检委会专职委员。在检委会任命一些阅历广、法律专业知识较全面、检察实践经验较丰富的一定级别的检察员担任检委会专职委员。2、加强对检委会委员综合素质的培训学习,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这是提高检委会议事质量、效率和决策水平的一条重要途径。
一、当前检委会议事存在问题
(一)上会程序不够规范。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一些单位提请检委会讨论事项和确定会议召开的随意性较大,多由检察长直接决定开会,临时发出通知,委员在会上才知道议程,看到材料,对所要讨论的问题缺乏时间准备、心理准备和充分思考,造成议案议事质量不高。有的检委会内容安排过多,根本无法认真讨论,如有的检委会曾在一天之内讨论多个案件,其中有些案件本来无需上会讨论,而有些需要认真研究的案件却没有时间充分展开讨论。
(二)会前审查不够规范。检委会会前审查制度尚未普遍落实,只有极少规定,未经专职检委或检委办预先审查并提出意见的案件或事项不得上会。对于没有专职检委和检委会办事机构的,会前审查只是一句空话;而在已设有专职检委和办事机构的单位,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也仅限于一般的程序性审查,未能充分发挥“程序过滤,实体把关”的作用。
(三)检委会委员专业性不够。由于当前检委会委员多数是按照一定的职务选用,绝大部分是各部门的正职,虽说有相当丰富的检察实践,但法理知识还不是很出色,加之年龄较大,对新案件、新情况学习少,因此在真正进行参与,想要发表个人意见时不能充分表达。
二、实行会前实体审查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从法律规定,明确会前审查的可行性,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议事议案内容提供依据。一是严格区分检委会与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等其他会议的职能,防止将不属于检委会议事范围的事项提交检委会研究讨论。对不符合检委会议事范围的案件、事项,坚决不予提交。二是进一步提高提交讨论材料的质量。办案人要在充分熟悉案情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做到表述精炼、论理清楚、意见明确。检委会办公室要认真进行实体审查,对提请上会的案件审查报告是否全面反映了案件事实,是否完整列举、分析了证据,结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都要充分考虑,并提出意见供检委会讨论参与。
实行检委会会前审查制度的必要性具体表现为:
一是有利于发挥集体智慧,提高办案质量。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由检委会在会前指派专人对案件和事项进行实体性审查,较单个的案件承办人而言,参与审查和决策的范围扩大,促进了审查和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从而保证检委会讨论决定的难度较大的疑难案件或重大问题的质量。
二是有利于提高检委会的决策效率和决策水平。检委会对案件的审查可分为程序性审查和实体性审查两部分。程序性审查,主要是对提请检委会讨论的案件及事项进行过滤。一看是否属于提交范围;二看是否符合提交条件;三看是否有提交讨论的必要。实体性审查,主要围绕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提请理由或证据是否充分、处理事项或案件的方案是否合法可行等方面,发挥把关作用。通过程序性审查与实体性审查相结合的方式,一是为检委会全面了解案情提供详实的依据,及时纠正提请部门和承办人汇报案件中的遗漏和错误,减少和杜绝可能产生的偏差和误导;二是能够针对现有事实证据上存在的缺陷及时要求承办人予以补充和完善;三是考察提请部门或承办人对事实认定、证据运用及实体处理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合法性,使檢委会研究内容围绕关键问题和争议焦点展开。
三是有利于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执法公正。检委会会前的实体审查,是对检察官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和纪律约束,要依靠检察官的内心信念实现,而检委会会前的实体审查则为其设置了制度上的保证。从办案的程序看,以公诉部门为例,阅卷、提讯、审查证据和发现问题,都是案件承办人独立思考和判断的结果,如果有的承办人在汇报中有所遗漏、取舍不当、甚至弄虚作假、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势必误导参加讨论的检委会委员。因此,通过会前实体审查的方式,一方面有利于检委会全面了解案情,减少和杜绝可能产生和出现的误差;另一方面能够发现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的一些违法违纪现象,遏制人情案和关系案,防止司法腐败。
四是通过会前实体审查,可以使针对重大案件作出的决定更加准确。例如对于提请审议的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等确认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案件,或者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以及对疑难复杂案件的起诉,通过会前实体审查,把握事实证据关、定性关、法律政策关,为检委会提供罪以及法律政策界限等问题的法律依据和参考意见,防止冤假错案和定性不准、漏捕漏诉等工作失误和案件质量问题,提高检委会作出正确决定的可能程度。
三、完善检委会前审查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会前制度。检委会议事范围、议事时间的制度化。议事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讨论和决定重大、疑难案件;二是讨论、决定有关业务的重大事项;三是进行业务学习和培训。议事时间以每月召开两次检委会为宜。为了便于工作一次可固定日期。一次可采用灵活时间,对特殊要求的紧急事件,可根据需要随时确定。规范提请讨论程序。对于提请检委会讨论案件的部门及承办人,应先报分管副检察长决定提请,再报检委会办公室对有关材料进行审阅,若遇到没有必要提请检委会讨论情况,检委会办公室可报检察长决定,退回承办部门。规范提请讨论材料。提请检委会讨论案件报告需打印成文,应包括:请示问题;当事人基本情况;案发经过、案件来源及诉讼经过;有关事实和证据;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条款;承办人审查意见;科室意见等。
(二)充分发挥计算机网络在检委会工作中的作用。检委会工作也要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因而要重视检察业务、队伍建设、信息化三位一体工作的开展,建立比较完备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要充分利用检委会讨论案件系统软件,由检委会办公室将承办人的汇报材料收集后上传到局域网内,开会前通知检委会委员。检委会委员可以预先上网浏览、审核材料,了解案件基本情况。检委会会议召开时,汇报人只需简要介绍案情并回答委员们的询问。检委会委员在案件讨论系统上发表意见,发表后不可更改,以提高检委会议事效率和议事水平。这种做法在操作上简便易行,能够提高检委会的议事效率和质量。在采取这种方法时,要充分考虑了保密工作的要求,设置密码,严格规定洳览的人员范围和权限范围,保证信息的安全。
(三)建全检委会委员队伍。
一是增强检委会人员配置,提升法律理论与应用的水平。1、充实高学历、有实践经验的专门人才进入检委会秘书处,树立检委会秘书处的法律专业知识权威;2、加强业务部门与检委会办公室的联系沟通,打造交流的平台,积极共同开展案例的讨论研究工作,为检察业务和检察实践服务。3、加强与法院有效沟通,对司法解释的统一认识,保证检法执法的一致,二是增强检委会委员的综合素质并任用专职委员。检委会委员素质的高低往往决定检委会议事质量和效率的高低。采取两项措施提高检委会的议事效能。1、任用检委会专职委员。在检委会任命一些阅历广、法律专业知识较全面、检察实践经验较丰富的一定级别的检察员担任检委会专职委员。2、加强对检委会委员综合素质的培训学习,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这是提高检委会议事质量、效率和决策水平的一条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