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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小微企业的发展一直是热议话题之一。而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为经济带来了新气象,使得创业者创业成本降低,对小微企业的发展也有重要作用。注册资本的降低,验资的免除,小微企业的借贷压力减轻;行政干预减少,企业决策更加自由;大股东权利受限,小股东的权利得到保护,公司内部更加稳定。
【关键词】:新公司法;小微企业;融资
前言
近年来,笔者经常听闻小微企业的发展问题。其中不乏小微企业的资金来源,如贷款难,融资渠道窄,融资成本高;小微企业的税负较重、抵御风险能力差等等。在种种原因下,对微小企业发展影响最大的还是注册融资成本高,银行贷款难度大。因此,在这里笔者着重讨论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对小微企业的发展有何影响。
2014年3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方面:第一,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而这些修改在业界和法律界普遍被认为意在降低创业门槛,刺激市场活力。除此之外,新《公司法》还赋予股东质询权和召开股东大会等维权的权利。
一、缩减创业成本,吸引创业投资
确实,新《公司法》创设的认缴机制,消除创设公司特有的最低注册金额,这能降低创业门槛,便于增贴投入,激励市场范畴的创业激情,也为许多在国外注册公司却无人投资的一些创业者带来希望。
笔者认为仅仅从降低创业门槛吸引投资是远远不够的,这些被低创业门槛吸引的创业者往往是没有资金来源渠道或者说还不被投资人看好的,如果注册之后仍没有投资人,也就是没有股东入股,这家公司最终面临的结果还是注销,即意味着一个公司的灭亡。
从另一方面来说,认缴登记制也为这些注册公司带来新形式的注册资本。在新《公司法》下,消除了最低注册资本,股东不但可以不用在规定年限缴足出资,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出资,除了资金还可以是房产、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类。除此之外,新《公司法》还允许一个人创办公司,这也免去了很多创业者对股东的顾虑。同时,创业者有了法律和制度保障,个人对公司将不用承担无限责任,减少财产损失。
二、简化创设流程,加强过程监督
新《公司法》废除了惯用的验资流程,便于公司创设和选择最适宜自己公司的规模。这对于小微企业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因为企业制度是否健康合理对这个企业未来在市场竞争中能否胜出起着重要作用,尤其是形式各样的小微企业。然而改革都是有风险的。对于一个注册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来说,如果没有验资,且缴足注册资本的时间没有限制,那么也许会出现一家公司章程中写明注册资本但却在100年内完成资金到位,那么这个公司的企业制度无论多么健康多么合理都于事无补。这种“先上车后买票”的义务对股东的诚信要求更加高。所以这种时候就需要市场的力量进行监督管理,降低小微企业未来可能面临的风险。
而在新《公司法》中,行政对市场的干预减少,使得公司自治强化。不但行政对市场的干预少了,管理理念也从“严进宽管”到“宽进严管”进行转变,能让更多的人“白手起家”, 一块钱就可以注册公司,同时又受到各方监管,严格把关。但因此,在降低门槛的同时,也要颁布相应的制约机制,如银行、金融、担保、信贷等行业对小微企业的相关条款,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纷飞的决定性作用。
三、平等对待股东,保护弱者权益
除了对三方面修改的论述,笔者认为小微企业发展还不够完善,各方面政策支持和社会服务都还需进一步改进,而维权是相对重要的一部分。股东入股为的是日后公司运营利得获得分红、股利,但旧《公司法》下,公司往往是大股东(占有公司大部分股权的股东)控制,这就避免不了大股东有时为了个人利益而做出损害公司和其他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为此,新《公司法》中针对上述情况做出了相应的修改,既对大股东的权利增加限制,又对小股东赋予了相应权利。如: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具有相应知情权,赋予了股东相应的质询权,还赋予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甚至转股和退股的权利等。如此一来,既能防止滥权,又能保护弱者的利益。
四、总结
新《公司法》做出的一些调整能够为创业者带来更低的成本,更便利的运营,也为小微企业带来更多的成长机遇。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笔者能力有限只能浮于表面而未能探知深意,仅从新《公司法》的部分条款中获取信息。从众多文献资料中学习到了很多,明白小微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仍然面临众多荆棘丘壑,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而且小微企业倒闭的危机任然严峻,除了《公司法》还需要许多相关的政策来配合。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我国的经济改革不断加深,相信秉持新《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未来一定一片光明。
參考文献:
[1]程诚. 基于经济法的新《公司法》基本理念研究[J]. 法制博览,2015,18:118+117.
[2]顾敏康. 反思公司法的几个基石问题[J]. 法学,2013,05:80-86.
[3]孙玉坡. 浅谈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J]. 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10:143-144.
[4]褚红梅. 新《公司法》修正内容及其影响分析[J]. 商业经济,2014,14:122-123+126.
[5]游昭逸. 浅谈2014年新《公司法》的利弊和应对[J]. 法制与社会,2014,22:230-231.
【关键词】:新公司法;小微企业;融资
前言
近年来,笔者经常听闻小微企业的发展问题。其中不乏小微企业的资金来源,如贷款难,融资渠道窄,融资成本高;小微企业的税负较重、抵御风险能力差等等。在种种原因下,对微小企业发展影响最大的还是注册融资成本高,银行贷款难度大。因此,在这里笔者着重讨论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对小微企业的发展有何影响。
2014年3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方面:第一,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而这些修改在业界和法律界普遍被认为意在降低创业门槛,刺激市场活力。除此之外,新《公司法》还赋予股东质询权和召开股东大会等维权的权利。
一、缩减创业成本,吸引创业投资
确实,新《公司法》创设的认缴机制,消除创设公司特有的最低注册金额,这能降低创业门槛,便于增贴投入,激励市场范畴的创业激情,也为许多在国外注册公司却无人投资的一些创业者带来希望。
笔者认为仅仅从降低创业门槛吸引投资是远远不够的,这些被低创业门槛吸引的创业者往往是没有资金来源渠道或者说还不被投资人看好的,如果注册之后仍没有投资人,也就是没有股东入股,这家公司最终面临的结果还是注销,即意味着一个公司的灭亡。
从另一方面来说,认缴登记制也为这些注册公司带来新形式的注册资本。在新《公司法》下,消除了最低注册资本,股东不但可以不用在规定年限缴足出资,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出资,除了资金还可以是房产、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类。除此之外,新《公司法》还允许一个人创办公司,这也免去了很多创业者对股东的顾虑。同时,创业者有了法律和制度保障,个人对公司将不用承担无限责任,减少财产损失。
二、简化创设流程,加强过程监督
新《公司法》废除了惯用的验资流程,便于公司创设和选择最适宜自己公司的规模。这对于小微企业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因为企业制度是否健康合理对这个企业未来在市场竞争中能否胜出起着重要作用,尤其是形式各样的小微企业。然而改革都是有风险的。对于一个注册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来说,如果没有验资,且缴足注册资本的时间没有限制,那么也许会出现一家公司章程中写明注册资本但却在100年内完成资金到位,那么这个公司的企业制度无论多么健康多么合理都于事无补。这种“先上车后买票”的义务对股东的诚信要求更加高。所以这种时候就需要市场的力量进行监督管理,降低小微企业未来可能面临的风险。
而在新《公司法》中,行政对市场的干预减少,使得公司自治强化。不但行政对市场的干预少了,管理理念也从“严进宽管”到“宽进严管”进行转变,能让更多的人“白手起家”, 一块钱就可以注册公司,同时又受到各方监管,严格把关。但因此,在降低门槛的同时,也要颁布相应的制约机制,如银行、金融、担保、信贷等行业对小微企业的相关条款,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纷飞的决定性作用。
三、平等对待股东,保护弱者权益
除了对三方面修改的论述,笔者认为小微企业发展还不够完善,各方面政策支持和社会服务都还需进一步改进,而维权是相对重要的一部分。股东入股为的是日后公司运营利得获得分红、股利,但旧《公司法》下,公司往往是大股东(占有公司大部分股权的股东)控制,这就避免不了大股东有时为了个人利益而做出损害公司和其他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为此,新《公司法》中针对上述情况做出了相应的修改,既对大股东的权利增加限制,又对小股东赋予了相应权利。如: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具有相应知情权,赋予了股东相应的质询权,还赋予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甚至转股和退股的权利等。如此一来,既能防止滥权,又能保护弱者的利益。
四、总结
新《公司法》做出的一些调整能够为创业者带来更低的成本,更便利的运营,也为小微企业带来更多的成长机遇。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笔者能力有限只能浮于表面而未能探知深意,仅从新《公司法》的部分条款中获取信息。从众多文献资料中学习到了很多,明白小微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仍然面临众多荆棘丘壑,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而且小微企业倒闭的危机任然严峻,除了《公司法》还需要许多相关的政策来配合。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我国的经济改革不断加深,相信秉持新《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未来一定一片光明。
參考文献:
[1]程诚. 基于经济法的新《公司法》基本理念研究[J]. 法制博览,2015,18:118+117.
[2]顾敏康. 反思公司法的几个基石问题[J]. 法学,2013,05:80-86.
[3]孙玉坡. 浅谈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J]. 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10:143-144.
[4]褚红梅. 新《公司法》修正内容及其影响分析[J]. 商业经济,2014,14:122-123+126.
[5]游昭逸. 浅谈2014年新《公司法》的利弊和应对[J]. 法制与社会,2014,22:230-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