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作为基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处理大量的刑事案件的过程中,需公开、公平、公正,切实提高司法公信力,如何有效的审查批捕案件,充分履行侦查监督职能固然是检察官的本分,但正确处理好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社会和谐尤为重要,这就要求我们在工作中转变思想观念,切实做到以人为本、相信和依靠群众,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解决反映强烈突出问题。下面结合前期办理的一个轻伤害刑事案件,就如何进一步做好检察工作的群众观予以探讨。
案情简介:林某与杨某是相邻两村的村民,两人工作都是开收割机替村民收割稻谷。2011年7月21日晚上8点,林某因杨某收割了其预定好的稻田,找到正在开收割机的杨某,两人发生争执、扭打,造成杨某的手受伤。闻讯而来的村民将二人拉开,杨某遂报警。经鉴定,杨某的伤情为轻伤乙级。事后,林某所在村的村委书记曹某居中调解,但双方未能就赔偿达成协议。公安机关遂将林某刑拘,以林某涉嫌故意伤害提请我院批准逮捕。
案件受理后,承办人员在审阅完案卷、讯问完犯罪嫌疑人后发现,本案当事人双方事先并无矛盾,伤害行为是因民事纠纷而起,且杨某的伤害结果较轻,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嫌疑人林某也表示愿意赔偿以取得谅解。经向领导汇报,考虑到本案涉及双方系邻村村民,伤害行为及结果也较轻,从化解矛盾、促进和谐角度出发,决定积极争取刑事和解。
首先,承办人联系了嫌疑人林某所在村的村书记曹某,由于曹某之前进行过调解,对双方都较为熟悉,所以承办人员向曹某了解了之前调解中双方的情况,为下一步调解做好准备;之后,承办人又联系了被害人一方,详细询问了双方的关系,如果对方积极赔偿,是否谅解等情况,并向其询问了病情以及诊治情况,了解其希望得到3万元的赔偿并要求对方登门道歉的要求;再次向嫌疑人所在村村书记说明情况,并让其积极做好嫌疑人家属的赔偿工作。最后,承办人将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邀集在一起,通过对案件的释法说理工作,促成了刑事和解,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嫌疑人一方当场支付了2.4万元现金并承诺以后登门道歉;被害人一方也表示谅解嫌疑人林某,并书面要求不追究林某的刑事责任。据此,我院对犯罪嫌疑人林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在本案中,承办人员就是考虑到本案发生的原因、背景以及影响,从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角度出发,积极寻求双方的和解,最终达成协议,化解了矛盾。在基层工作中,经常会出现上述案例的情况,如果简单的从案情出发,不考虑到案件发生的原因、背景以及处理后可能产生的影响,很容易就会导致人民群众对案件处理结果的不理解,从而激化社会矛盾,虽然处理了案件,但并不一定就是真正办好了一个案件。没有这样一种以人为本的精神指导,一方面会导致社会司法公信力的下降,另外一方面也不利于今后依靠人民群众开展工作。
通过对上述案件的处理,要求我们检察工作人员不但要依法做好本职工作,更要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处理好案件中涉及到的群众工作,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结合到在基层工作中的一些经验教训,由此引发了笔者对做好检察工作群众观的思考:
1、要在检察工作中进一步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观念,做到真正的为人民服务。在检察人员处理各方面检察工作中,都会和人民群众接触,检察人员的所作所为时刻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所以在工作时首先就要端正自己的思想理念,做到以人为本,以求树立为人民服务这一崇高的目标。无论是案件的审查批捕、公诉、或者是控告申诉等环节,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要始终将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依法办案办事,积极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这样不但可以使得案件有效处理,也可以使我们今后的工作更多的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理解。
2、在检察工作中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检察工作不能孤立的进行,更不能脱离人民群众而单独开展。在检察工作中,要做到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的力量,这样才会使得今后的工作事半功倍,否则只会导致事倍功半甚至连基本的工作都无法开展。在现实中,可能会存在一些检察人员、司法执法人员在工作中,简单的从书面或者相关工作人员中了解一些“事实”,并没有真正的深入到人民群众中,有的甚至对人民群众缺乏基本的信任感,这将很可能导致工作结果不能正确反映人民群众的价值预期。这也是现实生活中人民群众对司法人员的工作不理解、不信任的一个重要原因,从而使得人民群众与司法人员(检察人员)之间的信任感降低,这样的一个恶性循环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反映。所以在工作中,要充分的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的力量,倾听群众的心声,这样不但能办案件本身处理好,也会使得社会更加和谐。当然,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不是简单的口号或者盲目的信任,而是要经过我们长期的实践,在工作中积极探寻正确的方法。在这样一个思想指导下的积极实践,相信一个相互信任良性的循环会慢慢建立。
3、努力提高执法水平,提高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相信、支持检察工作。前文提到,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观念,相信、依靠群众,这都是工作中必不可少的部分,但这并意味着一腔热情的蛮干,有先进的思想理念指导,只意味着我们工作的方向性,还需要检察工作人员努力的提高执法水平,使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这样才会让人民群众相信、支持检察工作。因此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努力提高法律业务水平。作为法律工作者的一份子,不但要把法律运用好,而且要不断的提高自我的法律水平,法律在社会的发展下更新换代,人民群众法律观念不断地形成,这就要求我们在灵活运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积极转变法律观念,适应新的形势,使自己做到与时俱进,在一个相对较高的法律业务水平的支撑下,办案的结果将会更使人信服。
(2)工作中态度的转变。这里的工作态度不仅仅是指工作中要严谨稳重,同时也需要正确对待当事人。一方面,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一方时,不能存在歧视等负面心理,充分尊重其人权,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嫌疑人,对感化、教育犯罪嫌疑人会取得良好的效果,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另一方面,对待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等)一方时,由于其处在相对弱势或受伤害一方,可能情绪会相对激动,行为较为激进,这就更需要我们在工作中做好沟通工作,既要做好安抚平息工作,同时更需积极通过法律手段对其提供帮助。对其不理解、有疑虑之处要及时的予以解释说明,防止造成深层次的不信任、不理解,从而导致社会矛盾的激化。
(3)利用自身知识做好法律宣传工作。作为法律工作人员,自己法律知识的存储、使用只能影响案件中少数人,而更多的人对法律不甚了解,特别是基层工作中体现的尤为明显。整个社会法律水平的提高不但可以使人民群众自身的法律意识增强,懂得保护自己且不侵害他人,也会使得他们理解、监督我们的工作。因而,利用自身的法律知识积极宣传基础法律知识将很有必要性,现有阶段除了组织的各种法律宣传外,检察机关可以积极的探索新的法律宣传方式,深入基层宣传、讲解法律知识,积极有效预防犯罪,促进社会的稳定。
4、在检察工作中及时自省。由于检察工作涉及到人民群众的直接利益,这就要求我们的工作必须精益求精,虽不用做到“一日三省吾身”,但也需要我们在工作中不断的吸取经验教训,及时的进行自我总结,及时完善自我,以接收先进的法律理念,摒弃落后的思想观念,使检察工作人员的执法能力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同。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检察院,江西铅山334500)
案情简介:林某与杨某是相邻两村的村民,两人工作都是开收割机替村民收割稻谷。2011年7月21日晚上8点,林某因杨某收割了其预定好的稻田,找到正在开收割机的杨某,两人发生争执、扭打,造成杨某的手受伤。闻讯而来的村民将二人拉开,杨某遂报警。经鉴定,杨某的伤情为轻伤乙级。事后,林某所在村的村委书记曹某居中调解,但双方未能就赔偿达成协议。公安机关遂将林某刑拘,以林某涉嫌故意伤害提请我院批准逮捕。
案件受理后,承办人员在审阅完案卷、讯问完犯罪嫌疑人后发现,本案当事人双方事先并无矛盾,伤害行为是因民事纠纷而起,且杨某的伤害结果较轻,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嫌疑人林某也表示愿意赔偿以取得谅解。经向领导汇报,考虑到本案涉及双方系邻村村民,伤害行为及结果也较轻,从化解矛盾、促进和谐角度出发,决定积极争取刑事和解。
首先,承办人联系了嫌疑人林某所在村的村书记曹某,由于曹某之前进行过调解,对双方都较为熟悉,所以承办人员向曹某了解了之前调解中双方的情况,为下一步调解做好准备;之后,承办人又联系了被害人一方,详细询问了双方的关系,如果对方积极赔偿,是否谅解等情况,并向其询问了病情以及诊治情况,了解其希望得到3万元的赔偿并要求对方登门道歉的要求;再次向嫌疑人所在村村书记说明情况,并让其积极做好嫌疑人家属的赔偿工作。最后,承办人将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邀集在一起,通过对案件的释法说理工作,促成了刑事和解,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嫌疑人一方当场支付了2.4万元现金并承诺以后登门道歉;被害人一方也表示谅解嫌疑人林某,并书面要求不追究林某的刑事责任。据此,我院对犯罪嫌疑人林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在本案中,承办人员就是考虑到本案发生的原因、背景以及影响,从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角度出发,积极寻求双方的和解,最终达成协议,化解了矛盾。在基层工作中,经常会出现上述案例的情况,如果简单的从案情出发,不考虑到案件发生的原因、背景以及处理后可能产生的影响,很容易就会导致人民群众对案件处理结果的不理解,从而激化社会矛盾,虽然处理了案件,但并不一定就是真正办好了一个案件。没有这样一种以人为本的精神指导,一方面会导致社会司法公信力的下降,另外一方面也不利于今后依靠人民群众开展工作。
通过对上述案件的处理,要求我们检察工作人员不但要依法做好本职工作,更要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处理好案件中涉及到的群众工作,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结合到在基层工作中的一些经验教训,由此引发了笔者对做好检察工作群众观的思考:
1、要在检察工作中进一步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观念,做到真正的为人民服务。在检察人员处理各方面检察工作中,都会和人民群众接触,检察人员的所作所为时刻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所以在工作时首先就要端正自己的思想理念,做到以人为本,以求树立为人民服务这一崇高的目标。无论是案件的审查批捕、公诉、或者是控告申诉等环节,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要始终将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依法办案办事,积极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这样不但可以使得案件有效处理,也可以使我们今后的工作更多的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理解。
2、在检察工作中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检察工作不能孤立的进行,更不能脱离人民群众而单独开展。在检察工作中,要做到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的力量,这样才会使得今后的工作事半功倍,否则只会导致事倍功半甚至连基本的工作都无法开展。在现实中,可能会存在一些检察人员、司法执法人员在工作中,简单的从书面或者相关工作人员中了解一些“事实”,并没有真正的深入到人民群众中,有的甚至对人民群众缺乏基本的信任感,这将很可能导致工作结果不能正确反映人民群众的价值预期。这也是现实生活中人民群众对司法人员的工作不理解、不信任的一个重要原因,从而使得人民群众与司法人员(检察人员)之间的信任感降低,这样的一个恶性循环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反映。所以在工作中,要充分的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的力量,倾听群众的心声,这样不但能办案件本身处理好,也会使得社会更加和谐。当然,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不是简单的口号或者盲目的信任,而是要经过我们长期的实践,在工作中积极探寻正确的方法。在这样一个思想指导下的积极实践,相信一个相互信任良性的循环会慢慢建立。
3、努力提高执法水平,提高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相信、支持检察工作。前文提到,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观念,相信、依靠群众,这都是工作中必不可少的部分,但这并意味着一腔热情的蛮干,有先进的思想理念指导,只意味着我们工作的方向性,还需要检察工作人员努力的提高执法水平,使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这样才会让人民群众相信、支持检察工作。因此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努力提高法律业务水平。作为法律工作者的一份子,不但要把法律运用好,而且要不断的提高自我的法律水平,法律在社会的发展下更新换代,人民群众法律观念不断地形成,这就要求我们在灵活运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积极转变法律观念,适应新的形势,使自己做到与时俱进,在一个相对较高的法律业务水平的支撑下,办案的结果将会更使人信服。
(2)工作中态度的转变。这里的工作态度不仅仅是指工作中要严谨稳重,同时也需要正确对待当事人。一方面,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一方时,不能存在歧视等负面心理,充分尊重其人权,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嫌疑人,对感化、教育犯罪嫌疑人会取得良好的效果,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另一方面,对待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等)一方时,由于其处在相对弱势或受伤害一方,可能情绪会相对激动,行为较为激进,这就更需要我们在工作中做好沟通工作,既要做好安抚平息工作,同时更需积极通过法律手段对其提供帮助。对其不理解、有疑虑之处要及时的予以解释说明,防止造成深层次的不信任、不理解,从而导致社会矛盾的激化。
(3)利用自身知识做好法律宣传工作。作为法律工作人员,自己法律知识的存储、使用只能影响案件中少数人,而更多的人对法律不甚了解,特别是基层工作中体现的尤为明显。整个社会法律水平的提高不但可以使人民群众自身的法律意识增强,懂得保护自己且不侵害他人,也会使得他们理解、监督我们的工作。因而,利用自身的法律知识积极宣传基础法律知识将很有必要性,现有阶段除了组织的各种法律宣传外,检察机关可以积极的探索新的法律宣传方式,深入基层宣传、讲解法律知识,积极有效预防犯罪,促进社会的稳定。
4、在检察工作中及时自省。由于检察工作涉及到人民群众的直接利益,这就要求我们的工作必须精益求精,虽不用做到“一日三省吾身”,但也需要我们在工作中不断的吸取经验教训,及时的进行自我总结,及时完善自我,以接收先进的法律理念,摒弃落后的思想观念,使检察工作人员的执法能力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同。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检察院,江西铅山334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