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本文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现状入手,分析当前存在问题,介绍国际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的经验,并对我国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商业化运作;国际经验
2010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平安集团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马明哲向全国政协十一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提交提案,建议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为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提供支持。
目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是由2001年12月成立的中国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独家垄断经营。虽然在成立的这7年多以来业绩斐然,也出现了较多的问题。本文提出了我国应当允许商业性保险公司介入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基本观点,并希望借鉴国际经验,对我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商业化运营策略进行探讨。
一、我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垄断经营的现状及问题
1988年,国家责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负责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以短期业务为主。1994年,政策性银行成立,开始了中国进出口银行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共同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历程。2001年12月,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背景下,中信保成立。公司整合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成为我国唯一一家兼营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与中长期等一系列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机构,这是专门承办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其资本金完全由财政预算在国家出口信用保险基金中安排。
自中信保成立以来,一直采取垄断经营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模式,虽然承保额逐年翻番,但从总体上看,这种垄断经营的模式也带来了诸多问题。
第一,制约承保能力。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基金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出口信用保险规模的扩大。
第二,市场结构发展失衡。我中信保的垄断经营格局,限制了其他保险公司在出口信用保险经营上的资本、人才、技术等方面的流动,造成了市场结构发展失衡,其主要表现在地域发展的不平衡和业务范围的狭窄。
第三,抑制服务质量提升。由于独家非商业化经营,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没有自己独立的利益和不断发展壮大的内在动力,从而也就不可能产生较高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四,导致费率偏高。中信保在市场上缺乏竞争激励的对手,可以实行垄断价格,缺少促使价格水平降低的竞争机制。
二、国外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商业化运作的经验总结
第一,商业化运作模式需要立足国情逐步积累和改进。多数国家的出口信用保险从政府垄断经营到商业化运作,都经历了较长的历史积累过程。例如英国就经历了早期的政府全包和之后的账户划分,直到现在的政府只作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最后担保人角色。所以,商业化的运作模式并非一蹴而就的。需要根据国情,视时而动。
第二,积极鼓励商业化运作方式的创新。英国、法国、新加坡等国都非常鼓励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方式的不断创新。例如,设立两个账户——国家账户和商业账户,分开核算。再比如,放松可以盈利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市场准入条件,引入竞争,但是对于风险较大商业机构无法运营的险种依然由政府支持下的机构来运营,达到保险机构与官方保险机构的合作互补。
三、我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商业化运营的政策建议
第一,明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不同于商业保险的特殊定位。在2010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山东保监局局长任就建国在提案中建议,全国人大应尽快制定和颁布《出口信用保险法》,为出口信用保险提供系统的制度安排。只有这样,才能够从法律上严格界定出口信用保险和商业保险不同质的规定性及其有序运作机制,从而保障二者的协调发展,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商业化运营定下基调。
第二,建立出口信用保险和商业保险分工合作的互补协作机制。出口信用保险可分为短期和中长期两种业务。当前,全球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出现了私有化、商业化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中信保应该适时地调整自己的业务范围,在充分发挥自身在出口信用保险和担保领域主力军作用的基础上,诱导和吸引有实力、有兴趣的商业保险机构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特别是那些风险较小、期限较短、保险金额较少的出口信贷保险业务。而中信保则主要从事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和担保业务。
第三,界定政策性业务的范围。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包括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对于政策性业务由政府设立政策性保险机构承办,用以弥补商业性保险不愿意做或无力经营而导致的保险缺口。而对于商业性保险公司愿意或有能力承办的业务,政府应放开,允许或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经营。因为政策性保险机构与商业性保险机构的关系是补充而不是替代,是扶助而不是包揽。由于它们不同的作用机制,如果政府在商业性业务领域采取政策性的干预措施,就会影响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的发挥。所以,需要界定政策性业务的范围,确保政府干预的有效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及国际贸易组织的建立,各国的贸易依赖度增强,相应的国际规则也越来越具有约束性。这两个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商业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致使商业性保险机构也开始愿意开展一些原来不曾做或不愿做的业务,出现了商业保险逐渐“挤占”政策性保险地盘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根据我国国情,对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进行界定,给予商业性保險机构发挥作用的空间,充分利用市场资源,调动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积极性,有效解决我国财政支出和投入资金不足的缺口,使政策性保险更好地发挥支持“剩余”领域的经济活动的作用。
关键词: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商业化运作;国际经验
2010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平安集团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马明哲向全国政协十一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提交提案,建议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为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提供支持。
目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是由2001年12月成立的中国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独家垄断经营。虽然在成立的这7年多以来业绩斐然,也出现了较多的问题。本文提出了我国应当允许商业性保险公司介入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基本观点,并希望借鉴国际经验,对我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商业化运营策略进行探讨。
一、我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垄断经营的现状及问题
1988年,国家责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负责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以短期业务为主。1994年,政策性银行成立,开始了中国进出口银行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共同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历程。2001年12月,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背景下,中信保成立。公司整合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成为我国唯一一家兼营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与中长期等一系列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机构,这是专门承办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其资本金完全由财政预算在国家出口信用保险基金中安排。
自中信保成立以来,一直采取垄断经营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模式,虽然承保额逐年翻番,但从总体上看,这种垄断经营的模式也带来了诸多问题。
第一,制约承保能力。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基金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出口信用保险规模的扩大。
第二,市场结构发展失衡。我中信保的垄断经营格局,限制了其他保险公司在出口信用保险经营上的资本、人才、技术等方面的流动,造成了市场结构发展失衡,其主要表现在地域发展的不平衡和业务范围的狭窄。
第三,抑制服务质量提升。由于独家非商业化经营,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没有自己独立的利益和不断发展壮大的内在动力,从而也就不可能产生较高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四,导致费率偏高。中信保在市场上缺乏竞争激励的对手,可以实行垄断价格,缺少促使价格水平降低的竞争机制。
二、国外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商业化运作的经验总结
第一,商业化运作模式需要立足国情逐步积累和改进。多数国家的出口信用保险从政府垄断经营到商业化运作,都经历了较长的历史积累过程。例如英国就经历了早期的政府全包和之后的账户划分,直到现在的政府只作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最后担保人角色。所以,商业化的运作模式并非一蹴而就的。需要根据国情,视时而动。
第二,积极鼓励商业化运作方式的创新。英国、法国、新加坡等国都非常鼓励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方式的不断创新。例如,设立两个账户——国家账户和商业账户,分开核算。再比如,放松可以盈利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市场准入条件,引入竞争,但是对于风险较大商业机构无法运营的险种依然由政府支持下的机构来运营,达到保险机构与官方保险机构的合作互补。
三、我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商业化运营的政策建议
第一,明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不同于商业保险的特殊定位。在2010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山东保监局局长任就建国在提案中建议,全国人大应尽快制定和颁布《出口信用保险法》,为出口信用保险提供系统的制度安排。只有这样,才能够从法律上严格界定出口信用保险和商业保险不同质的规定性及其有序运作机制,从而保障二者的协调发展,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商业化运营定下基调。
第二,建立出口信用保险和商业保险分工合作的互补协作机制。出口信用保险可分为短期和中长期两种业务。当前,全球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出现了私有化、商业化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中信保应该适时地调整自己的业务范围,在充分发挥自身在出口信用保险和担保领域主力军作用的基础上,诱导和吸引有实力、有兴趣的商业保险机构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特别是那些风险较小、期限较短、保险金额较少的出口信贷保险业务。而中信保则主要从事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和担保业务。
第三,界定政策性业务的范围。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包括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对于政策性业务由政府设立政策性保险机构承办,用以弥补商业性保险不愿意做或无力经营而导致的保险缺口。而对于商业性保险公司愿意或有能力承办的业务,政府应放开,允许或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经营。因为政策性保险机构与商业性保险机构的关系是补充而不是替代,是扶助而不是包揽。由于它们不同的作用机制,如果政府在商业性业务领域采取政策性的干预措施,就会影响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的发挥。所以,需要界定政策性业务的范围,确保政府干预的有效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及国际贸易组织的建立,各国的贸易依赖度增强,相应的国际规则也越来越具有约束性。这两个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商业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致使商业性保险机构也开始愿意开展一些原来不曾做或不愿做的业务,出现了商业保险逐渐“挤占”政策性保险地盘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根据我国国情,对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进行界定,给予商业性保險机构发挥作用的空间,充分利用市场资源,调动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积极性,有效解决我国财政支出和投入资金不足的缺口,使政策性保险更好地发挥支持“剩余”领域的经济活动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