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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义务教育法》的全面落实,会对学校教育的各学科产生一定影响,体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学科之一,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下一代的健康,本文就新《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体育教育产生的影响作简要论述。
一、新《义务教育法》对学校体育课堂人数的影响
新《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由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此次减免义务教育学杂费对学生人数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入学率和辍学率上。据有关资料显示,当前较先进的地区小学入学率达到99%以上,全国小学平均入学率在95%,中学的入学率达到90%以上,高中入学率在52%左右。但是在贫困地区,特别是山区小学入学率在60%多,中学入学率在30%多,而高中生则寥寥无几。辍学率也是影响学校人数的重要问题,小学阶段辍学率为0.8%,初中阶段辍学率为4.6%,将入学率和辍学率综合起来看,接受完整义务教育的学生约85%。学生辍学在很多情况下是因为学费问题,新的义务教育法实施以后,随着学杂费的减免,学生的入学率会有所提高,辍学率会有所减低,特别是农村,这样学校的学生人数将会增加。
入学人数的增加将导致班级人数增多,目前中小学校大部分班级人数都在50~70人之间,也有相当的班级人数超过90人,甚至过百人,难以想象这么大的班级上体育课会是什么样的。这样会使体育场地器材严重短缺,影响体育课的质量。
二、新《义务教育法》对教师队伍的影响
1.新《义务教育法》将进一步提高教师队伍素质。新《义务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规范从业,持证上岗是新《义务教育法》又一要求。从学历水平看,2005年全国小学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教师,城市78.01%、县镇67.17%、农村47.49%;全国初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教师,城市62.44%、县镇34.5%、农村24.34%。年龄结构上,农村小学年轻教师偏少,城市、县镇、农村小学教师中35岁以下的分别占57.83%、51.44%和41.02%。城市中小学教师大部分是近几年通过考试取得了教师资格证,而农村目前大部分教师尚无教师资格证,新的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将规范教师队伍,使每个教师持证上岗。特别是农村体育教师,有的小学没有专业的体育教师,体育老师由其他学科教师兼任。笔者认为,中小学正是身体发育的关键时期,中小学体育教师应该由专业化程度和水平最高的教师任教。要取得资格证则需要通过一定的考试,考试的过程中教师的一些能力将会得到一定的提高,特别是普通话、教育学和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
2.新《义务教育法》将有助于稳定教师队伍。近年来,农村学校体育教师的数量虽然有所增加,但缺额数字仍然较大,职称和年龄结构也不尽合理。其中高级职称的教师尚不足7%,中、初级职称和无职称教师占93%以上;中老年教师不足20%,40岁以下教师占80%以上,这一结果提示,今后对农村学校体育教师的培训将是一项巨大工程。调查还表明,近三年来体育教师减员的比重约为11.15%,相当于每年减员近4%。体育教师减员的的主要原因是地位低下、工作劳苦而酬劳低等。新《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这一政策将会有效稳定教师队伍。
新《义务教育法》的实施使教师的待遇有了一定的保障,随着政府采取有利于教育发展的各项措施,相信教师队伍从数量到质量都会有明显的提高。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一个好的教师可能影响学生的一辈子,稳定的教师队伍是教师素质不断提高的前提。
三、新《义务教育法》对学校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的影响
1.新《义务教育法》为体育课的正常开展提供了法律保证。多年以来,中小学教育一直沿着应试教育的方向发展,教师评价学生一切以学生的分数为唯一标准,这样一来,使学生不得不全方位地适应应试教育。由于考试指挥棒的指引,使学生的知识和兴趣受到局限,形成了以考题为知识范围的学习方式,这限制了学生的发散思维能力,使中国教育体制教育出的学生都比较类同。而新《义务教育法》规定,不能片面追求升学率,这就要求学校要关心学生的身心发展。在学校,体育活动是发展身体素质的主要手段,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是主要的锻炼组织形式。体育课在应试教育主导的环境下不被重视,随着新《义务教育法》的实施,这种情况将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纠正,保证学生的身心得到同步发展。
2.新《义务教育法》将保证学生课外活动的开展。课外体育活动是体育课的延伸,是学校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国家要求中小学生每天至少有一个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当前,全国的中小学生课外体育活动主要是通过自主锻炼和课间操进行,课间操是强制性的,而课外体育活动是自主性的,当前中小学生能经常参加的课外体育活动尚不多,所以根据要求,学校应该安排课外活动,保证每个学生每天锻炼至少一个小时。新《义务教育法》有规范学校的课外体育活动的作用。
四、新《义务教育法》对特殊学生的影响
新《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目前,如果是身体残疾,智力正常的学生,一般随正常班就读,不过就残疾儿童体育教育这方面,在实施的过程中还没有起到真正的作用,往往是让学生免修,其原因主要是:第一,体育教师自身的知识素质和实践经验不足,没有对残疾学生起到全程指导体育康复锻炼;第二,缺乏相应的体育器械。新《义务教育法》推行后残疾中小学生在大部分地区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教育,适龄残疾儿童入学率达到97%以上,随着新《义务教育法》的进一步推行,残疾中小学生的入学率甚至会更高。如何使残疾学生得到与自己肢体残疾相适应的体育教育还是一个新课题,学校体育工作者有义务建立一个从科研到实践的一个长效机制。建立特殊的残疾人学校是解决残疾人上学的有效途径,但这需要教师高度的责任感。
五、新《义务教育法》有利于体育设施进一步改善
长期以来,教育经费投入相对不足是个由来已久的话题,特别是贫困地区和山区,拖欠教师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就体育设施而言,由于整个教育是以应试教育为主,体育一向在学校不被重视,体育器材和场地设施投入可以说是微乎其微,当然就达不到要求。不要说小学,就是一些高中生在学校也很少上正规的体育课,一些贫困地区的中小学,一个学校只有一个篮球,一些偏远山区根本就不开展体育课,学生对体育几乎是一无所知。体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体育设施特别是农村贫困地区的体育设施将得到改善,但要彻底改善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新的《义务教育法》实施以后,政府将会对基础教育加大投入。
六、新《义务教育法》有利于保障教育经费
《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至四十九条就义务教育经费的支出和保障做了专门的规定,而在第五十条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义务教育法》用了八条规定来保障义务教育经费,充分显示了新义务教育法要保障经费落实的决心。并且第五十一条还专门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反规定的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随着我国各项制度的完善,滥用教育经费的现象会越来越少,义务教育经费会逐渐得到真正的落实。近年来国家要求农村教师工资由县财政统一发放的办法,解决了农村教使师工资被挪用或者拖欠的问题,这充分说明了义务教育法对经费保障的作用。
一、新《义务教育法》对学校体育课堂人数的影响
新《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由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此次减免义务教育学杂费对学生人数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入学率和辍学率上。据有关资料显示,当前较先进的地区小学入学率达到99%以上,全国小学平均入学率在95%,中学的入学率达到90%以上,高中入学率在52%左右。但是在贫困地区,特别是山区小学入学率在60%多,中学入学率在30%多,而高中生则寥寥无几。辍学率也是影响学校人数的重要问题,小学阶段辍学率为0.8%,初中阶段辍学率为4.6%,将入学率和辍学率综合起来看,接受完整义务教育的学生约85%。学生辍学在很多情况下是因为学费问题,新的义务教育法实施以后,随着学杂费的减免,学生的入学率会有所提高,辍学率会有所减低,特别是农村,这样学校的学生人数将会增加。
入学人数的增加将导致班级人数增多,目前中小学校大部分班级人数都在50~70人之间,也有相当的班级人数超过90人,甚至过百人,难以想象这么大的班级上体育课会是什么样的。这样会使体育场地器材严重短缺,影响体育课的质量。
二、新《义务教育法》对教师队伍的影响
1.新《义务教育法》将进一步提高教师队伍素质。新《义务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规范从业,持证上岗是新《义务教育法》又一要求。从学历水平看,2005年全国小学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教师,城市78.01%、县镇67.17%、农村47.49%;全国初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教师,城市62.44%、县镇34.5%、农村24.34%。年龄结构上,农村小学年轻教师偏少,城市、县镇、农村小学教师中35岁以下的分别占57.83%、51.44%和41.02%。城市中小学教师大部分是近几年通过考试取得了教师资格证,而农村目前大部分教师尚无教师资格证,新的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将规范教师队伍,使每个教师持证上岗。特别是农村体育教师,有的小学没有专业的体育教师,体育老师由其他学科教师兼任。笔者认为,中小学正是身体发育的关键时期,中小学体育教师应该由专业化程度和水平最高的教师任教。要取得资格证则需要通过一定的考试,考试的过程中教师的一些能力将会得到一定的提高,特别是普通话、教育学和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
2.新《义务教育法》将有助于稳定教师队伍。近年来,农村学校体育教师的数量虽然有所增加,但缺额数字仍然较大,职称和年龄结构也不尽合理。其中高级职称的教师尚不足7%,中、初级职称和无职称教师占93%以上;中老年教师不足20%,40岁以下教师占80%以上,这一结果提示,今后对农村学校体育教师的培训将是一项巨大工程。调查还表明,近三年来体育教师减员的比重约为11.15%,相当于每年减员近4%。体育教师减员的的主要原因是地位低下、工作劳苦而酬劳低等。新《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这一政策将会有效稳定教师队伍。
新《义务教育法》的实施使教师的待遇有了一定的保障,随着政府采取有利于教育发展的各项措施,相信教师队伍从数量到质量都会有明显的提高。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一个好的教师可能影响学生的一辈子,稳定的教师队伍是教师素质不断提高的前提。
三、新《义务教育法》对学校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的影响
1.新《义务教育法》为体育课的正常开展提供了法律保证。多年以来,中小学教育一直沿着应试教育的方向发展,教师评价学生一切以学生的分数为唯一标准,这样一来,使学生不得不全方位地适应应试教育。由于考试指挥棒的指引,使学生的知识和兴趣受到局限,形成了以考题为知识范围的学习方式,这限制了学生的发散思维能力,使中国教育体制教育出的学生都比较类同。而新《义务教育法》规定,不能片面追求升学率,这就要求学校要关心学生的身心发展。在学校,体育活动是发展身体素质的主要手段,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是主要的锻炼组织形式。体育课在应试教育主导的环境下不被重视,随着新《义务教育法》的实施,这种情况将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纠正,保证学生的身心得到同步发展。
2.新《义务教育法》将保证学生课外活动的开展。课外体育活动是体育课的延伸,是学校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国家要求中小学生每天至少有一个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当前,全国的中小学生课外体育活动主要是通过自主锻炼和课间操进行,课间操是强制性的,而课外体育活动是自主性的,当前中小学生能经常参加的课外体育活动尚不多,所以根据要求,学校应该安排课外活动,保证每个学生每天锻炼至少一个小时。新《义务教育法》有规范学校的课外体育活动的作用。
四、新《义务教育法》对特殊学生的影响
新《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目前,如果是身体残疾,智力正常的学生,一般随正常班就读,不过就残疾儿童体育教育这方面,在实施的过程中还没有起到真正的作用,往往是让学生免修,其原因主要是:第一,体育教师自身的知识素质和实践经验不足,没有对残疾学生起到全程指导体育康复锻炼;第二,缺乏相应的体育器械。新《义务教育法》推行后残疾中小学生在大部分地区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教育,适龄残疾儿童入学率达到97%以上,随着新《义务教育法》的进一步推行,残疾中小学生的入学率甚至会更高。如何使残疾学生得到与自己肢体残疾相适应的体育教育还是一个新课题,学校体育工作者有义务建立一个从科研到实践的一个长效机制。建立特殊的残疾人学校是解决残疾人上学的有效途径,但这需要教师高度的责任感。
五、新《义务教育法》有利于体育设施进一步改善
长期以来,教育经费投入相对不足是个由来已久的话题,特别是贫困地区和山区,拖欠教师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就体育设施而言,由于整个教育是以应试教育为主,体育一向在学校不被重视,体育器材和场地设施投入可以说是微乎其微,当然就达不到要求。不要说小学,就是一些高中生在学校也很少上正规的体育课,一些贫困地区的中小学,一个学校只有一个篮球,一些偏远山区根本就不开展体育课,学生对体育几乎是一无所知。体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体育设施特别是农村贫困地区的体育设施将得到改善,但要彻底改善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新的《义务教育法》实施以后,政府将会对基础教育加大投入。
六、新《义务教育法》有利于保障教育经费
《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至四十九条就义务教育经费的支出和保障做了专门的规定,而在第五十条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义务教育法》用了八条规定来保障义务教育经费,充分显示了新义务教育法要保障经费落实的决心。并且第五十一条还专门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反规定的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随着我国各项制度的完善,滥用教育经费的现象会越来越少,义务教育经费会逐渐得到真正的落实。近年来国家要求农村教师工资由县财政统一发放的办法,解决了农村教使师工资被挪用或者拖欠的问题,这充分说明了义务教育法对经费保障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