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行抗诉案件办理阻力实证分析及对策研究

来源 :当代学术论坛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tecra1234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民事行政抗诉是民行检察工作中最主要的法律监督手段,也是检察机关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抓手。但由于民行检察工作起步较晚,加之相关的制度设计和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使得民行抗诉工作面临多重阻力。对于基层人民检察院办理具体的民行抗诉案件而言,阻力不仅包括相关制度和法律缺失的“硬伤”,还来自于案件复杂性、民行抗诉方式方法不灵活、检察机关与法院及当事人之间关系不协调等“软肋”。从2010年到现在,在我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中有5件就因为各种原因无法提请抗诉,约占提请抗诉案件数的25%。笔者结合这些案例对民行检察抗诉工作中存在的阻力及原因做些浅析,并提出相應的对策。
  一、存在的阻力及原因
  (一)民行抗诉案件本身的模糊性
  基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对象为基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和行政案件,其中多为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邻里关系纠纷为主。基层社会是“熟人社会”,这些种类案件的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通常都有亲友邻里关系,他们之间的经济交往过程往往是依靠民间的风俗习惯和彼此的信任进行的,并不注重防止产生纠纷的程序和手续的办理,甚至忽视必要的法律要件,因此造成在纠纷发生进而诉诸诉讼程序后对案件事实难以进行认定,或者在裁判后当事人不服的复杂结果。“清官难断家务事”,这些案件的证据多为证明力不强的言词证据,或者其它证明力不强的孤证,就使得这些案件在民行抗诉审查之后因为案件事实的模糊性而不宜提起抗诉。
  (二)当事人对民行抗诉的不了解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开展的时间较晚,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备,基层检察院一年提请抗诉的案件通常仅在10件左右,加之宣传力度不强,社会公众对民行检察工作并没有很清晰的认识,甚至连一些政法类学校刚毕业的科班生都对民行检察工作知之甚少。当事人对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不服习惯采用提请再审、上访的形式进行救济,只有在律师等提醒下才知道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也是一种便利的途径。这种信息不畅通是民行抗诉案件在数量上一直无法提升的重要原因。即使是到检察院申请提起抗诉的当事人,对民行抗诉本身的理解上也存在一些误区,主要表现在:1、申诉方当事人往往认为只要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就能使其申诉请求得以实现,因此对民行抗诉抱以很大希望;2、被申诉方当事人认为提起抗诉的检察机关是站在申诉当事人一方,有违法律监督之中立的角色定位,从而对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不满,甚至于抵触。后一原因是当前民行抗诉工作的一个很大阻力。
  (三)民行抗诉中检法认识不统一
  民行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具有质疑和纠错性质的监督方式,因此在提起抗诉过程中难免会与审判机关产生分歧和冲突。首先,检法两家在个案认识方面的差异。由于民行立法比较笼统,会因为证据采信和个人理解的不同而出现完全不同的认定结果。对于同一个案件,民行检察干警可能按照民行案件办案标准进行审查,从抗诉的角度去看待案件;而审判人员对于同一个案件则可能会从另一个角度去看待,这势必造成对同一个案件产生不同看法。
  其次,检法两家对民行抗诉认识不统一还表现在法院对民行抗诉工作本身的抵触,认为检察机关的抗诉会影响法官甚至法院的形象。在民行抗诉过程中人民检察院查阅人民法院审判卷宗或进行调卷缺乏明文的法律规定,而且在民行抗诉案件受理后,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为多,因为当前上级法院对基层法院办案都有考核要求,这使得再审法院对检察机关抗诉多采取回避的态度。这种监督活动有赖于被监督者的态度,而且在没有充分的调查取证权的情况下其实效可想而知。因此,来自法院的阻力使现行法律规定的民行抗诉力度受限,导致民行抗诉工作处于被动而且举步维艰。
  (四)民行抗诉机制方式存在漏洞
  其一、《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虽然都有民行抗诉的相关制度设计,但多是原则性、模糊性的规定,对检察机关的民行抗诉权更是没有规定可操作的保障性措施,比如对检察机关在民行抗诉过程中的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也只是原则性规定,给抗诉工作带来很大的阻力。
  其二、根据法律规定,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抗诉程序相当繁琐,基层检察院没有抗诉权。对于基层法院作出生效的裁判进行抗诉,基层检察院只能先受理审查,然后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在实践中,尽管该同级人民法院对检察院提起抗诉案件通常作出受理再审,但绝大部分都不是自行再审,而是将案件按法院内部监督程序,以裁定形式指定原审人民法院进行再审,这样,原审人民法院行使了再审职权,这种被动式的监督难免导致其效果效力的低下。可以说如果法院坚持从上到下的维持原判,检察机关也是无可奈何,就造成“你抗你的,我判我的”的尴尬情况。法律规定了繁琐的民行抗诉程序,使得一个民行申诉案件如果需要经过检察机关的抗诉和审判机关的审理,整个程序走下来,一般都要跨一个年度甚至更长时间,我院之前受理的民行抗诉案件就有因为时间太长问题而导致当事人放弃民行抗诉这一途径。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吃透法律法规、做到对案件的全面把握
  民行检察工作涉及到很多法律法规的适用,特别是民行抗诉案件通常是复杂的民事行政案件,在抗诉过程中各种问题层出不穷,这首先就要求民行检察干警具备精湛的法律功底。为此,民行检察干警要及时跟进学习民事、商事、行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适用,通过办案、研讨、汇报等形式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实践操作,不断提升业务素质。民行案件并不局限于法律领域,具备涉及面宽的特点,因此民行检察干警在充实自己法律素养的同时也应多涉猎其它领域的知识,成为复合型的办案能手。
  其次,民行抗诉案件的复杂性就决定了检察干警如果要高质量地完成抗诉案件必须做到对案件的全面把握。在办案过程中一定要严把抗诉案件标准,多思考多分析,务必消除责任心不强,拖拉懒散等不良态度。及时跟踪案件进行的每一个环节,适时调整办案的方式方法,同时实现案件办理的效率和效果。   (二)做好民行宣传、悉心与当事人沟通交流
  民行抗诉工作容易受到来自社会民众和当事人的质疑,往往在于没有充分做好民行宣传以及与当事人的沟通交流。为了加深社会民众和当事人对民行抗诉工作的了解和理解,首先要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工作宣传:1、树立“口碑就是奖杯”意识,以办理精品案例的態度对待每一起民行抗诉案件,从案件的妥善处理为切入点提升民行抗诉工作的形象。2、加大采用常规性和经常性的方法对民行抗诉工作的宣传力度,制作好宣传内容,加强与媒体、社区、学校、企业等沟通,采取案例讲座、上街宣传、派发宣传手册、编发网络微薄、群发宣传短信、电视流水字幕等形式广泛宣传民行抗诉工作的职能、任务和作用,加强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提高民行抗诉工作的社会知名度。3、重点加强与人大、党政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金融机构、厂矿企业、学校等部门和机构的联系沟通,让更多的纠纷当事人了解民行检察工作,营造“有申诉,找检察”的良好氛围。
  (三)加深检法理解、促进抗诉与审判相协调
  加深检法理解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工作进行:1、民行检察部门要精心研究案件,提高抗诉案件的说理水平。以认真制作民行抗诉书为载体,做到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和法定程序等全方面的把握,重点对法院裁判的错误部分作出详细符合逻辑的论证。2、在民行案件抗诉的过程中,要主动与审判机关交流沟通,可以针对案件中的焦点问题和争议问题与他们进行探讨和切磋,同时注意交流方式方法的把握以避免审判机关的抵触情绪,尽可能使检法两家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上达成共识,从而达到抗诉目的。3、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座谈、联席会议等形式,与法院审监部门互通交流,对近期抗诉案件类型、数量、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相互学习和研究,实现在案外的协调统一。4、在与法院的沟通过程中,民行检察干警要经常换位思考,做到及时总结,不断改进监督方式方法,在对错误裁判进行纠正的同时积极做好正确裁判的息诉工作,实现与审判的良性互动。
  (四)改进工作方法、灵活并用各种息诉方式
  民行抗诉是以纠错为主的法律监督工作,改判势必对法院和当事人造成一定的影响,如果仅采用抗诉方式对法院裁判进行监督,则在一定情况下无法实现息诉、化解纠纷的目的,因此在坚持以抗诉为中心的民行检察监督的同时,也要注重息诉方式的灵活运用。首先,在抗诉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明确“化解纠纷”的最终方向,适时开展“检调对接”工作。不仅要对事关人民群众重大利益的错误判决及时提起抗诉,而且要在审判过程中配合法院的民行调解工作,积极推行民行调解促和工作,引导当事人采用调解的方式实现抗诉的目的。
  其次,针对目前因法律规定而造成民行抗诉案件通常要经过长时间的诉讼过程才能结案的不足之处,基层检察院可以通过与基层法院的协调,明确“对于民行申诉案件可以采用检察建议的方式直接启动法院的再审程序,法院对具体案件采用检察建议有异议的除外”,这种同级检察监督不仅可以大幅度地缩减案件审理时间,提高案件办理的效率,而且还可以缓解法院对民行检察监督的抵触情绪,达到检法两家及当事人多赢的效果。
其他文献
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检察机关的全面实行,不仅直接体现了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民主监督,在程序上制约检察权,而且有助于公众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对于树立检察机关的司法权威,促进和提高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质量和水平,推动和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积极的作用。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负有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但是检察机关在监督其他机关正
期刊
摘要:证人出庭作证对刑事诉讼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起着重要作用,然而一直以来证人出庭作证难是困扰司法实践活动的一大难题。新刑诉法明确了证人在特定情形下出庭作证义务等相关规定,缓解了我国证人出庭作证难问题。为进一步提高证人出庭率,有必要结合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找出新刑诉法相关规定的不足之处,探究具体对策。  关键词:新刑诉法;出庭作证;对策  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之一的证人证言具有不可替代性,它既有助于查明案件
期刊
服务、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是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目的和归宿。检察机关如何发挥职能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明确服务大局的要求,增强主动性  检察机关服务大局,认识是前提,胸怀大局是基础,服务大局是根本,依法履职是关键。  1、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观念。检察机关服务大局,就是要坚持党
期刊
在一个国度里,未成年人素质的高低,维系着整个国家、民族的前途和命运。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直接影响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影响到千万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长治久安。要想有效地减少、控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必须充分认识和研究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成因,揭示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期刊
摘 要: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修正案(以下简称“新刑事诉讼法”),并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在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案件,行使侦查权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提出了新的挑战,要求其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更好地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  关键词:新刑诉法;自行侦查;人权保障;建议对策  新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实施,一方面,加大
期刊
摘 要:深入实施社会文明素质提升工程在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政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政靠法实施,法靠人执行。过硬的检察队伍建设,是提高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的前提和基础,是检察工作服务社会、为文明素质提升工程保驾护航的关键。检察机关从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四个方面的建设入手,坚持把提高检察队伍的能力和水平作为确保党代会精神在检察工作中落
期刊
摘 要:女性领导者是新时代女性的精英代表,在社会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在先天条件与后天环境的共同作用下,女性领导力呈现出一些与男性领导力不同的特点。由于受到社会性别观念尤其是对女性职业的刻板印象的限制,女性领导力在当下还不能充分发挥,尤其是在少数民族地区,面对种种特殊问题,女性领导自身能力更需要进一步提升。  关键词:女性;领导力;提升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进步,在少数民族地区,越来越多的女
期刊
一个没有文化的民族是没有根基的民族,一项没有文化的事业也是没有根基的事业,检察事业的兴旺发达,离不开检察文化的支撑,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队伍,离不开先进文化的培育。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正确的思想能够正确反作用于客观事物,促进事物向前发展,搞好检察文化建设,充分发挥“文化育检”的作用,引导检察干警深层次的“文化自觉”,也需要有正确的思想作指导,本文浅谈检察文化建设的思路把握。  一、充分认识检察文
期刊
修改后的刑诉法与现行刑诉法一样没有规定询问证人持续的最长时限,没有从立法上解决公安司法机关询问证人时限的任意性突出,也容易产生“无时限作证”的“超时询问”等违法问题。根据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和刑事诉讼的立法精神,笔者认为,有权机关在制定适用刑诉法相关规则时应规定询问证人持续的最长时限不得超过24小时。理由有三:  1、规定询问证人持续的最长时限,有利于维护证人合法权利。修改后刑诉法第60条第
期刊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及单位;侵犯的犯罪客体为社会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犯罪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等;犯罪客观上表现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以及其他掩饰、隐瞒的方法。  司法实践中,本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