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研究对司法实践中适用《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调研分析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hwenh_0421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在第264条中增加了“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规定,新刑法的适用在具体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规范。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于2013年4月4日起实施。该司法解释的实施,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依法打击犯罪和保护公私财产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现以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检察院自2013年4月4日至2014年5月31日审查起诉的涉嫌盗窃犯罪案件为例进行分析如下: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规定
  按照该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该项的规定对严厉打击有盗窃犯罪前科的犯罪嫌疑人非常必要。自2013年4月4日至2014年5月31日项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各类盗窃案件嫌疑人共计101人,其中属于此种情况的有5人,占总盗窃案件嫌疑人数的4.95%。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规定
  按照该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该项解释的出发点同第一项。自2013年4月4日至2014年5月31日项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各类盗窃案件嫌疑人属于此种情况的有3人,占总盗窃案件嫌疑人数的2.97%。
  三、“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规定
  按照该解释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该项解释旨在保护特殊群体(又叫弱势群体)的财产权,该类人员因自身条件受限,可支配收入非常有限,相同数量的财产对于他们来说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盗窃他们的财产社会危害性更大,犯罪情节也更为严重。对该类盗窃行为降低追诉标准也是刑法罪责刑相一致的体现。自2013年4月4日至2014年5月31日项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各类盗窃案件嫌疑人属于此种情况的有3人,占总盗窃案件嫌疑人数的2.97%。
  四、“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规定
  按照该解释第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该项解释的出发点同第五项,也是为了保护在特定情况的私有财产权,同样的财产在不同的情况下发挥的不同的作用(在这一点上也同于第七项的规定“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病人正在医院看病,此时的财物对病人来说就是生命、健康的保障。若在此时盗窃病人的财物,危害性也非常大,对病人及其家属造成的伤害也非常大,不同于平时的财物被盗。因此,对该类情况也应从严打击。自2013年4月4日至2014年5月31日项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各类盗窃案件嫌疑人属于此种情况的有4人,占总盗窃案件嫌疑人数的3.96%。
  五、“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的”规定
  按照该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对于多次盗窃的,不论盗窃数额是否达到追诉标准即构成盗窃罪。该规定旨在打击多次,长期小偷小摸的盗窃行为。该类盗窃行为比较多发,虽然单独看每次的盗窃行为还打不到犯罪的严重程度,但是连续的评价该类行为,其社会危害性是不容忽视的,它极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对该类行为应当予以刑法的评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对该类行为的刑法评价还是应该有一定限度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对多次盗窃的期间作一个限定,以防止打击面过宽的情况出现。此次司法解释将多次盗窃的期间限定为二年内,即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小偷小摸的惯犯行为,也防止了刑罚权的滥用,符合刑法的谦抑性。自2013年4月4日至2014年5月31日项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各类盗窃案件嫌疑人属于此种情况的有3人,占总盗窃案件嫌疑人数的2.97%。
  六、“入户盗窃”的规定
  按照该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对于入户盗窃的,不论盗窃数额是否达到追诉标准即构成盗窃罪。该规定旨在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犯罪嫌疑人到受害人所在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对受害人的精神刺激会更大,受害人若反抗更容易受到人身方面的侵害,并且,因为盗窃行为发生在受害人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受害人很难外界的帮助,支援。因此,对此类入户盗窃行为应从严打击。该司法解释更明确的界定了“户”的内涵及外延,只要是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就应当认定为“户”,而不仅仅指“住房”,这样有利于司法工作人员在实务操作中对具体案件准确把握,有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自2013年4月4日至2014年5月31日项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各类盗窃案件嫌疑人属于此种情况的有3人,占总盗窃案件嫌疑人数的2.97%。
  七、“扒窃”的规定
  按照该解释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对于“扒窃”的,不论盗窃数额是否达到追诉标准即构成盗窃罪。该规定旨在加强对受害人人身权的保护,实施“扒窃”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多数都带有小刀片等锋利的凶器,极易对受害人的人身造成伤害。司法实践中有的认为只要是盗窃受害人控制范围之内的财物,即应认定为“扒窃”,有的认为只有当盗窃的是受害人贴身的财物(如衣服口袋里的钱包)才可以认定为是“扒窃”。关于准确如何认定“扒窃”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该司法解释明确了“扒窃”发生的空间范围和对象,即“扒窃”需发生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的对象是他人“随时携带”的财物,该对象的限定界于“控制范围之内”与“贴身财物”之间,即保護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防止了刑法打击对象的扩大化,比较符合立法者将“扒窃”入罪的立法初衷。自2013年4月4日至2014年5月31日项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各类盗窃案件嫌疑人属于此种情况的有10人,占总盗窃案件嫌疑人数的9.90%。
  以上七种盗窃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总数为31人,占总人数的30.69%。由此可见,《刑法修正案(八)》和《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并行适用,在打击盗窃犯罪、维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发挥的方面发挥着重大的作用。
  
其他文献
【案例】  2014年3月14日晚9时许,22岁的小年轻凌某与45岁的中年老乡凌某某在漳州火车站广场前喝完酒后,小年轻便提议去嫖娼,并称自己有认识的鹎头,可带他去。凌某某听后也表示同意,随后,小年轻便打电话与女子曾某联系,商讨他们两人想嫖娼之事。曾某答应说可以帮他们叫小姐进行嫖娼。  随后凌某两嫖客便来到曾某的住处,当时在场的只有曾某叫来的一名女子汪某可供嫖淫,曾某看到来了两男,便问在场的卖淫女汪
期刊
基层检察院是整个检察机关的基础,是全部检察工作的基础,更是保障改革开放,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随着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民主法制化进程的加快,作为基层检察机关,如何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积极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切实把当前开展的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引向深入,关键是要以人为本,求实创新,狠抓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大局观念鲜明,执法公正文
期刊
摘要:私喂幼儿“病毒灵”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主要有四种观点:构成故意伤害罪,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非法行医罪,不构成犯罪。由于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是否定罪、如何定罪有待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后方有定论。  关键词:私喂“病毒灵”;刑事犯罪;非法行医罪    一、基本案情  幼儿园因未通知家长而私喂幼儿“病毒灵”,园方相关负责人被警方以涉嫌非法行医罪刑事拘留,据相关负责人交代,给幼儿喂食
期刊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人们的社会生活与网络的结合越来越紧密,互联网不仅成为了人们信息沟通的重要工具,更成为了虚拟社会的载体。但是,与此同时,网络犯罪案件频发,犯罪形式不断升级,造成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严厉打击发生在互联网的犯罪活动,规范网络管理行为,应成为当务之急。   一、 网络犯罪案件特点   1、犯罪主体年轻化、高学历。  在网络犯罪中,年轻人的比例相当大,网络犯罪主体的年轻化,这与网络这一新生
期刊
案情:  2009年10月,犯了毒癮的黄某打算骗钱来购买毒品。通过一位朋友,他认识了一个摩托车店老板,谎称要购买二手摩托车,与老板谈好价钱后称要试试车,摩托车店老板因是熟人介绍便放松了警惕,结果黄某骑走摩托车后便扬长而去,再也没有出现,随即将该车卖掉。  分歧:   对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大家都没有异议,但对黄某的行为到底构成何罪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摩
期刊
古人云“先其未然谓之防,发而止之谓之救,行而查之谓之戒。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充分说明了犯罪预防的重要性,严厉打击和惩治只能在一定时间内、一定程度上起到减缓职务犯罪的效果,并不能从根本上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只有取法乎上,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的犯罪预防,才是应对职务犯罪的治本之策。检察机关经过十余年的探索、实践,逐步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体系,为完善反腐败工作制度、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
期刊
开展息诉罢访工作既是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有效途径,也要维护法律的尊严一种手段。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必要重视和开展好息诉罢访工作,然而,群众上访又是一个十分敏感和棘手的问题,处理稍有不慎,就会激化矛盾,影响检察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信誉,产生和谐社会中不和谐音符。因此,如何处理好息诉罢访值得我们深入探讨。笔者通过在工作中与上访当事人的接触和处理信访案件,认为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要
期刊
摘要:近年来,保护弱势群体的社会价值及司法程序公平等现代法治理念不断走进人们的视野,社会也要求法律逐渐实现以权利本位到社会本位的转换。因此,为了在权利保障与权利实现之间达到平衡,随之而来的则是司法救助制度的不断发展,但我国目前的司法救助制度在很多方面还存在待完善之处。新刑诉法颁布后,在“少捕、慎诉”的未成年人刑事理念下,对未成年人的司法帮教模式和刑事司法救助制度都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正是在这样的背
期刊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逐渐成为了人们主要的代步工具,汽车数量急剧增加,路上车满为患,我国切切实实的进入了“汽车时代”。但随之而来的是交通事故的频频发生,事故发生后,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肇事者逃逸的现象时有发生,有时还因肇事者的逃逸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这使得因交通事故受到财产、人身以致生命损害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难以得到救济。这种行为社会危害极大,我国刑法对此作了比
期刊
当前,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检察机关办公自动化的程度越来越高,这无疑给检察事业的发展注入了勃勃生机。计算机的普遍运用、各种办案软件和管理软件的使用、内部局域网的建立,只要轻点鼠标,在设定的职权范围内,各级检察机关的工作部署、案件情况、统计数据、工作动态等等,一目了然,确实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极大地提高了检察机关的办案效率和工作效率。但是这一切又给检察机关的保密工作带来了新的课题和难点。笔者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