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经济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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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三鹿奶粉门”事件使民众对于国内的奶粉市场乃至整个食品行业信任值不断下滑,随着“敌敌畏”金华火腿、“苏丹红”鸭蛋等食品行业安全危机的发生使我们需要不断进行思考。如何保障民众的合法权益,确保食品安全,规制不法厂商行为?2009年6月1日颁布的《食品安全法》正式确立了食品召回制度,对于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企业和产品,实施召回制度,无疑是一项制度的创新。用经济学论文经济学理论对食品安全问题加以分析,用食品召回制度来审视我国的食品安全,以期这一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对我国的食品领域有一个科学的认识和理性的预期。
  一、食品召回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分析
   1、何为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53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何为食品召回?食品召回指的是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消费者停止使用该食品,并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2、食品召回制度的科学合理性。
   新的《食品安全法》中明确监管机构,建立了多方位的监察体系。《食品安全法》第53条第4款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管理论文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笔者建议将法条中的“可以”改为“应当”,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加大食品安全与卫生的监查力度;明确执法部门,将原来的多个部门改为由一个部门全面负责,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食品召回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从而做到权责清晰。如由国家食品藥品监管局负责责令企业召同不安全食品,那么就应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处罚制裁。[2]这样不仅有利于国家对食品行业的安全问题的信息收集工作的开展,而且对于中央加强对食品问题的监管,提高政府公信力,维护法律的权威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制度设计与经济法价值体现
   美国法学家庞德说:“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或近代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其基本价值包括秩序、效率、公平、正义。下面我们从经济法的秩序、效率、公平、正义方面探讨食品召回制度:
   1、秩序方面。
   经济法中的秩序是指在经济领域和生活领域里的秩序,其重在维护社会经济总体的运行,维持稳定的社会秩序。在经济法秩序下,个体利益与社会、团体利益是相辅相成的:个体在社会中是自由的,享有充分的权利,但是个体的自由和权利的行使并不是无限度的,它受到社会的必要限制,个体的自由不得妨害和损害他人和其他公众的自由和权利,不得损害社会经济的运行和发展。
   法律的目的在于保证社会的稳定。判断一部法律是否为良法,关键在于是否能够维护社会稳定,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
   《食品安全法》明文规定了食品召回制度,通过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并向消费者作出质量承诺,不仅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市场效率,而且增强了消费者对市场、政府的信任度。
   2、效率方面。
   具体到食品召回制度上,政府要从社会整体需要出发,对那些危害到消费者健康、安全的食品采取召回的措施,打击不法厂商企业,以提高全社会的总体效率,而不应该仅仅是为了社会经济增长而放纵那些不法企业。
   3、公平与正义方面。
   正义是一个抽象概念,经济法的正义体现在经济法的公平价值上。所谓公平,是指我们经济生活的公平,且倾向于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社会总体公平要求绝大多数个体和团体间必需公平,但不要求所有个体和团体间都绝对公平。经济法中强调的公平,上升到社会价值层次也就是经济法正义的体现。
   食品召回制度的正式确立,通过对问题产品进行召回,对不实施召回的企业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则追究其企业法人及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使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重视每一个生产经营环节,以起到对企业产生威慑作用,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综上,在我国的法制建设中,我们应当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适时地调整,肯定一些好的新制度的引入,通过该项制度起到法律上的威慑作用,最终达到我们所倡导的“秩序—效率—公平—正义”。(下接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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