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两起未申请延续卫生许可证案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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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R7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32-5281(2014)07
  【摘要】作者围绕两起未按规定延续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案件,从违法事实、法规适用、证据收集、处罚决定、文书书写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个人建议。
  【关键词】案件;卫生许可证;延续
  On two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cases which did not continue the hygienic administrative licenses
  【Abstract】The author is aimed at the two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cases which did not continue the hygienic administrative licenses, including the illegal facts, application of laws, evidence collection, punishment decisions, amanuensis writing and other aspects to carry out analysis, and puts forward some personal proposes.
  【Key words】Punishment case; Hygiene license; Continue
  1 案件介绍
  1.1 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10日、12月05日,深圳市某区卫生监督所2名卫生监督员分别对辖区内两家酒店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经检查发现这两家酒店有限公司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分别为2010年11月16日-2012年11月15日、2010年12月22日-2012年12月21日,卫生监督员当场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两家酒店有限公司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按照规定办理换证手续。2012年12月27日,卫生监督员对两家酒店有限公司进行复查时发现两家酒店有限公司的卫生许可证均已过期,但都未按规定申请延续。
  1.2 证据收集[1]
  卫生监督员在2012年12月27日进行现场监督时,现场对两家酒店有限公司负责人进行了询问,并根据询问情况制作了询问笔录。另外,还提取了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书证。两份处罚卷宗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合议记录这两种文书中列为案件证据的有:1、现场检查笔录1份;2、询问笔录1份;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在两宗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案件的证据有:1、现场检查笔录1份;2、询问笔录1份;3、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
  1.3 法规适用
  卫生监督员认为两家酒店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申请卫生许可证延续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并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1.4 处罚结果
  对这两家酒店有限公司均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 的行政处罚决定。
  2 案例分析
  2.1 违法主体
  通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这两种证件,可以认定这两家酒店有限公司的法人身份,即这两起案件中被处罚人为酒店有限公司,所以案件的违法主体认定正确。
  2.2 违法事实[2]
  案件中,卫生监督员分别于2012年11月10日、2012年12月05日对两家酒店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时发现卫生许可证即将过期,并当场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其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办理延续手续,在后续的复查过程中,发现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已经届满,但两家酒店都未按照规定申请延续,而且继续开展住宿业营业活动,两家酒店持过期卫生许可证正常营业这一行为已经违法。
  2.3 证据提取[2]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要求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和关联性,确定其证明力;要求审查证据的充分性,以确定案件违法事实是否成立。这两起案件中,收集的证据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以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卫生许可证等书证反映案件的违法事实,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证据的证明内容围绕案件的违法事实,具有关联性;证据的提取程序、方式、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具有合法性。
  3 思考
  3.1 违法事实与适用法规
  对这两起案件,违法依据为《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处罚依据为《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九)项: 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案件的违法事实认定的是未申请延续,而处罚的法规依据引用的是针对未办理复核手续的规定。
  《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结合许可法与实施细则,对于复核和延续,可以简单理解为:复核相当于年审,延续相当于换证,即复核≠延续。所以,可以认为这两起案件的违法事实与适用的法律不匹配。
  3.2 证据的争议性[3]
  3.2.1 证据的确定性 查阅2份卷宗,均有2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是2012年11月10日/2012年12月5日去现场检查记录的,1份是2012年12月27日去现场复查时记录的,而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合议记录等文书中,在证据一栏里列举证据为现场检查笔录1份,且未做任何说明。结合案情,列入证据的现场检查笔录应是卫生监督员去现场复查时作出的,建议在证据一栏中,誊写为现场检查笔录1份(2012年12月27日)。   3.2.2 证据的充分性 两份卷宗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合议记录都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这一证件列为本案的书证之一,而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未将其列为证据。个人认为,从证件本身的内容和法律效力来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比卫生许可证更能彰显当事人法人这一身份,更加能够确定案件的被处罚人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九)项规定: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都可以用来证明被处罚人法人身份的证据,一并列入证据的范畴,可以使本案的证据更为充分、完整,而且在一般程序案件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是在案件调查终结、合议之后。个人认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未将企业营业执照列入证据中,可能是监督员在文书制作过程中的一时疏漏。从文书使用方面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对外使用的文书,与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合议记录这两种内部使用文书相比,更具确定力、执行力和法律效力,使用应更为严谨。
  3.3 处罚建议
  旧的《实施细则》,无论是1987年颁布的还是1991年颁布施行的,都规定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但未对证件有效期及申请延续做有关的具体规定。行政机关颁发卫生许可证时,有效期一般默认为2年。新的实施细则颁布后,许可证有效期确定为4年。深圳市卫生监督局对于2011年5月1日之前核发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超过复核时间(或证件注明的有效时间)申请办理延期的,规定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处理: 一是对其未按期办理复核手续的行为进行处理,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是先予以注销,再经现场审核合格后按照新办程序办理。
  《行政许可法》对于被许可人申请延续行政许可有作相应的规定,但是对于处罚依据方面,并不明显,与之相关的处罚依据有第八十条第(四)项: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八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比《实施细则》,《行政许可法》的处罚依据较为模糊。在法律法规适用方面,建议依照《实施细则》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罚。
  所以,对于这两起案件或违法情节类似的案件建议可以进行如下处理: ⑴ 按照未按规定办理复核手续进行处罚:将2份现场检查笔录纳入案件证据范畴,证明当事人经责令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这一事实,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九)项,对于当事人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⑵ 按照无证经营进行处罚:在对两家酒店有限公司负责人进行询问时,进一步询问.
  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即2012年11月16日-2012年12月27日、2012年12月22日-2012年12月27日期间,两家酒店有限公司均有开展住宿业经营活动,来证明当事人无证经营这一违法事实,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将过期的卫生许可证注销。
  3.4 案由确定[2]
  根据如上处罚建议,如果按照未按规定办理复核进行处罚,则案件的案由应确定为:XX酒店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办理住宿业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案;如果按照无证经营进行处罚,则案件的案由应确定为:XX酒店有限公司未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住宿业经营活动案。
  3.5 卫生监督意见
  查阅卷宗中卫生监督员于2012年11月10日、2012年12月05日分别对这两家酒店有限公司作出的卫生监督意见书,卫生监督意见为:限期在2012年11月15日/2012年12月21日之前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换证手续。个人认为,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延续手续,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程序需逐级审批后再制证,一般情况下,不能当天或一两天就能拿到新证,而且《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此处,只是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决定,而不是颁发新证。即有可能存在当事人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时候,例如证件有效期的最后一天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延续,证件过期后,新证还未颁发,而酒店有限公司继续正常营业的情况。所以,个人认为卫生监督意见书中还应增加一条:未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不得擅自开展经营活动,以规避当事人无证经营行为的发生。
  查阅卷宗中卫生监督员于2012年12月27日对两家酒店有限公司进行复查时下达的卫生监督意见书,其中一条卫生监督意见为:你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旅业经营行为,并当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结合案件的案由(XX酒店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申请延续住宿业卫生许可证案)和案情,明显,监督员对两起处罚案件针对的是未延续这一行为,所以建议卫生监督意见改为: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延续手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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