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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电影《保持通话》的大受欢迎,网上掀起了对英雄主义的讨论。本文将从影片中的见义勇为分析中进一步深入到现实生活见义勇为现象的法律经济效益分析,同时探讨造成此状况的原因,提出要坚持推进保护见义勇为者的进程意见。
【关键词】见义勇为;法律经济效益分析;原因
【中图号】C912.6【文献标示码】A【文章编号】1005-1074(2009)01-0127-01
1法律经济效益分析
《保持通话》仅仅只是一部包含英雄情结的警匪片,它的大受欢迎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在现金这个物质横流、英雄匮乏的时代,人情的冷漠与脆弱,而人们也只能可悲的寄情于电影中的英雄主义。就影片中的见义勇为行为而言,在经济效益层面上,它属于那种个人与社会的双赢收益。对个人而言,主人公投入的是他原本要拿去送儿子的时间和潜在的助人本能,较之他所收获的巨大社会赞誉、儿子的尊敬甚至还有一段美好的爱情而言,最后的投入产出相消值绝对是一个正向的收益值。当然,由于他的见义勇为所导致的违反法律的行为,也由此被免除承担法律责任了。同样的,相比于社会,尽管主人公在拯救受害人的过程中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损失,例如因追逐飙车而造成的交通混乱以及严重的交通事故;但是由于结局是成功地捣破了一个国际贩毒集团,避免了毒品的泛滥以及国际刑警与香港警界之间的腐败勾结,因而其产出也是比投入的要多得多的。
遗憾的是,就现实社会中的见义勇为而言,很多情况下往往是个人在短期内实现了收益而却遭受长期的亏损,社会的总体收益也不见得十分的大。有这样一个案例,一位学生在书店里看到另一位学生即将被偷窃、于是便善意的提醒了一下,结果在出门后就被捅死了。简单分析一下便可以知道在这个案例里,对于罪犯来说,杀害见义勇为的学生显然不是一种理性人的做法。偷窃失误、他的确遭受了损失,然而相比于偷窃被抓,蓄意杀人的代价显然要高得多;而且,他这种行为纯粹只是抱着机会主义的心态进行泄愤,不存在任何的必要性。对于见义勇为者和社会来说,这个负效用显得更为的大。见义勇为者投入的竟是自己宝贵的生命,社会并没有在他的见义勇为行为中获得应有的收益。
当然,见义勇为的行为产生也不完全是个体与社会的双重负效应。韦兆安,一个普通的保安见义勇为,结果却被歹徒的同伙捅了三刀,几经抢救才勉强挽回性命。随后,当地媒体对其舍身为人的见义勇为予以大肆的报道及极高的评价,同时当地政府也对其进行了嘉奖。只是,伤势过重,韦兆安留下了病根,从此一直疼痛缠身,并最终在回到老家广西后不久的2005年8月,跳楼自杀身亡。显然,社会是在这样一次见义勇为中实现了无本收益。在本例中,社会在没有投入任何管理成本的情况下,即没有对此次不法行为进行管制的情况下,它便在韦兆安的挺身而出中实现了对抢劫这种不法行为的打击,同时在政府的嘉奖中起到鼓励见义勇为的作用,而在媒体的报道中则对违法犯罪行为起到有力的威慑作用。相反,就韦兆安本身,尽管短期内,他实现了收益,例如获得了政府的嘉奖和外界的赞誉;但是,在长期中,他确是亏损的,因此,他最终只能走上自杀这条不归路。
2见义勇为遭遇尴尬的原因
上述的两个案例都让人不禁要发问,为什么在国外见义勇为是一件习以为常的事,而在国内却需要被大肆宣扬?为什么人们仰慕英雄却不敢成为英雄?为什么英雄匮乏,社会却又无法善待英雄?从本质上讲,也许是由于我们社会发展程度的限制。在西方高度发达的社会文明中,他们有能力实现自身素质的提高,他们有更多的精力关心外面的社会;而在中国,仍旧有很大一部分人挣扎在温饱线上,这些人没有能力帮助他人,他们也无法承担与此而来的一切结果,而且,他们思想上缺乏这种意识。他们一直被中国悠长的小农经济思想束缚着。再者,我们的社会机制并不完善、上层建筑十分薄弱。我们正处在这样一种困境中,为了倡导见义勇为,我们甚至还需要讨论是否应当设立一个“见死不救罪”,我们也迫于无奈的需要在每次见义勇为事件之后依赖媒体来大肆宣扬以提高社会个体对见义勇的认同和参与。讽刺的是,在我们用神圣的法律来弥补我们道德教育的缺陷的同时,我们并没有对见义勇为者建立很好的保障机制。我们往往是在事件发生时对其报道宣扬、对见义勇为者实行慰问关怀和救助,而在事情冷清之后便无人问津。这也是为什么在吉林百货火灾中救出十多人的胡茂东因留下后遗症而不得不依靠11岁的女儿跪地乞讨过日的原因。简单的说,实际上是我们对见义勇为者缺乏社会化和制度化保障的原因。一方面,除广西省在2004年出台了《南宁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外,全国至今,少有省份和地区出台了相关政策法规。另一方面,医疗体制改革的停滞不前也间接导致了这些英雄们悲剧。设想,倘若我们的医疗体制能够为这些英雄提供尽可能多的服务,而不仅仅局限在他们受伤的那段日子而是贯穿到他们整个的康复过程中,以及能够有效地解决他们的后遗症,那么也许韦兆安的悲剧也就不会发上了。
3坚持推进保护见义勇为者的进程
事实上,从法律层面上讲,提倡见义勇为、推进对见义勇为的保护是很有益处了。这不仅有助于减少法律实施的成本、执法的成本、诉讼的成本,还提高了社会有限公共资源的利用率,间接上降低起到降低社会犯罪率的作用。更重要的是,有助于社会、法律以及经济的效益实现帕累托最优状态。
当然,要把见义勇为社会化和制度化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这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社会发展的辅助实现。只是,不管过程是多么艰巨的,社会有道义和责任去救助这些见义勇为者,社会应该坚持推进这一进程。
4参考文献
[1]张新根.见义勇为的法律分析[J].广东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6-04
【关键词】见义勇为;法律经济效益分析;原因
【中图号】C912.6【文献标示码】A【文章编号】1005-1074(2009)01-0127-01
1法律经济效益分析
《保持通话》仅仅只是一部包含英雄情结的警匪片,它的大受欢迎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在现金这个物质横流、英雄匮乏的时代,人情的冷漠与脆弱,而人们也只能可悲的寄情于电影中的英雄主义。就影片中的见义勇为行为而言,在经济效益层面上,它属于那种个人与社会的双赢收益。对个人而言,主人公投入的是他原本要拿去送儿子的时间和潜在的助人本能,较之他所收获的巨大社会赞誉、儿子的尊敬甚至还有一段美好的爱情而言,最后的投入产出相消值绝对是一个正向的收益值。当然,由于他的见义勇为所导致的违反法律的行为,也由此被免除承担法律责任了。同样的,相比于社会,尽管主人公在拯救受害人的过程中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损失,例如因追逐飙车而造成的交通混乱以及严重的交通事故;但是由于结局是成功地捣破了一个国际贩毒集团,避免了毒品的泛滥以及国际刑警与香港警界之间的腐败勾结,因而其产出也是比投入的要多得多的。
遗憾的是,就现实社会中的见义勇为而言,很多情况下往往是个人在短期内实现了收益而却遭受长期的亏损,社会的总体收益也不见得十分的大。有这样一个案例,一位学生在书店里看到另一位学生即将被偷窃、于是便善意的提醒了一下,结果在出门后就被捅死了。简单分析一下便可以知道在这个案例里,对于罪犯来说,杀害见义勇为的学生显然不是一种理性人的做法。偷窃失误、他的确遭受了损失,然而相比于偷窃被抓,蓄意杀人的代价显然要高得多;而且,他这种行为纯粹只是抱着机会主义的心态进行泄愤,不存在任何的必要性。对于见义勇为者和社会来说,这个负效用显得更为的大。见义勇为者投入的竟是自己宝贵的生命,社会并没有在他的见义勇为行为中获得应有的收益。
当然,见义勇为的行为产生也不完全是个体与社会的双重负效应。韦兆安,一个普通的保安见义勇为,结果却被歹徒的同伙捅了三刀,几经抢救才勉强挽回性命。随后,当地媒体对其舍身为人的见义勇为予以大肆的报道及极高的评价,同时当地政府也对其进行了嘉奖。只是,伤势过重,韦兆安留下了病根,从此一直疼痛缠身,并最终在回到老家广西后不久的2005年8月,跳楼自杀身亡。显然,社会是在这样一次见义勇为中实现了无本收益。在本例中,社会在没有投入任何管理成本的情况下,即没有对此次不法行为进行管制的情况下,它便在韦兆安的挺身而出中实现了对抢劫这种不法行为的打击,同时在政府的嘉奖中起到鼓励见义勇为的作用,而在媒体的报道中则对违法犯罪行为起到有力的威慑作用。相反,就韦兆安本身,尽管短期内,他实现了收益,例如获得了政府的嘉奖和外界的赞誉;但是,在长期中,他确是亏损的,因此,他最终只能走上自杀这条不归路。
2见义勇为遭遇尴尬的原因
上述的两个案例都让人不禁要发问,为什么在国外见义勇为是一件习以为常的事,而在国内却需要被大肆宣扬?为什么人们仰慕英雄却不敢成为英雄?为什么英雄匮乏,社会却又无法善待英雄?从本质上讲,也许是由于我们社会发展程度的限制。在西方高度发达的社会文明中,他们有能力实现自身素质的提高,他们有更多的精力关心外面的社会;而在中国,仍旧有很大一部分人挣扎在温饱线上,这些人没有能力帮助他人,他们也无法承担与此而来的一切结果,而且,他们思想上缺乏这种意识。他们一直被中国悠长的小农经济思想束缚着。再者,我们的社会机制并不完善、上层建筑十分薄弱。我们正处在这样一种困境中,为了倡导见义勇为,我们甚至还需要讨论是否应当设立一个“见死不救罪”,我们也迫于无奈的需要在每次见义勇为事件之后依赖媒体来大肆宣扬以提高社会个体对见义勇的认同和参与。讽刺的是,在我们用神圣的法律来弥补我们道德教育的缺陷的同时,我们并没有对见义勇为者建立很好的保障机制。我们往往是在事件发生时对其报道宣扬、对见义勇为者实行慰问关怀和救助,而在事情冷清之后便无人问津。这也是为什么在吉林百货火灾中救出十多人的胡茂东因留下后遗症而不得不依靠11岁的女儿跪地乞讨过日的原因。简单的说,实际上是我们对见义勇为者缺乏社会化和制度化保障的原因。一方面,除广西省在2004年出台了《南宁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外,全国至今,少有省份和地区出台了相关政策法规。另一方面,医疗体制改革的停滞不前也间接导致了这些英雄们悲剧。设想,倘若我们的医疗体制能够为这些英雄提供尽可能多的服务,而不仅仅局限在他们受伤的那段日子而是贯穿到他们整个的康复过程中,以及能够有效地解决他们的后遗症,那么也许韦兆安的悲剧也就不会发上了。
3坚持推进保护见义勇为者的进程
事实上,从法律层面上讲,提倡见义勇为、推进对见义勇为的保护是很有益处了。这不仅有助于减少法律实施的成本、执法的成本、诉讼的成本,还提高了社会有限公共资源的利用率,间接上降低起到降低社会犯罪率的作用。更重要的是,有助于社会、法律以及经济的效益实现帕累托最优状态。
当然,要把见义勇为社会化和制度化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这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社会发展的辅助实现。只是,不管过程是多么艰巨的,社会有道义和责任去救助这些见义勇为者,社会应该坚持推进这一进程。
4参考文献
[1]张新根.见义勇为的法律分析[J].广东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