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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81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9328(2016)10-000-01
摘 要 近些年,公共体育场馆的民营化改革作为我国体育公共事业领域的一种有益尝试,开始逐渐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公共体育场馆的利用率和经济效益也因此得到了明显的提高。因此,本文就针对我国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改革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文章首先针对现阶段我国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改革中场馆的民营化模式选择的相关进行了具体的分析,然后又在此基础之上,探讨了我国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改革中的政府规制,以期能够为我国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改革的顺利推进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 公共体育场馆 民营化改革 民营化模式 政府规制
公共体育场馆的投资额大,利用率低一直是我国体育公共事业领域的一个难题。近些年,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实施,公共体育场馆的民营化改革作为我国体育公共事业领域的一种有益尝试,开始逐渐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公共体育场馆的利用率和经济效益也因此得到了明显的提高。鉴于此,本文就针对我国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改革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根据萨瓦斯的相关理论可知,目前,世界上政府服务的民营化方式主要可以划分为三个主要的类别,即:委托授权、政府撤资以及政府淡出三种。由于目前我国仍然处于体育事业快速发展的重要阶段,在这个阶段要确保我国体育事业的快速、健康、良性发展,政府仍然应该作为提供或者是调节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主体而存在。也就是说,现阶段,我国的实际情况决定了公共体育场馆的民营化不宜采用政府撤资和政府淡出的方式。所以,现阶段在我国公共体育场馆的民营化改革中,民营化的模式仍然是以委托授权为主的。然而,虽然目前我国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改革过程中民营化的模式比较单一,仍然是以委托授权的模式为主的,但是,委托授权的形式却是可以多样化的。
具体来说,现阶段我国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改革过程中,委托授权的常见形式主要有合同承包、租赁经营以及特许经营等几种。其中,合同承包指的是采用政府部门与民营单位签订合同的形式来实现委托授权的一种模式,其可以进一步的细分为整体承包、部分承包另种主要的方式;而租赁经营指的则是采用私营单位租用政府有形资产从事商业活动,并为此向政府交纳一定的租赁费用的方式来实现委托授权的一种模式,例如:目前上海市很多公共体育场馆采用的就是租赁经营的模式,场馆通过租赁经营实现了“以场养场”的目的;除了以上两种委托授权的模式之外,特许经营也是现阶段我国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改革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委托授权形式。特许经营这种委托授权的形式目前多见于公共体育场馆设施的建造和扩建等情况。
政府规制,简单来说,实际上指的就是政府根据一定的规则对微观经济主体的行为实行的一种干预。在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改革的过程中,由于民营化主体更多的关注的是个体利益的最大化,而公共体育场馆建设的最终目标却是公益的提高,所以,两者在最终目标的层面就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定的冲突。在这样的情况下,要解决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改革中营利与公益之间的冲突,确保公平与效率的兼顾,就必须采用政府规制的手段,对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改革进行制度化的约束,也就是政府规制。具体来说,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的政府规制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的经济性规制,主要包括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的价格规制和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的进入规制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中,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的价格规制,指的就是从政府从资源有效配置的角度出发,针对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经营过程中的价格水平和价格结构所进行的规制。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的价格规制应注意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要求:一是,要能够满足现阶段我国低收入人群享受体育场馆服务的基本需求;二是,要确保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过程中体育场馆的经营者能够取得合理的投资回报率;三是,要注意遵循提高效益的基本原则,在供求两个层面促进公共体育场馆经营效益的不断提升。而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的进入规制,指的则是在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改革过程中,政府为了防止恶性竞争,根据现阶段我国体育场馆领域的供求情况对企业进入所进行的严格控制。概括来说,目前,我国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过程中的进入规制,主要有特别许可制度、特别注册制度以及申报制度三种。
现阶段在我国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改革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社会性规制,主要是公共体育场馆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安全问题,也就是说,为了确保体育场馆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安全性所进行的政府干预。体育场馆的安全问题,是世界各国体育场馆管理过程中的一个普遍性的问题,即使是在体育场馆管理高度专业化的美国也不例外。体育场馆经营管理中的安全问题,多是由于管理制度滞后、监督机制不完善等因素导致的,在我国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改革之前,由于国家在公共体育场馆的建设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以确保体育场馆的安全运行,所以,体育场馆管理中的安全问题能够得到有效保障。但是,在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改革之后,由于民营化经营在很多问题行为都是从个人私益的角度出发的,所以,相应的场馆经营管理中的安全性问题也开始突出,针对这种情况为了确保场馆经营管理中的安全性就必须要进行有针对的规制。
参考文献:
[1] 肖华,夏树花,王钦澄.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管理模式研究[J].沈阳体育学院学报.2015.03.
[2] 蒋金山,崔世君.公共体育场馆服务民营化改革中的政府职能[J].浙江体育科学.2016.02.
摘 要 近些年,公共体育场馆的民营化改革作为我国体育公共事业领域的一种有益尝试,开始逐渐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公共体育场馆的利用率和经济效益也因此得到了明显的提高。因此,本文就针对我国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改革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文章首先针对现阶段我国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改革中场馆的民营化模式选择的相关进行了具体的分析,然后又在此基础之上,探讨了我国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改革中的政府规制,以期能够为我国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改革的顺利推进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 公共体育场馆 民营化改革 民营化模式 政府规制
公共体育场馆的投资额大,利用率低一直是我国体育公共事业领域的一个难题。近些年,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实施,公共体育场馆的民营化改革作为我国体育公共事业领域的一种有益尝试,开始逐渐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公共体育场馆的利用率和经济效益也因此得到了明显的提高。鉴于此,本文就针对我国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改革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一、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改革中场馆的民营化模式选择
根据萨瓦斯的相关理论可知,目前,世界上政府服务的民营化方式主要可以划分为三个主要的类别,即:委托授权、政府撤资以及政府淡出三种。由于目前我国仍然处于体育事业快速发展的重要阶段,在这个阶段要确保我国体育事业的快速、健康、良性发展,政府仍然应该作为提供或者是调节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主体而存在。也就是说,现阶段,我国的实际情况决定了公共体育场馆的民营化不宜采用政府撤资和政府淡出的方式。所以,现阶段在我国公共体育场馆的民营化改革中,民营化的模式仍然是以委托授权为主的。然而,虽然目前我国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改革过程中民营化的模式比较单一,仍然是以委托授权的模式为主的,但是,委托授权的形式却是可以多样化的。
具体来说,现阶段我国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改革过程中,委托授权的常见形式主要有合同承包、租赁经营以及特许经营等几种。其中,合同承包指的是采用政府部门与民营单位签订合同的形式来实现委托授权的一种模式,其可以进一步的细分为整体承包、部分承包另种主要的方式;而租赁经营指的则是采用私营单位租用政府有形资产从事商业活动,并为此向政府交纳一定的租赁费用的方式来实现委托授权的一种模式,例如:目前上海市很多公共体育场馆采用的就是租赁经营的模式,场馆通过租赁经营实现了“以场养场”的目的;除了以上两种委托授权的模式之外,特许经营也是现阶段我国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改革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委托授权形式。特许经营这种委托授权的形式目前多见于公共体育场馆设施的建造和扩建等情况。
二、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改革中的政府规制
政府规制,简单来说,实际上指的就是政府根据一定的规则对微观经济主体的行为实行的一种干预。在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改革的过程中,由于民营化主体更多的关注的是个体利益的最大化,而公共体育场馆建设的最终目标却是公益的提高,所以,两者在最终目标的层面就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定的冲突。在这样的情况下,要解决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改革中营利与公益之间的冲突,确保公平与效率的兼顾,就必须采用政府规制的手段,对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改革进行制度化的约束,也就是政府规制。具体来说,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的政府规制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经济性规制
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的经济性规制,主要包括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的价格规制和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的进入规制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中,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的价格规制,指的就是从政府从资源有效配置的角度出发,针对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经营过程中的价格水平和价格结构所进行的规制。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的价格规制应注意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要求:一是,要能够满足现阶段我国低收入人群享受体育场馆服务的基本需求;二是,要确保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过程中体育场馆的经营者能够取得合理的投资回报率;三是,要注意遵循提高效益的基本原则,在供求两个层面促进公共体育场馆经营效益的不断提升。而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的进入规制,指的则是在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改革过程中,政府为了防止恶性竞争,根据现阶段我国体育场馆领域的供求情况对企业进入所进行的严格控制。概括来说,目前,我国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过程中的进入规制,主要有特别许可制度、特别注册制度以及申报制度三种。
(二)社会性规制
现阶段在我国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改革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社会性规制,主要是公共体育场馆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安全问题,也就是说,为了确保体育场馆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安全性所进行的政府干预。体育场馆的安全问题,是世界各国体育场馆管理过程中的一个普遍性的问题,即使是在体育场馆管理高度专业化的美国也不例外。体育场馆经营管理中的安全问题,多是由于管理制度滞后、监督机制不完善等因素导致的,在我国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改革之前,由于国家在公共体育场馆的建设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以确保体育场馆的安全运行,所以,体育场馆管理中的安全问题能够得到有效保障。但是,在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改革之后,由于民营化经营在很多问题行为都是从个人私益的角度出发的,所以,相应的场馆经营管理中的安全性问题也开始突出,针对这种情况为了确保场馆经营管理中的安全性就必须要进行有针对的规制。
参考文献:
[1] 肖华,夏树花,王钦澄.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管理模式研究[J].沈阳体育学院学报.2015.03.
[2] 蒋金山,崔世君.公共体育场馆服务民营化改革中的政府职能[J].浙江体育科学.201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