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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刑诉法的实施对我们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提出了新的挑战。在当前社会更注重保障人权、律师执业权利进一步扩大的大趋势下,我们检察机关如何适应新形势,在反腐败斗争中有更大的作为,就倒逼我们寻求自我突破,进一步提升侦查能力,改变原先“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实现向“由证到供、证供结合”侦查模式的转变。“打铁还需自身硬”,在当前各级检察机关还在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实验阶段,我们不能“等、靠、要”,而要从优化侦查队伍、提升侦查能力入手,打造一支适应新形势办案条件下的侦查队伍,而其中重中之重就是要培养一批敢于审讯、善于审讯、有能力审讯的反贪尖兵。新刑诉法以及“两个证据规定”都进一步要求我们在办案中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孙子兵法》云:“不战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故上兵伐谋,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因此在办案中,我们要让被审查对象认罪伏法就要在“造势”上下好功夫,只有夯实己方的“势”,才能迫使对方认输。而“势”的形成过程就是“攻心”的过程,只有“势”的力量积累到了一定的量,才能使得被审查对象的心理状态由量变到质变,最终彻底全面交待问题。
一、当前提高职务犯罪审讯能力的必要性。提高职务犯罪审讯能力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严峻课题,十八大对反腐败提出的新要求、新刑诉法的实施等在给我们反腐败工作带来新挑战的同时也带来了新机遇,在这个挑战与机遇并存的时代,我们检察机关要想有所作为,要想进一步巩固自身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就必须要在反腐败的大形势下有作为,有行动,不能沦落为纪检监察机关的丫鬟,而要挺直腰板,抬起身段,大张旗鼓地反腐败,成为反腐败工作的主力军。我国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具有承担立案查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的职责,因此把反腐败工作作为检察机关一项重要的法律监督职能,是有立法基础的。职务犯罪审讯能力建设是开展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条件,提高职务犯罪审讯能力也是由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自身职能所决定的。
其次,新形势下腐败问题呈现出的新特点也需要我们加强审讯能力建设。当前权钱交易的腐败问题呈现出更为复杂,更为隐蔽的局面,有以借为名的,有以租代送的,有入干股、合伙投资的,有通过妻子、情人、近亲属等中间人参与等,各种腐败形式层出不穷,可以说权钱交易双方都在想尽一切办法来规避法律的制裁,几乎所有的权钱交易不是赤裸裸的,或多或少盖着一层遮羞布。此外当前通讯等科技手段的发达,有时一个电话、一笔转账等短短的几分钟时间就完成了权钱交易行为,发达的交通也使得距离构成不了权钱交易的障碍,有的行贿人上午还在千里之外,下午就已经把钱送到了腐败分子的家门口。现在的腐败分子更是有着高智商,有的甚至“久经考验”,他们熟悉法律政策,对我们检察机关的办案流程也有一定了解,因此具有较强的戒备心理和反侦查能力,他们有的秉持“只要不开口、神仙难下手”的心态来对抗审查,有的订立攻守同盟,有的毁灭证据、转移赃款等,可以说各种反侦查手段无所不用之极。腐败分子反侦查能力的提高也就倒逼我们不得不自我加压,通过提高审讯能力来应对新形势下的反腐败工作的要求。只有我们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才能更好地把握审讯工作的主动权,才能变被动为主动,不被腐败分子牵着我们的鼻子走。
第三,新刑诉法的修改也要求我们提高审讯能力以适应这一新形势的要求。新刑诉法第五十条规定:依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本身就是针对侦查机关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的,在这方面我们检察机关每年都有内部通报,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血的教训。高检院提出“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办案要求,既是保障人权的需要,也是出于对我们检察官自我保护的需要,是顺应社会发展新形势潮流的。“理性、平和、文明、规范”这不只是一句口号,而是要落实到具体的反腐败工作中,落实到我们侦查人员的语言、行动、理念上来,这就要求我们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特别是在争锋相对的审讯过程中秉持这种理念,摒弃原先的强攻硬取,野蛮暴力非理性的审讯模式,凸显出审讯中人性化、理性化、规范化的一面,因此就需要我们挖掘自身强力,提升自我修养和思想境界,多动脑筋,多练嘴上功夫,不动手上功夫。如果我们在审讯中一旦冲突到拍桌子瞪眼睛,甚至于到动手动脚的地步,那是我们审讯人员软弱无能的体现,是一场失败的审讯,就必须要及时调换审讯人员。
第四,反腐败工作的自身特点也决定了我们要不断加强审讯能力建设。职务犯罪案件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案件,它有着自身的特点和规律。一般的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模式是寻踪觅迹、按图索骥型的,特定的案件已经客观发生了,通过勘验现场,提取指纹等物理化的操作进而来侦破此类案件,更多依赖的是非言词性证据。而一般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模式是由人到案,即发现疑点(举报信、审计等)——找相关证人谈话(固定证据)——接触被调查对象(审讯突破口供)——找相关证人谈话(固定证据)……。通过这样一种循环反复的螺旋式的发展模式来开展侦查,物理化操作的程度较浅,更多依赖的是口供和证人证言,而这类言词性证据大多隐藏在人的内心深处,能否如实交待罪行和提供证人证言更多体现的是一种心理层面的波动,所以提高审讯水平,增强获取口供和证人证言的能力也是反腐败工作的自身特点和规律所决定的。
当前社会处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中,职务犯罪的手段在变化,腐败分子的反侦查能力在提高,法律政策也在不断变化中,我们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不能固步自封,而要不断地适应这种发展变化才能顺应时代潮流,更新新理念,掌握新本领,熟悉新政策,只有不断地汲取新知识,不断提升自我素质涵养,才能更有信心地开展审讯工作,才能紧跟上时代的步伐。
二、职务犯罪审讯攻心战术的前提条件。孙子兵法云:“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因此要使得每一场审讯都能达到预定的效果,就一定要建立在对被谈话对象全面深刻的了解的基础上,所以初查工作是必须的,也是能否取得审讯成功的关键。常言说:“不打无准备之战”,对一场审讯我们审讯人员准备的充分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成败。只有准备充分,我们才能在审讯前对被谈话对象具有直观了解,在审讯中才能和被谈话对象有更多的谈话内容,有更多的沟通基础。因此对每一次审讯都要做到“兵马未动,粮草先行”,那么作为审讯人员我们要为审讯准备哪些“粮草”呢?这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不拘泥于形式。但我们要始终坚持一点,我们在审讯前一定要尽可能地多掌握些被谈话对象的信息,有时多掌握那么一点点,可能都是我们克敌制胜的关键所在。我们在初查过程中一般都要掌握住被谈话对象的房产、家庭存款,家庭成员、住址,甚至通讯记录等一般性的信息资料,但我认为这还远远不够的,笔者认为对每个谈话对象的审讯,就是让对方自我还原人生轨迹的过程,所以作为侦查人员就要获取方方面面的信息来事先还原谈话对象的人生轨迹,比如说对被调查对象的爱好、脾性、性格缺陷、家庭观念、健康状况等心理、生理层面的了解,在对这些情况全面了解的基础上,我们在审讯中就有针对性地求同存异,找到双方思想的共同点就很容易突破案件。我们在审讯中适时给对方提供日常吃的药品,适时聊起对生活、对家庭的共同观念,适时批评一下对方的性格缺陷,甚至谈起一些共同的爱好都能引起对方在孤立环境下的心理共鸣,进而提升对审讯人员的信任感。在控制被调查对象之后,笔者主张一定要及时扣押对方的日记本、笔记本和电脑、手机等电子产品,一些主要党政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党委会等相关会议记录,作为审讯人员一定要仔细研读这些资料,从这些资料中还原出被谈话对象的人生轨迹,因为一些重大的权钱交易行为都以合法正当的面目或多或少体现在上述资料中。通过对上述资料的仔细研读,可以给我们提供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信息资源,比如笔迹可以研读出对象的性格特征、喜怒哀乐情况;记载的事件可以研读出对象工作期间主要处理过的重大事件及处理上述事件中参与的其他相关人员情况,被谈话对象处理事件的风格等;记载的时空转换就可以还原出被谈话对象的活动轨迹等;从这些资料中我们还能研读出被谈话对象的交际圈、主要关系网以及与其存在过结的人员等信息。因此,要更好地在审讯中实施攻心战术,必须要在事前做好充分的准备,不遗漏每一个细节,总之抓细节、再抓细节,细节是我们成功开展审讯工作的前提条件。 三、如何有效开展好职务犯罪审讯的攻心工作。职务犯罪审讯工作本身就是一场心理博弈,在这场博弈中我们要始终掌握主动权,保持博弈的主导地位。“孙子兵法”云:势者,因利而制权也。“势”就是按照我方建立优势,掌握主动权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相应措施。左宗棠在用兵上也提出来“缓进快攻,巩固后方”的策略。其实,如果把审讯比作围棋博弈,我们就要在这场博弈中不断造势、扩势,以巩固所获地盘,不轻易丢失到手的成果。但如何造势,给对方施加心理压力,从而达到攻心的预定效果是需要我们不断总结、不断探索的。笔者在此抛砖引玉,提出自己一点不成熟的见解。
一要全面掌握党的政策,深入了解反腐败的社会形势。在审讯中我们一般都处于攻势,而谈话对象属于守势,作为进攻方必须对党和国家的反腐败的政策有深刻了解,要全面掌握党和国家在反腐败方面出台的制度、重大文件,严明的政治纪律以及主要领导人对反腐败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等。我们在谈话中要不断灌输党和国家反腐败的坚定决心,不断增强我方打击腐败的昂扬正气,提升我们的正能量。审讯中我们必要时可以朗读一篇主要领导的发言,出示一下党中央下发的涉及反腐败方面的重大决定,宣讲一下党和国家近期查办的一些重特大案件。这些言论的灌输无形中就是在给对方施加心理压力,增强攻方的势,削弱守方的势,从而逐步实现攻守势力的失衡。可能有的侦查人员会认为这种空洞的说教对审讯不会产生实际效果,但我认为作为代表党和国家实施审讯的检察官能对党和国家政策了然于心,并侃侃而谈,一定会让被审讯对象刮目相看,并从心理上认同我们的崇高职业,从而产生更大的心理落差,在其内心达到“润物细无声”的心理效果。特别是在党的十八大召开后,新一届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多个场合都对反腐败工作做了明确的指示,在党的十八大报告和中纪委报告中也把反腐败工作提到了“亡党亡国”的历史高度,在党报党刊上把反腐败工作的指示都摆在头条位置,我们一定要把这些资料整理出来作为我们审讯中的重要炮弹。我们审讯人员掌握透了党和国家对反腐败工作的政策,就已经掌握了主动权,控制了制高点。我们代表党和国家、代表人民利益从事反腐败工作就是一种无形的心理优势,这种心理优势只会进一步促使被谈话对象心理防线的崩溃。
二要全面深入掌握法律法规政策,做好党纪国法的阐释工作。作为一名从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检察官,一定要有深厚的法律功底,精通法律法规政策。我们审讯人员通过对法律法规政策的深入掌握,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剖析阐释工作,就会让谈话对象由内心产生对法律的敬畏,从而建立起对审讯人员的内心崇敬和信任。通过阐释法律法规并进一步上升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出台的背景及其功能等,我们对法律法规掌握的越全面透彻,被谈话对象的心理认同感就越强烈,内心就越虚弱。审讯中,我们可以阐释法律法规的加重、从重、从轻、减轻、免除等情节,并将上述的各种情节结合到具体的法律法规的条文中来,比如刑法总则中对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主从犯等规定,刑法分则中的包庇犯罪、作伪证等规定,刑事诉讼法中对“拒不供述”等方面的法律条文,当然还包括党纪条例的规定、公安部等其他部门出台的相关法规政策等。特别是要对贪污、受贿等涉及职务犯罪的具体法律条文有深刻的了解,比如对受贿情节的阐释,就可以区分索贿和受贿的不同性质,从而有利于纯粹受贿的腐败分子交待问题。我们通过审讯就是要让腐败分子从对法律的一知半解到全面深入了解,我们不需要回避对他们阐释上述的法律法规,实际上许多涉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都或多或少对这些法律有所了解,但他们都是从如何规避法律的角度来思考问题的,我们就是要通过阐释法律法规来解开他们心头的这些死结,实现从不敢面对法律到坦然接受法律的转变。如果我们刻意回避对法律法规的阐释工作,他们就会进一步产生规避审查的心理确认,不利于打开其心结交待自身问题。审讯中,我们在阐释上述法律法规的同时,必要时可以出示相关案件的判决书,通过判决书中对上述情节的确认可以让其进一步打消交待问题的顾虑。因为在孤立的审讯环境中,被谈话对象都在寻求符合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从开口交待部分问题—进一步交待问题—全面彻底交待问题,这是一个心理逐步转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被谈话对象从最初的不能交待问题到不交待问题过不了关那就交待部分问题,最后与其交待部分问题不如全面交待问题争取获得组织对其态度的认可等,我们通过法律法规的宣示就是要灌输“数字不是第一位的,态度才是第一位”的概念,在审讯中我们要一直强调“如实交待才是最好的出路,你不敢为自己做加法,这个加法我们来做,你敢于给自己做加法,我们就要为你做减法”等理念,并把“加减法”的理念通过法律法规条文、具体案例等阐释出来,给被谈话对象一个直观的印象,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概念,有利于谈话对象交待问题。
三要对国学知识有深入了解,做好人生观、价值观的引导工作。职务犯罪的特性决定了我们审讯人员必须要练就铁嘴功夫,通过言语的沟通来打动对方、牵引对方、震慑对方,让对方产生心理依赖和认同感。而在审讯中心理认同感的基础主要来源于对一些人生观、价值观的认同,虽然现在许多贪官唯利是图,奉行穿名牌、包二奶等纸醉金迷的享乐主义,背离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但这只不过是他们在现实社会里迷失自我、内心空虚的一种外在表现。我们审讯人员就是要通过对国学知识的阐释来宣扬一种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灌输给对方一种昂扬向上的积极的正能量,使得其从内心摈弃原有的违背历史潮流的价值观和人生观。我们审讯人员要善于宣讲人生哲理,就必须首先自己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并落实到自身的工作生活中来,只有这样才能对这些人生哲理讲解的更透彻、更自然,更具有亲和力。我们中华民族历史渊源,老祖宗给我们留下了丰富而宝贵的文化遗产,审讯人员一定要多看、多读、多理解这些历代前贤的书籍,从这些书本中汲取更多的知识来丰富我们的人生观、价值观,达到“腹有诗书气自华”的境界。审讯中,我们最终的目的就是要让谈话对象放下思想顾虑和包袱,全面彻底交代问题,因此我们就要深入阐释“放下”的内涵,为什么要放,怎么放,放的意义等,在阐释过程中就要贯穿国学知识中对放下的一些解释或历代前贤的名人佳句、富有生活哲理的小故事等,比如“放下屠刀、立地成佛”、“浪子回头金不换”等,这些富有哲理的警句都有着历史故事的支撑,审讯中我们一定要善于将这些理念贯穿于故事中来解释,这样更容易给被谈话对象接受和认同。作为炎黄子孙我们每个人的人生观、价值观都未曾脱离前人的思想,都或多或少受到了他们的影响,所以我们宣扬国学知识是有厚实的思想渊源和基础的。我们的国学知识给我们阐释了如何做人、做什么样的人、人生的归宿、人生的价值和意义、人性的善恶理论等,也就是作为个体的人如何实现自我,实现怎样的自我等理念。在审讯中我们要客观地看待每个谈话对象,不能一刀切地以“好坏”之分来对他们作出评价,而是要宣扬被谈话对象人性中善的一面、好的一面,增强其回归社会、自我忏悔的心理。对其人性中违背普世价值的人生观、价值观,也要直面地予以批评教育,并深入分析其产生这种理念的主客观原因,从而给对方一个回归正常人的心理台阶。笔者认为作为一名职务犯罪的审讯人员要具备厚实的国学知识基础,在审讯中一定要善于谈典故、讲故事,积极寻求与被谈话对象的心理共鸣,从而实现被谈话对象发自内心的认罪悔罪效果。 四要适时运用相关证据,推动敦促谈话对象交待问题。在审讯中适时地运用相关证据,可以更有效地震慑谈话对象,起到事倍功半的效果。这些证据的来源是多方面的,收集的渠道很多,这里所谈的证据并不完全是用来印证犯罪事实的证据,更多的是在初查中获取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而对这些信息和资料的全面解读可以在审讯中予以“虚实结合”的运用,通过说半句话、适时提供点信息等多种形式来推动敦促被审查对象产生联想。审讯的要旨就是要通过我们的谈话让对象产生联想,只要对方有了联想,开始想、愿意想问题,那么就离取得成果不远了。那么如何让对方有想法,依靠纯粹的说教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就要通过提供证据、提供片言只语的信息推动对方产生联想。我们在审讯中提供的信息越多,展示的证据越多,对方的心理压力就会越大,直至崩溃。我们审讯人员与被谈话对象交流的证据信息应该是多方面的,比如说其与相关人员的通话情况、其在某个时间的活动情况,其在某段时间内处理的事件,其家庭财产、人员状况等,都是我们很好地展示、交流的信息点。通过多方面的信息源的灌输,给对方造成“一切尽在掌握”的假象,从而作出有利于审讯进展的判断。我们出示证据的方式可以是直接,也可以是间接的,针对具体案情的发展不一而论,直接出示证据一般要在被审查对象最矛盾、最胶着、想谈而又没有勇气谈的关键时候。而所谓的间接证据的展示,可以适时无意中透露一下相关谈话人员的笔录字迹等,可以营造一下外围调查取证的实际效果等,这种暗示形的证据展示方式的效果要强于直接展示的效果,而且也是贯穿于整个审讯全过程的。我们审讯人员要善于捕捉被谈话对象提供的信息源,再对这些信息源进行转化,通过我们的口以另一种形式来灌输给对方,达到“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审讯效果。审讯中我们要深入阐释“证据链条”、“再生证据运用”等理论,利用对方对存理论知识的一知半解而突破对方的心理防线。如果说宣传法律政策是引导对方主动交待问题,是“拉”的策略,那么通过展示证据敦促对方被动交待问题,则是“打”的策略,打拉策略互为依托,才能产生审讯共振的效果。
五要善于谈办案、讲案例,把案例的宣讲贯穿于审讯全过程。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没有固有的模式可循,因为不同的对象有不同的心理抗压状态,可以说是水无常形,要根据不同的对象依据其呈现的不同心理状态制定适合的审讯策略。但我们依据被审查对象对办案流程的不了解,就可以深入阐释办案流程等情况,比如说技术侦查手段的运用、侦查一体化的办案模式、纪检检察联合办案模式等,从而让对方产生内心畏惧感。虽然被审查对象可能对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但对我们纪检检察机关的内部办案流程肯定是不甚了解的,这是他们认知的盲点,我们要充分利用这个盲点来讲反腐败的决心和形势。在办案中我们可以大谈异地关押、指定管辖、移送审查等办案流程,甚至可以对照相关条文宣读给对方听,从而达到震慑性效果。总体而言,绝大部分的被审查对象都希望在本地交待问题,因为其希望依托本地的人脉等来对后续各个司法环节的审理予以关照,而一旦异地审查则会进一步陷入孤立无援的被动境地。我们审讯人员也要充分利用对方的这种心理,必要时可以讲一些实际发生的异地交办、指定管辖的案件,出示相关被移送其它检察院查办案件的判决书等,从而可以给对方产生反腐败工作是“上下联动,整体合一”的联想,有利于突破案件。在职务犯罪案件审讯中,我们还要做好“以案说法”工作,通过身边的人来教育对方,在审讯中我们要善于向对方宣讲我们所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情况,通过对不同案件,不同被审查对象的不同处理结果来向对方灌输“态度决定出路”的理念。在审讯中我们结合对方的不同性格、不同的心理状态讲一些与其性格、职业、心态等相类似腐败官员的案例,通过对类似腐败官员的案例宣讲也影射对方,从而让对方在内心作出“配合”或是“抗拒”的选择,只要我们把相关案例讲述到位、讲解透彻,我相信绝大部分的被审查对象都会吸取“前车之鉴”的教训,选择一条更有利于自己的出路。
任何审讯的精髓无非就是“打”和“拉”,在审讯中充分有效地运用好打拉策略,就能取得事倍功半的效果。《孙子兵法》云:“兵者,诡道也,利而诱之,乱而取之,怒而挠之,卑而骄之,佚而劳之,亲而离之,攻其不备,出其不意。”用兵作战,就在诡诈。对方贪利就用利益诱惑他,对方混乱就趁机攻取他,对方暴躁易怒就撩拨他怒而失去理智,对方自卑而谨慎就使他骄傲自大,对方体力充沛就使他劳累,对方内部亲密团结就挑拨离间,要攻打对方没有防备的地方,在对方没有料到的时机发动进攻。孤立环境下的被审查对象就诚如漂浮在半空中的那只风筝,而打拉策略就是掌握在我们手中的那根线,无论它是什么样式的风筝,只要掌握了收放自如的打拉策略,它最终都得按照我们的要求让它上它就上,让它下它就下,这就是审讯中攻心战术的精髓。当然职务犯罪案件的审讯更多体现的是一种经验性工作,“势”的营造还需要审讯人员的安排、审讯环境的布置、审讯语气的运用等多角度的考虑,需要我们在审讯过程中不断去体验和摸索,以上所言也只是笔者一家之谈,存在着许多不全面、不成熟的地方,望各位能多批评指正,大家多献言献策,共同推动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
(作者通讯地址: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江苏 通州 226300)
一、当前提高职务犯罪审讯能力的必要性。提高职务犯罪审讯能力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严峻课题,十八大对反腐败提出的新要求、新刑诉法的实施等在给我们反腐败工作带来新挑战的同时也带来了新机遇,在这个挑战与机遇并存的时代,我们检察机关要想有所作为,要想进一步巩固自身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就必须要在反腐败的大形势下有作为,有行动,不能沦落为纪检监察机关的丫鬟,而要挺直腰板,抬起身段,大张旗鼓地反腐败,成为反腐败工作的主力军。我国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具有承担立案查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的职责,因此把反腐败工作作为检察机关一项重要的法律监督职能,是有立法基础的。职务犯罪审讯能力建设是开展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条件,提高职务犯罪审讯能力也是由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自身职能所决定的。
其次,新形势下腐败问题呈现出的新特点也需要我们加强审讯能力建设。当前权钱交易的腐败问题呈现出更为复杂,更为隐蔽的局面,有以借为名的,有以租代送的,有入干股、合伙投资的,有通过妻子、情人、近亲属等中间人参与等,各种腐败形式层出不穷,可以说权钱交易双方都在想尽一切办法来规避法律的制裁,几乎所有的权钱交易不是赤裸裸的,或多或少盖着一层遮羞布。此外当前通讯等科技手段的发达,有时一个电话、一笔转账等短短的几分钟时间就完成了权钱交易行为,发达的交通也使得距离构成不了权钱交易的障碍,有的行贿人上午还在千里之外,下午就已经把钱送到了腐败分子的家门口。现在的腐败分子更是有着高智商,有的甚至“久经考验”,他们熟悉法律政策,对我们检察机关的办案流程也有一定了解,因此具有较强的戒备心理和反侦查能力,他们有的秉持“只要不开口、神仙难下手”的心态来对抗审查,有的订立攻守同盟,有的毁灭证据、转移赃款等,可以说各种反侦查手段无所不用之极。腐败分子反侦查能力的提高也就倒逼我们不得不自我加压,通过提高审讯能力来应对新形势下的反腐败工作的要求。只有我们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才能更好地把握审讯工作的主动权,才能变被动为主动,不被腐败分子牵着我们的鼻子走。
第三,新刑诉法的修改也要求我们提高审讯能力以适应这一新形势的要求。新刑诉法第五十条规定:依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本身就是针对侦查机关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的,在这方面我们检察机关每年都有内部通报,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血的教训。高检院提出“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办案要求,既是保障人权的需要,也是出于对我们检察官自我保护的需要,是顺应社会发展新形势潮流的。“理性、平和、文明、规范”这不只是一句口号,而是要落实到具体的反腐败工作中,落实到我们侦查人员的语言、行动、理念上来,这就要求我们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特别是在争锋相对的审讯过程中秉持这种理念,摒弃原先的强攻硬取,野蛮暴力非理性的审讯模式,凸显出审讯中人性化、理性化、规范化的一面,因此就需要我们挖掘自身强力,提升自我修养和思想境界,多动脑筋,多练嘴上功夫,不动手上功夫。如果我们在审讯中一旦冲突到拍桌子瞪眼睛,甚至于到动手动脚的地步,那是我们审讯人员软弱无能的体现,是一场失败的审讯,就必须要及时调换审讯人员。
第四,反腐败工作的自身特点也决定了我们要不断加强审讯能力建设。职务犯罪案件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案件,它有着自身的特点和规律。一般的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模式是寻踪觅迹、按图索骥型的,特定的案件已经客观发生了,通过勘验现场,提取指纹等物理化的操作进而来侦破此类案件,更多依赖的是非言词性证据。而一般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模式是由人到案,即发现疑点(举报信、审计等)——找相关证人谈话(固定证据)——接触被调查对象(审讯突破口供)——找相关证人谈话(固定证据)……。通过这样一种循环反复的螺旋式的发展模式来开展侦查,物理化操作的程度较浅,更多依赖的是口供和证人证言,而这类言词性证据大多隐藏在人的内心深处,能否如实交待罪行和提供证人证言更多体现的是一种心理层面的波动,所以提高审讯水平,增强获取口供和证人证言的能力也是反腐败工作的自身特点和规律所决定的。
当前社会处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中,职务犯罪的手段在变化,腐败分子的反侦查能力在提高,法律政策也在不断变化中,我们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不能固步自封,而要不断地适应这种发展变化才能顺应时代潮流,更新新理念,掌握新本领,熟悉新政策,只有不断地汲取新知识,不断提升自我素质涵养,才能更有信心地开展审讯工作,才能紧跟上时代的步伐。
二、职务犯罪审讯攻心战术的前提条件。孙子兵法云:“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因此要使得每一场审讯都能达到预定的效果,就一定要建立在对被谈话对象全面深刻的了解的基础上,所以初查工作是必须的,也是能否取得审讯成功的关键。常言说:“不打无准备之战”,对一场审讯我们审讯人员准备的充分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成败。只有准备充分,我们才能在审讯前对被谈话对象具有直观了解,在审讯中才能和被谈话对象有更多的谈话内容,有更多的沟通基础。因此对每一次审讯都要做到“兵马未动,粮草先行”,那么作为审讯人员我们要为审讯准备哪些“粮草”呢?这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不拘泥于形式。但我们要始终坚持一点,我们在审讯前一定要尽可能地多掌握些被谈话对象的信息,有时多掌握那么一点点,可能都是我们克敌制胜的关键所在。我们在初查过程中一般都要掌握住被谈话对象的房产、家庭存款,家庭成员、住址,甚至通讯记录等一般性的信息资料,但我认为这还远远不够的,笔者认为对每个谈话对象的审讯,就是让对方自我还原人生轨迹的过程,所以作为侦查人员就要获取方方面面的信息来事先还原谈话对象的人生轨迹,比如说对被调查对象的爱好、脾性、性格缺陷、家庭观念、健康状况等心理、生理层面的了解,在对这些情况全面了解的基础上,我们在审讯中就有针对性地求同存异,找到双方思想的共同点就很容易突破案件。我们在审讯中适时给对方提供日常吃的药品,适时聊起对生活、对家庭的共同观念,适时批评一下对方的性格缺陷,甚至谈起一些共同的爱好都能引起对方在孤立环境下的心理共鸣,进而提升对审讯人员的信任感。在控制被调查对象之后,笔者主张一定要及时扣押对方的日记本、笔记本和电脑、手机等电子产品,一些主要党政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党委会等相关会议记录,作为审讯人员一定要仔细研读这些资料,从这些资料中还原出被谈话对象的人生轨迹,因为一些重大的权钱交易行为都以合法正当的面目或多或少体现在上述资料中。通过对上述资料的仔细研读,可以给我们提供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信息资源,比如笔迹可以研读出对象的性格特征、喜怒哀乐情况;记载的事件可以研读出对象工作期间主要处理过的重大事件及处理上述事件中参与的其他相关人员情况,被谈话对象处理事件的风格等;记载的时空转换就可以还原出被谈话对象的活动轨迹等;从这些资料中我们还能研读出被谈话对象的交际圈、主要关系网以及与其存在过结的人员等信息。因此,要更好地在审讯中实施攻心战术,必须要在事前做好充分的准备,不遗漏每一个细节,总之抓细节、再抓细节,细节是我们成功开展审讯工作的前提条件。 三、如何有效开展好职务犯罪审讯的攻心工作。职务犯罪审讯工作本身就是一场心理博弈,在这场博弈中我们要始终掌握主动权,保持博弈的主导地位。“孙子兵法”云:势者,因利而制权也。“势”就是按照我方建立优势,掌握主动权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相应措施。左宗棠在用兵上也提出来“缓进快攻,巩固后方”的策略。其实,如果把审讯比作围棋博弈,我们就要在这场博弈中不断造势、扩势,以巩固所获地盘,不轻易丢失到手的成果。但如何造势,给对方施加心理压力,从而达到攻心的预定效果是需要我们不断总结、不断探索的。笔者在此抛砖引玉,提出自己一点不成熟的见解。
一要全面掌握党的政策,深入了解反腐败的社会形势。在审讯中我们一般都处于攻势,而谈话对象属于守势,作为进攻方必须对党和国家的反腐败的政策有深刻了解,要全面掌握党和国家在反腐败方面出台的制度、重大文件,严明的政治纪律以及主要领导人对反腐败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等。我们在谈话中要不断灌输党和国家反腐败的坚定决心,不断增强我方打击腐败的昂扬正气,提升我们的正能量。审讯中我们必要时可以朗读一篇主要领导的发言,出示一下党中央下发的涉及反腐败方面的重大决定,宣讲一下党和国家近期查办的一些重特大案件。这些言论的灌输无形中就是在给对方施加心理压力,增强攻方的势,削弱守方的势,从而逐步实现攻守势力的失衡。可能有的侦查人员会认为这种空洞的说教对审讯不会产生实际效果,但我认为作为代表党和国家实施审讯的检察官能对党和国家政策了然于心,并侃侃而谈,一定会让被审讯对象刮目相看,并从心理上认同我们的崇高职业,从而产生更大的心理落差,在其内心达到“润物细无声”的心理效果。特别是在党的十八大召开后,新一届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多个场合都对反腐败工作做了明确的指示,在党的十八大报告和中纪委报告中也把反腐败工作提到了“亡党亡国”的历史高度,在党报党刊上把反腐败工作的指示都摆在头条位置,我们一定要把这些资料整理出来作为我们审讯中的重要炮弹。我们审讯人员掌握透了党和国家对反腐败工作的政策,就已经掌握了主动权,控制了制高点。我们代表党和国家、代表人民利益从事反腐败工作就是一种无形的心理优势,这种心理优势只会进一步促使被谈话对象心理防线的崩溃。
二要全面深入掌握法律法规政策,做好党纪国法的阐释工作。作为一名从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检察官,一定要有深厚的法律功底,精通法律法规政策。我们审讯人员通过对法律法规政策的深入掌握,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剖析阐释工作,就会让谈话对象由内心产生对法律的敬畏,从而建立起对审讯人员的内心崇敬和信任。通过阐释法律法规并进一步上升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出台的背景及其功能等,我们对法律法规掌握的越全面透彻,被谈话对象的心理认同感就越强烈,内心就越虚弱。审讯中,我们可以阐释法律法规的加重、从重、从轻、减轻、免除等情节,并将上述的各种情节结合到具体的法律法规的条文中来,比如刑法总则中对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主从犯等规定,刑法分则中的包庇犯罪、作伪证等规定,刑事诉讼法中对“拒不供述”等方面的法律条文,当然还包括党纪条例的规定、公安部等其他部门出台的相关法规政策等。特别是要对贪污、受贿等涉及职务犯罪的具体法律条文有深刻的了解,比如对受贿情节的阐释,就可以区分索贿和受贿的不同性质,从而有利于纯粹受贿的腐败分子交待问题。我们通过审讯就是要让腐败分子从对法律的一知半解到全面深入了解,我们不需要回避对他们阐释上述的法律法规,实际上许多涉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都或多或少对这些法律有所了解,但他们都是从如何规避法律的角度来思考问题的,我们就是要通过阐释法律法规来解开他们心头的这些死结,实现从不敢面对法律到坦然接受法律的转变。如果我们刻意回避对法律法规的阐释工作,他们就会进一步产生规避审查的心理确认,不利于打开其心结交待自身问题。审讯中,我们在阐释上述法律法规的同时,必要时可以出示相关案件的判决书,通过判决书中对上述情节的确认可以让其进一步打消交待问题的顾虑。因为在孤立的审讯环境中,被谈话对象都在寻求符合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从开口交待部分问题—进一步交待问题—全面彻底交待问题,这是一个心理逐步转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被谈话对象从最初的不能交待问题到不交待问题过不了关那就交待部分问题,最后与其交待部分问题不如全面交待问题争取获得组织对其态度的认可等,我们通过法律法规的宣示就是要灌输“数字不是第一位的,态度才是第一位”的概念,在审讯中我们要一直强调“如实交待才是最好的出路,你不敢为自己做加法,这个加法我们来做,你敢于给自己做加法,我们就要为你做减法”等理念,并把“加减法”的理念通过法律法规条文、具体案例等阐释出来,给被谈话对象一个直观的印象,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概念,有利于谈话对象交待问题。
三要对国学知识有深入了解,做好人生观、价值观的引导工作。职务犯罪的特性决定了我们审讯人员必须要练就铁嘴功夫,通过言语的沟通来打动对方、牵引对方、震慑对方,让对方产生心理依赖和认同感。而在审讯中心理认同感的基础主要来源于对一些人生观、价值观的认同,虽然现在许多贪官唯利是图,奉行穿名牌、包二奶等纸醉金迷的享乐主义,背离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但这只不过是他们在现实社会里迷失自我、内心空虚的一种外在表现。我们审讯人员就是要通过对国学知识的阐释来宣扬一种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灌输给对方一种昂扬向上的积极的正能量,使得其从内心摈弃原有的违背历史潮流的价值观和人生观。我们审讯人员要善于宣讲人生哲理,就必须首先自己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并落实到自身的工作生活中来,只有这样才能对这些人生哲理讲解的更透彻、更自然,更具有亲和力。我们中华民族历史渊源,老祖宗给我们留下了丰富而宝贵的文化遗产,审讯人员一定要多看、多读、多理解这些历代前贤的书籍,从这些书本中汲取更多的知识来丰富我们的人生观、价值观,达到“腹有诗书气自华”的境界。审讯中,我们最终的目的就是要让谈话对象放下思想顾虑和包袱,全面彻底交代问题,因此我们就要深入阐释“放下”的内涵,为什么要放,怎么放,放的意义等,在阐释过程中就要贯穿国学知识中对放下的一些解释或历代前贤的名人佳句、富有生活哲理的小故事等,比如“放下屠刀、立地成佛”、“浪子回头金不换”等,这些富有哲理的警句都有着历史故事的支撑,审讯中我们一定要善于将这些理念贯穿于故事中来解释,这样更容易给被谈话对象接受和认同。作为炎黄子孙我们每个人的人生观、价值观都未曾脱离前人的思想,都或多或少受到了他们的影响,所以我们宣扬国学知识是有厚实的思想渊源和基础的。我们的国学知识给我们阐释了如何做人、做什么样的人、人生的归宿、人生的价值和意义、人性的善恶理论等,也就是作为个体的人如何实现自我,实现怎样的自我等理念。在审讯中我们要客观地看待每个谈话对象,不能一刀切地以“好坏”之分来对他们作出评价,而是要宣扬被谈话对象人性中善的一面、好的一面,增强其回归社会、自我忏悔的心理。对其人性中违背普世价值的人生观、价值观,也要直面地予以批评教育,并深入分析其产生这种理念的主客观原因,从而给对方一个回归正常人的心理台阶。笔者认为作为一名职务犯罪的审讯人员要具备厚实的国学知识基础,在审讯中一定要善于谈典故、讲故事,积极寻求与被谈话对象的心理共鸣,从而实现被谈话对象发自内心的认罪悔罪效果。 四要适时运用相关证据,推动敦促谈话对象交待问题。在审讯中适时地运用相关证据,可以更有效地震慑谈话对象,起到事倍功半的效果。这些证据的来源是多方面的,收集的渠道很多,这里所谈的证据并不完全是用来印证犯罪事实的证据,更多的是在初查中获取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而对这些信息和资料的全面解读可以在审讯中予以“虚实结合”的运用,通过说半句话、适时提供点信息等多种形式来推动敦促被审查对象产生联想。审讯的要旨就是要通过我们的谈话让对象产生联想,只要对方有了联想,开始想、愿意想问题,那么就离取得成果不远了。那么如何让对方有想法,依靠纯粹的说教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就要通过提供证据、提供片言只语的信息推动对方产生联想。我们在审讯中提供的信息越多,展示的证据越多,对方的心理压力就会越大,直至崩溃。我们审讯人员与被谈话对象交流的证据信息应该是多方面的,比如说其与相关人员的通话情况、其在某个时间的活动情况,其在某段时间内处理的事件,其家庭财产、人员状况等,都是我们很好地展示、交流的信息点。通过多方面的信息源的灌输,给对方造成“一切尽在掌握”的假象,从而作出有利于审讯进展的判断。我们出示证据的方式可以是直接,也可以是间接的,针对具体案情的发展不一而论,直接出示证据一般要在被审查对象最矛盾、最胶着、想谈而又没有勇气谈的关键时候。而所谓的间接证据的展示,可以适时无意中透露一下相关谈话人员的笔录字迹等,可以营造一下外围调查取证的实际效果等,这种暗示形的证据展示方式的效果要强于直接展示的效果,而且也是贯穿于整个审讯全过程的。我们审讯人员要善于捕捉被谈话对象提供的信息源,再对这些信息源进行转化,通过我们的口以另一种形式来灌输给对方,达到“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审讯效果。审讯中我们要深入阐释“证据链条”、“再生证据运用”等理论,利用对方对存理论知识的一知半解而突破对方的心理防线。如果说宣传法律政策是引导对方主动交待问题,是“拉”的策略,那么通过展示证据敦促对方被动交待问题,则是“打”的策略,打拉策略互为依托,才能产生审讯共振的效果。
五要善于谈办案、讲案例,把案例的宣讲贯穿于审讯全过程。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没有固有的模式可循,因为不同的对象有不同的心理抗压状态,可以说是水无常形,要根据不同的对象依据其呈现的不同心理状态制定适合的审讯策略。但我们依据被审查对象对办案流程的不了解,就可以深入阐释办案流程等情况,比如说技术侦查手段的运用、侦查一体化的办案模式、纪检检察联合办案模式等,从而让对方产生内心畏惧感。虽然被审查对象可能对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但对我们纪检检察机关的内部办案流程肯定是不甚了解的,这是他们认知的盲点,我们要充分利用这个盲点来讲反腐败的决心和形势。在办案中我们可以大谈异地关押、指定管辖、移送审查等办案流程,甚至可以对照相关条文宣读给对方听,从而达到震慑性效果。总体而言,绝大部分的被审查对象都希望在本地交待问题,因为其希望依托本地的人脉等来对后续各个司法环节的审理予以关照,而一旦异地审查则会进一步陷入孤立无援的被动境地。我们审讯人员也要充分利用对方的这种心理,必要时可以讲一些实际发生的异地交办、指定管辖的案件,出示相关被移送其它检察院查办案件的判决书等,从而可以给对方产生反腐败工作是“上下联动,整体合一”的联想,有利于突破案件。在职务犯罪案件审讯中,我们还要做好“以案说法”工作,通过身边的人来教育对方,在审讯中我们要善于向对方宣讲我们所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情况,通过对不同案件,不同被审查对象的不同处理结果来向对方灌输“态度决定出路”的理念。在审讯中我们结合对方的不同性格、不同的心理状态讲一些与其性格、职业、心态等相类似腐败官员的案例,通过对类似腐败官员的案例宣讲也影射对方,从而让对方在内心作出“配合”或是“抗拒”的选择,只要我们把相关案例讲述到位、讲解透彻,我相信绝大部分的被审查对象都会吸取“前车之鉴”的教训,选择一条更有利于自己的出路。
任何审讯的精髓无非就是“打”和“拉”,在审讯中充分有效地运用好打拉策略,就能取得事倍功半的效果。《孙子兵法》云:“兵者,诡道也,利而诱之,乱而取之,怒而挠之,卑而骄之,佚而劳之,亲而离之,攻其不备,出其不意。”用兵作战,就在诡诈。对方贪利就用利益诱惑他,对方混乱就趁机攻取他,对方暴躁易怒就撩拨他怒而失去理智,对方自卑而谨慎就使他骄傲自大,对方体力充沛就使他劳累,对方内部亲密团结就挑拨离间,要攻打对方没有防备的地方,在对方没有料到的时机发动进攻。孤立环境下的被审查对象就诚如漂浮在半空中的那只风筝,而打拉策略就是掌握在我们手中的那根线,无论它是什么样式的风筝,只要掌握了收放自如的打拉策略,它最终都得按照我们的要求让它上它就上,让它下它就下,这就是审讯中攻心战术的精髓。当然职务犯罪案件的审讯更多体现的是一种经验性工作,“势”的营造还需要审讯人员的安排、审讯环境的布置、审讯语气的运用等多角度的考虑,需要我们在审讯过程中不断去体验和摸索,以上所言也只是笔者一家之谈,存在着许多不全面、不成熟的地方,望各位能多批评指正,大家多献言献策,共同推动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
(作者通讯地址: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江苏 通州 22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