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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上海工商部门公布了对嘉定、闵行等汽配市场部分汽车冷却液商品进行质量监测的结果。经检测,有18个批次商品不合格。从监测结果看,主要不合格项目是冰点、沸点、密度等。
其中,广东汕头市卫士石化有限公司生产、上海奇缘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卫士石油”防冻液(规格型号:-25℃ 1.5kg/瓶 生产日期或批号:2005.11.5)和“不冻液”(规格型号:-35℃ 2kg/瓶 生产日期或批号:20051028)两款产品,其“冰点”项目均不符合国家要求被检不合格。
针对此次监测情况,记者咨询了上海工商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此次抽查从取样到检测均严格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随机抽取的样品全部来自正规的经销商,送检的过程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承检机构为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因此检测结果具有权威性。
专家:
冰点不合格易造成发动机结冰凝固,使循环管道及散热器胀裂损坏,造成发动机受损
针对“冰点”项目不合格会产生什么影响或危害,记者咨询了国家产品质检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在秋冬时节应选择使用低冰点的防冻液,冰点越低,防冻液的抗冻性能越强。通常情况下,所选用的防冻液的冰点一般应低于当地最低气温10℃以上,以备天气突变。冬天用车时,达不到标准冰点要求的防冻液容易结冰或造成发动机结冰凝固,会导致水箱及冷却系统管路开裂,使循环管道及散热器胀裂损坏,从而造成发动机受损。
造成该项目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厂家在生产防冻液的过程中,为降低生产成本,使用不合格的原料或降低原料加入比例,加入的乙二醇或二乙二醇比例不够或者是使用了不合格的乙二醇原料。
律师:
消费者如因购买或使用抽查不合格产品致自身权益受损,可按有关法律法规向厂商要求退赔
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主办的中国消费维权网(www.315rx.com)法律顾问杨律师。杨律师认为,产品抽检不合格后,生产者及经营者应依法停售并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有效的措施通知消费者,以防止影响更多的消费者。消费者如因购买或使用抽检不合格产品致人身、财产等权益受损,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向厂商要求退赔。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汕头市卫士石化有限公司:
抽查不合格一事是经销商的疏忽所导致,此事与该司没有任何关系,更无责任可言
2010年3月9日14时45分,就“卫士石油”防冻液不合格的原因、不合格产品的库存和在售情况,如何保障购买不合格产品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如何整改等问题,记者致电广东汕头市卫士石化有限公司(0754-88571115),其工作人员获悉记者的意图后,让记者直接把稿件核实函传真过去,未接受记者的进一步采访。
3月12日上午,广东汕头市卫士石化有限公司发来回函,函中称:“我司自接到贵中心的信函后,非常重视此事,对整件事情进行调查及了解。现将具体事实反映如下,……对于‘上海奇缘贸易有限公司’此批被检的两款产品均是2005年11月和10月份生产的产品。已属于存放过长的产品,再加上存放环境的影响,该批产品已经产生正常的质量变化,故不能以正常产品标准进行衡量。......在08年尾,我司工作人员已经和‘上海奇缘’说明该批‘防冻液’已超过正常的3年保存时间,同时也有要求其不能再将该产品进行销售。……‘上海奇缘’经我司说明后,已同意该处理方式。但由于其店面工作人员的工作疏忽,未及时的将柜上产品进行清理。……由此可见此事的疏忽在于‘上海奇缘’的人员管理上,而不是我司有故意生产或‘上海奇缘’有销售不达标的劣质产品之嫌……”
该公司林先生还表示,既然他们把产品卖给经销商,产品过期经销商还继续销售那就是经销商的责任,与他们没有任何关系,更无须负责任。
其中,广东汕头市卫士石化有限公司生产、上海奇缘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卫士石油”防冻液(规格型号:-25℃ 1.5kg/瓶 生产日期或批号:2005.11.5)和“不冻液”(规格型号:-35℃ 2kg/瓶 生产日期或批号:20051028)两款产品,其“冰点”项目均不符合国家要求被检不合格。
针对此次监测情况,记者咨询了上海工商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此次抽查从取样到检测均严格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随机抽取的样品全部来自正规的经销商,送检的过程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承检机构为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因此检测结果具有权威性。
专家:
冰点不合格易造成发动机结冰凝固,使循环管道及散热器胀裂损坏,造成发动机受损
针对“冰点”项目不合格会产生什么影响或危害,记者咨询了国家产品质检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在秋冬时节应选择使用低冰点的防冻液,冰点越低,防冻液的抗冻性能越强。通常情况下,所选用的防冻液的冰点一般应低于当地最低气温10℃以上,以备天气突变。冬天用车时,达不到标准冰点要求的防冻液容易结冰或造成发动机结冰凝固,会导致水箱及冷却系统管路开裂,使循环管道及散热器胀裂损坏,从而造成发动机受损。
造成该项目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厂家在生产防冻液的过程中,为降低生产成本,使用不合格的原料或降低原料加入比例,加入的乙二醇或二乙二醇比例不够或者是使用了不合格的乙二醇原料。
律师:
消费者如因购买或使用抽查不合格产品致自身权益受损,可按有关法律法规向厂商要求退赔
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主办的中国消费维权网(www.315rx.com)法律顾问杨律师。杨律师认为,产品抽检不合格后,生产者及经营者应依法停售并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有效的措施通知消费者,以防止影响更多的消费者。消费者如因购买或使用抽检不合格产品致人身、财产等权益受损,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向厂商要求退赔。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汕头市卫士石化有限公司:
抽查不合格一事是经销商的疏忽所导致,此事与该司没有任何关系,更无责任可言
2010年3月9日14时45分,就“卫士石油”防冻液不合格的原因、不合格产品的库存和在售情况,如何保障购买不合格产品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如何整改等问题,记者致电广东汕头市卫士石化有限公司(0754-88571115),其工作人员获悉记者的意图后,让记者直接把稿件核实函传真过去,未接受记者的进一步采访。
3月12日上午,广东汕头市卫士石化有限公司发来回函,函中称:“我司自接到贵中心的信函后,非常重视此事,对整件事情进行调查及了解。现将具体事实反映如下,……对于‘上海奇缘贸易有限公司’此批被检的两款产品均是2005年11月和10月份生产的产品。已属于存放过长的产品,再加上存放环境的影响,该批产品已经产生正常的质量变化,故不能以正常产品标准进行衡量。......在08年尾,我司工作人员已经和‘上海奇缘’说明该批‘防冻液’已超过正常的3年保存时间,同时也有要求其不能再将该产品进行销售。……‘上海奇缘’经我司说明后,已同意该处理方式。但由于其店面工作人员的工作疏忽,未及时的将柜上产品进行清理。……由此可见此事的疏忽在于‘上海奇缘’的人员管理上,而不是我司有故意生产或‘上海奇缘’有销售不达标的劣质产品之嫌……”
该公司林先生还表示,既然他们把产品卖给经销商,产品过期经销商还继续销售那就是经销商的责任,与他们没有任何关系,更无须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