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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核心就是将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分类办理”,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工作流程、缩短诉讼周期,提高办案效率。本文从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运行实践出发,对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并最终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以期为相关部门在今后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时提供决策支持。
关键词:轻微刑案;快速办理;主要问题;对策建议
一.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工作机制的概述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工作机制是指,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的工作机制。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核心就是将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分类办理”,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工作流程、缩短诉讼周期,提高办案效率。
2014年3月11日,公檢法三家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法院面临“案多人少”的情况下,不实行繁简分流,简化工作程序,根本就难以完成案件审判任务。所以,推行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办理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推行以来,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一定程度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紧张,但以下问题的存在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程序的作用发挥。
(一)公安、检察机关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中积极性不够。刑事诉讼涉及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各个诉讼环节,要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需要公检法等机关的协作配合,带动该类案件在整个诉讼进程中得以提速,而非仅限于审判环节。因为如果前面机关在面对轻微刑事案件时不加区分、不加提示、一如既往地走传统程序,即便最后案件移送到法院,审查认定可以使用快速办理程序,效果也将大打折扣甚至爱莫能助了。
(二)审判部门缺少与辩护人的沟通。辩护律师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核实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立功、检举揭发等表现,对嫌疑人具备取保候审条件或当事人双方达成谅解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向侦查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提出使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建议,实践中终止轻刑快审案件的事由主要是因为累犯五前科材料、未成年人年龄不能确定等,如提前与律师交换意见,可尽量避免因这些问题滞碍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
(三)如何保障不被羁押的嫌疑人、被告人及时到案亟待解决。在危险驾驶案件中,实践中多数被告人是在刑事拘留后再转为取保候审措施,但在我国的社会监管机制及技术尚达不到发达国家水平的情况下,一概转采取保候审措施难防部分被告人逃脱,其后要再次进行追逃、刑拘或逮捕,导致诉讼成本增加、甚至牵绊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进程,同样的结论是,若在其他可能判处拘役刑罚的案件中大量采取取保候审,可能会有更多的被告人逃脱审判,最终导致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无法进行。但另一方面,若对这些宣告刑为拘役的被告人普遍采取逮捕措施,虽不可谓违法,但显然存在强制措施过当的问题,导致轻微案件被告人审前羁押期过长,交叉感染、羁押期绑架量刑等不利后果。因此,此一问题亟待解决。
三、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对策建议
(一)从立法层面,推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制度化。刑事诉讼是有公安、检察、法院及刑罚执行部门共同参与完成的司法活动,推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仅靠法院或法检两家显然难以推进。其实,司法实践表明,审判阶段仅占刑事诉讼全流程的一小部分,诉讼程序的拖延和损耗主要集中在审前阶段。因此,刑事案件的快速办理,应当更多地关注审前程序的配合。如果审判前的侦查、审查起诉等环节耗时过长,即便审判工作一天内完成,仍不可能真正实现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办理。因此,必须从立法层面考虑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将之直接纳入刑事诉讼法的调整范畴。这种至上而下的制度推动,才能为该机制向纵深发展带来巨大的动力。
(二)制定“证据收集指引”,统一证据收集标准。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要素,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重罪和轻罪采取一元化的证明标准,且证明标准不具体,导致公安、司法机关对具体案件的证据标准常常出现分歧,从而影响快审案件的办理。考虑到公安机关参与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特殊性,可以借鉴一些地方实行的制定“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证据收集指引”的做法,印制轻微刑事案件证据采集卡,方便侦查人员收集证据时“对号入座”,并附入卷宗随案流转,以此规范和统一公检法三家对证据标准的把握,使轻微刑事案件真正实现快速流转。
(三)将辩护人吸纳进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机制。如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刑事辩护的律师,认为案件符合快速办理案件条件的,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检察机关提出使用快速办理程序的建议;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检察机关为快速审理案件的被告人指定为辩护人的法律文书后,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在当日内办好指定手续,并在指定函上注明系快速办理案件,指定辩护律师收到法律援助中心指定函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检察院取得联系,并切实履行好辩护职责。
(四)实行刑拘直诉模式,破解轻微刑事案件中嫌疑人、被告人到案难问题。
在轻微案件快速办理运行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采取强制措施,既能实现既保障案件的顺利处理,又能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还能与案件速裁程序的节奏协调一致这个问题,最高检的《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与刑事诉讼法基本一致,并没有特殊规定,《办法》及《意见》对此也无涉及,而各地的改革试点做法不一,也没有统一的模式。有鉴于此,对该难题提出了设想,即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程序中,实行刑拘直诉模式。刑拘直诉机制乃辅助推进轻微案件快速办理的措施之一,所谓刑拘直诉机制,即在嫌疑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中,对于符合刑事拘留条件的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不再报请批准逮捕,侦查终结就移送审查起诉,直至法院判决结束。
参考文献
[1]刘春华.成都探索构建轻微刑案速裁机制[N].四川日报,2014-04-12(002).
[2]叶肖华.简上加简: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研究[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6(01):72-78.
[3]陈奎棠.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困境与出路[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1):37-39.
[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研究[J].法学杂志,2008(03):89-91.
[5]李会.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探索与完善[J].中国检察官,2017(01):53-55.
[6]袁庆波.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与程序公正[J].法治论坛,2016(01):18-28.
[7]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闫秀锁,马文静.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实施现状与制度完善[J].天津法学,2015,31(01):52-57.
[8]虞振威.我国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机制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09(36):187-188.
作者简介
王洪滢(1993—),女,四川省成都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学专业 硕士研究生。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关键词:轻微刑案;快速办理;主要问题;对策建议
一.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工作机制的概述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工作机制是指,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的工作机制。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核心就是将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分类办理”,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工作流程、缩短诉讼周期,提高办案效率。
2014年3月11日,公檢法三家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法院面临“案多人少”的情况下,不实行繁简分流,简化工作程序,根本就难以完成案件审判任务。所以,推行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办理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推行以来,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一定程度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紧张,但以下问题的存在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程序的作用发挥。
(一)公安、检察机关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中积极性不够。刑事诉讼涉及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各个诉讼环节,要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需要公检法等机关的协作配合,带动该类案件在整个诉讼进程中得以提速,而非仅限于审判环节。因为如果前面机关在面对轻微刑事案件时不加区分、不加提示、一如既往地走传统程序,即便最后案件移送到法院,审查认定可以使用快速办理程序,效果也将大打折扣甚至爱莫能助了。
(二)审判部门缺少与辩护人的沟通。辩护律师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核实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立功、检举揭发等表现,对嫌疑人具备取保候审条件或当事人双方达成谅解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向侦查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提出使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建议,实践中终止轻刑快审案件的事由主要是因为累犯五前科材料、未成年人年龄不能确定等,如提前与律师交换意见,可尽量避免因这些问题滞碍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
(三)如何保障不被羁押的嫌疑人、被告人及时到案亟待解决。在危险驾驶案件中,实践中多数被告人是在刑事拘留后再转为取保候审措施,但在我国的社会监管机制及技术尚达不到发达国家水平的情况下,一概转采取保候审措施难防部分被告人逃脱,其后要再次进行追逃、刑拘或逮捕,导致诉讼成本增加、甚至牵绊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进程,同样的结论是,若在其他可能判处拘役刑罚的案件中大量采取取保候审,可能会有更多的被告人逃脱审判,最终导致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无法进行。但另一方面,若对这些宣告刑为拘役的被告人普遍采取逮捕措施,虽不可谓违法,但显然存在强制措施过当的问题,导致轻微案件被告人审前羁押期过长,交叉感染、羁押期绑架量刑等不利后果。因此,此一问题亟待解决。
三、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对策建议
(一)从立法层面,推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制度化。刑事诉讼是有公安、检察、法院及刑罚执行部门共同参与完成的司法活动,推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仅靠法院或法检两家显然难以推进。其实,司法实践表明,审判阶段仅占刑事诉讼全流程的一小部分,诉讼程序的拖延和损耗主要集中在审前阶段。因此,刑事案件的快速办理,应当更多地关注审前程序的配合。如果审判前的侦查、审查起诉等环节耗时过长,即便审判工作一天内完成,仍不可能真正实现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办理。因此,必须从立法层面考虑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将之直接纳入刑事诉讼法的调整范畴。这种至上而下的制度推动,才能为该机制向纵深发展带来巨大的动力。
(二)制定“证据收集指引”,统一证据收集标准。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要素,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重罪和轻罪采取一元化的证明标准,且证明标准不具体,导致公安、司法机关对具体案件的证据标准常常出现分歧,从而影响快审案件的办理。考虑到公安机关参与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特殊性,可以借鉴一些地方实行的制定“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证据收集指引”的做法,印制轻微刑事案件证据采集卡,方便侦查人员收集证据时“对号入座”,并附入卷宗随案流转,以此规范和统一公检法三家对证据标准的把握,使轻微刑事案件真正实现快速流转。
(三)将辩护人吸纳进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机制。如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刑事辩护的律师,认为案件符合快速办理案件条件的,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检察机关提出使用快速办理程序的建议;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检察机关为快速审理案件的被告人指定为辩护人的法律文书后,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在当日内办好指定手续,并在指定函上注明系快速办理案件,指定辩护律师收到法律援助中心指定函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检察院取得联系,并切实履行好辩护职责。
(四)实行刑拘直诉模式,破解轻微刑事案件中嫌疑人、被告人到案难问题。
在轻微案件快速办理运行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采取强制措施,既能实现既保障案件的顺利处理,又能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还能与案件速裁程序的节奏协调一致这个问题,最高检的《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与刑事诉讼法基本一致,并没有特殊规定,《办法》及《意见》对此也无涉及,而各地的改革试点做法不一,也没有统一的模式。有鉴于此,对该难题提出了设想,即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程序中,实行刑拘直诉模式。刑拘直诉机制乃辅助推进轻微案件快速办理的措施之一,所谓刑拘直诉机制,即在嫌疑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中,对于符合刑事拘留条件的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不再报请批准逮捕,侦查终结就移送审查起诉,直至法院判决结束。
参考文献
[1]刘春华.成都探索构建轻微刑案速裁机制[N].四川日报,2014-04-12(002).
[2]叶肖华.简上加简: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研究[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6(01):72-78.
[3]陈奎棠.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困境与出路[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1):37-39.
[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研究[J].法学杂志,2008(03):89-91.
[5]李会.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探索与完善[J].中国检察官,2017(01):53-55.
[6]袁庆波.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与程序公正[J].法治论坛,2016(01):18-28.
[7]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闫秀锁,马文静.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实施现状与制度完善[J].天津法学,2015,31(01):52-57.
[8]虞振威.我国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机制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09(36):187-188.
作者简介
王洪滢(1993—),女,四川省成都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学专业 硕士研究生。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