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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房地产经济本身在我国经济体系持续发展的过程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但是房地产本身的定价,却是受到房地产税费的直接影响,如果说房地产的税费出现了较大的波动,那么房价也就必然会出现波动。并且不同类型的房地产税变化,所带来的地产价格变动也有所差异。因此,针对房地产税的调整所带来的影响加以研究,有着极大的必要性。本篇文章主要针对房地产经济体系中所呈现出的税费调整问题进行了全面详细的探讨,以期为我国房产经济管理完善作出贡献。
在当前房产税费原则上,应当要采取重保有、轻交易的原则,如此以来,才能够使得住房所占的征收费用不断提高。在这样的情况下,人们也就必然会严格的依据自身实际需求,来进行房屋面积购买,极大的减少了因为投资等方面原因所购买的超量面积房屋,该措施从本质上来说,能够较大程度的减少房产投机、不合理购买房屋的现象出现。即便是现有的多套房屋持有人,也会因为税费原因而将房屋转让,从而使得不需要的空闲住房能够流入社会。下文主要针对房地产经济中的税费调整进行了全面详细的探讨。
一、房地产税费的具体去向
(一)纳入预算
征收房地产税并不是我们国家特有的,而且征收高额税收的原因也是很多的。通常来说,在世界主要的市场经济国家中,征收预算内的税收即正税,是受到法律和相关规范保护的,是政府主要的筹资方式和经济调节手段。于此同时,各级政府还可以征收一些规费,但是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也就是说政府在服务居民或者是法人的同时可以征收一些工本费或者是手续费,但是这部分费用在政府收入中所占的份额是极小的。当地方政府为某一个社区或者是区域提供某些公共服务时,也可以向接受服务的人收取一定的使用费,比如说地铁收费、高速公路收费、垃圾处理或者是污水处理费等等。但是这些费用也要受到法定收费条款的规定,这里收费在政府收入中比重很大。
现在不纳入预算是属于预算之外的政府收费,一些市场经济国家始终坚持政府收入的预算完整性和政府收入的规范化,这些国家是不能理解这种税收方式的,在这些国家,这种税收方式只是为了补充高度集中管理制度的方式。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随着经济体制的不断转变,这种税收方式也逐渐被人们接受。至于那些连报表上都不反映的“预算外资金”,只能划为更不透明的所谓“制度外”政府财力的收费和摊派等,则大抵可说是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独特的现象。
(二)转入使用阶段
居民购买物业,要交物业管理费,这一点是天经地义的。然而,在支付的房价中还包括了市场公用设施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城市维护建设税、市政工程费。这些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不买房的居民则不用缴纳,哪怕他与买房的居民住房只有一墙之隔。
应当取消收费按“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许多房地产收费本应该纳入使用阶段,但是为了征收方便,在交易阶段计入住房的成本,这造成了严重的公共消费不均,部分居民负担了所有居民应该承担的收费。
(三)按件收费
大部分收费是按价征收的,这可以满足各政府的财政需求。但是,这种做法不符合“重保有,轻交易”的税收原则。文件登记、交易手续、房产评估的成本并不会因为交易价格的大小而有较大变化,这些收费如果按件收费,不仅可以降低征收额,提高征收效率,还可以避免征收过程中的暗箱操作,更好地促进住房流通。
二、最重要的保有税——物业税
我国当前在房地产税务方面,仅仅知识对于国内人士以及国内单位进行房产税收取,城市的地产税也仅仅只需要对于外籍、外企主体收取。这部分税费本身的计价依据,主要是以房产原本价值以及租金收入来作为基础。如果说属于个人居住的非商业用房,那么无论多大的面积,都不需要缴纳房产税。在以往社会的住房福利分配、土地无偿使用的社会背景因素下,房地产本身并不会作为财产,那么也就必然无法进行评估,但是,如今的居住住宅形式已经转变为商品,那么这一现象也就有悖于重保有的税费原则。
地产税本身在制度的设置上,就有着较大的时代缺陷,之所以要对于外籍人口和外企进行地产税征收,是由于土地所涉及到的使用权本身,是一种有价值的物体所存在。那么土地权所涉及到的无论是出让还是转让,都应当要将其视作为是财产。当土地使用税转变成为了土地使用费、出让金之后,便能够看出,地产税本身是税种之中所不可忽略的一种。
对于发展中的国家来说,针对地产税进行征收过程中,所存在的最大难题或者说阻碍,就在于计税的依据上。在我国不存在对每宗房地产评估的条件,但是,我国许多城市已经完成城市土地的分等定级,基准地价完全可以作为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
三、问题最多的交易税——土地增值税
我国是从1994年的税制更新之后,就开设了相应的土地增值税,但是从各个方面的实际征收状况来看,该税费制度本身并没有起到良好的效果,同时还面临来自多个不同方面的压力。
我国在土地增值税方面,对于房地产投机交易限制、组织财政收入等角度的考虑过多,在这样的情况下,也就忽视了当前社会实际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征收效果等。我国近年来的经济发展迅速,房地产在这期间的增值速度和增幅的提升也较大,而也正是这方面的原因,导致大量的热钱流入到了房产市场中,的确有必要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来限制这一趋势的发展。但是,由于人工投资的改良增值以及自然增值两个方面,无法通过有效的措施来加以划分,外加房地产本身在土地管理制度以及地产价值评估方面所表现出的不完善性,直接导致纳税人极有可能在这期间出现逃税。那么,即便有再高的税费,如果说无法征收到,也是毫无意义的。同时,这方面的情况还会对于是外商在中国的地产投资活动,造成极大的冲击,这与我国在国际贸易组织中的身份行为有所不符。从总体上来说,土地增值税本身所带来的效果是得不偿失的,有必要暂停这一税种的征收。
土地增值税虽然有征收的依据,一般来说,也有征收的房地产经济环境,但是,土地增值税严重违背了“重保有、轻交易”的原则,土地增值税是先天不足的一个税种,必然是一种应该遗弃的税种。它不仅限制了正常的房地产交易,而且“鞭打快牛”的现象难以克服。
四、结语
综上所述,利用上文的相关信息能够明显的看出,在对于各方面的房产税费来进行设计的过程中,就应当要注重保有、降低交易量,这是对目前房地产发展来说,属于一种切实有效的解决措施。单纯依靠土地增值税的方式,是不可能从根本上使得增值税得以解决的,并且对于房地产经济体系的可持续发展来说,也有任何益处。
参考文献
[1] 吴建晖.我国城市住宅价格研究.城市开发2012.2.
[2] 郑恩齐.刘洪玉.如何正确衡量房地产价格走势.中国房地产.2013.3.
(作者单位:江苏省邳州市房产服务中心)
在当前房产税费原则上,应当要采取重保有、轻交易的原则,如此以来,才能够使得住房所占的征收费用不断提高。在这样的情况下,人们也就必然会严格的依据自身实际需求,来进行房屋面积购买,极大的减少了因为投资等方面原因所购买的超量面积房屋,该措施从本质上来说,能够较大程度的减少房产投机、不合理购买房屋的现象出现。即便是现有的多套房屋持有人,也会因为税费原因而将房屋转让,从而使得不需要的空闲住房能够流入社会。下文主要针对房地产经济中的税费调整进行了全面详细的探讨。
一、房地产税费的具体去向
(一)纳入预算
征收房地产税并不是我们国家特有的,而且征收高额税收的原因也是很多的。通常来说,在世界主要的市场经济国家中,征收预算内的税收即正税,是受到法律和相关规范保护的,是政府主要的筹资方式和经济调节手段。于此同时,各级政府还可以征收一些规费,但是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也就是说政府在服务居民或者是法人的同时可以征收一些工本费或者是手续费,但是这部分费用在政府收入中所占的份额是极小的。当地方政府为某一个社区或者是区域提供某些公共服务时,也可以向接受服务的人收取一定的使用费,比如说地铁收费、高速公路收费、垃圾处理或者是污水处理费等等。但是这些费用也要受到法定收费条款的规定,这里收费在政府收入中比重很大。
现在不纳入预算是属于预算之外的政府收费,一些市场经济国家始终坚持政府收入的预算完整性和政府收入的规范化,这些国家是不能理解这种税收方式的,在这些国家,这种税收方式只是为了补充高度集中管理制度的方式。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随着经济体制的不断转变,这种税收方式也逐渐被人们接受。至于那些连报表上都不反映的“预算外资金”,只能划为更不透明的所谓“制度外”政府财力的收费和摊派等,则大抵可说是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独特的现象。
(二)转入使用阶段
居民购买物业,要交物业管理费,这一点是天经地义的。然而,在支付的房价中还包括了市场公用设施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城市维护建设税、市政工程费。这些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不买房的居民则不用缴纳,哪怕他与买房的居民住房只有一墙之隔。
应当取消收费按“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许多房地产收费本应该纳入使用阶段,但是为了征收方便,在交易阶段计入住房的成本,这造成了严重的公共消费不均,部分居民负担了所有居民应该承担的收费。
(三)按件收费
大部分收费是按价征收的,这可以满足各政府的财政需求。但是,这种做法不符合“重保有,轻交易”的税收原则。文件登记、交易手续、房产评估的成本并不会因为交易价格的大小而有较大变化,这些收费如果按件收费,不仅可以降低征收额,提高征收效率,还可以避免征收过程中的暗箱操作,更好地促进住房流通。
二、最重要的保有税——物业税
我国当前在房地产税务方面,仅仅知识对于国内人士以及国内单位进行房产税收取,城市的地产税也仅仅只需要对于外籍、外企主体收取。这部分税费本身的计价依据,主要是以房产原本价值以及租金收入来作为基础。如果说属于个人居住的非商业用房,那么无论多大的面积,都不需要缴纳房产税。在以往社会的住房福利分配、土地无偿使用的社会背景因素下,房地产本身并不会作为财产,那么也就必然无法进行评估,但是,如今的居住住宅形式已经转变为商品,那么这一现象也就有悖于重保有的税费原则。
地产税本身在制度的设置上,就有着较大的时代缺陷,之所以要对于外籍人口和外企进行地产税征收,是由于土地所涉及到的使用权本身,是一种有价值的物体所存在。那么土地权所涉及到的无论是出让还是转让,都应当要将其视作为是财产。当土地使用税转变成为了土地使用费、出让金之后,便能够看出,地产税本身是税种之中所不可忽略的一种。
对于发展中的国家来说,针对地产税进行征收过程中,所存在的最大难题或者说阻碍,就在于计税的依据上。在我国不存在对每宗房地产评估的条件,但是,我国许多城市已经完成城市土地的分等定级,基准地价完全可以作为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
三、问题最多的交易税——土地增值税
我国是从1994年的税制更新之后,就开设了相应的土地增值税,但是从各个方面的实际征收状况来看,该税费制度本身并没有起到良好的效果,同时还面临来自多个不同方面的压力。
我国在土地增值税方面,对于房地产投机交易限制、组织财政收入等角度的考虑过多,在这样的情况下,也就忽视了当前社会实际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征收效果等。我国近年来的经济发展迅速,房地产在这期间的增值速度和增幅的提升也较大,而也正是这方面的原因,导致大量的热钱流入到了房产市场中,的确有必要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来限制这一趋势的发展。但是,由于人工投资的改良增值以及自然增值两个方面,无法通过有效的措施来加以划分,外加房地产本身在土地管理制度以及地产价值评估方面所表现出的不完善性,直接导致纳税人极有可能在这期间出现逃税。那么,即便有再高的税费,如果说无法征收到,也是毫无意义的。同时,这方面的情况还会对于是外商在中国的地产投资活动,造成极大的冲击,这与我国在国际贸易组织中的身份行为有所不符。从总体上来说,土地增值税本身所带来的效果是得不偿失的,有必要暂停这一税种的征收。
土地增值税虽然有征收的依据,一般来说,也有征收的房地产经济环境,但是,土地增值税严重违背了“重保有、轻交易”的原则,土地增值税是先天不足的一个税种,必然是一种应该遗弃的税种。它不仅限制了正常的房地产交易,而且“鞭打快牛”的现象难以克服。
四、结语
综上所述,利用上文的相关信息能够明显的看出,在对于各方面的房产税费来进行设计的过程中,就应当要注重保有、降低交易量,这是对目前房地产发展来说,属于一种切实有效的解决措施。单纯依靠土地增值税的方式,是不可能从根本上使得增值税得以解决的,并且对于房地产经济体系的可持续发展来说,也有任何益处。
参考文献
[1] 吴建晖.我国城市住宅价格研究.城市开发2012.2.
[2] 郑恩齐.刘洪玉.如何正确衡量房地产价格走势.中国房地产.2013.3.
(作者单位:江苏省邳州市房产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