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司法公信力的制衡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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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民众的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逐步苏醒,法院解决纠纷和维护稳定的能力就站到了风口浪尖之上。一直以来,司法公信力的状况都不太良好,而司法环境不佳进一步加重了其不足。本文拟通过研究司法的运作环境来探讨如何以构建制衡化环境为契机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涉诉信访;检察监督
  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取得了一定进步,这是值得肯定的,但司法公信力的状况却一直未至良好,且司法运作环境日益复杂、混乱,进一步加剧了其不足,严重影响着法院形象与法治化进程的推进,亟需得到改善。
  一、司法公信力概述
  在我国,司法机关包括法院和检察院,本文所指的“司法公信力”仅仅围绕法院展开。笔者认为对于“司法公信力”可以从两方面予以理解和界定。其一,从公的方面,司法公信力指的是司法运作的过程及结果是有“信用”的、是值得信赖的、是符合合理期待的。其二,从私的方面,指的是司法活动及结果被社会大众所接受、信赖的程度和状态。
  作为一种公共信用,司法公信力具有四个构成性要素。其一,司法权威,指司法机关应当享有的威信和公信力。其二,司法獨立,指司法机关、司法主体即法官的独立、抗衡。其三,司法公正,指在司法活动中不仅要实现结果的公正,即对诉讼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做出的裁决或处理是公正的,亦即实体的公正,而且还要实现过程的正义,即诉讼活动的过程对有关人员来说是公正的。其四,司法信仰,只有信仰法律,才会接受和信赖法律带来的结果,从而信仰适用法律并受法律规制的司法。
  二、司法公信力的环境化分析
  虽然“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我国已提出多年,但司法公信力的态势每况愈下,而司法环境的愈加复杂也进一步加剧了其面临的危机。可从司法的内部环境、外部环境两方面对其影响因素予以阐述。
  (一)司法的内部环境
  1.独立机制欠缺
  法院之间的独立、尤其是法官的独立更是遥不可及。案件请示、汇报制度剥夺了下级法院根据情势独立、自主裁判的权力。案件承办法官对于重要、复杂案件需要向上予以呈报,听取领导意见和指示。法院的裁判不再是纯粹法律性的,而是掺杂了指示性色彩。
  2.法官职业素养参差不齐
  我国至今仍未形成职业化的司法队伍,错误裁判成为影响司法公信力的致命硬伤。正如弗兰西斯·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虽然错误裁判在总体裁判中的比例或许很低,但对于当事人来说却是百分之百,由此带来的对法律、对司法的不信任也是百分之百。
  3.审判监督机制的不完善
  司法裁判的终局性是司法权威的关键性标志。受到很少规制的审判监督程序启动权,使得既判力损伤极大,司法公信力自然无维系之道。
  (二)司法的外部环境
  1.地方化不当干扰
  法院的人事、财政等都不是独立的,又何谈独立的话语权,而所背负的“大局意识”、“服务地方发展意识”也成为行政机关干预司法的幌子。法院裁判不可避免地会掺杂行政化、地方化色彩,顾全的是地方化利益。
  2.媒体的错误导向
  部分媒体缺乏行业自律,故意渲染或剪接案件情节,甚至在案件审判之前就发表对案件的看法,而民众据此形成的认知又是感性的,很容易受到媒体左右,一旦媒体导向出现错误,波及面很广。
  3.信访机制存在隐患
  其一,法院作为信访化解机关,占用了大量资源,职能由裁判机关错位成维稳机关,且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否认并改变自己所作裁判,又何谈司法公信力。其二,造成了“信访不信法”的恶劣影响,负责信访化解的相关主体为维护稳定会寻求快速化解,在该情势下,事情该怎样解决并不重要,事情得到解决才是最重要的,使司法权威及公信力濒临崩溃边缘。
  三、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建议
  在内外部环境的影响下,司法公信力的现状堪忧,为真正实现法治化国家,必须构建公信力的制衡化环境。
  (一)推进司法内部环境的制衡
  一方面,改革案件质量监督机制。对于承办法官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要主动、充分听取其意见,并实质加以讨论,以投票决定,同时,签字备案,实行豁免权制度,避免一言堂现象。另一方面,加强职业化建设,严把入口关,不断加强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的培训,为案件的质量提供根本保障。
  (二)推进司法外部环境的制衡
  1.追求外部独立,排除不当干扰
  实现法院体制上的独立,才能实现话语权上的独立。同时,要准确定位司法机关,维护稳定是所有国家机关的职责,但并不意味着要放弃、违背法律,不应以“维护稳定”的幌子胁迫法院枉法裁判。只有真正维护了法律权威,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稳定,枉法裁判换来的只是某个部门、某个团体的稳定,并不是真正的稳定。
  2.规范监督机制
  其一,严格检察院抗诉条件,法院也应建立对抗诉权滥用的制约机制,如对抗诉质量实行通报制度。只有权力相互监督、制衡,才能防止一个权力对另一个权力的侵犯。其二,树立危机意识,杜绝任何不规范审判行为的出现,并充分发挥网络评阅员的作用,建立网络舆情收集机制,能动处理。加强与媒体的沟通,防止报道出现偏差,如及时提供正面信息,将最真实的情况通过最权威的渠道发布出来,从而大大减少网民自发组成群体来对法律施压的几率。另外,媒体应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发表评论时要实事求是,并表明是自身观点,仅供参考。
  3.司法职能归位
  其一,要树立正确的调解理念。宣扬“调的基础是是非分明、调以判为后盾”的观念,当判则判。其二,改革信访机制。既然成立了信访局等部门,那么化解信访就是其专门职责,而不是作为转送、交办信访事件的中转站,并有成为指挥法院的部门的嫌疑,法院也不应承担信访化解,否则两者的地位颠倒了。法院的职责就是依法裁判,若如当事人不服,可启动上诉、再审等程序,若来院信访,则法院唯一职责就是出具详细的释明函,当事人仍旧不服时,法院并不负责化解,只需将相关材料提供给信访局等部门即可,即只是提供材料的端口,不是化解信访的最终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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