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界定之我见

来源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ianyutao226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实际施工人违法承包工程导致许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切实保障,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颁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规则,允许实际施工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直接起诉发包方。该条款对实际施工人概念的提出和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承包合同法律主体概念的混乱,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出现法官理解不一致而造成类似案件裁量标准却不尽相同的缺陷。笔者试图通过对该解释分析来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实际施工人;发包人;合同效力;代位权
  中图分类号:DF5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663(2010)0l-0053-07
  
  建筑工程质量关系国计民生,上至生命安全,下至财产利益,历来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国家通过制定《建筑法》、《招投标法》、《合同法》等法律对建筑工程承包进行了严格的限定,对建筑业实行市场准入制度——承包人必须有相应的资质才能承包工程,禁止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但是由于建筑工程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现实中存在着一定的实际施工人通过挂靠、转包或分包等各种方式进行施工的现象。这样规避法律的现实导致许多农民工辛苦工作却无法得到回报,合法权益没有保障,给社会的稳定和团结带来一定的冲击力。因此,最高院通过法释[2004]14号第26条之规定突破了合同相对性规则,允许实际施工人越过承包方直接向发包方起诉,在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范围内直接主张权利。但是,这个条款并未对实际施工人的概念和范围做出明确的规定,也未对实际施工人行使这项权利的民事法律属性进行界定,结果在法律实践中,出现主体概念混淆,适用不一致,对主体范围理解不一等缺陷。笔者试图通过对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的分析,来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一、最高法院司法解释[2004]14号文件对实际施工人的规定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2004]14号文件对实际施工人的概念规定分别出现在解释第4条、第25条和第26条。但是,该解释并未直接阐明实际施工人的定义,只是对其权利、责任的承担以及施工合同的效力做出了规范。
  最高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时提出,承包人将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义务都是由实际施工人履行的。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由此可见,最高法院对于实际施工人的界定是以实际施工人和承包人的合同是无效合同为前提,以实际施工人取代承包人全面实际履行了合同的权利义务为条件。
  在这个解释的精神之下,要想成为实际施工人而取得向发包方直接诉讼的权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实际施工人是独立于发包方和承包方之外的第三方。
  即当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承包施工合同后,承包方将自己基于合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交由第三方处理,这个条件就限定了一些主体不能作为实际施工人的情况。比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是指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某一建筑施工企业从事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根据《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规定,项目经理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因此,项目经理不是独立于建筑施工合同发包方和承包方的第三人,不是实际施工人。但是在实践中,有些实际施工人通过挂靠等方式打着项目经理的名义而从事工程施工,本身成为发包人和承包人之外的具体施工人而非承包人的代表人。因此,应该将实际施工人作为独立第三人为标准严格界定实际施工人的范围。
  2.实际施工人取代承包方对工程任务进行了实际承担
  承包方将自己从发包方取得的合同权利和义务交由第三方完成,自己未有实际施工行为,仅对第三方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那么第三方通过自己的实际施工行为,在事实中已经完成了承包方和发包方建筑工程合同的义务,实际施工人就成为施工任务的实际承担者。因此,第三方可以以实际施工人的名义,在完成合同义务的基础上,主张一定的权利。
  3.承包方与第三方的施工合同是无效的。
  根据《建筑法》等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承包人不能将工程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否则合同无效。如果承包人对外分包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有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其权利人只能向相对人主张权利,施工人不能越过承包方而向发包方主张权利,只能向承包方主张合同债权。如果合同无效,则实际施工人就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拖欠工程款的范围内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因此,《合同法》所规定的承包合同的施工人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2004]14号文件所规定的实际施工人是不一样的,施工人概括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所有施工主体,是指有效建设施工合同主体,不应包括转包、违法分包合同的施工人。而实际施工人是无效合同的施工人,是指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承包人。为了区别《合同法》规定的合法施工人,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用了实际施工人的概念。但是,最高法院法释中对于实际施工人概念的首创性提出,引起了学术界的争议。笔者认为,最高法院法释关于实际施工人概念的规定,存在很大的缺陷。
  
  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2004]14号文件第26条规定的缺陷
  
  首先,最高法院将合同有效与否作为施工人和实际施工人的区分标准,笔者认为在逻辑结果上出现了混淆不清的弊端。
  《合同法》作为单行法,其本身已经对合同的类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合同法》规定合同包括有效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和无效的合同。《合同法》不但调整有效的合同也调整效力有瑕疵的合同,且《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施工人仅是有效合同的主体。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却将无效的合同从《合同法》四大类合同中分离出来,单独针对无效合同设置实际施工人的概念,等于对《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限制性理解。
  究其本质,施工人也好,实际施工人也罢,二者都是针对建筑施工合同所产生施工义务的具体承担者。如果根据合同的效力来对工程的实际承担者进行分类,那么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以及效力待定的合同,是否还需要通过立法另行规定相应的名称,这在逻辑结构的设立上,更改了《合同法》这一上位法适用的法律范围,使得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以及效力待定的合同的一方主体没有法律定位。
  其次,以实际施工人全面实际履行合同义务而认可实际施工人和发包人之间存有事实上权利义务关系,因而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直接诉请发包方,没有合法原因,破坏了债权相对性原则。
  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已经全面实际履行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并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最高法院《理解与适用》解释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訴发包人的理由。据此理由,实际施工人就可以根据已形成的事实关系绕过承包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是,传统民法理论认定民事义务依其发生根据可划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即民事义务产生的原因只可能来源于法律的
其他文献
摘要:公司环境责任是公司社会责任的一个方面,不论是从法经济学的“效率”观来分析还是从成本收益的角度考虑,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与其营利性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然而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我国却很少有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环境资源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并具有外部性,需要以开征环境税的方式将公司污染环境的外部成本内部化,来强制其履行环境责任。我国现阶段可以选择征收以排放物为基础的环境税,在税制构建
期刊
摘要:当代中国,在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上,尽管立法上还没有引进主观公权利与反射利益的区分理论,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已经不自觉地运用了主观公权利与反射利益的区分理论。主观公权利与反射利益的区分,是行政相对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的关键,是其合法权益能否获得司法保护的关键。  关键词:主现公权利;反射利益;原告资格  中图分类号:DF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663(2010)0
期刊
摘要:乡土社会的熟人特色和近代国家法的西方面向,使得乡村中雇佣契约的实施主要依赖于社会力量。雇工与雇主既是达成雇佣契约的主体,同时也是雇佣契约实施所分别作用的对象。雇佣契约的效力机制主要体现为,社会力量通过对于雇工的压制机制和雇主的惩罚机制迫使雇佣双方安于遵循所达成的契约规范。  关键词:雇佣契约;效力机制;压制机制;惩罚机制  中图分类号:DF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663(2
期刊
摘要:作为我国城市住房保障体系的后起之秀,公共租赁住房在准入门槛、保障模式、运营方式、房源适配性等诸多方面对现有住房保障制度进行了机制再造。但它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前期准备不充分、缺乏法律保障、准入把关不严、退出机制不健全等,使得其住房保障作用难以有效发挥。为提升该制度对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保障作用,我们应当通过健全机制和创新制度,消解该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大力推进公
期刊
摘要:司法解释有两面性,一方面在中国司法权势弱,而个案体现的个别规范难以严格遵循宪法权利规范的现实下,需要一个统一机关——最高法院进行司法解释的统一指导;另一方面,这种方式从本质上和日益勃兴的公民权利诉求并不是完全吻合,司法权的本质是分散化的、地方性的,也不会强求完全的僵化统一,其所谓统一是依靠说理和历史传统逐步形成的,个别规范只需要在精神上符合上位阶的抽象规范,个别规范本身则是创造性和规范宣告性
期刊
摘要:假释是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又是监狱行刑的重要奖励制度。现行的假释制度,拘泥于传统的“直捷式”的范式,幅度有限,比例受控,未能充分发挥出假释的矫正功能、社会功能和预防功能,因此应当拓展假释的范式,建立旨在提高改造质量的累进式假释制。累进式假释制是对现行“直捷式”假释制度的变更与完善,与现行的法理精神与监狱刑罚执行的程序规定原则上相统一,具有相当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不失为拓宽行刑范式的路
期刊
摘要: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宽严相济是党和国家在新时期提出的一项刑事政策,监狱作为刑罚执行的主要机关,必须将这一政策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化。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宽严相济政策,有助于监狱工作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加快监狱体制改革步伐,在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生活卫生和社区矫正等行刑活动中充分履行职能,科学认识罪犯,文明公正执法,实现行刑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和最优化,为践行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
期刊
摘要:审前程序的改革一直是民事诉讼法学探讨的前沿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随着我国《证据规定》的颁布和实施,我国的审前程序得到了完善和发展,对我国的证据制度也产生了重要影响。我国已初步确立了举证时限、证据交换等制度,但也存在需要完善之处。  关键词:审前程序;举证时限;证据交换  中图分类号:DF1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663(2010)04-0108-03  
期刊
摘要: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公司和公司成员在作出经营决策及经营活动当中所负有的不威胁、不侵犯社會利益的义务及违反这种义务所应向社会公众承担的第二性义务,并以不利后果为表现。我国《公司法》虽然规定了公司社会责任,但具体责任规定并不明确,因此细化公司的社会责任,将其设置为强制性规范,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的社会责任。  关键词:公司法;公司社会责任;法律责任  中图分类号:DF411.9
期刊
摘要:全国监狱系统正在有序组织实施以“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为主要内容的监狱体制改革。体制改革中,物质激励的功能明显弱化,民警激励将缺乏有效的抓手。在体制改革背景下,监狱民警激励机制可能面临新的挑战。根据当前监狱民警的基本需求,按照《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和《监狱法》的相关要求,遵循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精神与物质相结合、组织目标和个人目标相结合及以人为本的原则,不断改革和完善监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