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未成年人犯罪于法不惧之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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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9月,全国性少年司法回顾与展望会曾提供这样一组数据:从2000年至2004年,在全国法院判决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14.18%的幅度逐年上升,截止到2005年7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比上一年同期增加了23.96%。在2000年至2004年间,在全国法院已经判决生效的“少年犯”中,被判5年以上刑期(重罪)的未成年人增加了7.68%,截止到2005年7月,这个数字比上一年同期增长了15.94%。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抢劫案件名列榜首,盗窃、故意伤害、强奸、寻衅滋事等刑事案件则紧随其后。
  一、危险年龄信号——14岁至17岁现象
  2006年7月16日,《南国都市报》报道:一名不满14周岁的少年莫小卫,由于行为不端、顽劣成性,家长管不了他,学校也无能为力。当小卫知道自己不到承担法律责任的年龄时,一时间竟然有恃无恐、在短短的15天内两次持刀伤人。而曾在广州疯狂劫财的“砍手党”团伙于今年落网后,警方惊奇地发现,这些手段凶狠的作案人年龄最大的20岁,最小的仅15岁。据相关统计显示,广东省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快速上升,其中在14岁至16岁初次实施犯罪行为的占81.6%,一些类似莫小卫式的孩子动了“要犯罪就得赶在14岁前”的念头,甚至叫嚣“不到14岁我怕谁?”出现了“危险的14岁现象”。2006年7月下旬,山东省平阳县农民高老汉因17岁的儿子涉嫌抢劫,特意找到主审法官求情,他说:“这个孩子俺真是管不了了,你们还是把他多关几年,改好了再放回来吧。”据平阳县法院2005年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来看,十六七岁的社会闲散人员占60%。未成年人从离校到就业这段时间极易惹事生非、寻衅滋事,这就是“危险的17岁现象”。14岁与17岁是两个标志性的年龄。从法律上看,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着刑法规定相应的刑事责任;年满16周岁的人,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其行为触犯法律,构成犯罪,就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为减轻刑事责任年龄人,对其犯罪法律规定予以相应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外,刑法还特别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从生理上看,14岁至17岁是未成年人是青春萌动时期,对人生世事的感知、探求心大增,他们富于激情,善于投入,易受感情的困惑和伤害。从心理上看,14岁至17岁的未成年人,已具有了强烈的自我意识,不愿受过多的限制与约束,他们自控力不足、承受力差,难以直面挫折与痛苦,好走极端。
  二、少年于法不惧——原因几何
  未成年人犯罪率居高不下,涉嫌暴力犯罪的案件呈上升趋势,是与法不敬、不畏有直接关系。首先,从道德方面看,善恶观的颠倒,羞耻心的淡化,使一些未成年人常常无视法律、屡屡以身试法。在那些涉案少年看来,暴力是力量的展示、强者的象征,恃强凌弱、崇尚暴力、称霸一方已无可厚非。其次,从信仰方面看,少年心中没有对法律的尊崇,法律至上的理念尚未形成。这使得未成年人缺乏规则意识,甚至认为守法是呆,自律是傻。现今的未成年人身上确实存在一种信仰上的危机,他们热衷于追随娱乐明星,追求时尚流行生活。法律似乎与其无关,故并不被其正视。我们今天的社会缺少的不是法律,而是缺少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法律不仅仅是一种规则、一种秩序和一种统治的工具,更重要的是,法律本身隐含着一种公平正义价值,代表着一种理想信念。我国的未成年人法律信仰的缺失,与成人的种种行为失范有关。现实生活中,成人们有太多的违规与越轨行为,未受到应有的惩处,这动摇、消弱了人们对法律、法规坚守的意志,也阻碍了未成年人对法律信仰的建立。从法制教育方面看,目前的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形式化问题严重,似乎普及一些法律知识,传授一些法条内容,就能提高人们的法律素质。可事实并非如此,特别是一些未成年人在懂得某些与其相关法律规定的内容后,加以曲解,甚至利用法律玩起了犯罪游戏,不以违法犯罪为恶为耻,以身试法,逐步堕落犯罪的深渊。
  三、关爱未成年人——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1、强化社会道德建设,使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胡锦涛主席提出的“八荣八耻”,是对新时期社会主义道德的深刻阐述,是推动精神文明建设的指针。要教育未成年人明辩善惡美丑,知晓是非荣辱,使有道德成为一种品质、一种追求。要让未成年人学会自律,自觉的以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我们的党政部门、教育组织,应完善褒扬与激励机制,加强媒体宣传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使道德建设全方位展开。
  2、要净化校园周边文化环境,清除不良社会现象对少年的侵袭。因此,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强化监管及处罚力度,杜绝网吧、? “三厅一社”容留、招揽未成年人娱乐的行为,防止丑恶低俗的社会现象侵蚀、毒化未成年人的身心。
  3、完善对罪错少年的帮教机制,使其洗心革面、脱胎换骨。家庭和学校作为未成年人监管和教育的前沿阵地,必须担起管理和教育的天职。对品德有瑕疵、性格有缺欠、行为有过错的少年,要对其予以充分地尊重和真诚地帮教,不能厌恶、排斥、孤立、甚至放弃,导致未成年人走向犯罪的深渊。要完善罪错少年的帮教机制,并设立了许多切实可行的对策,为迷途的少年回归社会奠定了根基。如为了避免“交叉感染”,有关部门规定,凡是可以由家长负责管教的未成年人,不送劳动教养和收容教养;对有罪错的在校生,一般不予治安拘留。我们要让未成年人深刻地感受到法律对其充满温情的人性关怀,只有这样,帮教才能使涉案少年洗心革面、脱胎换骨、重塑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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