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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引发于次贷危机的金融海啸是一种新型的金融危机,其发生机理与以往历次危机具有明显的差异。本文以新的视角深入剖析其复杂成因,结合大量危机事件带来的经验教训,讨论了改进当代监管的适宜模式,以防患于未然。
关键词:金融海啸;金融危机;次贷危机;金融监管
金融海啸区别于一般性金融危机的显著特点,是其冲击波频发、覆盖到全球。次贷危机已经爆发两年,回首以往可以发现,这次海啸波及的广度和深度一再超出人们的预期,其严重性和破坏性一再被低估。因而,只有摒弃传统的观点和分析框架,以新的视角深入剖析其形成原因,才能认清这次危机的本质,从而有助于对症下药,制定出有效的监管模式。
一、金融海啸的复杂成因
由于金融海啸在金融史上是首次出现,违反了人类现有的一般常识和既定观念,至今使得整个市场为之惊诧和迷惑不解。但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静下心来仔细追根溯源,我们发觉其发生的机理十分复杂,绝非某几个原因的简单叠加,而是多种因素长期积弊、交互影响、轻视治理而共同铸成的大错。
(一)多边博弈引发次级放贷过宽
次级贷款的违约行为是引发金融海啸的直接起因,但问题的复杂性就在于,促成这一行为的不仅仅是其体现者——购房借款人,还有政府、货币当局、放贷银行和贷款经纪商等。各种角色的参与者围绕各自的利益取向相互博弈,终于促成了美国有史以来覆盖范围最大、条件失之过宽的次级贷款发放。
政府为了彰显政绩,片面推行“居者有其屋”政策并制订拒贷罚款措施,对次贷的过宽发放起到了高压式的导向作用;
货币当局为了拉动经济,实行长期低息政策,形成资本市场较高的流动性和货币市场较低的借贷成本,为贷款机构得以利用短期资金为长期房贷融资这一非常危险的模式提供了宽松的市场条件;
放贷银行为了增加利润并顺应政策,热衷于通过资产证券化拓展房贷资金来源,同时借助各种形式的SPV(特设机构)将未来的次贷风险转嫁出去,放宽了对购房借款人的准入门限和信用纪录要求;
贷款经纪商为了扩大业务量,攫取更多的服务费和佣金,趋向有意或无意地放松对借款人的各种必要调查,并大大降低了贷款的标准。
购房借款人的超前消费观念、“寅吃卯粮”陋习、对房贷促销广告的轻信、对未来还贷压力的茫然、对房价上涨额永远超过还贷额的幻想、甚至加上“搭便车”、“走着瞧”等投机心理,使得次贷需求总量迅速攀升。
(二)多元参与带来责权利长链脆弱
对于未证券化的住房抵押贷款,其放贷银行本身就是风险的承担者,因此会自觉地对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进行严格审查,只要管理和经营谨慎,违约率一般很低。但这种只有一个债权债务环节的做法严重限制了银行信贷资产的流动性,并且随着信贷规模的不断增长,相应的各种风险也在不断累加。
为满足社会住房需求和银行转移风险的需要,房利美、房地美等专门收购银行按揭贷款的机构大胆创新,以住房抵押贷款为支撑发行MBS(按揭支持证券),开拓出住房贷款资金的新来源,降低了贷款利率和银行风险,形成由房贷发放一资产出售一证券发行三个环节组成的资金循环,大大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繁荣。
自90年代以来,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也逐利加入该循环,并由承销发展到自营,对证券化资产多次打包分级,推出CD0(担保债务凭证)等复杂衍生品;原本作为增信机构的保险公司MG等也开始大量经销与CDO相联系的CDS(信用违约互换),使原来的责权利长链至少增加到五个环节以上(见图1)。随着链条越拉越长,责权利关系变得模糊不清,约束松懈脆弱,面对各种风险极易断裂。这次金融危机恰好见证了该长链崩溃的全过程。
![](https://www.soolun.com/img/pic.php?url=http://img.resource.qikan.cn/qkimages/cems/cems200904/cems20090418-1-l.jpg)
(三)多次复合促使金融衍生品异化
由最初简单的资产证券MBS,到后来的衍生证券CDO、CDS,最后发展到多次打包的CD02、CD03等,今天“流程”复杂、“技术”含量高的金融产品基本上属于衍生品,而且大部分是多次衍生品,它们可以不断地用各种形式加以重新组合,变化多端。例如CDS不仅包装信贷资产,还能够用来包装其它各种金融资产。只有金融产品的设计者和发行者才真正知道它们的风险所在(严格地说有时就连他们自己也难以完全掌控这些衍生品的特性),众多金融从业人员也是往往不明就里,更何况作为交易对手的投资方。
各种证券化产品今天已被金融业视为新的利润增长点,在放任自流的监管大环境下,结果是大部分金融衍生品的生产和经销开始与融资便利、套期保值、分散风险这些良好的初衷背道而驰,走向了诚信经营和稳健经营的反面。一是想方设法从投资者兜里掏钱,二是各种金融机构互为利用、互相赚取利息和佣金,致使金融衍生品不断异化为某些金融机构掠夺社会财富的“快捷”工具和手段。然而搬起石头来反而砸了自己的脚,此番次贷危机带来的接连不断的损失就是它的直接苦果之一。
(四)多极逐利孳生信用评级失准
美国三大权威评级机构对次贷证券的评级失准,没有反映其真正的内在风险,从而误导了众多的投资者甚至监管者。评级机构的见利忘义是关键,结合其他构成因素、触发因素,共同造成了这一带有“催化剂”性质的弊端。
以赢利为目的的次贷衍生证券经过多次分解、组合并重新打包后,其复杂程度大为提高,加大了对其进行准确评级的难度,以及验证评级准确性的难度;
次贷证券的发起人、发行人从维护自我利益的角度出发,强烈希望提交评级的资产支持证券能够获得尽量高的评级,并以此作为选择评级机构和付费的条件;
商业化的评级机构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了承揽业务、留住客户并求得本身利润最大化,甘愿抛弃道德和原则,降低评级标准,发出误导他人的评级信息;
作为最后的增级措施,虽然要求增加保险公司提供外部担保,但后来的事实说明,危机发生时的趋同行为只会把保险公司也拉下水,而无助于风险的分散;
投资者面对复杂的次贷衍生证券,需要在高风险和高盈利之间做出高难度的抉择,而心理学和实践都证明了贪婪最容易让人丧失警惕、偏偏爱听信误导信息。
(五)多方趋同导致市场机制失效
新型金融危机给人印象最为深刻的一点是:市场机制仿佛在一夜之间突然失效了!连美国这样最为崇尚自由市场经济的国家,也不得不一次又一次频繁借助于政府的直接干预、连续注资,解救一批又一批濒临倒团的金融机构。市场机制是按照价值规律发挥作用的,而价值规律成立的前提是买卖双方利益取向的不同、决策行为的不同。当这些前提和条件一旦弱化或消亡,面对一个目标趋同、行为趋同的单一过程,市场机制自然会趋于失效。
卖方趋同:美国1999年颁布《格雷姆—里奇—布利雷法案》后完成了从严格的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的转变。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开始涉足金融衍生品交易。这样造成了业务归属证券业与信托业的投资银行、归属保险业的AIG、归属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房利美和房地美、再加上 银行业的各个大型机构,它们在同一个方向上进行创新竞争,致使决策模式趋同、市场行为趋同。如果在某一领域(如房贷证券化)产生失误,便会立即引起全局性危机。
买方趋同:金融衍生品的复杂性和规模效益使得其市场上的买方从一般企业、组织、散户转向以机构投资者为主。除了各种对冲基金、共同基金、养老基金外,投资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政策性金融机构也同时成了巨额持有者。这不但使得市场买方由社会各行业、各阶层大比例集中到金融业同一体系之内,而且使得买方与卖方的差异界限日益淡化,更加促成了决策模式的趋同、市场行为的趋同。
产品趋同:由于上述交易主体、交易目的的趋同,又带来了产品开发、产品设计的趋同。支撑证券化的资产池趋同、衍生证券的参数趋同、信用增级的方法趋同,甚至最后连产品的营销策略都在趋同。这种产品的趋同反过来又进一步加重了交易主体和交易目的的趋同。最终使得美国的房贷证券化虽然市场庞大,遍布到了全世界,’但却品种稀少、性质单一,市场相关性大大提高,一旦在某一品种上产生差错,极易引发连锁式系统性危机。
监管方法趋同:金融管制放开后,虽然美国的金融业迅速走向混业经营,但有效的监管制度并没有及时跟上。在投行、商行采取不同的监管政策取向下,各自领域内的具体监管措施单一,增加了趋同现象的发生。其中,对投资银行业务、金融衍生市场采取的是放任政策,企图无为而治;对商业银行虽然按照巴塞尔新协议实行了严格的监管,但过于统一的支柱要求条款、统一的风险控制模型、统一的IT处理流程等,却招来了所有受约束机构的行为趋同而导致市场瘫痪,自我调节机制失效。
二、金融海啸对当代监管的启示
金融海啸的复杂成因和发生机理,对现有金融监管的制度建设及其实施提出了严重的挑战,也为今后的金融监管提供了生动的借鉴素材。把握当代金融发展的脉搏。反思金融海啸带给我们的经验教训,可以在以下若干方面得到十分宝贵的启示。
(一)混业经营的大趋势呼唤统一监管
现代金融混业经营已成为世界性趋势,面对外来压力和提高自身国际竞争力的需要,我国走向混业经营也是必然。根据国外已有经验,对于混业经营实行统一监管具有明显优势:既可以减少摩擦成本和信息采集成本,改善督察质量,获得规模效益;也可以降低多重监管对金融创新的阻碍,弥补分业监管时的监管真空,从而提高监管水平和金融业整体竞争力。
但是,推进金融业的法制改革和借鉴外国的金融统合监管法,应当注意同我国现有的经济、法律、社会和文化环境相吻合。在实现混业经营的多种模式中,由于全能银行方式对于监管水平、内控制度、产权明晰、法制环境等方面都有较高的条件要求,所以我国现阶段并不适宜全能银行制。
现有实践表明,金融控股公司是适合我国的较好形式。应当优先发展以商业银行为主导的金融控股公司,并从法律上明确其性质和地位,规范其组建方式。建议国家制定专门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对其组织形式的性质、地位以及组建方式进行具体规定;亦可修改现有《公司法),作出相关专门规定,以求逐步建立适应我国的现代金融监管制度。
(二)市场机制频频失灵呼唤主动型监管
从短期看,由于监管体制变动的路径依赖和进行金融全方位改革所具有的复杂性,我国当前金融监管体制暂时不宜做过大改变,但可以在增强各监管机构独立性的同时完善更大范围的监管机制。特别是面对市场机制频频失灵,应当促进金融监管由被动型向主动型的转变。
这次金融风暴使加强监管机构的权威性和加大监管权限成为许多国家的现实选择。从可操作性出发,建议适时提升银、证、保“三监会”的法律地位,改变其事业单位性质,列为国务院行政部门序列,独立行使行政机构职责;并相应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之外制定独立的证券业、保险业等单行法规,以便与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相协调。
此外,还应建立具体的金融危机处置法规,提高金融监管的国内与国际合作能力,完善涉外金融监管法律机制。待条件与时机成熟后,再考虑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金融业监督管理法,全面就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和宗旨、金融监管体制、金融监管部门的职权与责任、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等各个方面做出规定。
(三)多种风险交迭演变呼唤动态化监管
现代金融产品及其交易的时变性、复杂性决定了金融监管应当不断做出调整,以适合市场发展的需求。而金融监管应具有的灵活性与现行金融立法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加强实时监管要解决金融法律法规的相对滞后问题,以利于实现动态化的金融监管。
金融产品的定价由于受到不完全信息的制约,有限理性的微观主体对其选择、追逐与投机,使得金融产品价格往往处于波动之中,风险增大,因而须提高对市场透明度的监管。应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实施细则,同时修订《证券法》、《公司治理准则》等法规中的相关条款,做好规定间的衔接,增加披露内容,创新披露监管方式,强化披露日常管理,切实提高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透明度。
另外,我国对信息披露缺少标准化的要求,给了某些上市公司扭曲真实、详细情况的可乘之机。同时,若披露时限过长,也容易使小道消息滋长蔓延,诱发内幕交易行为,使信息失去披露的意义。对此,建议我国借鉴日本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将信息披露的电子提交义务化,既能减轻监管机构的负担、提高监管效率,也可以减少披露义务人的披露成本,使投资者易于及时获取有效信息。
(四)法律、会计等多边问题呼唤协同式监管
作为现代经济核心的金融体系与很多方面均有关联,各类监管机构之间应加强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和解决金融问题的协同机制。例如,近年来高管薪酬大幅增长、奖励股票期权等做法是最有争议的难题之一,“金手铐”背后凸显的是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冲突,既涉及法律制度,也涉及会计准则。
美国和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对此均是一种程序导向的调控方式,在提出“必须合理”或“不得损害公司利益”等抽象要求后,把具体方案的制定与批准留给公司自行解决。而会计准则要求将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费用,回应投资者对其交易实质的关注,以求间接约束管理层的行权和获益。但是因股权激励而亏损的有关事件说明,单独实施法律制度或会计准则均无法有效约束管理层的自利行为。
所以,应协同法律制度和会计准则的控制功能,如在《公司法》里明确提出检验股票期权方案的“合理性”标准,同时将会计准则的适用、对股票期权实质的揭示一并纳入法律所规定的决策过程,将拟定、审查、批准股票期权方案时对董事、高管和相关专业人员勤勉尽责义务的要求具体化。构建与金融监管相适应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协同机制,以提高现代金融监管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前瞻性。
参考文献:
[1]钟伟.对次贷危机的十点反思[J].中国金融,2008(23).
[2]陆晓明.从金融产品异化角度解析次贷危机的特征、发展和前景[J].国际金融研究,2008(11).
[3]韩志国.金融危机向经济危机的传导之路[J].中国经济报告,2008(6).
[4]曾康霖.对金融风险、金融危机的理性认识过程[J].中国金融,2008(5).
关键词:金融海啸;金融危机;次贷危机;金融监管
金融海啸区别于一般性金融危机的显著特点,是其冲击波频发、覆盖到全球。次贷危机已经爆发两年,回首以往可以发现,这次海啸波及的广度和深度一再超出人们的预期,其严重性和破坏性一再被低估。因而,只有摒弃传统的观点和分析框架,以新的视角深入剖析其形成原因,才能认清这次危机的本质,从而有助于对症下药,制定出有效的监管模式。
一、金融海啸的复杂成因
由于金融海啸在金融史上是首次出现,违反了人类现有的一般常识和既定观念,至今使得整个市场为之惊诧和迷惑不解。但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静下心来仔细追根溯源,我们发觉其发生的机理十分复杂,绝非某几个原因的简单叠加,而是多种因素长期积弊、交互影响、轻视治理而共同铸成的大错。
(一)多边博弈引发次级放贷过宽
次级贷款的违约行为是引发金融海啸的直接起因,但问题的复杂性就在于,促成这一行为的不仅仅是其体现者——购房借款人,还有政府、货币当局、放贷银行和贷款经纪商等。各种角色的参与者围绕各自的利益取向相互博弈,终于促成了美国有史以来覆盖范围最大、条件失之过宽的次级贷款发放。
政府为了彰显政绩,片面推行“居者有其屋”政策并制订拒贷罚款措施,对次贷的过宽发放起到了高压式的导向作用;
货币当局为了拉动经济,实行长期低息政策,形成资本市场较高的流动性和货币市场较低的借贷成本,为贷款机构得以利用短期资金为长期房贷融资这一非常危险的模式提供了宽松的市场条件;
放贷银行为了增加利润并顺应政策,热衷于通过资产证券化拓展房贷资金来源,同时借助各种形式的SPV(特设机构)将未来的次贷风险转嫁出去,放宽了对购房借款人的准入门限和信用纪录要求;
贷款经纪商为了扩大业务量,攫取更多的服务费和佣金,趋向有意或无意地放松对借款人的各种必要调查,并大大降低了贷款的标准。
购房借款人的超前消费观念、“寅吃卯粮”陋习、对房贷促销广告的轻信、对未来还贷压力的茫然、对房价上涨额永远超过还贷额的幻想、甚至加上“搭便车”、“走着瞧”等投机心理,使得次贷需求总量迅速攀升。
(二)多元参与带来责权利长链脆弱
对于未证券化的住房抵押贷款,其放贷银行本身就是风险的承担者,因此会自觉地对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进行严格审查,只要管理和经营谨慎,违约率一般很低。但这种只有一个债权债务环节的做法严重限制了银行信贷资产的流动性,并且随着信贷规模的不断增长,相应的各种风险也在不断累加。
为满足社会住房需求和银行转移风险的需要,房利美、房地美等专门收购银行按揭贷款的机构大胆创新,以住房抵押贷款为支撑发行MBS(按揭支持证券),开拓出住房贷款资金的新来源,降低了贷款利率和银行风险,形成由房贷发放一资产出售一证券发行三个环节组成的资金循环,大大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繁荣。
自90年代以来,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也逐利加入该循环,并由承销发展到自营,对证券化资产多次打包分级,推出CD0(担保债务凭证)等复杂衍生品;原本作为增信机构的保险公司MG等也开始大量经销与CDO相联系的CDS(信用违约互换),使原来的责权利长链至少增加到五个环节以上(见图1)。随着链条越拉越长,责权利关系变得模糊不清,约束松懈脆弱,面对各种风险极易断裂。这次金融危机恰好见证了该长链崩溃的全过程。
![](https://www.soolun.com/img/pic.php?url=http://img.resource.qikan.cn/qkimages/cems/cems200904/cems20090418-1-l.jpg)
(三)多次复合促使金融衍生品异化
由最初简单的资产证券MBS,到后来的衍生证券CDO、CDS,最后发展到多次打包的CD02、CD03等,今天“流程”复杂、“技术”含量高的金融产品基本上属于衍生品,而且大部分是多次衍生品,它们可以不断地用各种形式加以重新组合,变化多端。例如CDS不仅包装信贷资产,还能够用来包装其它各种金融资产。只有金融产品的设计者和发行者才真正知道它们的风险所在(严格地说有时就连他们自己也难以完全掌控这些衍生品的特性),众多金融从业人员也是往往不明就里,更何况作为交易对手的投资方。
各种证券化产品今天已被金融业视为新的利润增长点,在放任自流的监管大环境下,结果是大部分金融衍生品的生产和经销开始与融资便利、套期保值、分散风险这些良好的初衷背道而驰,走向了诚信经营和稳健经营的反面。一是想方设法从投资者兜里掏钱,二是各种金融机构互为利用、互相赚取利息和佣金,致使金融衍生品不断异化为某些金融机构掠夺社会财富的“快捷”工具和手段。然而搬起石头来反而砸了自己的脚,此番次贷危机带来的接连不断的损失就是它的直接苦果之一。
(四)多极逐利孳生信用评级失准
美国三大权威评级机构对次贷证券的评级失准,没有反映其真正的内在风险,从而误导了众多的投资者甚至监管者。评级机构的见利忘义是关键,结合其他构成因素、触发因素,共同造成了这一带有“催化剂”性质的弊端。
以赢利为目的的次贷衍生证券经过多次分解、组合并重新打包后,其复杂程度大为提高,加大了对其进行准确评级的难度,以及验证评级准确性的难度;
次贷证券的发起人、发行人从维护自我利益的角度出发,强烈希望提交评级的资产支持证券能够获得尽量高的评级,并以此作为选择评级机构和付费的条件;
商业化的评级机构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了承揽业务、留住客户并求得本身利润最大化,甘愿抛弃道德和原则,降低评级标准,发出误导他人的评级信息;
作为最后的增级措施,虽然要求增加保险公司提供外部担保,但后来的事实说明,危机发生时的趋同行为只会把保险公司也拉下水,而无助于风险的分散;
投资者面对复杂的次贷衍生证券,需要在高风险和高盈利之间做出高难度的抉择,而心理学和实践都证明了贪婪最容易让人丧失警惕、偏偏爱听信误导信息。
(五)多方趋同导致市场机制失效
新型金融危机给人印象最为深刻的一点是:市场机制仿佛在一夜之间突然失效了!连美国这样最为崇尚自由市场经济的国家,也不得不一次又一次频繁借助于政府的直接干预、连续注资,解救一批又一批濒临倒团的金融机构。市场机制是按照价值规律发挥作用的,而价值规律成立的前提是买卖双方利益取向的不同、决策行为的不同。当这些前提和条件一旦弱化或消亡,面对一个目标趋同、行为趋同的单一过程,市场机制自然会趋于失效。
卖方趋同:美国1999年颁布《格雷姆—里奇—布利雷法案》后完成了从严格的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的转变。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开始涉足金融衍生品交易。这样造成了业务归属证券业与信托业的投资银行、归属保险业的AIG、归属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房利美和房地美、再加上 银行业的各个大型机构,它们在同一个方向上进行创新竞争,致使决策模式趋同、市场行为趋同。如果在某一领域(如房贷证券化)产生失误,便会立即引起全局性危机。
买方趋同:金融衍生品的复杂性和规模效益使得其市场上的买方从一般企业、组织、散户转向以机构投资者为主。除了各种对冲基金、共同基金、养老基金外,投资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政策性金融机构也同时成了巨额持有者。这不但使得市场买方由社会各行业、各阶层大比例集中到金融业同一体系之内,而且使得买方与卖方的差异界限日益淡化,更加促成了决策模式的趋同、市场行为的趋同。
产品趋同:由于上述交易主体、交易目的的趋同,又带来了产品开发、产品设计的趋同。支撑证券化的资产池趋同、衍生证券的参数趋同、信用增级的方法趋同,甚至最后连产品的营销策略都在趋同。这种产品的趋同反过来又进一步加重了交易主体和交易目的的趋同。最终使得美国的房贷证券化虽然市场庞大,遍布到了全世界,’但却品种稀少、性质单一,市场相关性大大提高,一旦在某一品种上产生差错,极易引发连锁式系统性危机。
监管方法趋同:金融管制放开后,虽然美国的金融业迅速走向混业经营,但有效的监管制度并没有及时跟上。在投行、商行采取不同的监管政策取向下,各自领域内的具体监管措施单一,增加了趋同现象的发生。其中,对投资银行业务、金融衍生市场采取的是放任政策,企图无为而治;对商业银行虽然按照巴塞尔新协议实行了严格的监管,但过于统一的支柱要求条款、统一的风险控制模型、统一的IT处理流程等,却招来了所有受约束机构的行为趋同而导致市场瘫痪,自我调节机制失效。
二、金融海啸对当代监管的启示
金融海啸的复杂成因和发生机理,对现有金融监管的制度建设及其实施提出了严重的挑战,也为今后的金融监管提供了生动的借鉴素材。把握当代金融发展的脉搏。反思金融海啸带给我们的经验教训,可以在以下若干方面得到十分宝贵的启示。
(一)混业经营的大趋势呼唤统一监管
现代金融混业经营已成为世界性趋势,面对外来压力和提高自身国际竞争力的需要,我国走向混业经营也是必然。根据国外已有经验,对于混业经营实行统一监管具有明显优势:既可以减少摩擦成本和信息采集成本,改善督察质量,获得规模效益;也可以降低多重监管对金融创新的阻碍,弥补分业监管时的监管真空,从而提高监管水平和金融业整体竞争力。
但是,推进金融业的法制改革和借鉴外国的金融统合监管法,应当注意同我国现有的经济、法律、社会和文化环境相吻合。在实现混业经营的多种模式中,由于全能银行方式对于监管水平、内控制度、产权明晰、法制环境等方面都有较高的条件要求,所以我国现阶段并不适宜全能银行制。
现有实践表明,金融控股公司是适合我国的较好形式。应当优先发展以商业银行为主导的金融控股公司,并从法律上明确其性质和地位,规范其组建方式。建议国家制定专门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对其组织形式的性质、地位以及组建方式进行具体规定;亦可修改现有《公司法),作出相关专门规定,以求逐步建立适应我国的现代金融监管制度。
(二)市场机制频频失灵呼唤主动型监管
从短期看,由于监管体制变动的路径依赖和进行金融全方位改革所具有的复杂性,我国当前金融监管体制暂时不宜做过大改变,但可以在增强各监管机构独立性的同时完善更大范围的监管机制。特别是面对市场机制频频失灵,应当促进金融监管由被动型向主动型的转变。
这次金融风暴使加强监管机构的权威性和加大监管权限成为许多国家的现实选择。从可操作性出发,建议适时提升银、证、保“三监会”的法律地位,改变其事业单位性质,列为国务院行政部门序列,独立行使行政机构职责;并相应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之外制定独立的证券业、保险业等单行法规,以便与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相协调。
此外,还应建立具体的金融危机处置法规,提高金融监管的国内与国际合作能力,完善涉外金融监管法律机制。待条件与时机成熟后,再考虑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金融业监督管理法,全面就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和宗旨、金融监管体制、金融监管部门的职权与责任、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等各个方面做出规定。
(三)多种风险交迭演变呼唤动态化监管
现代金融产品及其交易的时变性、复杂性决定了金融监管应当不断做出调整,以适合市场发展的需求。而金融监管应具有的灵活性与现行金融立法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加强实时监管要解决金融法律法规的相对滞后问题,以利于实现动态化的金融监管。
金融产品的定价由于受到不完全信息的制约,有限理性的微观主体对其选择、追逐与投机,使得金融产品价格往往处于波动之中,风险增大,因而须提高对市场透明度的监管。应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实施细则,同时修订《证券法》、《公司治理准则》等法规中的相关条款,做好规定间的衔接,增加披露内容,创新披露监管方式,强化披露日常管理,切实提高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透明度。
另外,我国对信息披露缺少标准化的要求,给了某些上市公司扭曲真实、详细情况的可乘之机。同时,若披露时限过长,也容易使小道消息滋长蔓延,诱发内幕交易行为,使信息失去披露的意义。对此,建议我国借鉴日本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将信息披露的电子提交义务化,既能减轻监管机构的负担、提高监管效率,也可以减少披露义务人的披露成本,使投资者易于及时获取有效信息。
(四)法律、会计等多边问题呼唤协同式监管
作为现代经济核心的金融体系与很多方面均有关联,各类监管机构之间应加强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和解决金融问题的协同机制。例如,近年来高管薪酬大幅增长、奖励股票期权等做法是最有争议的难题之一,“金手铐”背后凸显的是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冲突,既涉及法律制度,也涉及会计准则。
美国和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对此均是一种程序导向的调控方式,在提出“必须合理”或“不得损害公司利益”等抽象要求后,把具体方案的制定与批准留给公司自行解决。而会计准则要求将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费用,回应投资者对其交易实质的关注,以求间接约束管理层的行权和获益。但是因股权激励而亏损的有关事件说明,单独实施法律制度或会计准则均无法有效约束管理层的自利行为。
所以,应协同法律制度和会计准则的控制功能,如在《公司法》里明确提出检验股票期权方案的“合理性”标准,同时将会计准则的适用、对股票期权实质的揭示一并纳入法律所规定的决策过程,将拟定、审查、批准股票期权方案时对董事、高管和相关专业人员勤勉尽责义务的要求具体化。构建与金融监管相适应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协同机制,以提高现代金融监管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前瞻性。
参考文献:
[1]钟伟.对次贷危机的十点反思[J].中国金融,2008(23).
[2]陆晓明.从金融产品异化角度解析次贷危机的特征、发展和前景[J].国际金融研究,2008(11).
[3]韩志国.金融危机向经济危机的传导之路[J].中国经济报告,2008(6).
[4]曾康霖.对金融风险、金融危机的理性认识过程[J].中国金融,20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