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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继1979年颁布以来,于2012年迎来了第二次修改,将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使我国刑事诉讼法发生了质的飞跃。
关键词:惩罚犯罪;保障人权;
社会转型与体现转轨的不期而遇是当前中国发展的最主要特征,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中国已经步入一个高风险的社会,面临的社会风险日益增多,当社会风险的发生超出人类理性控制的范围并蕴积到一定程序时,便会把社会的发展推向失序、动荡的深渊。因此,需要准确认识转型期的社会秩序,掌握社会风险,平衡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不同需求,保持社会稳定,实现社会良性能动。
一、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
自1996年第一次修改以来,间隔十六年,对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突破性、前瞻性的修改,是适应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需要。新的刑事诉讼法既表达了有效惩罚犯罪的目的,又彰显了注重保障人权的理念。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条新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是新刑事诉讼法最大的亮点之一。从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定和修改的历程来看,它走过了从着眼惩罚犯罪到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变革,这样的变化是充分考虑了我国国情的现实状况,符合现代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要求。
二、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动态平衡
1、二者相辅相成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发展,初步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关键在于竞争,而竞争的方式和秩序均需要法律的保驾护航,才能使其主体的权利得以实现。刑诉法惩罚犯罪的同时加强人权保障,使公民权利在刑事诉讼中尽量不受或少受专门机关的非法侵犯,这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主体权利的观念完全相符。无论是法律的层面还是人性的角度,在惩罚犯罪的同时加强人权保障都是必要的,两者相辅相成并不矛盾。
2、体现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二者的平衡
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是我国的立国之本,它表达的是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全面落实该方略,就要国家生活、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均制度化、规范化,纳入法律的轨道,接受法律规范的调整和处理。目的是寻求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二者关系的最佳平衡点,通过对所有剥夺或者限制公民权利的行为都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依照具体的法律程序进行,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制约以及权力对权利的保障。具体到刑事活动领域,则要求在适用和执行刑法的过程、步骤上赋予权利人与国家司法机构相抗衡的力量与空间,使其有效抵御国家权力的不当侵扰或非法侵犯。美国的一位大法官说,“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和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我国新修改的刑诉法通过加强辩护权、调整强制措施、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无罪推定内容、重塑审判时限与程序、构建中国特色的刑事特别程序等系列行为调整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权利保护的深度和广度,慎防司法机关在追诉、惩罚犯罪活动中错误行使或故意滥用相关权力。
3、国际化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少数西方发达国家高呼所谓的“人权外交”、“人权无国界”,妄图以发展中国家人权现状与发达国家人权状况的不一致为突破口,暴力干涉我国等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内政。在这场看似无硝烟的国际人权斗争中,我们最有力的反击是让世界看到我们人权的真实状态。一方面要对不实报道或误解进行毫不让步的斗争,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客观而诚恳地面对我国在保障公民人权尤其是保障刑事人权方面的不足和亟需改进的问题。我国政府发表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曾明确指出,中国虽然在维护和促进人权方面已取得重大的成就,但是还存在着有待完善的地方;继续促进人权的发展,努力达到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所要求的实现充分人权的崇高目标,仍是中国人民和政府的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结合我国的刑事司法实务,在执法过程中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现象屡有发生,少数事件甚至达到严重的程度,在互联网等通讯手段发达的今天,这样的现象和问题极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此,针对刑事司法人权方面的缺陷,如不及时借刑事诉讼法修正的契机加以调整和完善的话,那它们必将会继续被少数发达国家攻击和诟病在国际人权的战斗中也将被置于被动的尴尬境地。
三、平衡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路径
1、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并重
新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具有双重性,一是惩罚犯罪,二是保障人权,二者并重,不可分割。任何过分注重其中一个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的做法,都是违背刑事诉讼法根本要旨的。刑事诉讼法作为刑法实现的唯一途径,当然要实现惩罚犯罪的目的,这是落实刑法的规定,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和谐的要求。过去,我们对刑事诉讼目的的认识存在偏差,过分强调惩罚犯罪的目的,忽略了对人权的保障,有时甚至不惜牺牲人权来夸大或达到所谓惩罚犯罪的目的,负面后果是,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滋生大量违法行为,且得不到有效遏制。在实践中必须做到,既要防止因为重视保障人权,而减弱惩罚犯罪的力度甚至畏首畏尾,不敢执法;又要避免因为强调惩罚犯罪,而削弱保障人权的力度甚至牺牲人权一味追求犯罪追诉率。
2、加强辩护权保障
加强保障辩护权,同样有利于在实践中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有机结合,化解社会矛盾。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宪法赋予的一项诉讼权利。新刑诉法明确提出了保障辩护权行使原则,放宽了法律援助的范围以及聘请辩护律师的主体范围,并将辩护的时间提前至侦查阶段,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保障了辩方对于削弱辩护职责履行的救济渠道等。强调辩护权,既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保证其能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同时也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的真相。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和保障辩护权的行使,例如,在收到案件时应及时告知权利人在案件所处的该阶段其可以行使的所有权利,包括案件处理阶段的知情权、辩护权、申请回避权、附带民事赔偿权等等;办理案件过程中,充分听取和核实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口头或书面的意见和线索;庭审前可以与辩护人交换意见,目的是为了全面掌握证据,使法律真实充分还原至客观真实。
3、坚持非法证据排除
新刑事诉讼法完善了证据制度。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内容,也是保证案件质量的基石。新刑诉法全方位地修改完善证据制度,并首次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和程序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搭建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基本框架。其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早在20世纪初就出现在美国的判例之中,此概念是在1914年美国的维克斯诉合众国一案中首次提出,可以说是维克斯奠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础。随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了一系列案例确立了“毒树之果”理论。从法律价值的角度考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是在尊重保障人权与有效惩罚犯罪之间建立平衡点。新刑事诉讼法对待该规则的态度是根据证据种类的不同,将强制排除模式与裁量排除模式相结合,折衷适用,该种方式更符合我国国情。
关键词:惩罚犯罪;保障人权;
社会转型与体现转轨的不期而遇是当前中国发展的最主要特征,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中国已经步入一个高风险的社会,面临的社会风险日益增多,当社会风险的发生超出人类理性控制的范围并蕴积到一定程序时,便会把社会的发展推向失序、动荡的深渊。因此,需要准确认识转型期的社会秩序,掌握社会风险,平衡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不同需求,保持社会稳定,实现社会良性能动。
一、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
自1996年第一次修改以来,间隔十六年,对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突破性、前瞻性的修改,是适应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需要。新的刑事诉讼法既表达了有效惩罚犯罪的目的,又彰显了注重保障人权的理念。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条新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是新刑事诉讼法最大的亮点之一。从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定和修改的历程来看,它走过了从着眼惩罚犯罪到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变革,这样的变化是充分考虑了我国国情的现实状况,符合现代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要求。
二、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动态平衡
1、二者相辅相成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发展,初步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关键在于竞争,而竞争的方式和秩序均需要法律的保驾护航,才能使其主体的权利得以实现。刑诉法惩罚犯罪的同时加强人权保障,使公民权利在刑事诉讼中尽量不受或少受专门机关的非法侵犯,这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主体权利的观念完全相符。无论是法律的层面还是人性的角度,在惩罚犯罪的同时加强人权保障都是必要的,两者相辅相成并不矛盾。
2、体现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二者的平衡
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是我国的立国之本,它表达的是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全面落实该方略,就要国家生活、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均制度化、规范化,纳入法律的轨道,接受法律规范的调整和处理。目的是寻求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二者关系的最佳平衡点,通过对所有剥夺或者限制公民权利的行为都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依照具体的法律程序进行,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制约以及权力对权利的保障。具体到刑事活动领域,则要求在适用和执行刑法的过程、步骤上赋予权利人与国家司法机构相抗衡的力量与空间,使其有效抵御国家权力的不当侵扰或非法侵犯。美国的一位大法官说,“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和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我国新修改的刑诉法通过加强辩护权、调整强制措施、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无罪推定内容、重塑审判时限与程序、构建中国特色的刑事特别程序等系列行为调整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权利保护的深度和广度,慎防司法机关在追诉、惩罚犯罪活动中错误行使或故意滥用相关权力。
3、国际化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少数西方发达国家高呼所谓的“人权外交”、“人权无国界”,妄图以发展中国家人权现状与发达国家人权状况的不一致为突破口,暴力干涉我国等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内政。在这场看似无硝烟的国际人权斗争中,我们最有力的反击是让世界看到我们人权的真实状态。一方面要对不实报道或误解进行毫不让步的斗争,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客观而诚恳地面对我国在保障公民人权尤其是保障刑事人权方面的不足和亟需改进的问题。我国政府发表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曾明确指出,中国虽然在维护和促进人权方面已取得重大的成就,但是还存在着有待完善的地方;继续促进人权的发展,努力达到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所要求的实现充分人权的崇高目标,仍是中国人民和政府的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结合我国的刑事司法实务,在执法过程中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现象屡有发生,少数事件甚至达到严重的程度,在互联网等通讯手段发达的今天,这样的现象和问题极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此,针对刑事司法人权方面的缺陷,如不及时借刑事诉讼法修正的契机加以调整和完善的话,那它们必将会继续被少数发达国家攻击和诟病在国际人权的战斗中也将被置于被动的尴尬境地。
三、平衡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路径
1、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并重
新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具有双重性,一是惩罚犯罪,二是保障人权,二者并重,不可分割。任何过分注重其中一个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的做法,都是违背刑事诉讼法根本要旨的。刑事诉讼法作为刑法实现的唯一途径,当然要实现惩罚犯罪的目的,这是落实刑法的规定,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和谐的要求。过去,我们对刑事诉讼目的的认识存在偏差,过分强调惩罚犯罪的目的,忽略了对人权的保障,有时甚至不惜牺牲人权来夸大或达到所谓惩罚犯罪的目的,负面后果是,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滋生大量违法行为,且得不到有效遏制。在实践中必须做到,既要防止因为重视保障人权,而减弱惩罚犯罪的力度甚至畏首畏尾,不敢执法;又要避免因为强调惩罚犯罪,而削弱保障人权的力度甚至牺牲人权一味追求犯罪追诉率。
2、加强辩护权保障
加强保障辩护权,同样有利于在实践中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有机结合,化解社会矛盾。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宪法赋予的一项诉讼权利。新刑诉法明确提出了保障辩护权行使原则,放宽了法律援助的范围以及聘请辩护律师的主体范围,并将辩护的时间提前至侦查阶段,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保障了辩方对于削弱辩护职责履行的救济渠道等。强调辩护权,既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保证其能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同时也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的真相。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和保障辩护权的行使,例如,在收到案件时应及时告知权利人在案件所处的该阶段其可以行使的所有权利,包括案件处理阶段的知情权、辩护权、申请回避权、附带民事赔偿权等等;办理案件过程中,充分听取和核实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口头或书面的意见和线索;庭审前可以与辩护人交换意见,目的是为了全面掌握证据,使法律真实充分还原至客观真实。
3、坚持非法证据排除
新刑事诉讼法完善了证据制度。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内容,也是保证案件质量的基石。新刑诉法全方位地修改完善证据制度,并首次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和程序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搭建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基本框架。其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早在20世纪初就出现在美国的判例之中,此概念是在1914年美国的维克斯诉合众国一案中首次提出,可以说是维克斯奠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础。随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了一系列案例确立了“毒树之果”理论。从法律价值的角度考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是在尊重保障人权与有效惩罚犯罪之间建立平衡点。新刑事诉讼法对待该规则的态度是根据证据种类的不同,将强制排除模式与裁量排除模式相结合,折衷适用,该种方式更符合我国国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