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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注册资本作为静态概念,其保证作用正在不断弱化。商事登记改革的本质就是对公权力与私权利边界的重新划定。聚焦注册资本“松绑”后的认缴制内涵,厘清认识误区,指引未来公司治理方向十分必要。
关键词:注册资本;认缴制;公司治理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7-0253
一、公司资本制度的内涵
公司从根本上讲就是一堆钱,通过运作产生更多的钱。其中,出钱的叫股东、赚钱的叫董事、盯着钱怎么运作的就是监事,这是典型的公司组织形式。关于如何把这堆钱聚集到一起的制度就是公司资本制度。资本制度有三种模式:
1.法定资本制:必须足额缴纳法律规定的数额作为公司的注册资本才能成立公司。如1993年《公司法》,以管制为主,市场门槛很高,私人资本很难进入。
2.授权资本制:法律授权给公司在章程里自主决定注册资本,股东只认缴一部分就可以成立公司,之后董事会有权接着筹集剩下的部分。
3.折衷资本制:由于上述资本制度各有缺陷,就产生很多互相借鉴的变异体,形成该制度。如2005年《公司法》,降低注册资本门槛,允许分期缴纳。
资本制度是公司最基本的制度之一。《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及新修订的《公司法》(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均对资本制度的“出资”环节做出重大改革,取消了注册资本实缴的门槛及验资程序。至此,我国的折衷资本制更偏向授权资本制。
二、对注册资本认缴制的认识
(一)法律渊源
1.《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十九条:法人商事主体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第二十条:……法人商事主体的投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法人商事主体承担责任。
2.新修订《公司法》:删去第七条第二款的“实收资本”;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二十六条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二)制度内涵
注册资本认缴制是指在公司设立阶段,无需实际缴纳出资股本,无需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股东仅需在章程、协议中自行约定认缴出资额、方式、期限、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等,并将认缴出资(总)额登记于“商事登记簿”即可完成设立出资的注册。
其中,认缴资本是指股东自行约定的、公司可能达到的股本总额,是股东对本人所应缴纳的全部股本的承诺和认可。从此,公司实收资本由验资制向自行申报制过渡,注册如申报与事实不符,股东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股东对注册资本缴付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就“商事登记簿”载明的认缴数额,以其认缴的注册资本承担法律责任,这也是保证法人主体资格的必备条件。
(三)实际出资责任
认缴制虽然意味着花一元钱就能注册公司,但并不意味可以不承担任何出资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是其承担责任的保证,股东也必须在认缴额度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认缴制的根本区别只不过是以前必须实际缴纳全部或者一部分钱来设立公司,而现在不用实际缴纳就可以设立公司,登记机关不再通过实收资本登记来督促缴资,而公司和股东依然须在认缴范围内承担出资责任。
从私法自治角度,公司制度作为一个“大合同”,实际出资就成为股东之间的必然要求与相互监督,亦是一份履行承诺以供未来担保,尤其是在债权人利益受损的时候。
从自愿备案角度,公司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实收资本备案。公司有着向公众和交易相对人展示自身实力的意愿,而公众和相对人也有获取对方资信的需求。这样的备案公示,不是行政监督,而是为双方搭建互信的平台。
(四)工商监管变革
就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的商事主体,其应当对注册资本实际缴纳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部门备案实收资本但不对其实际到资情况进行审查,所备案的实收资本不作为公司实际到资证明,仅通过向社会公示实收资本及验资证明的方式,由公众自行判断。因此,工商部门不再查处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两虚一逃”行为,股东间因出资矛盾引起纠纷、投诉,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诉讼途径解决。
对认缴登记后的实际缴资情况,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明示,并通过信用公示平台予以公示。工商部门根据投诉举报和依法抽查,对其公示年度报告不实的违法行为予以监管查处。
(五)三大误区厘清
注册资本认缴制是在公司设立降低门槛、鼓励更多人士步入创业之路的背景下提出,因此有人认为“一元钱的皮包公司将死灰复燃”、“注册公司后股东都不用拿钱出来”,这样的认识是不全面甚至是错误的,类似的担心也是多余的。
1.一元钱公司的有限性: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明确规定的(如银行、证券、期货、基金、保险等),即保留前置审批的行业部门,仍然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即使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认缴数额也有相应最低限额规定;厦门经济特区还对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出验资证明的要求。
2.皮包公司的无谓担忧:现行公司法对企业注册登记的门槛已经很低,最低只要三万元,推行认缴制度对现有制度的改变程度有限。工商登记仅仅是一个开始,随着企业的成长和发展,融资制度才是关键。认缴出资额的登记信息公示、实缴出资额的备案信息可查,以及出资责任的不可避免,将对皮包公司的“面纱”起到刺穿作用,因此,不宜过分夸大或担心认缴制的变革作用。
3.注册资本缴付违约追责:注册资本缴付的真实性由公司及其股东负责。股东未依公司章程实际缴付注册资本的,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当有限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时,一旦资不抵债,未缴足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先缴足注册资本,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法律责任。 在现有民商事法律框架下,相关当事人也已有了充分的救济途径。已按时缴足的股东以及公司本身均可向未依照章程或约定按时缴足注册资本的股东追究未出资的民事法律责任。
三、公司的未来治理之路
在一个取消限制的自由市场中,如果治理经营得好,公司就将有广阔的收益前景。
(一)存在的治理脱节问题
近年来,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的数量呈上升趋势。我国上市公司董事受处罚的数量,是世界各国中最多的之一。这说明我国现行公司法设立的治理结构,与现实需要完全脱节。
现行公司治理机构的缺陷归结起来表现为:重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全体成员的集体义务和责任,而忽视各个机构中个别人的义务和责任,致使个人的过错由公司承担,实际上将少数人的责任转嫁给了全体股东;重视追究高层决策者的责任,而忽略中层或基层的操作者和执行者、甚至是始作俑者的责任;在信息披露方面,重形式轻实质;重视董事会、股东大会这些形式上的主体,但对于左右公司事务的经理,在公司法上地位则是最卑微的管理人员,法律对其规定极其简要,其职权范围都可以由公司章程任意界定;而会计责任人的义务和责任,在公司法中是放在高管的范畴内一并带过,根本没有给予特殊的关注。
(二)建立陌生人机制的治理模式
现行公司治理无效在很大程度上与制度有关,但更与文化有关。中国是一个熟人社会,熟人之间很难建立起一种有效的监督机制。
有效的公司治理必须借助“陌生人机制”展开,即只能从公司外部展开,例如,独立董事委派、审计机构委派,通过某种外部的公共机构如证监会、证券业协会、独立董事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抽签委派,通过这种外部的公共性机构去强化公司内部治理,将监督变成一种“公共化的事业”,并在监督人员的薪酬、办公经费、人手配备等方面进行设计。
此外,要改变独立董事“虚职”的现象,必须大幅度提升独立董事的薪酬和待遇。独立董事由某个公共机构配备、公司将有关费用交由公共机构转移支付,这些费用要确保独立董事有较高的薪酬、有公务经费、使其能独立聘请会计师、律师作为监督团队,独立董事逐渐成为一种“职业”,监督专业化、团队化。
(三)引导建立债务担保体系
注册资本认缴制度改革后,应当加强市场信用建设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政府公权力退出,市场实现自治自律的情况下,债务担保和市场信用应当是多层次的,既有政府部门的信用监管,又有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还有市场主体自身的信用建设。积极引导行业协会和企业自律组织建立多种形式的债务担保和信用建设,如旅行社行业可以建立行业风险准备金,一旦发生事故,由风险准备金先行垫付;再比如创新企业经营保险业务,将一部分偶然的市场风险转移给行业和社会整体承担等,都能够完善市场信用,维持交易信心,促进社会投资,推动市场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陈海疆.平衡于市场效率与交易安全之间——关于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的几点思考[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3(07).
[2]王雪丹.有限责任公司资本认缴登记制度解析——以珠三角地区商事登记改革为研究中心[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06).
关键词:注册资本;认缴制;公司治理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7-0253
一、公司资本制度的内涵
公司从根本上讲就是一堆钱,通过运作产生更多的钱。其中,出钱的叫股东、赚钱的叫董事、盯着钱怎么运作的就是监事,这是典型的公司组织形式。关于如何把这堆钱聚集到一起的制度就是公司资本制度。资本制度有三种模式:
1.法定资本制:必须足额缴纳法律规定的数额作为公司的注册资本才能成立公司。如1993年《公司法》,以管制为主,市场门槛很高,私人资本很难进入。
2.授权资本制:法律授权给公司在章程里自主决定注册资本,股东只认缴一部分就可以成立公司,之后董事会有权接着筹集剩下的部分。
3.折衷资本制:由于上述资本制度各有缺陷,就产生很多互相借鉴的变异体,形成该制度。如2005年《公司法》,降低注册资本门槛,允许分期缴纳。
资本制度是公司最基本的制度之一。《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及新修订的《公司法》(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均对资本制度的“出资”环节做出重大改革,取消了注册资本实缴的门槛及验资程序。至此,我国的折衷资本制更偏向授权资本制。
二、对注册资本认缴制的认识
(一)法律渊源
1.《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十九条:法人商事主体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第二十条:……法人商事主体的投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法人商事主体承担责任。
2.新修订《公司法》:删去第七条第二款的“实收资本”;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二十六条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二)制度内涵
注册资本认缴制是指在公司设立阶段,无需实际缴纳出资股本,无需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股东仅需在章程、协议中自行约定认缴出资额、方式、期限、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等,并将认缴出资(总)额登记于“商事登记簿”即可完成设立出资的注册。
其中,认缴资本是指股东自行约定的、公司可能达到的股本总额,是股东对本人所应缴纳的全部股本的承诺和认可。从此,公司实收资本由验资制向自行申报制过渡,注册如申报与事实不符,股东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股东对注册资本缴付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就“商事登记簿”载明的认缴数额,以其认缴的注册资本承担法律责任,这也是保证法人主体资格的必备条件。
(三)实际出资责任
认缴制虽然意味着花一元钱就能注册公司,但并不意味可以不承担任何出资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是其承担责任的保证,股东也必须在认缴额度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认缴制的根本区别只不过是以前必须实际缴纳全部或者一部分钱来设立公司,而现在不用实际缴纳就可以设立公司,登记机关不再通过实收资本登记来督促缴资,而公司和股东依然须在认缴范围内承担出资责任。
从私法自治角度,公司制度作为一个“大合同”,实际出资就成为股东之间的必然要求与相互监督,亦是一份履行承诺以供未来担保,尤其是在债权人利益受损的时候。
从自愿备案角度,公司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实收资本备案。公司有着向公众和交易相对人展示自身实力的意愿,而公众和相对人也有获取对方资信的需求。这样的备案公示,不是行政监督,而是为双方搭建互信的平台。
(四)工商监管变革
就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的商事主体,其应当对注册资本实际缴纳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部门备案实收资本但不对其实际到资情况进行审查,所备案的实收资本不作为公司实际到资证明,仅通过向社会公示实收资本及验资证明的方式,由公众自行判断。因此,工商部门不再查处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两虚一逃”行为,股东间因出资矛盾引起纠纷、投诉,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诉讼途径解决。
对认缴登记后的实际缴资情况,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明示,并通过信用公示平台予以公示。工商部门根据投诉举报和依法抽查,对其公示年度报告不实的违法行为予以监管查处。
(五)三大误区厘清
注册资本认缴制是在公司设立降低门槛、鼓励更多人士步入创业之路的背景下提出,因此有人认为“一元钱的皮包公司将死灰复燃”、“注册公司后股东都不用拿钱出来”,这样的认识是不全面甚至是错误的,类似的担心也是多余的。
1.一元钱公司的有限性: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明确规定的(如银行、证券、期货、基金、保险等),即保留前置审批的行业部门,仍然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即使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认缴数额也有相应最低限额规定;厦门经济特区还对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出验资证明的要求。
2.皮包公司的无谓担忧:现行公司法对企业注册登记的门槛已经很低,最低只要三万元,推行认缴制度对现有制度的改变程度有限。工商登记仅仅是一个开始,随着企业的成长和发展,融资制度才是关键。认缴出资额的登记信息公示、实缴出资额的备案信息可查,以及出资责任的不可避免,将对皮包公司的“面纱”起到刺穿作用,因此,不宜过分夸大或担心认缴制的变革作用。
3.注册资本缴付违约追责:注册资本缴付的真实性由公司及其股东负责。股东未依公司章程实际缴付注册资本的,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当有限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时,一旦资不抵债,未缴足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先缴足注册资本,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法律责任。 在现有民商事法律框架下,相关当事人也已有了充分的救济途径。已按时缴足的股东以及公司本身均可向未依照章程或约定按时缴足注册资本的股东追究未出资的民事法律责任。
三、公司的未来治理之路
在一个取消限制的自由市场中,如果治理经营得好,公司就将有广阔的收益前景。
(一)存在的治理脱节问题
近年来,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的数量呈上升趋势。我国上市公司董事受处罚的数量,是世界各国中最多的之一。这说明我国现行公司法设立的治理结构,与现实需要完全脱节。
现行公司治理机构的缺陷归结起来表现为:重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全体成员的集体义务和责任,而忽视各个机构中个别人的义务和责任,致使个人的过错由公司承担,实际上将少数人的责任转嫁给了全体股东;重视追究高层决策者的责任,而忽略中层或基层的操作者和执行者、甚至是始作俑者的责任;在信息披露方面,重形式轻实质;重视董事会、股东大会这些形式上的主体,但对于左右公司事务的经理,在公司法上地位则是最卑微的管理人员,法律对其规定极其简要,其职权范围都可以由公司章程任意界定;而会计责任人的义务和责任,在公司法中是放在高管的范畴内一并带过,根本没有给予特殊的关注。
(二)建立陌生人机制的治理模式
现行公司治理无效在很大程度上与制度有关,但更与文化有关。中国是一个熟人社会,熟人之间很难建立起一种有效的监督机制。
有效的公司治理必须借助“陌生人机制”展开,即只能从公司外部展开,例如,独立董事委派、审计机构委派,通过某种外部的公共机构如证监会、证券业协会、独立董事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抽签委派,通过这种外部的公共性机构去强化公司内部治理,将监督变成一种“公共化的事业”,并在监督人员的薪酬、办公经费、人手配备等方面进行设计。
此外,要改变独立董事“虚职”的现象,必须大幅度提升独立董事的薪酬和待遇。独立董事由某个公共机构配备、公司将有关费用交由公共机构转移支付,这些费用要确保独立董事有较高的薪酬、有公务经费、使其能独立聘请会计师、律师作为监督团队,独立董事逐渐成为一种“职业”,监督专业化、团队化。
(三)引导建立债务担保体系
注册资本认缴制度改革后,应当加强市场信用建设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政府公权力退出,市场实现自治自律的情况下,债务担保和市场信用应当是多层次的,既有政府部门的信用监管,又有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还有市场主体自身的信用建设。积极引导行业协会和企业自律组织建立多种形式的债务担保和信用建设,如旅行社行业可以建立行业风险准备金,一旦发生事故,由风险准备金先行垫付;再比如创新企业经营保险业务,将一部分偶然的市场风险转移给行业和社会整体承担等,都能够完善市场信用,维持交易信心,促进社会投资,推动市场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陈海疆.平衡于市场效率与交易安全之间——关于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的几点思考[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3(07).
[2]王雪丹.有限责任公司资本认缴登记制度解析——以珠三角地区商事登记改革为研究中心[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