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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6-7833(2011)12-000-01
摘 要 时代在发展,法制在进步。舆论监督在积极促进司法公正的同时,也间接的损害了司法的独立性。当前国情之下,如何找寻二者和谐发展的契合点,从而更好的促进中国的法制改革是本文将要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 舆论监督 司法公正 司法独立 法制改革
一、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法律界定
所谓舆论,即多数人的共同意见。所谓监督,《辞海》有文“监察督促”之义。而舆论监督可理解为公民通过新闻媒体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众人物与公共利益有关事务的获悉与评议,从而促进社会机制正常的运行。
司法是法律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公正亦是法律公正的题中之义,更是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在我国,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它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二者的相互促进与发展则反映了司法公正的价值定位和取向。
二、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之探析
正如黑格尔所言“在公众舆论中,真理和无穷错误直接混杂在一起。”舆论由于其自身的公共性与争议性,古往今来,一直对司法公正有着辩证统一的影响。
(一)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
首先,中国自古即有“礼仪邦交”之说,然而,过度的权力集中影响了中国现行司法体制存的独立性。社会生活中,司法权受干扰处处可见。法官、检察官、律师在涉及权力部门或强权人物案件时,可能会屈服于各方的压力、难抵名利的诱惑,而忽视道德的底线,致使违法犯罪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舆论监督作为群众的眼睛,凝聚了众人的智慧和观点,是一支不可小视的社会力量,此时此刻如能介入其中,对司法活动中的不公正因素进行揭露和评议,则可在很大程度上抵制腐败公权力对司法的蚕食。
其次,法律始终是“正义”的象征,而正义的考察不以言语为标准,正所谓“行胜于言",见行而不明语。西方有句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这恰好印证了中国法律所要求的司法活动应努力做到透明化的旨意。舆论作为公信力的集合体,承载着民生的希望、社会的正义和国家的责任,将司法活动让群众知情,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的公正,努力实现道德与法律的有机结合。
再次,中国的法制建设起步较晚,相比于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存在严重的不足和较大的发展上升空间。中国法制体系的逐步完善离不开舆论监督的促进与多元。现实中,舆论监督为中国的法制改革形成了广泛的社会基础和社会认同,为中国法治的进步做出了卓越的贡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抒滨在检查宣传顾问座谈会上说:“新闻媒体的监督是改进和完善司法体制的良好促进剂,要依法保护新闻单位和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和舆论监督权。”我们有理由相信舆论监督会一直成为中国法制改革进程助推器和改良器!
(二)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消极影响
万物皆矛盾,舆论监督亦不例外。我们在看见舆论监督积极促进司法公正的同时,不可无视抑或忘却其内在的弊端对司法公正产生的不利影响。
一方面,从经济学角度看,市场经济具有自发性,新闻媒体作为市场经济利益洪流中的一颗沙石,难免要受其侵蚀影响。这在一定程度上致使些许媒体一味追求商业化,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过早、过深地涉入司法活动,从而片面或夸大案件事实,大肆炒作,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对社会、国家乃至司法的信心。无形之中,也给作为“第三人”的法官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使其很难做到程序公正、冷静审读。
另一方面,司法活动的进行奉行公正、公平、透明的宗旨,案件审理中,很多当事人单纯的借助舆论力量,趋利避害,从而尽快获得有益于自身的判决结果。众所周知,舆论常常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而将主观倾向带入司法活动无非于“引狼入室”。輿论的介入往往会改变案件的审理趋势,甚至会影响对被告人的惩罚力度,社会正义则难见光明。本人认为“李昌奎案”实属典型,在文明程度日益增加的当前,我们应慎用死刑,切实遵循法律而不受影响于舆论,一味执“杀人偿命,天经地义”之辞。如此而然,法制才会进步,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方可和谐共存与发展。
三、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之展望
在法制尚不完善,道德尚存模糊,信用严重缺失的今天,中国的法制建设离不开舆论监督,但也必须冷静的认识到,舆论监督虽为推进中国司法进步的必然之举,但绝非万能方案。
首先,我们知道,舆论监督作为司法外部监督,是一种“软监督”。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所说:内因决定外因,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任何一项权力,如果缺乏自身内部的克制和监督,走向低效、无序、腐败则会成为必然。
其次,文化具有开放性,法律属于文化,舆论亦属于文化。我们应重视并积极借鉴、引入其他国家法制之心得。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民主化愿望日渐强烈的今天,学习他国法治之长,创新有中国特色的现代科学舆论监督制度已成为时代之必然,众生之所盼。
四、结束语
当今国情之下,中国正迈着豪迈的步伐走向一个又一个奇迹,法制在进步,公民的幸福指数也在逐步提高。当然,中国的法制改革要的不仅仅是速度,更是一种诚信度和“温”度。作为公权力的主体,我们应放下自己的身份、地位,切实做到走进民生而服务社会,努力构建新世纪、新国貌下的法治国家。而作为私权利的舆论,凝聚了众人的思想和心声,不应趋利赴势,以新闻人的态度和责任感走进法制,融入法制,从而实现双方的和谐、并存、延续。
路漫漫其修远兮,中国的法制改革任重而道远。但我们坚信:博万家之长,取点滴之经,扬自身之优势,中国法制突破指日可待也。
参考文献:
[1]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2]陈力丹.舆论学—舆论导向研究.
[3]王利明.民法总论.
[4]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58(5).
摘 要 时代在发展,法制在进步。舆论监督在积极促进司法公正的同时,也间接的损害了司法的独立性。当前国情之下,如何找寻二者和谐发展的契合点,从而更好的促进中国的法制改革是本文将要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 舆论监督 司法公正 司法独立 法制改革
一、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法律界定
所谓舆论,即多数人的共同意见。所谓监督,《辞海》有文“监察督促”之义。而舆论监督可理解为公民通过新闻媒体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众人物与公共利益有关事务的获悉与评议,从而促进社会机制正常的运行。
司法是法律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公正亦是法律公正的题中之义,更是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在我国,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它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二者的相互促进与发展则反映了司法公正的价值定位和取向。
二、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之探析
正如黑格尔所言“在公众舆论中,真理和无穷错误直接混杂在一起。”舆论由于其自身的公共性与争议性,古往今来,一直对司法公正有着辩证统一的影响。
(一)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
首先,中国自古即有“礼仪邦交”之说,然而,过度的权力集中影响了中国现行司法体制存的独立性。社会生活中,司法权受干扰处处可见。法官、检察官、律师在涉及权力部门或强权人物案件时,可能会屈服于各方的压力、难抵名利的诱惑,而忽视道德的底线,致使违法犯罪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舆论监督作为群众的眼睛,凝聚了众人的智慧和观点,是一支不可小视的社会力量,此时此刻如能介入其中,对司法活动中的不公正因素进行揭露和评议,则可在很大程度上抵制腐败公权力对司法的蚕食。
其次,法律始终是“正义”的象征,而正义的考察不以言语为标准,正所谓“行胜于言",见行而不明语。西方有句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这恰好印证了中国法律所要求的司法活动应努力做到透明化的旨意。舆论作为公信力的集合体,承载着民生的希望、社会的正义和国家的责任,将司法活动让群众知情,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的公正,努力实现道德与法律的有机结合。
再次,中国的法制建设起步较晚,相比于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存在严重的不足和较大的发展上升空间。中国法制体系的逐步完善离不开舆论监督的促进与多元。现实中,舆论监督为中国的法制改革形成了广泛的社会基础和社会认同,为中国法治的进步做出了卓越的贡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抒滨在检查宣传顾问座谈会上说:“新闻媒体的监督是改进和完善司法体制的良好促进剂,要依法保护新闻单位和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和舆论监督权。”我们有理由相信舆论监督会一直成为中国法制改革进程助推器和改良器!
(二)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消极影响
万物皆矛盾,舆论监督亦不例外。我们在看见舆论监督积极促进司法公正的同时,不可无视抑或忘却其内在的弊端对司法公正产生的不利影响。
一方面,从经济学角度看,市场经济具有自发性,新闻媒体作为市场经济利益洪流中的一颗沙石,难免要受其侵蚀影响。这在一定程度上致使些许媒体一味追求商业化,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过早、过深地涉入司法活动,从而片面或夸大案件事实,大肆炒作,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对社会、国家乃至司法的信心。无形之中,也给作为“第三人”的法官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使其很难做到程序公正、冷静审读。
另一方面,司法活动的进行奉行公正、公平、透明的宗旨,案件审理中,很多当事人单纯的借助舆论力量,趋利避害,从而尽快获得有益于自身的判决结果。众所周知,舆论常常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而将主观倾向带入司法活动无非于“引狼入室”。輿论的介入往往会改变案件的审理趋势,甚至会影响对被告人的惩罚力度,社会正义则难见光明。本人认为“李昌奎案”实属典型,在文明程度日益增加的当前,我们应慎用死刑,切实遵循法律而不受影响于舆论,一味执“杀人偿命,天经地义”之辞。如此而然,法制才会进步,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方可和谐共存与发展。
三、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之展望
在法制尚不完善,道德尚存模糊,信用严重缺失的今天,中国的法制建设离不开舆论监督,但也必须冷静的认识到,舆论监督虽为推进中国司法进步的必然之举,但绝非万能方案。
首先,我们知道,舆论监督作为司法外部监督,是一种“软监督”。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所说:内因决定外因,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任何一项权力,如果缺乏自身内部的克制和监督,走向低效、无序、腐败则会成为必然。
其次,文化具有开放性,法律属于文化,舆论亦属于文化。我们应重视并积极借鉴、引入其他国家法制之心得。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民主化愿望日渐强烈的今天,学习他国法治之长,创新有中国特色的现代科学舆论监督制度已成为时代之必然,众生之所盼。
四、结束语
当今国情之下,中国正迈着豪迈的步伐走向一个又一个奇迹,法制在进步,公民的幸福指数也在逐步提高。当然,中国的法制改革要的不仅仅是速度,更是一种诚信度和“温”度。作为公权力的主体,我们应放下自己的身份、地位,切实做到走进民生而服务社会,努力构建新世纪、新国貌下的法治国家。而作为私权利的舆论,凝聚了众人的思想和心声,不应趋利赴势,以新闻人的态度和责任感走进法制,融入法制,从而实现双方的和谐、并存、延续。
路漫漫其修远兮,中国的法制改革任重而道远。但我们坚信:博万家之长,取点滴之经,扬自身之优势,中国法制突破指日可待也。
参考文献:
[1]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2]陈力丹.舆论学—舆论导向研究.
[3]王利明.民法总论.
[4]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5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