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法对中国人格尊严的塑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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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6-7833(2011)12-000-01
  
   摘要 随着国家民主政治发展,社会文明进步,公民意识也越来越突显,使得道德规范不断更新、重构,更多的学者也开始重新审视人的尊严及其实现。本文将从能动行政诉讼法角度,探讨行政诉讼法对人格尊严的影响,进而考量法律正义的实现程度、法律价值与人文价值的取舍,预测法律的价值导向、以及行政诉讼法未来的完善空间。
   关键词 人格 尊严 行政诉讼法 塑造
   一、行政诉讼法与人格尊严
   关于人格尊严的专著论述有很多,综合来看,人格尊严“是人的主体地位、个性特征、独立性和社会地位的综合反映,是行为与精神活动的自由和利益的完整性标志”;人格尊严是人权的基本,必然也包含自由、平等、福利、人道、安全等道德上“应当”的人的利益。
   (一)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来看,法律本身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而作为公民,社会上并没有哪一个组织和社会团体专门从事为行政诉讼提供法律援助,与行政机关的诉讼资源相比,就首先是不平等的。诉讼地位不平等,使得当事人从思想起源上,即默认了人格尊严存在等级性。
   (二)从受案范围来看,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五十四条第四款,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显然,对行政案件的受理主要以合法性审查为主,合理性审查只是以辅助形式存在并仅限于行政处罚中。可见,这种审查方式不仅不利于对公民权利的全面维护,而且也不利于对行政权的有效监督。
   (三)从举证责任分配和人民法院对证据的收集方面来看,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并没有直接规定调取不利与行政机关的证据还是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证据,而实际中法院调取的往往是后者。也就是说在诉讼双方刚刚坐在天平两端,天平便有意识地朝一边倾倒。这时,公平的实现便具有不安全因素,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保护便成为统治者美化自我的工具。
   (四)从被告重作具体行政行为的限制来看,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不及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失的,可以限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可以看出,法院对于应履行职责的期限应当指定,但究竟那些不属于特殊情況难于确定却没有说明,即法院有充分理由可以不限定不指定。公民权利的实现并不是一种普遍的合理的状态,对于行政机关对裁判的执行情况当事人除了请求司法建议并没有有效的监督权和救济权,个人人格尊严的实现只能寄托与行政机关的“施恩”,这种尊严缺乏保障。
   正因为在整个行政诉讼中,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公平、不确定因素,人的自我意识和独立人格完全被忽视了,取而代之的是纯粹的利益驱动。也有的当事人在屡告不赢或赢了却难以执行的情形下,退而求其次,采取放任态度,人格的实现变成了义务的履行。
   二、行政诉讼法对中国人格尊严的再塑造
   人格尊严体现着法律对人的关怀,一部文明、进步的法律能够引导社会形成尊重他人人格尊严的法制意识和良好风尚。除行政诉讼法法条本身,行政诉讼法在整体制度的设计上也存在不足。例如:
   (一)在受案范围方面,法律仅赋予公民在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后的诉权,只有在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到公民利益之后,行政相对人才能到法院去起诉。没有先行起诉对抗的权利,这是对公民利益的漠视,对人格尊严的肆意践踏,更暴露了行政诉讼法调整的滞后性。
   (二)在起诉方面,许多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交叉重合,究竟向哪个审判庭起诉,不仅普通公民很难区分,甚至法院中的不同审判庭也出现过互相推委,或者互相争夺的情况,公民在诉讼之初则会产生一种怀疑心理,这种怀疑是对司法的不信任,更是对维护自身利益抱有否定态度。
   (三)在法院内部决定事项中,并没有赋予相对人参与权和话语权。例如法院收到起诉状可以直接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直接决定送往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一审二审的审理期限延长,直接由一审法院报高级法院或最高法院决定;等等。在行政诉讼中本已经处于不利地位的公民,其参与自由和言论自由于法无据,这反映了行政诉讼法制度设计的不公平性。
   人格尊严的实现一方面依赖于人格主体的内在自觉和主观努力,另一方面也需要外部环境的支持与保障。追求义务本位,重整体轻个人的价值理念长期渗透在整个国家的道德规范、法律制度和政治目标中。因此,对于人格尊严的塑造,首先需要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和守法者在其观念上提高对于人格尊严的认识和理解。以行政诉讼法为例,立法者和司法者应当从多价值层面衡量行政诉讼法对于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取舍,公民的权利主张范围是否过窄,对主张权利的资格赋予是否苛刻,公民的诉讼权能是否有效维护,诉讼自由是否得到充分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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