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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是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是国家监督体系中最具有法律效力和最高层次的监督。在县、区级人大的日常工作中,采取形式最多、内容最全面、工作实效最能体现出来的就是监督权的运用。人大监督具体是指对“一府两院”《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人大决定、决议的贯彻,工作情况的开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如何全面贯彻落实《监督法》,依法行使好监督权,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实效,更好地发挥人大监督对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维护人民利益的作用,这是摆在我们人大工作者面前最为关注和最需要积极探索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存在的问题
1、监督方式缺乏创新。在县、区级人大及常委会现有的监督工作方式中,主要有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组织代表视察,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控告和申诉等,而法律规定较严厉的如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和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却很少运用,这就使法律赋予人大的监督权力实际运用不到位,表现出监督方式单一化、监督的过程模式化、监督效果一般化的等方面的问题,给人们最直接的印象便是人大监督程序性监督多于实质性的监督。
2、监督工作力度不够。近几年,县、区人大及常委会组织开展的代表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有时仍存在着走过场的现象。一些视察、检查和调研,只是停留在常规性的走走看看,听听议议,提出的意见笼统、抽象、操作性不强,监督效果不明显。特别是缺少对政府职能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依法、认真、有效地履行了应尽的职责实施的监督,对存在的问题,只提些原则性的意见,在不同程序操作过程中都存在着不敢和不愿碰硬的普遍现象。
3、监督效果有些空泛。在监督内容的选择上,视野不够开阔,没以全面地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影响社会和谐、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作为监督重点,特别是对于一些敏感问题,如被任命干部的违法行政、决策失误等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即使发现后也不能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有不愿监督的思想做祟,以及在监督过程中,有避重就轻的倾向,监督缺乏深度和高度,效果流于空泛。
二、主要原因
1、监督体制不协调。自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颁布实施以来,从县、区人大监督工作实际情况来看,各级党委虽然加强和改善了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但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仍时有发生,问题并没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如:政府在开展某项重大经济工作时,往往与本级党委联合行文,以示工作的重要性,由此便造成党政不分和以党代政的非正常现象,使人大及常委会监督对象复杂化,难以开展监督。同时,人大在法律上、理论上应有的权力与现实中拥有的权力相差较大,这就不同程度的影响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应有的权威和地位,增加了监督的难度。
2、监督主体在行使监督职权时不果断。虽然人大及其常委会是行使监督职权的主体,法律赋予其有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和监督权三大职权,但由于种种原因,在实际监督工作中,仍存在不敢或不愿开展监督的思想顾虑,存在着怕涉及到党委,被误认为“与党委不保持一致”,怕得罪“一府两院”,认为是不支持“一府两院”工作等等,从而极大地削弱了监督的力度。在监督中有时发现问题,但由于处理不果断、不及时、不到位,忽视问题的整改、反馈和再落实,也会使监督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像这种监督已经监督,而问题还是问题的现象有时仍然存在,也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尊严和人大权威。
3、个别被监督部门人大意识不明朗。有的部门认为人大对其行使监督权是对其不信任,影响和干扰了他们的工作,是在“找毛病”、“挑刺”。所以对人大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有抵触情绪。还有的部门认为人大开展的监督活动不过是走走程序,过过场面,代表一撤,意见便束之高阁。因此,有些被监督部门既不能正确看待人大监督工作,也不能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为此,对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便置之不理或敷衍了事,致使人大的监督效果难以做到准确、及时、到位。
三、建议对策
1、要坚持党的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来统领人大工作,摆正位置,强化大局意识,围绕地方中心工作,制订人大工作计划,确定工作重点,保证人大工作的正确方向。认真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依法行使任免权,适时把区委事关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通过法定程序变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意志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例如:罗庄区自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以来,区委就两次召开人大工作会议,出台了《中共罗庄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意见》,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达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的统一。同时,也要把监督与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如:罗庄区十六届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2007年,针对全区实际提出了新农村建设要与城乡一体化发展相结合、要与办事处驻地和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相结合、要与城中村和旧村改造相结合等建议,向区委作了专门汇报,所提建议被区委采纳,从加强组织领导、城乡规划、资金支持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有力地促进了全区新农村建设。另外,人大监督工作的重大事项,人大常委会即将通过的决议、决定,事前都要及时主动地通过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同级党委请示汇报,积极争取党委的理解和支持,自觉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从而使问题尽快得到解决。
2、要强化人大监督意识,着眼于重要法规的贯彻实施,监督与支持有机结合,依法行使监督权。做到不但要善于监督,还要敢于监督,勇于监督,排除干扰和阻力,提高监督实效。坚持用支持的思维考虑监督,以支持的方式开展监督,使监督的过程成为统一思想,形成共识、相互理解、彼此支持的过程,使人大的监督工作与“一府两院”的工作形成合力,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司法公正。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既要制约、监督,又要支持、促进,是寓支持、促进于制约、监督之中。另外,要通过多种渠道,对人大制度监督工作进广泛宣传,实施群众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提高全社会对人大工作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自觉接受监督良好氛围。
3、突出监督权的刚性,形成人大监督的威慑力。在行使监督职权过程中,要突出刚性监督,努力做到“四能”,即:一能问,凡是属于人大监督职权范围的有关涉及到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焦点问题都要进行深入细致了解,主动能问,敢于过问;二能议,对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报告,要做到会前潜心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搞好专项视察,在集中审议时要站在维护广大人民利益的高度,合理运用制度规范和保障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立场,提出有针对性、合理的、切实可行和能见实效的批评和意见和建议;三能管,就是对在视察和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违纪的工作人员及在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的单位,要妥善运用质询、询问、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严厉的监督手段,适时展现监督威严性和权威性;四能查,就是对“一府两院”是否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要做到能查、会查、善查、常查、敢查,对于百姓反映的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要敢于检查、调查,并督促相关部门严厉惩处。
4、要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使监督方式、方法更加灵活、丰富、有效。除现有的视察、审议报告、执法检查等监督方式外,还要因地制宜运用各种方式和形式,不断加强监督深度,加大监督力度。要善于把人大监督同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纪检监督结合起来,同建立健全政府的层级监督和“两院”的内部监督结合起来,要善于将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力量,融于人大行使监督之中,聘请有关专家或专业人员参与执法检查、视察等,从而增加人大监督实力,为提高监督工作实效打下良好的基础。如:罗庄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在2005年组织对“一府两院”组成人员和市属分支机构行政执法部门共32个单位的35名同志进行了述职评议,将评议结果和评议意见向被评议人员如实反馈,对成绩突出的13名同志授予了“人民满意公务员”称号。这项工作得到了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达到了加强监督,促进工作的目的,收到了良好的监督效果。
5、要切实抓好跟踪问责制,确保将监督工作落到实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监督职权过程中,针对“一府两院”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后,要坚持跟踪检查,抓好落实工作。对有些部门对人大的监督意见处之应付、敷衍塞责或完全不执行的,督促有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尽快纠正。要将监督意见的落实情况与干部的任用考核相结合,必要时动用刚性监督手段,确保监督不走过场,监督不讲情面,监督必出结果,切实取得成效。真正做到议必决、决必行、行必果,从而保障人大监督的权威性。
6、要加强人大及常委会的自身建设,努力提高依法监督的水平。要提高监督实效,就必须充分发挥好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机关工作人员三个群体的作用。首先,要努力发挥好人大代表的作用,人大代表来自人民,人大工作主体是代表,人大工作开展靠代表,其作用发挥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大工作的质量。一是坚持密切与代表的联系,加强对代表执行职务的服务;二是认真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三是充分发挥代表在闭会期间的作用,使常委会的工作体现代表的意愿,进而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其次,要努力发挥好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集体作用。由于宪法、监督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职权,必须由人大机关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体行使,代表和委员个人无权行使这些职权。因此,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按各自的专业情况,安排到各专门委员会中,发挥其专长,为提高常委会审议质量奠定基础。再次,要发挥好人大机关工作人员的作用。要把人大队伍建设摆上重要位置,加强人大机关干部的交流,使干部觉得在人大工作有干头、有奔头、有前途。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多深入实际和基层,加强调研,统筹各方利益,增强常委会各项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要强化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使其做到知法、懂法,并严格依法办事,成为政治坚定、业务精通、讲求实效的干部队伍。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积极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当好参谋和助手,确保人大及常委会监督工作落实到处,取得实效。
一、存在的问题
1、监督方式缺乏创新。在县、区级人大及常委会现有的监督工作方式中,主要有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组织代表视察,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控告和申诉等,而法律规定较严厉的如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和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却很少运用,这就使法律赋予人大的监督权力实际运用不到位,表现出监督方式单一化、监督的过程模式化、监督效果一般化的等方面的问题,给人们最直接的印象便是人大监督程序性监督多于实质性的监督。
2、监督工作力度不够。近几年,县、区人大及常委会组织开展的代表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有时仍存在着走过场的现象。一些视察、检查和调研,只是停留在常规性的走走看看,听听议议,提出的意见笼统、抽象、操作性不强,监督效果不明显。特别是缺少对政府职能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依法、认真、有效地履行了应尽的职责实施的监督,对存在的问题,只提些原则性的意见,在不同程序操作过程中都存在着不敢和不愿碰硬的普遍现象。
3、监督效果有些空泛。在监督内容的选择上,视野不够开阔,没以全面地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影响社会和谐、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作为监督重点,特别是对于一些敏感问题,如被任命干部的违法行政、决策失误等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即使发现后也不能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有不愿监督的思想做祟,以及在监督过程中,有避重就轻的倾向,监督缺乏深度和高度,效果流于空泛。
二、主要原因
1、监督体制不协调。自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颁布实施以来,从县、区人大监督工作实际情况来看,各级党委虽然加强和改善了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但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仍时有发生,问题并没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如:政府在开展某项重大经济工作时,往往与本级党委联合行文,以示工作的重要性,由此便造成党政不分和以党代政的非正常现象,使人大及常委会监督对象复杂化,难以开展监督。同时,人大在法律上、理论上应有的权力与现实中拥有的权力相差较大,这就不同程度的影响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应有的权威和地位,增加了监督的难度。
2、监督主体在行使监督职权时不果断。虽然人大及其常委会是行使监督职权的主体,法律赋予其有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和监督权三大职权,但由于种种原因,在实际监督工作中,仍存在不敢或不愿开展监督的思想顾虑,存在着怕涉及到党委,被误认为“与党委不保持一致”,怕得罪“一府两院”,认为是不支持“一府两院”工作等等,从而极大地削弱了监督的力度。在监督中有时发现问题,但由于处理不果断、不及时、不到位,忽视问题的整改、反馈和再落实,也会使监督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像这种监督已经监督,而问题还是问题的现象有时仍然存在,也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尊严和人大权威。
3、个别被监督部门人大意识不明朗。有的部门认为人大对其行使监督权是对其不信任,影响和干扰了他们的工作,是在“找毛病”、“挑刺”。所以对人大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有抵触情绪。还有的部门认为人大开展的监督活动不过是走走程序,过过场面,代表一撤,意见便束之高阁。因此,有些被监督部门既不能正确看待人大监督工作,也不能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为此,对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便置之不理或敷衍了事,致使人大的监督效果难以做到准确、及时、到位。
三、建议对策
1、要坚持党的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来统领人大工作,摆正位置,强化大局意识,围绕地方中心工作,制订人大工作计划,确定工作重点,保证人大工作的正确方向。认真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依法行使任免权,适时把区委事关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通过法定程序变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意志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例如:罗庄区自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以来,区委就两次召开人大工作会议,出台了《中共罗庄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意见》,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达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的统一。同时,也要把监督与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如:罗庄区十六届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2007年,针对全区实际提出了新农村建设要与城乡一体化发展相结合、要与办事处驻地和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相结合、要与城中村和旧村改造相结合等建议,向区委作了专门汇报,所提建议被区委采纳,从加强组织领导、城乡规划、资金支持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有力地促进了全区新农村建设。另外,人大监督工作的重大事项,人大常委会即将通过的决议、决定,事前都要及时主动地通过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同级党委请示汇报,积极争取党委的理解和支持,自觉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从而使问题尽快得到解决。
2、要强化人大监督意识,着眼于重要法规的贯彻实施,监督与支持有机结合,依法行使监督权。做到不但要善于监督,还要敢于监督,勇于监督,排除干扰和阻力,提高监督实效。坚持用支持的思维考虑监督,以支持的方式开展监督,使监督的过程成为统一思想,形成共识、相互理解、彼此支持的过程,使人大的监督工作与“一府两院”的工作形成合力,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司法公正。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既要制约、监督,又要支持、促进,是寓支持、促进于制约、监督之中。另外,要通过多种渠道,对人大制度监督工作进广泛宣传,实施群众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提高全社会对人大工作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自觉接受监督良好氛围。
3、突出监督权的刚性,形成人大监督的威慑力。在行使监督职权过程中,要突出刚性监督,努力做到“四能”,即:一能问,凡是属于人大监督职权范围的有关涉及到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焦点问题都要进行深入细致了解,主动能问,敢于过问;二能议,对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报告,要做到会前潜心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搞好专项视察,在集中审议时要站在维护广大人民利益的高度,合理运用制度规范和保障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立场,提出有针对性、合理的、切实可行和能见实效的批评和意见和建议;三能管,就是对在视察和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违纪的工作人员及在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的单位,要妥善运用质询、询问、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严厉的监督手段,适时展现监督威严性和权威性;四能查,就是对“一府两院”是否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要做到能查、会查、善查、常查、敢查,对于百姓反映的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要敢于检查、调查,并督促相关部门严厉惩处。
4、要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使监督方式、方法更加灵活、丰富、有效。除现有的视察、审议报告、执法检查等监督方式外,还要因地制宜运用各种方式和形式,不断加强监督深度,加大监督力度。要善于把人大监督同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纪检监督结合起来,同建立健全政府的层级监督和“两院”的内部监督结合起来,要善于将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力量,融于人大行使监督之中,聘请有关专家或专业人员参与执法检查、视察等,从而增加人大监督实力,为提高监督工作实效打下良好的基础。如:罗庄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在2005年组织对“一府两院”组成人员和市属分支机构行政执法部门共32个单位的35名同志进行了述职评议,将评议结果和评议意见向被评议人员如实反馈,对成绩突出的13名同志授予了“人民满意公务员”称号。这项工作得到了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达到了加强监督,促进工作的目的,收到了良好的监督效果。
5、要切实抓好跟踪问责制,确保将监督工作落到实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监督职权过程中,针对“一府两院”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后,要坚持跟踪检查,抓好落实工作。对有些部门对人大的监督意见处之应付、敷衍塞责或完全不执行的,督促有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尽快纠正。要将监督意见的落实情况与干部的任用考核相结合,必要时动用刚性监督手段,确保监督不走过场,监督不讲情面,监督必出结果,切实取得成效。真正做到议必决、决必行、行必果,从而保障人大监督的权威性。
6、要加强人大及常委会的自身建设,努力提高依法监督的水平。要提高监督实效,就必须充分发挥好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机关工作人员三个群体的作用。首先,要努力发挥好人大代表的作用,人大代表来自人民,人大工作主体是代表,人大工作开展靠代表,其作用发挥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大工作的质量。一是坚持密切与代表的联系,加强对代表执行职务的服务;二是认真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三是充分发挥代表在闭会期间的作用,使常委会的工作体现代表的意愿,进而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其次,要努力发挥好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集体作用。由于宪法、监督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职权,必须由人大机关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体行使,代表和委员个人无权行使这些职权。因此,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按各自的专业情况,安排到各专门委员会中,发挥其专长,为提高常委会审议质量奠定基础。再次,要发挥好人大机关工作人员的作用。要把人大队伍建设摆上重要位置,加强人大机关干部的交流,使干部觉得在人大工作有干头、有奔头、有前途。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多深入实际和基层,加强调研,统筹各方利益,增强常委会各项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要强化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使其做到知法、懂法,并严格依法办事,成为政治坚定、业务精通、讲求实效的干部队伍。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积极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当好参谋和助手,确保人大及常委会监督工作落实到处,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