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针对我国A股市场内幕交易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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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我国A股市场现状
  1.什么是A股市场
  中国股票市场是由三部分组成:A股市场、B股市场和H股市场。1990年底创建的A股的正式名称是人民币普通股票。它是由我国境内的公司发行,供境内机构、组织、或个人(不含台、港、澳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票[1]。
  2.内幕交易及相关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它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建议的行为。
  内幕交易是违反了证券交易活动的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的非法行为。《证券法》第七十四条对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范围进行了详细规定。
  3.内幕交易的案例
  (1)高淳陶瓷:南京市经委主任刘宝春和南京证券工会办公室的刘妻因涉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被刑事拘留。
  (2)中山公用(000685):中山市长李启红因涉嫌经济犯罪被中央纪委调查,公司董事长谭庆中、总经理郑旭龄等人陆续归案。
  (3)黄光裕内幕交易案引索赔。此案可能创出投资者损失索赔的历史最高纪录。
  (4)创兴置业(600193)内幕交易案。2010年7月26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法人单位内幕交易案,被告单位上海祖龙景观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上海祖龙)犯内幕交易罪。
  (5)陕煤集团老总涉嫌内幕交易。高仰才因涉嫌内幕交易罪被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责。
  二、内幕交易的原因分析
  我国的证券市场是一个仅有20年发展历程的"新兴加转轨"的特殊市场[2]。我国A股市场的内幕交易之所以频发,原因众多,主要原因大体归为三种:
  1. 法律有空白取证存困难
  内幕交易最大的要害是内部人控制下的利益交换和利益输送[3]。我国现有的法律,对证券市场诸如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违规行为的相关规定都有。但对于如何认定这些行为,则并没有太多细节,这存在一定漏洞。"简单说就是规定法律上都有,但怎么操作由管理层自己掌握,这就造成在处理上有弹性,认定的范围比较宽泛[4]。"
  2. 制度不健全规定不明确
  目前各方保密制度不健全,存在严重漏洞,这是内幕交易存在的一个基本前提。首先,在现行审核和监管体制下,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决策链条过长,是重大重组信息容易提前泄露的主要原因。其次,知情人制度存在监管盲点,使得知情人制度不能彻底贯彻。 "地方官员一把手往往也是知情人,但企业根本无法将其列入名单。这就导致了信息仍然不可避免地从证券系统之外有所泄露[5]。"第三,重组的行政干预色彩过于明显。在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方面,公司常常面临来自政府层面很大的压力。
  3. 惩罚过于轻处理不透明
  "A股对内幕消息处罚不严,对违规减持的处罚就更少,惩罚太轻,一些不严重的问题仅仅采取内部解决的方式。"其实管理层对违规查处也有尺度,有很多事情实际上已经内部处理了,而且也采取了没收所得等各种处罚措施,只是监管机构出于某种目的,这些处罚结果都没有公开,同时,监管层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松一阵紧一阵的,没有很好地起到打击的效果和作用[6]。
  三、我国治理内幕交易的对策
  面对内幕交易的多样性、隐蔽性和复杂性,必须延伸监管触角,构建"齐管共抓、多管齐下、群防群控"的综合防控体系。
  1.我国的现有法律法规
  本罪是新刑法典增设的一个新罪。2009年2月28日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对此做出了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国外的经验借鉴
  (1)举证倒置借鉴国外经验。有分析人士认为,如果能够很好地解决好举证难的问题,内幕交易的问题也就解决了一大半。
  (2)像美国那样实行有罪推定,并采取非常严厉的经济惩罚措施。
  美国打击内幕交易,还有一个很显著的特点就是坚韧而执著。另外,美国还规定监管机构可以将罚款的10%用来奖励给举报人,这极大地增强了民众与媒体的监督热情。
  (3)加拿大各省的证券法及《加拿大商业公司法》规定,内部人员没有提交报告或提交虚假报告要受刑事制裁。安大略省的新证券法规定,任何与发行公司有特殊关系的个人或公司都不能在知晓该发行公司事务的重大事实和变化,且知道此信息尚未公开的情况下买卖发行公司的证券。违反该法,适用包含在一般罪项中的刑事处罚。
  (4)德国金融监管局不仅监管证券、期货市场,还有银行等金融市场,以及衍生品市场。实践中内幕交易监管的做法:内幕交易行为如果被发现了,他可能被判5年监禁,也可能被判180萬欧元罚金。德国对内幕交易人的处罚,最高处罚入狱5年。处罚不只是罚金的多少,关键是他们失去了从业的资格。对于在投资银行工作的内幕交易人员,意味着从此永远失去了银行工作资格。
  3.针对我国现状的建议
  (1)我国的法律上其实也有一些相关的东西可以自行借鉴。比如说《刑法》里面有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阐述就非常有借鉴意义。可以让内幕人员进行财产申报,定期审计,拥有巨额资金而不能自证清白者,可能面临巨额资金来源不明罪的判决。
  (2)杀一儆百严格执行"标准",加大处罚力度。现在的市场,违法成本过低,因此,造成人们不断去违规。法律漏洞虽然正在完善,但违规案件仍会层出不穷,现在的问题是如何从法律上加大处罚的力度。
  (3)堵住漏洞推广风险教育,强化内幕交易的事前控制,重在预防,从源头防范和减少内幕交易。我国证券市场的违规不少,表面上看是处罚过轻导致,根源却是制度建设上有漏洞。目前我国资本市场还有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我国股市的市场风气比较浮躁,对整个市场的根源认识不清楚。
  (4)坚持市场化导线的制度改革,简化并购重组的行政审批环节,尽量减少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尤其是正握大权的行政审批人员;加强并购重组中的信息披露及信息保密,对公司可能知晓内幕信息的人员进行警示,泄露内幕信息者将面临巨大损失。
  (5)完善内幕交易民事责任赔偿制度,让新为人依法承担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要解决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问题,必须明确民事赔偿的主体、分配方案的公正性、民事赔偿标准和可执行原则。
  (6)群防群控,发挥监管合力和舆论监督的力量。证监会、公安机关、监察部门等政府部门要首先以身作则,加强交流和合作,在打击内幕交易行为上要相互配合,形成执法合力;重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实施举报奖励制度。
  四、总结
  相对于美欧资本市场而言,中国的资本市场还处在快速发展和完善的成长期,这就如同一个刚刚入世的孩童。
  违法违规案件,损害的不仅仅只是普遍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我们更应该看到,它腐蚀的是中国的投资环境,透支的却是中国资本市场的未来。不要等到病入膏肓的时候才想到该去就医,该出手时就出手,毕竟痛的只是短暂的现在,而从长远看却是利大于弊的。从现在开始,中国的资本市场需要一场痛快淋漓的清洁大扫除。
  参考文献:
  【1】《证券市场产品适当性管理现状与改进建议》,李春风,李镇华,《证券市场导报》(深圳),2010.7.8-10,31。
  【2】《曲线MBO:掩饰不了的暗箱操作和内幕交易》,黄湘源,《上海证券报》,2010.12.8封八。
  【3】陆文山,《推进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若干问题再认识》,《证券市场导报》,2010年4月号。
  【4】《防空证券内幕交易的难点及对策》,施建辉,《投资于证券》,P14,2011,第6期。
  作者简介:陈德银(1982-),男,汉族,山东临沂人,上海海事大学民商法2010级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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