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国船舶交易市场的法律措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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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我国船舶交易市场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航运市场迅猛发展,船舶交易数量明显上升,仅2007年全国二手船交易金额就达数百亿元。截止2008年底,我国现有登记在册船舶约25万艘,9600万总吨,其中,海船20925艘,约4400万总吨(国际航行海船1306艘,约1700万总吨);内河船舶23万余艘,约5200万总吨。可见,我国船舶数量众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二手船舶交易频繁,交易金额巨大。目前,全国专业从事船舶交易的市场除了上海航运交易所以外,主要是9家区域性的船舶交易市场,其中,上海航运交易所于1996年由交通部审批,其余9家由当地政府审批。浙江舟山船舶交易市场是目前全国规模最大、设施最先进、交易业务量最高的二手船舶交易市场。每年进场交易的船舶过千艘,年船舶交易额由成立之初的1.6亿元发展到2008年的43.97亿元,占全国的46%左右①。
  但是,我国刚刚起步的船舶交易市场相比于国外,还是存在着很多值得深度关注的问题。
  二、我国船舶交易市场现阶段存在的问题
  (一)市场专业化分工程度低,船舶经济服务产业不发达
  船舶经纪人的数量和质量被视为国际航运中心的标志之一。伦敦之所以能够在其港口功能退化后仍然保持国际航运中心的地位,原因之一就是聚集世界一流的船舶经纪人。与航运先进国家(地区)相比,上海航运经纪业在从业人员的数量、质量和交易金额上,都存在较大差距②。
  (二)市场主体尚不健全
  以船舶经纪人为例,船舶交易通过船舶买卖经纪人促成可谓天经地义。据了解,在航运发达国家由船舶买卖经纪人促成的船舶交易约占总量的八成。在我国,情况又如何呢?我国的船舶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是专业船舶经纪人欠缺③。一方面,我国的船舶经纪人不多,专业化程度不高,部分船舶经纪人缺乏必备的船舶交易知识,不熟悉本地区、本行业的各种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难以提供专业的、高质量的船舶交易服务。
  三、我国关于船舶交易市场的政策、法律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船舶经纪工商登记制度不健全
  在成熟的国际航运中心都活跃着一批航运经纪人。比如在伦敦,仅船舶经纪企业就超过140家。但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公司注册登记类别中尚未有航运经纪人这个类别,无法进行公司登记注册,航运经纪组织无法在大陆开展此项业务④。目前,市场上从事航运经纪业务大多为国外企业驻沪办事处,在上海谈妥业务后到境外进行交易,不仅增加了企业开展业务的商务成本、时间成本,也造成航运产业链的断裂和地方经济的损失。
  (二)船舶登记信息查询管制严格,致使船舶信息不透明、不对称
  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对船舶登记信息的查询都采取开放性规定,但是我国对船舶登记档案的查询要求却非常严格⑤,比如《船舶登记资料查询办法》中第第五条(申请资格一)中规定了"船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自己或委托他人查询船舶登记簿。"这诸多规定致使买方对交易船舶的资料了解甚少,使得船舶交易市场信息不透明,不对称。如果在船舶交易前存在船舶证书记载的抵押、质押和查封等权利限制,船舶所有权变更后船舶优先权享有人仍可追及船舶并主张权利,使无辜的善意买方权益得不到保障。
  (三)船舶交易市场缺少专门的法律条例
  备受瞩目的《船舶交易管理规定》已于2010年3月5日由交通运输部正式发布,自4月1日起施行。但是,这只是一部行政法规。在我国,法律位阶有:根本大法、根本法律、基本法律、普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他们在国民生活中发挥的效力是一次递减的。并且在制定《规定》时,制定部门也没有找到可供参考的"上位法",规范我国船舶交易市场的政策性法规就只有这一部。相比欧美发达国家完善的立法体系而言,我国的船舶交易市场的规制显得苍白无力。
  四、从市场、政策和法律角度多层次完善我国船舶交易市场
  (一)加快发展船舶经纪业,完善船舶交易市场专业分工
  1. 确立船舶经纪人的法律地位
  由于我国工商管理机构的公司注册系统尚无"航运经纪"这一类别,造成从事航运经纪业务的企业或以外资办事处的形式进行操作,或以船务、货代或咨询公司的名义"打擦边球"。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管,航运经纪人在诚信度、业务能力等方面有所欠缺,产生一定程度的市场混乱。建议有关部门允许航运经纪人合法注册公司,尽快在工商注册行业目录中增加"航运经纪人"这一类别,从根本上解决航运经纪人的合法性问题⑥。
  2. 建立船舶经纪业准入制度。由于国内船舶经纪人与国际船舶经纪人在业务特征、工作流程、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别,建议对国际航运经纪人和国内航运经纪人实行区别对待。于2010年4月1日起实施的《船舶交易管理规定》的管辖范围是中国籍二手船舶交易。可以仿效这种行业法规,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国际航运经纪人管理规定。根据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先试先行"的特点,建议研究制定适用于上海地区的国际航运经纪人暂行管理办法,以行政命令的形式颁布试行,试验成功后,再推向全国。
  (二)沟通船舶交易信息
  首先,政府应当适当放宽船舶信息查询的限制,在不泄露国家机密的前提下公开我国船舶资料信息,使买方能够及时掌握购置船舶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交纳税费及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及相关信息。
  其次,研究编制中国二手船交易价格指数。上海航运交易所发布的中国出口集装箱运价指数、上海地区出口集装箱运价指数和中国沿海(散货)运价指数等系列指数,已在国内外航运界引起较大反响,成为国内外了解我国航运市场的重要指标。
  (三)加快立法,完善航运法律体系
  应加快实现《航运法》的出台。航运法调整航运业发展,应当是统领船舶交易市场在内一些列航运产业的行为准则。因此,航运发的出台对于规范船舶交易市场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其次降低我国对进口船舶的关税税率,实现国内和国际协调发展。
  结束语
  总之,规范船舶交易行为,促进航运软环境建设,应当引起航运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关注和共鸣。
  注释:
  ①凌慧,黄小彪:船舶交易市场发展现状及发展对策-以广州为例【J】.经济论坛,2010,(1):111.
  ②张婕姝:上海船舶经纪业现状及发展建议【J】.水运管理,2010,(5):06。
  ③王坚敏:船舶交易市场亟须规范【J】.中国船检,2008(06):95。
  ④http://www.sgs.gov.cn/getPubInfo.action?pi.id=14376。
  ⑤顾云凤:我国船舶交易发展建议【J】.水运管理,2009,(08):14。
  ⑥张婕姝:上海船舶经纪业现状及发展建议【J】.水运管理,2010,(5):33。
  参考文献:
  [1]凌慧,黄小彪:船舶交易市场发展现状及发展对策-以广州为例【J】.经济论坛,2010,(1):111-113.
  [2]张婕姝:上海船舶经纪业现状及发展建议【J】.水运管理,2010,(5):06-07。
  [3]王坚敏:船舶交易市场亟须规范【J】.中國船检,2008(06):95-96。
  [4]顾云凤:我国船舶交易发展建议【J】.水运管理,2009,(08):14。
  [5]梁志锋:浅谈船舶登记制度对我国航运的影响及对策【J】.2008,(04):43。
  [6] 张帅: 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和发展经验-以汉堡港为例【J】.物流科技,2010(01):18-20.
  [7] 邵婧:上海基本航运服务业存在的差距与对策研究【J】中国港口,2011,(01):21-23。
  [8] 郭萍,张文广:《鹿特丹规则》述评[J].环球法律评论,2009,(3):137.
  作者简介:宋燕飞(女),山东人,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2010级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公司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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