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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宏观调控职能的概述
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 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经济职能。③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是离不开政府的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是指政府从总体上对国民经济实施的调节和控制, 它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经济职能。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有计划的宏观调控是高度社会化的市场经济的要求。
市场经济的内在属性, 决定了市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所处的重要地位, 市场的有序发育程度, 与政府的宏观调控有着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而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能否达到预想的效果, 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的状况, 尤其是市场发育的程度和市场机制的完善程度。为了更好地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 从根本上说, 政府必须致力于促进市场发育和完善市场机制, 这是宏观调控的前提条件。
政府的宏观调控本质上是一种间接控制, 即政府运用各种经济政策通过市场这一中介对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而宏观经济政策效果的优劣不仅取决于其本身是否适当, 而且取决于其传导机能能否及时、有效、顺利地发挥作用。
宏观经济政策的传导机制发挥作用的因素主要有两个, 一是市场发育的程度, 二是市场机制完善的程度。④市场发育的程度决定了市场范围的大小, 也就决定了宏观经济政策发生作用范围的大小。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是以统一的全国性市场和国际市场为前提的, 在未完全发育的市场条件下, 宏观经济政策的作用必然大大受到削弱。决定宏观经济政策的传导机制发挥作用的另一因素是市场机制完善的程度。所谓市场机制的完善程度就是价格机制、竞争机制、需求机制的完善程度, 或者说企业对价格、需求、竞争等市场变化的反应程度。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是以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为前提条件的。
二、市场监管职能的概述
政府对市场的监管,是指政府通过法律法规对监管对象(一般商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 中的一切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政府管理活动。⑤我国政府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管是商品交易市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市场监管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各类市场交易中市场主体的资格认证、交易行为和秩序的规范约束、交易权益的保护等监督管理,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提高市场竞争的效率。商品交易市场作为一种重要的流通形式,具有其特殊的运行机制,即市场管理者和入驻市场的大量的独立经营者。所以政府对于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就必须包括政府对市场主办者和入驻市场的经营者的双重管理。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工商总局"三定方案",政府的市场监管执法部门的法定职责就是监管社会主义统一大市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市场的缺陷和局限性决定了市场监管的必要性。它是国家适度干预社会经济活动的产物,是国家对市场经济秩序作出的一种有意识的引导、规范和禁制。因此,在行使市场监管职能的时候应该遵循一些原则得以使之达到预期的监管效果,其性质决定了该遵循以下原则:对市场主体平等保护的原则、保护公平竞争的原则、社会公益原则、违法制裁法定原则。
市场监管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和保护公平交易与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和建立公平竞争环境与有序的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具有积极重要的作用。⑥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对市场秩序的维护的保障作用,市场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提供公平竞争条件的作用(如对市场主体进行行为引导,对市场管理者、经营者、消费者個方面关系的协调),规制作用等。
三、两者差异性的比较分析
在对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和市场监管职能差异性进行对比分析时,我们可以注意到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理论基础比较。
从理论基础上看,两者都是以国家干预理路作为其理论的基础。所不同的是宏观调控职能的行使,所依据的是间接干预理论;而市场监管职能的行使以直接干预理论为依据。
其次,目的比较。
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监管行为都是一种有目的的活动。通常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政府行使宏观调控职能的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社会总供求在总量和结构两方面的均衡化;二是市场运行的秩序化、规范化;三是政府调控市场的效率,使之效益化。而市场监管的主要目的上文已经提到,即通过对各类市场交易中市场主体的资格认证、交易行为和秩序的规范约束、交易权益的保护等监督管理,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提高市场竞争的效率。
再次,内容比较。
宏观调控职能的行使主要内容包括建立以下法律制度:计划和统计法律制度(如计划法和统计法),固定资产投资法制度(如固定资产投资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自然资源法律制度(如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渔业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矿产资源法)、能源法律制度(如煤炭法、电力法、节约能源法)、财政法律制度(如预算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税收法律制度(如流转税法、所得税法、财产税法、资源税法)、银行法律制度(如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律制度(如价格法)、会计和审计法律制度(如会计法和审计法)、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如对外贸易法)等等。市场监管职能的行使主要内容则是建立以下法律制度: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市场退出法律制度,合同监管法律制度、市场竞争法律制度(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公平交易法律制度(如反倾销法、反暴力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等等。
第四,制定的法律制度侧重点比较。
从上述对两者内容的比较,不难发现其制定法律制度的侧重点也不同。发挥宏观调控职能,因而制定宏观调控法;发挥市场监管职能,因而制定市场管理法。前者在制定法律制度的时候,更加注重对政府干预行为的约束,以确保政府的宏观调控权的正当行使;后者则着重强调对市场主体一方行为的约束,通过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的约束,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和交易秩序。
第五,调整方式比较。
鉴于依据的理论基础不同,宏观调控通过国家对经济活动的间接干预实现其职能,从而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选择,它为四场主体所确立的是一个间接地标准,具有可选性。而市场监管是国家通过对市场的直接干预来实现其职能,它通过运用行政命令、规章制度之类的公权力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进行规制,为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确立一个直接的、强制性的选择标准。
第六,调整对象比较。
从两者的调整对象上来看,政府行使宏观调控职能是为了调整国民经济总体活动和政府在调控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宏观关系如财政关系、金融关系等,主要分布于宏观经济领域,具有间接性和选择性等特点。市场监管职能的行使,则是政府欲调整政府在管理市场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即市场管理关系,主要存在于微观经济领域,具有直接性和强制性等特点。
第七,职能所涉范围比较。
一般来说,宏观调控职能所涉的范围要比市场监管职能所涉的范围要大,要宽泛。政府行使宏观调控职能贯穿于国民经济运行的全过程,而市场监管职能的行使一般只贯穿于市场主体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的过程中。
第八,手段或方式比较。
宏观调控是通过对市场的间接干预来影响市场主体的经济选择行为,具有一定的诱导性、选择性,而且涉及面广,因此其采取以法律手段为主、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为辅的方式,当然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运用必须在法律确定的宏观调控框架内进行。由于国家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竞争和交易活动,直接涉及市场主体的个体利益,为了避免市场监管权的不正当行使,所以市场监管的手段只能是使用单一的法律调整手段,以维护和保证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通过对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和市场监管职能理性的对比分析,两者的差异性显而易见了,明晰两者的权限有利于政府更好的行使这两种职能,从而通过用微观和宏观这两股线拧成的绳索拉动市场经济这艘航母稳定健康地发展,迅速高效地前进!
注释:
①王继军,李建人:《经济法是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有机结合》,《法律科学》1999年第1期。
②郑曙光,汪海军:《市场管理法新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第19页。
③雷杰:《谈社会主义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宏观调控职能》,《昆明师专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年12月,第20卷第4期。
④刘然:《对政府宏观调控几个问题的思考》,《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11月,第4卷第4期。
⑤魏立颖:《现阶段政府市场监管职能的界定与强化措施》,《党政干部学刊》2010年第11期。
⑥郑曙光,汪海军:《市场管理法新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第30页。
作者简介:李怡雨(1987-),宁波大学民商法专业在读研究生。
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 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经济职能。③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是离不开政府的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是指政府从总体上对国民经济实施的调节和控制, 它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经济职能。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有计划的宏观调控是高度社会化的市场经济的要求。
市场经济的内在属性, 决定了市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所处的重要地位, 市场的有序发育程度, 与政府的宏观调控有着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而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能否达到预想的效果, 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的状况, 尤其是市场发育的程度和市场机制的完善程度。为了更好地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 从根本上说, 政府必须致力于促进市场发育和完善市场机制, 这是宏观调控的前提条件。
政府的宏观调控本质上是一种间接控制, 即政府运用各种经济政策通过市场这一中介对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而宏观经济政策效果的优劣不仅取决于其本身是否适当, 而且取决于其传导机能能否及时、有效、顺利地发挥作用。
宏观经济政策的传导机制发挥作用的因素主要有两个, 一是市场发育的程度, 二是市场机制完善的程度。④市场发育的程度决定了市场范围的大小, 也就决定了宏观经济政策发生作用范围的大小。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是以统一的全国性市场和国际市场为前提的, 在未完全发育的市场条件下, 宏观经济政策的作用必然大大受到削弱。决定宏观经济政策的传导机制发挥作用的另一因素是市场机制完善的程度。所谓市场机制的完善程度就是价格机制、竞争机制、需求机制的完善程度, 或者说企业对价格、需求、竞争等市场变化的反应程度。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是以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为前提条件的。
二、市场监管职能的概述
政府对市场的监管,是指政府通过法律法规对监管对象(一般商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 中的一切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政府管理活动。⑤我国政府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管是商品交易市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市场监管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各类市场交易中市场主体的资格认证、交易行为和秩序的规范约束、交易权益的保护等监督管理,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提高市场竞争的效率。商品交易市场作为一种重要的流通形式,具有其特殊的运行机制,即市场管理者和入驻市场的大量的独立经营者。所以政府对于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就必须包括政府对市场主办者和入驻市场的经营者的双重管理。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工商总局"三定方案",政府的市场监管执法部门的法定职责就是监管社会主义统一大市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市场的缺陷和局限性决定了市场监管的必要性。它是国家适度干预社会经济活动的产物,是国家对市场经济秩序作出的一种有意识的引导、规范和禁制。因此,在行使市场监管职能的时候应该遵循一些原则得以使之达到预期的监管效果,其性质决定了该遵循以下原则:对市场主体平等保护的原则、保护公平竞争的原则、社会公益原则、违法制裁法定原则。
市场监管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和保护公平交易与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和建立公平竞争环境与有序的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具有积极重要的作用。⑥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对市场秩序的维护的保障作用,市场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提供公平竞争条件的作用(如对市场主体进行行为引导,对市场管理者、经营者、消费者個方面关系的协调),规制作用等。
三、两者差异性的比较分析
在对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和市场监管职能差异性进行对比分析时,我们可以注意到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理论基础比较。
从理论基础上看,两者都是以国家干预理路作为其理论的基础。所不同的是宏观调控职能的行使,所依据的是间接干预理论;而市场监管职能的行使以直接干预理论为依据。
其次,目的比较。
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监管行为都是一种有目的的活动。通常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政府行使宏观调控职能的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社会总供求在总量和结构两方面的均衡化;二是市场运行的秩序化、规范化;三是政府调控市场的效率,使之效益化。而市场监管的主要目的上文已经提到,即通过对各类市场交易中市场主体的资格认证、交易行为和秩序的规范约束、交易权益的保护等监督管理,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提高市场竞争的效率。
再次,内容比较。
宏观调控职能的行使主要内容包括建立以下法律制度:计划和统计法律制度(如计划法和统计法),固定资产投资法制度(如固定资产投资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自然资源法律制度(如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渔业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矿产资源法)、能源法律制度(如煤炭法、电力法、节约能源法)、财政法律制度(如预算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税收法律制度(如流转税法、所得税法、财产税法、资源税法)、银行法律制度(如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律制度(如价格法)、会计和审计法律制度(如会计法和审计法)、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如对外贸易法)等等。市场监管职能的行使主要内容则是建立以下法律制度: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市场退出法律制度,合同监管法律制度、市场竞争法律制度(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公平交易法律制度(如反倾销法、反暴力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等等。
第四,制定的法律制度侧重点比较。
从上述对两者内容的比较,不难发现其制定法律制度的侧重点也不同。发挥宏观调控职能,因而制定宏观调控法;发挥市场监管职能,因而制定市场管理法。前者在制定法律制度的时候,更加注重对政府干预行为的约束,以确保政府的宏观调控权的正当行使;后者则着重强调对市场主体一方行为的约束,通过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的约束,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和交易秩序。
第五,调整方式比较。
鉴于依据的理论基础不同,宏观调控通过国家对经济活动的间接干预实现其职能,从而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选择,它为四场主体所确立的是一个间接地标准,具有可选性。而市场监管是国家通过对市场的直接干预来实现其职能,它通过运用行政命令、规章制度之类的公权力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进行规制,为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确立一个直接的、强制性的选择标准。
第六,调整对象比较。
从两者的调整对象上来看,政府行使宏观调控职能是为了调整国民经济总体活动和政府在调控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宏观关系如财政关系、金融关系等,主要分布于宏观经济领域,具有间接性和选择性等特点。市场监管职能的行使,则是政府欲调整政府在管理市场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即市场管理关系,主要存在于微观经济领域,具有直接性和强制性等特点。
第七,职能所涉范围比较。
一般来说,宏观调控职能所涉的范围要比市场监管职能所涉的范围要大,要宽泛。政府行使宏观调控职能贯穿于国民经济运行的全过程,而市场监管职能的行使一般只贯穿于市场主体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的过程中。
第八,手段或方式比较。
宏观调控是通过对市场的间接干预来影响市场主体的经济选择行为,具有一定的诱导性、选择性,而且涉及面广,因此其采取以法律手段为主、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为辅的方式,当然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运用必须在法律确定的宏观调控框架内进行。由于国家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竞争和交易活动,直接涉及市场主体的个体利益,为了避免市场监管权的不正当行使,所以市场监管的手段只能是使用单一的法律调整手段,以维护和保证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通过对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和市场监管职能理性的对比分析,两者的差异性显而易见了,明晰两者的权限有利于政府更好的行使这两种职能,从而通过用微观和宏观这两股线拧成的绳索拉动市场经济这艘航母稳定健康地发展,迅速高效地前进!
注释:
①王继军,李建人:《经济法是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有机结合》,《法律科学》1999年第1期。
②郑曙光,汪海军:《市场管理法新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第19页。
③雷杰:《谈社会主义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宏观调控职能》,《昆明师专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年12月,第20卷第4期。
④刘然:《对政府宏观调控几个问题的思考》,《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11月,第4卷第4期。
⑤魏立颖:《现阶段政府市场监管职能的界定与强化措施》,《党政干部学刊》2010年第11期。
⑥郑曙光,汪海军:《市场管理法新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第30页。
作者简介:李怡雨(1987-),宁波大学民商法专业在读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