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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理探索 此案诈骗行为如何定性?此案诈骗行为如何定性? 学理探索【案情】
自2008年4月开始,漳州市区某医院的副主任医师涂某染上赌博恶习后,几乎天天泡在漳州某宾馆或茶楼与他人赌麻将,而且输赢巨大,后来将自己的积蓄都输光了,为了维系赌业,涂某便开始行骗敛财,在认识漳州某银行工作人员郑某后,便以“搞工程投标”需要保证金为借口,并许以5至8分的高额利息,出具借条的方法,开始对郑某、朱某两人进行骗借钱款。
郑某共借出了自己的所有积蓄88万元给涂某,此外,另一部份款项是郑某引见朋友向涂某出借的,有的是以郑某进行担保,还有一部份是郑某向亲戚朋友借来,再转借给涂某。其中如向苏某借47万元、向郑某莹借69万元、向郑某彬借170万元、向王某根借120万元、向刘某艺借49.2万元,向佘某兴借45万元、向袁某借10万元,大约向他人借款500多万元,这些人在借出款项初期 ,都有从涂某手中得到高利息回报。另外郑某还向银行贷款55万元借给涂某。上述这些出借钱款的人都是冲着高额的利息而来的,但却陷入了涂某的诈骗陷阱,虽然上述这些人得到了部份的高利息,但本金多数未追回。
经警方初步核查,涂某共向郑某打出45张借条,借条总金额达658.2万元(嫌疑人与受骗人关于数额的说法稍有出入,还待进一步核实确定)。
另外,涂某又通过其同事朱某,以及从朱某介绍而来的朋友那里,共骗借到总计240.3万元。
其中向谢某辉借18万元、向方某毅借14万元、向林某伟借15万元、向吴某斌借2万元、向俞某山借5万元、向苏某生借46万元、向文某风借3万元、向吴某华借5万元、向邓某忠借20万元、向朱某林借65万元,合计193万元,借条共计26张。
朱某自己也被骗借47.3万元,这其中包括朱某的4.3万元信用卡额度、10万元的信用社贷款,以及朱某本人手头上的现金33万元。
涂某最终将这些所骗借款共计达916万元用于赌博及消费而挥霍掉。
迫于被追债,涂某于2009年10月9日干脆关掉手机,而后带上仅存的2万元潜逃浙江等地。最后,因生活和被追逃的压力,涂某于2014年5月13日回到漳州,向公安机关投案。
对于本案的定性存在两种意见,即警方和检方的意见不一致。
第一种意见,即警方认定,涂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4年6月4日,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案件移送芗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关于该罪的定性,警方的理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一个主要特征便是: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虽然本案涂某向特定的对象郑某、朱某借款,但经过涂某的宣扬:“搞工程投标,需要保证金,承诺支付5至8分的高额利息,并出具借条为凭证”等,通过郑某、朱某的引见,吸收到两人的一些朋友,这些人应属不特定对象,他们也拿出自己的存款借给嫌疑人涂某,参与出资借款的人员近20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的客观行为特征。
从非法吸收资金数额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该案涂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达900多万,所以,应对涂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立案。
第二种意见,即检方认定,定性为诈骗罪。
芗城区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审查批捕后认为,涂某虽然有涉及向多人吸取资金,出具凭证(借条),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行为特征,但涂某采取的是一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许以高息,出具借条的诈骗方法来骗取他人财物,其通过慌言来诈骗自己认识的朋友,及朋友的朋友,因为这些人员都是朋友圈内的人,是相互认识的一种私下结交行为,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谓“公众”的概念,所谓“公众”意即吸收存款对象的不特定性,指社会上大多数人。在本案中的这些多数人不应认定是“社会“上的人,而应是“朋友”圈小范围里认识的人,因为涂某并没有在社会上公开发布和宣传吸收存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谓公众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个人或者是特定的,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所以本案也不符合这一特征要求,针对的人员有限。
纵观上述涂某的行为,其虚构以“搞工程投标”需要保证金为借口,承诺短期内返还本金利息的假承诺,从而骗取900多万,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诈骗犯罪。鉴于犯罪嫌疑人涂某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刑罚,有社会危险性,故有逮捕必要,符合逮捕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检察机关于2014年6月10日对其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检方的定性。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福建 漳州 363000)
自2008年4月开始,漳州市区某医院的副主任医师涂某染上赌博恶习后,几乎天天泡在漳州某宾馆或茶楼与他人赌麻将,而且输赢巨大,后来将自己的积蓄都输光了,为了维系赌业,涂某便开始行骗敛财,在认识漳州某银行工作人员郑某后,便以“搞工程投标”需要保证金为借口,并许以5至8分的高额利息,出具借条的方法,开始对郑某、朱某两人进行骗借钱款。
郑某共借出了自己的所有积蓄88万元给涂某,此外,另一部份款项是郑某引见朋友向涂某出借的,有的是以郑某进行担保,还有一部份是郑某向亲戚朋友借来,再转借给涂某。其中如向苏某借47万元、向郑某莹借69万元、向郑某彬借170万元、向王某根借120万元、向刘某艺借49.2万元,向佘某兴借45万元、向袁某借10万元,大约向他人借款500多万元,这些人在借出款项初期 ,都有从涂某手中得到高利息回报。另外郑某还向银行贷款55万元借给涂某。上述这些出借钱款的人都是冲着高额的利息而来的,但却陷入了涂某的诈骗陷阱,虽然上述这些人得到了部份的高利息,但本金多数未追回。
经警方初步核查,涂某共向郑某打出45张借条,借条总金额达658.2万元(嫌疑人与受骗人关于数额的说法稍有出入,还待进一步核实确定)。
另外,涂某又通过其同事朱某,以及从朱某介绍而来的朋友那里,共骗借到总计240.3万元。
其中向谢某辉借18万元、向方某毅借14万元、向林某伟借15万元、向吴某斌借2万元、向俞某山借5万元、向苏某生借46万元、向文某风借3万元、向吴某华借5万元、向邓某忠借20万元、向朱某林借65万元,合计193万元,借条共计26张。
朱某自己也被骗借47.3万元,这其中包括朱某的4.3万元信用卡额度、10万元的信用社贷款,以及朱某本人手头上的现金33万元。
涂某最终将这些所骗借款共计达916万元用于赌博及消费而挥霍掉。
迫于被追债,涂某于2009年10月9日干脆关掉手机,而后带上仅存的2万元潜逃浙江等地。最后,因生活和被追逃的压力,涂某于2014年5月13日回到漳州,向公安机关投案。
对于本案的定性存在两种意见,即警方和检方的意见不一致。
第一种意见,即警方认定,涂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4年6月4日,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案件移送芗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关于该罪的定性,警方的理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一个主要特征便是: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虽然本案涂某向特定的对象郑某、朱某借款,但经过涂某的宣扬:“搞工程投标,需要保证金,承诺支付5至8分的高额利息,并出具借条为凭证”等,通过郑某、朱某的引见,吸收到两人的一些朋友,这些人应属不特定对象,他们也拿出自己的存款借给嫌疑人涂某,参与出资借款的人员近20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的客观行为特征。
从非法吸收资金数额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该案涂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达900多万,所以,应对涂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立案。
第二种意见,即检方认定,定性为诈骗罪。
芗城区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审查批捕后认为,涂某虽然有涉及向多人吸取资金,出具凭证(借条),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行为特征,但涂某采取的是一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许以高息,出具借条的诈骗方法来骗取他人财物,其通过慌言来诈骗自己认识的朋友,及朋友的朋友,因为这些人员都是朋友圈内的人,是相互认识的一种私下结交行为,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谓“公众”的概念,所谓“公众”意即吸收存款对象的不特定性,指社会上大多数人。在本案中的这些多数人不应认定是“社会“上的人,而应是“朋友”圈小范围里认识的人,因为涂某并没有在社会上公开发布和宣传吸收存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谓公众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个人或者是特定的,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所以本案也不符合这一特征要求,针对的人员有限。
纵观上述涂某的行为,其虚构以“搞工程投标”需要保证金为借口,承诺短期内返还本金利息的假承诺,从而骗取900多万,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诈骗犯罪。鉴于犯罪嫌疑人涂某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刑罚,有社会危险性,故有逮捕必要,符合逮捕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检察机关于2014年6月10日对其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检方的定性。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福建 漳州 36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