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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据此,夫妻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离婚诉讼中,常有夫妻一方制造虚假债务多占共有财产,主张一方个人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而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认定和处理往往左右为难,甚至相似案情会出现完全相反的判决结果。可见,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已成为离婚案件中的一大难题。
离婚案中夫妻一方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处理的困局
在离婚案中,夫妻共同财产往往在离婚前就已瓦解。于是,夫妻一方私下与他人创设虚假借款合同,损害另一方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由于借据本身具有形式上的真实性,另一方很难进行有效抗辩。因此,法院往往认定共同债务成立并判决夫妻共同偿还。在接下来的离婚诉讼中,由于已有在先生效判决的认定,法院只能依法认定债务的真实性并在夫妻间进行分担,从而损害善良一方的合法权益。
夫妻一方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认定与处理原则
区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应当严格遵循《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做好细致的调查,更好地避免认定的失误。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的认定原则。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据此,认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应把握以下两点:第一,是否成立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第二,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所负债务。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包括抚养子女、赡养老人、购置生活物品、购买房屋、支付一方医疗费用等引起的债务;共同经营所负债务,是指一方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对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认定应遵循两个并行的判断标准: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夫妻是否共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如果夫妻事先没有举债合意,债务发生后,也没有共享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应视为个人债务。
对夫妻—方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人性化处理
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的妇女一方由于证据意识淡薄,在离婚诉讼中常因不能举证而陷入被动,因此,对于其合法权益要给予特别保护。而在认定男方举债是否为共同债务时,既要把夫妻共同债务限定在合法、真实的范围之内,对伪造债务依法严处,也要允许法官在一定限度内,根据己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进行独立判断,自由裁量。在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案件的处理中,不仅当事人取证、举证难,法官认证、判断也难。正因如此,法官要以人性化的处理方式,既坚持有法可依,又不能唯“法”是举,避免枉法裁判的不利后果。
在离婚诉讼中,常有夫妻一方制造虚假债务多占共有财产,主张一方个人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而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认定和处理往往左右为难,甚至相似案情会出现完全相反的判决结果。可见,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已成为离婚案件中的一大难题。
离婚案中夫妻一方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处理的困局
在离婚案中,夫妻共同财产往往在离婚前就已瓦解。于是,夫妻一方私下与他人创设虚假借款合同,损害另一方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由于借据本身具有形式上的真实性,另一方很难进行有效抗辩。因此,法院往往认定共同债务成立并判决夫妻共同偿还。在接下来的离婚诉讼中,由于已有在先生效判决的认定,法院只能依法认定债务的真实性并在夫妻间进行分担,从而损害善良一方的合法权益。
夫妻一方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认定与处理原则
区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应当严格遵循《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做好细致的调查,更好地避免认定的失误。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的认定原则。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据此,认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应把握以下两点:第一,是否成立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第二,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所负债务。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包括抚养子女、赡养老人、购置生活物品、购买房屋、支付一方医疗费用等引起的债务;共同经营所负债务,是指一方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对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认定应遵循两个并行的判断标准: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夫妻是否共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如果夫妻事先没有举债合意,债务发生后,也没有共享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应视为个人债务。
对夫妻—方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人性化处理
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的妇女一方由于证据意识淡薄,在离婚诉讼中常因不能举证而陷入被动,因此,对于其合法权益要给予特别保护。而在认定男方举债是否为共同债务时,既要把夫妻共同债务限定在合法、真实的范围之内,对伪造债务依法严处,也要允许法官在一定限度内,根据己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进行独立判断,自由裁量。在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案件的处理中,不仅当事人取证、举证难,法官认证、判断也难。正因如此,法官要以人性化的处理方式,既坚持有法可依,又不能唯“法”是举,避免枉法裁判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