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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新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全面落实、“一带一路”倡议的纵深推进和恐怖主义等非传统安全威胁因素日益突出,我国多民族地区仍面临着有增无减的涉恐活动现实威胁。反恐防控日常工作机制是应对涉恐现实威胁的常态化机制。本文将通过反思多民族地区反恐防控日常工作机制内容,力求不断完善并及时发现问题和纠正问题,让多民族反恐防控日常工作机制能够在实践中实现其预防涉恐犯罪、保持主动的根本目的。
◆关键词:多民族地区;反恐防控;工作机制
众所周知,恐怖主义是全人类的共同敌人,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已经成为全世界达成共识的长期全球性问题。我国也不是远离恐怖主义的“安全岛”。值得欣喜的是,从习总书记首次提出“国家安全观”,到不断升华其内涵,提出“新总体国家安全观”。近五年,我国确实没有发生过严重的涉恐事件。但如总书记的论断,我国的发展始终面临着复杂多变的安全和发展环境,各种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点呈现只增不减的特点。①这种发展特点在多民族地区更加凸显。为了更好地将反恐防控工作做深、做细,实现常态化防控,就需要立足国家发展战略和新总体国家安全观,结合多民族地区特点,不断反思并完善多民族地区现有反恐防控日常工作机制。
一、多民族地区反恐工作机制之理念探讨
反恐理念是对待恐怖主义活动的态度。反恐工作机制是侧重于程序的研究。与之对应的反恐工作机制理念是进行常态化反恐防控和打击涉恐分子及恐怖主义活动时应树立的态度。实践中容易出现将反恐理念与反恐工作机制理念混用的问题。实际两者之间存在差别,即反恐理念是战略层面应树立的态度,而反恐工作机制理念是战役层面应树立的态度。反思与完善多民族地区反恐防控日常工作机制首先应当统一战役层面的态度,即统一反恐工作机制理念。
1.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
反恐工作需要国家动用最集中、最权威的国家权力予以防范和打击。除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力量外,在特定情形下还需要动用军队武装等其他力量。有关机关、部门在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中稍有不慎很可能就会侵犯到公民权利。所以在完善反恐工作机制中保障公民权利与维护国家权力之间就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如何尽量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将决定反恐工作的具体机制措施内容。我们认为,为了更好地开展反恐工作,构建高度统一的反恐工作机制,坚决表明对暴恐零容忍的严正态度,应当在反恐防控日常工作机制中侧重强调保障公民权利,即在保障大多数合法公民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开展日常防控工作。
2.全民反恐与专业反恐
“全民反恐”是为了更有效地发现涉恐分子及恐怖活动,强调将民众当做保卫国家安全的重要资源。事实也告诉我们,民众参与反恐工作,对于打击犯罪和提供情报客观上都具有重大作用。但仅强调全民反恐理念还不足以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活动,还应树立专业反恐理念。反恐防控的日常性工作,也体现了较强的专业性,要求工作人员胆大细心、观察力强、敏感度高、专业功底扎实等。
二、多民族地区反恐防控日常工作机制之主体分析
在构建多民族地区反恐防控日常工作机制中,首先应当理顺军、警、民三者之间的关系。在上述三支队伍中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决定“警”应居于首位。其次,为“民”。这里的“民”是指广义的“民”,不仅指公民,还包括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等,只要不具有武装性质、军队性质均应归于“民”的范畴。“军”作为保护国家及人民的武装力量,依法被授权使用致命性武器,因此和“警”不同,其权力主要指向别国,具有对外性。因此在反恐防控日常工作机制中“军”的主体地位相对较弱。
三、多民族地区反恐防控日常工作机制之内容反思
根据《反恐法》规定,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牢牢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以预防为主、惩治与防范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注意在日常防控工作中积极做到先发制敌、保持主动。②由此能够明确在我国反恐工作中日常防控工作机制的重要地位。
(一)日常防控摸排工作机制
根据《人民警察法》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应当依法履行预防、制止、侦查违法犯罪活动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③公安机关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机关的任务就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保护公共财产安全,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此外,根据《反恐法》第五章规定,公安机关是履行恐怖活动调查职责的法定主体。根据《反恐法》第四章规定,公安机关也是收集反恐情报信息的法定主体之一。因此在反恐工作日常防控摸排工作中,公安机关的法定地位不可撼动。
1.公安机关在防控社会治安秩序方面享有法律层面的绝对地位。
基层公安派出所应当承担涉恐活动的日常摸排及防控工作,即基层公安派出所有责任、有义务,通过日常社区走访等工作,及时了解并掌握辖区内的涉恐活动基本情况,及时发现有嫌疑的行为人,对重点锁定的嫌疑对象密切关注,及时掌握其行踪动态等。比如,在多民族聚居区域,基层民警在日常社区走访中应当格外留心并关注辖区内是否存在地下讲经点等。但据调研了解,实践中很多基层派出所对辖区内的涉恐活动及重点管控对象存在不了解、不掌握的问题,甚至有基层民警还存在错误认识,认为恐怖主义活动离我们很遥远。同时,由于基层派出所民警工作内容繁杂,实践中如果没有时间安排开展集中的专项整治活动,基层民警就根本無暇顾及涉恐活动的日常摸排工作。所以实践中由于基层民警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双重制约,导致基层派出所实际参与的涉恐日常防控摸排工作相当有限。
2.公安机关对接到涉恐嫌疑的举报或者发现涉恐嫌疑、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在法律上享有绝对权力。
根据《反恐法》规定,对于涉恐活动,公安机关享有比一般刑事案件更广泛的调查权。这是符合反恐工作需求的,也与公安机关预防、打击犯罪的法定职能相匹配。据调研了解,实践中公安机关并不充分了解手中握有的广泛的调查权,而存在像调查一般刑事案件一样开展涉恐案件的调查工作,没有充分地行使公安机关的调查权。 3.公安机关是收集反恐情报信息的主要法定主体之一。
情报工作是反恐防控日常工作机制中的重要内容。在任何犯罪类型中,情报对于预防犯罪和打击犯罪都具有绝对重要的地位。据调研了解,实践中多民族地区的有些涉恐活动事件在萌芽状态就已经能够被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通过侦查手段提前锁定。通过获取有效情报、掌握相关信息后,公安机关往往会以先发制敌的思路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相关人员打击在萌芽状态,绝不给相关人员进一步实现其主张或愿望的现实机会。因此对于完善多民族地区反恐防控日常工作机制而言,进一步加强收集情报、研判情报的机制建设,不容忽视。但实践中伴随涉恐活动的发展变化,其隐蔽性、突发性、专业性、暴力性表现的更加突出,这都为公安机关开展日常情报工作带来更大阻力和挑战。此外,情报工作机制建设更加凸显多部门之间、部门与群众之间的协作机制,渗透于日常工作中。因此反恐情报工作的主体不仅限于公安机关,还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军事机关、其他有关部门和百姓群众。
(二)日常防控宣传教育工作机制
根据《反恐法》第三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都有义务适时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④此种方式可以提高公民的反恐怖主义意识。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有义务将恐怖活动预防、应急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内容。新闻、广播、电视、文化、宗教、互联网等有关单位有义务面向社会开展有针对性的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有义务协助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当地加强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由此可见,日常防控宣传教育工作的法定主体的范围是极广泛的。相关主体应当依据《反恐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针对性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收集利用民族情感宣扬恐怖主义、善于使用宗教情结歪曲宗教教义的典型案例进行广泛传播教育,力争能在日常生活中切实起到警示教育群众的作用,并且鼓励全民积极与涉恐活动做斗争。
在多民族地区做日常防控宣传教育工作,应将工作重心略向多民族聚居区域倾斜。民族聚居区域本身就是少数民族本民族成员聚居的地方,民族聚居的优点在于有利于其生活和交往,但弊端如难以接受外来事物和外来人员,容易诱发民族情绪等。所以在完善日常防控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时,应格外加強宣传教育工作对民族聚居区域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否则多民族地区的反恐防恐日常工作机制的实施成效就难免大打折扣。
(三)日常防控举报工作机制
根据《反恐法》规定,任何个人和单位都应对发现的恐怖主义活动及恐怖分子或嫌疑对象进行举报。这是通过立法鼓励全民反恐、大众反恐,让涉恐分子或恐怖势力岌岌可危、无处可逃。在全社会营造全民反恐氛围对于打击恐怖主义活动犯罪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意义。与一般刑事犯罪不同,恐怖主义活动犯罪后果往往非常惨痛,往往决心实施暴恐活动的犯罪分子都是气焰嚣张并且不计后果的。因此,仅依靠个别机关或组织不足以打击猖獗的暴恐分子,只有通过全民反恐,鼓励全民反恐,完善并做好日常防控举报工作,才能在民众中筑起一道防火墙,让暴恐分子的不法目的无处可钻、无法传播。这也是完善多民族地区反恐防控日常工作机制的重要组成内容。
正如习总书记在提出新总体国家安全观时所言:“当前我国国家安全内涵和外延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丰富,时空领域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宽广,内外因素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复杂。”⑤多民族地区作为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认清形势,不断反思和完善反恐防控日常工作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并纠正问题,让多民族反恐防控日常工作机制能够在实践中实现其预防犯罪、保持主动的根本目的。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关于总体国家安全观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五条.法律出版社,2018.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第六条.法律出版社,2020.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十七条.法律出版社,2018.
[5]http://world.people.com.cn/GB/8212/191606/385673/.解析习近平新国家安全观·亚洲新安全观.人民网,2021.3.20.
◆关键词:多民族地区;反恐防控;工作机制
众所周知,恐怖主义是全人类的共同敌人,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已经成为全世界达成共识的长期全球性问题。我国也不是远离恐怖主义的“安全岛”。值得欣喜的是,从习总书记首次提出“国家安全观”,到不断升华其内涵,提出“新总体国家安全观”。近五年,我国确实没有发生过严重的涉恐事件。但如总书记的论断,我国的发展始终面临着复杂多变的安全和发展环境,各种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点呈现只增不减的特点。①这种发展特点在多民族地区更加凸显。为了更好地将反恐防控工作做深、做细,实现常态化防控,就需要立足国家发展战略和新总体国家安全观,结合多民族地区特点,不断反思并完善多民族地区现有反恐防控日常工作机制。
一、多民族地区反恐工作机制之理念探讨
反恐理念是对待恐怖主义活动的态度。反恐工作机制是侧重于程序的研究。与之对应的反恐工作机制理念是进行常态化反恐防控和打击涉恐分子及恐怖主义活动时应树立的态度。实践中容易出现将反恐理念与反恐工作机制理念混用的问题。实际两者之间存在差别,即反恐理念是战略层面应树立的态度,而反恐工作机制理念是战役层面应树立的态度。反思与完善多民族地区反恐防控日常工作机制首先应当统一战役层面的态度,即统一反恐工作机制理念。
1.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
反恐工作需要国家动用最集中、最权威的国家权力予以防范和打击。除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力量外,在特定情形下还需要动用军队武装等其他力量。有关机关、部门在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中稍有不慎很可能就会侵犯到公民权利。所以在完善反恐工作机制中保障公民权利与维护国家权力之间就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如何尽量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将决定反恐工作的具体机制措施内容。我们认为,为了更好地开展反恐工作,构建高度统一的反恐工作机制,坚决表明对暴恐零容忍的严正态度,应当在反恐防控日常工作机制中侧重强调保障公民权利,即在保障大多数合法公民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开展日常防控工作。
2.全民反恐与专业反恐
“全民反恐”是为了更有效地发现涉恐分子及恐怖活动,强调将民众当做保卫国家安全的重要资源。事实也告诉我们,民众参与反恐工作,对于打击犯罪和提供情报客观上都具有重大作用。但仅强调全民反恐理念还不足以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活动,还应树立专业反恐理念。反恐防控的日常性工作,也体现了较强的专业性,要求工作人员胆大细心、观察力强、敏感度高、专业功底扎实等。
二、多民族地区反恐防控日常工作机制之主体分析
在构建多民族地区反恐防控日常工作机制中,首先应当理顺军、警、民三者之间的关系。在上述三支队伍中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决定“警”应居于首位。其次,为“民”。这里的“民”是指广义的“民”,不仅指公民,还包括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等,只要不具有武装性质、军队性质均应归于“民”的范畴。“军”作为保护国家及人民的武装力量,依法被授权使用致命性武器,因此和“警”不同,其权力主要指向别国,具有对外性。因此在反恐防控日常工作机制中“军”的主体地位相对较弱。
三、多民族地区反恐防控日常工作机制之内容反思
根据《反恐法》规定,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牢牢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以预防为主、惩治与防范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注意在日常防控工作中积极做到先发制敌、保持主动。②由此能够明确在我国反恐工作中日常防控工作机制的重要地位。
(一)日常防控摸排工作机制
根据《人民警察法》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应当依法履行预防、制止、侦查违法犯罪活动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③公安机关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机关的任务就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保护公共财产安全,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此外,根据《反恐法》第五章规定,公安机关是履行恐怖活动调查职责的法定主体。根据《反恐法》第四章规定,公安机关也是收集反恐情报信息的法定主体之一。因此在反恐工作日常防控摸排工作中,公安机关的法定地位不可撼动。
1.公安机关在防控社会治安秩序方面享有法律层面的绝对地位。
基层公安派出所应当承担涉恐活动的日常摸排及防控工作,即基层公安派出所有责任、有义务,通过日常社区走访等工作,及时了解并掌握辖区内的涉恐活动基本情况,及时发现有嫌疑的行为人,对重点锁定的嫌疑对象密切关注,及时掌握其行踪动态等。比如,在多民族聚居区域,基层民警在日常社区走访中应当格外留心并关注辖区内是否存在地下讲经点等。但据调研了解,实践中很多基层派出所对辖区内的涉恐活动及重点管控对象存在不了解、不掌握的问题,甚至有基层民警还存在错误认识,认为恐怖主义活动离我们很遥远。同时,由于基层派出所民警工作内容繁杂,实践中如果没有时间安排开展集中的专项整治活动,基层民警就根本無暇顾及涉恐活动的日常摸排工作。所以实践中由于基层民警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双重制约,导致基层派出所实际参与的涉恐日常防控摸排工作相当有限。
2.公安机关对接到涉恐嫌疑的举报或者发现涉恐嫌疑、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在法律上享有绝对权力。
根据《反恐法》规定,对于涉恐活动,公安机关享有比一般刑事案件更广泛的调查权。这是符合反恐工作需求的,也与公安机关预防、打击犯罪的法定职能相匹配。据调研了解,实践中公安机关并不充分了解手中握有的广泛的调查权,而存在像调查一般刑事案件一样开展涉恐案件的调查工作,没有充分地行使公安机关的调查权。 3.公安机关是收集反恐情报信息的主要法定主体之一。
情报工作是反恐防控日常工作机制中的重要内容。在任何犯罪类型中,情报对于预防犯罪和打击犯罪都具有绝对重要的地位。据调研了解,实践中多民族地区的有些涉恐活动事件在萌芽状态就已经能够被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通过侦查手段提前锁定。通过获取有效情报、掌握相关信息后,公安机关往往会以先发制敌的思路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相关人员打击在萌芽状态,绝不给相关人员进一步实现其主张或愿望的现实机会。因此对于完善多民族地区反恐防控日常工作机制而言,进一步加强收集情报、研判情报的机制建设,不容忽视。但实践中伴随涉恐活动的发展变化,其隐蔽性、突发性、专业性、暴力性表现的更加突出,这都为公安机关开展日常情报工作带来更大阻力和挑战。此外,情报工作机制建设更加凸显多部门之间、部门与群众之间的协作机制,渗透于日常工作中。因此反恐情报工作的主体不仅限于公安机关,还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军事机关、其他有关部门和百姓群众。
(二)日常防控宣传教育工作机制
根据《反恐法》第三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都有义务适时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④此种方式可以提高公民的反恐怖主义意识。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有义务将恐怖活动预防、应急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内容。新闻、广播、电视、文化、宗教、互联网等有关单位有义务面向社会开展有针对性的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有义务协助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当地加强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由此可见,日常防控宣传教育工作的法定主体的范围是极广泛的。相关主体应当依据《反恐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针对性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收集利用民族情感宣扬恐怖主义、善于使用宗教情结歪曲宗教教义的典型案例进行广泛传播教育,力争能在日常生活中切实起到警示教育群众的作用,并且鼓励全民积极与涉恐活动做斗争。
在多民族地区做日常防控宣传教育工作,应将工作重心略向多民族聚居区域倾斜。民族聚居区域本身就是少数民族本民族成员聚居的地方,民族聚居的优点在于有利于其生活和交往,但弊端如难以接受外来事物和外来人员,容易诱发民族情绪等。所以在完善日常防控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时,应格外加強宣传教育工作对民族聚居区域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否则多民族地区的反恐防恐日常工作机制的实施成效就难免大打折扣。
(三)日常防控举报工作机制
根据《反恐法》规定,任何个人和单位都应对发现的恐怖主义活动及恐怖分子或嫌疑对象进行举报。这是通过立法鼓励全民反恐、大众反恐,让涉恐分子或恐怖势力岌岌可危、无处可逃。在全社会营造全民反恐氛围对于打击恐怖主义活动犯罪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意义。与一般刑事犯罪不同,恐怖主义活动犯罪后果往往非常惨痛,往往决心实施暴恐活动的犯罪分子都是气焰嚣张并且不计后果的。因此,仅依靠个别机关或组织不足以打击猖獗的暴恐分子,只有通过全民反恐,鼓励全民反恐,完善并做好日常防控举报工作,才能在民众中筑起一道防火墙,让暴恐分子的不法目的无处可钻、无法传播。这也是完善多民族地区反恐防控日常工作机制的重要组成内容。
正如习总书记在提出新总体国家安全观时所言:“当前我国国家安全内涵和外延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丰富,时空领域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宽广,内外因素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复杂。”⑤多民族地区作为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认清形势,不断反思和完善反恐防控日常工作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并纠正问题,让多民族反恐防控日常工作机制能够在实践中实现其预防犯罪、保持主动的根本目的。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关于总体国家安全观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五条.法律出版社,2018.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第六条.法律出版社,2020.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十七条.法律出版社,2018.
[5]http://world.people.com.cn/GB/8212/191606/385673/.解析习近平新国家安全观·亚洲新安全观.人民网,2021.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