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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往来款交易在企业间开展属正常业务范畴,即使是企业与股东等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如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合理合法且履行了真实完整披露原则的。但有些非上市企业与法人股东之间的往来交易,尤其是对法人股东长期挂账的往来应收款,则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背后动机可能涉及抽逃资金或对股东的税前分红的考虑。本文结合实务案例对该类往来应收款长期挂账原因进行了分析和思考,进一步指出了可能产生的问题和导致的风险,提出了有关建议。
关键词:往来应收款 长期挂账 问题和风险 建议
目前非上市企業中有部分企业的往来款项,与股东之间的交易额较大且挂账时间长,其中不乏是应收法人股东的款项。一般常见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关联往来交易,在实务操作中尚属正常现象,但涉及与股东之间的往来应收款项且属长期挂账的、期间没有变动的,则该交易可认为不是企业的一种正常行为,其背后动机可能涉及抽逃资金或对股东的税前分红的考虑,存在不合法或不具合理的商业目的。
一、对法人股东往来款长期挂账的原因
一般常见的往来款项交易,双方都会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约定交易事项性质、金额、期限、交易对价及双方权利义务等条款。而这部分企业中对法人股东的往来应收款,实务中往往就是财务人员根据管理者的指示批示(基本为口头指示)、直接将款项划转法人股东所指定的账户,凭银行回单或股东开具收据等进行账务处理。由于双方没有书面合同或协议且考虑是股东,有关人员一般不会催收、且财务年底结账时也不会根据准则计提坏账准备或进行其他账务处理,导致该应收款项年年挂账、长期挂账。分析这部分企业进行上述行为原因,主要基于以下两点:
一是法人股东抽回注册资本金。其背后动机应是法人股东自有资金有限,抽回注册资本金维持法人股东企业自行运营需要;如是该企业刚注册成立就进行上述往来交易行为,则还可认为该资金有可能是法人股东对外举借的过桥资金,注册完该企业后就抽回资金归还给借款方。二是企业对法人股东的税前分红考虑。由于某些企业所处行业资金周转快、现金流充足,无需太多资金投入且预测未来经营期间都有盈利,因此有提前给股东分红的考虑,但实际账务处理中难以符合会计准则规定,因此只能体现往来中挂账应收款项。比如某服务行业的A企业,由于资金流充足,虽前期因经营模式等原因导致报表显现是亏损,但每年经股东会决议后仍给股东分红(全部为法人股东),但账务处理为“借:其他应收款--法人股东,贷:银行存款”,导致A企业账上账龄3年以上的应收股东款占应收款余额比例高达80%以上、占其期末资金总额高达60%。
二、对法人股东往来款长期挂账可能产生的问题或风险
上述企业对法人股东应收款长期挂账可能产生的问题或风险主要是:
一是合法合规性问题。根据《公司法》(2018年修订版)有关规定,如长期挂帐的应收款被认定为抽逃资金,则违反了第三十五条关于“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如长期挂帐的应收款被认定对法人股东的税前分红考虑,则不符合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即企业存在五年内亏损的情况下可先用当年税前利润进行弥补,弥补亏损和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企业可按照本法的第三十四条进行分配;若企业违反规定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前向股东分配当年利润,股东须退还违规分配的利润给企业。此外,企业所得税法所定义的分红也只能是税后利润分红即公司应先按税法规定如实缴纳所得税后才能进行,因此在税法上存在将被认定为故意逃税等违法行为。
二是企业资本保全保障问题。除了合法性的考量外,企业对法人股东往来应收款的长期挂帐问题将使企业的资本保全得不到保障,影响企业的可持续性经营;同时有可能损害除股东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资本保全,需要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能确保投资者投入企业资本的完整性,企业对各种成本费用进行补偿或者进行利润分配,前提都是在不破坏所有者权益的完整性情况下进行。对法人股东往来应收款的长期挂帐,无论被认为是抽逃资金或税前分红,都可被认为变相地损害了企业的资本保全、侵蚀了企业的资本。
三是可能导致的法律和税务风险。以上存在问题将导致企业或法人股东将面临处罚或补交税款等法律和税务风险。根据《公司法》(2018年修订版)第二百条“...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第二百零三条“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企业和法人股东都将面临罚款。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企业所实施的各种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行为导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少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合理的方法对其进行调整;所谓“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行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凡是“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的各种行为均属于此类行为,都将面临纳税调整。如法人股东账册中对该往来款项长期挂账(应付科目)且期间无变动,遇税务稽查时极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无需支付款项而被调整结转收入补交税款,时间久远的还可能被处以滞纳金和罚款,税务风险高。如上述的A企业,其账册显示对法人股东的应收款是往来借款,但由于在审计时无法提供相应的借款合同资料等,且对所有法人股东的函证也未能得到回复确认,因此该往来应收款难以界定为正常的合理往来借款,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该企业新任的经营管理者目前已意识到相关行为及帐务存在的风险问题,正积极与治理层及股东沟通探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产生更大的经营风险。
三、有关建议
上述有关企业与法人股东之间的往来应收款长期挂帐的现象虽存在不合法不合理,但在现实中又普遍存在,需引起有关职能部门关注和深入分析研究,强化监管、维护经济运行秩序。同时,建议企业加强往来款项管理,减少资金积压;并同法人股东加强经营财务风险意识,对不合理的各种交易行为予以纠正撤回,无论是抽回资金亦或是提前税前分红动机考虑的,都应尽快予以返还或补足应有款项,最大限度降低违法违规风险或影响、以保证企业能正常守法经营。
参考文献
[1]《浅议往来账长期挂账的问题》王丹丹 《经济视野》2016.07
[2]《公司法》、《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法规等
关键词:往来应收款 长期挂账 问题和风险 建议
目前非上市企業中有部分企业的往来款项,与股东之间的交易额较大且挂账时间长,其中不乏是应收法人股东的款项。一般常见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关联往来交易,在实务操作中尚属正常现象,但涉及与股东之间的往来应收款项且属长期挂账的、期间没有变动的,则该交易可认为不是企业的一种正常行为,其背后动机可能涉及抽逃资金或对股东的税前分红的考虑,存在不合法或不具合理的商业目的。
一、对法人股东往来款长期挂账的原因
一般常见的往来款项交易,双方都会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约定交易事项性质、金额、期限、交易对价及双方权利义务等条款。而这部分企业中对法人股东的往来应收款,实务中往往就是财务人员根据管理者的指示批示(基本为口头指示)、直接将款项划转法人股东所指定的账户,凭银行回单或股东开具收据等进行账务处理。由于双方没有书面合同或协议且考虑是股东,有关人员一般不会催收、且财务年底结账时也不会根据准则计提坏账准备或进行其他账务处理,导致该应收款项年年挂账、长期挂账。分析这部分企业进行上述行为原因,主要基于以下两点:
一是法人股东抽回注册资本金。其背后动机应是法人股东自有资金有限,抽回注册资本金维持法人股东企业自行运营需要;如是该企业刚注册成立就进行上述往来交易行为,则还可认为该资金有可能是法人股东对外举借的过桥资金,注册完该企业后就抽回资金归还给借款方。二是企业对法人股东的税前分红考虑。由于某些企业所处行业资金周转快、现金流充足,无需太多资金投入且预测未来经营期间都有盈利,因此有提前给股东分红的考虑,但实际账务处理中难以符合会计准则规定,因此只能体现往来中挂账应收款项。比如某服务行业的A企业,由于资金流充足,虽前期因经营模式等原因导致报表显现是亏损,但每年经股东会决议后仍给股东分红(全部为法人股东),但账务处理为“借:其他应收款--法人股东,贷:银行存款”,导致A企业账上账龄3年以上的应收股东款占应收款余额比例高达80%以上、占其期末资金总额高达60%。
二、对法人股东往来款长期挂账可能产生的问题或风险
上述企业对法人股东应收款长期挂账可能产生的问题或风险主要是:
一是合法合规性问题。根据《公司法》(2018年修订版)有关规定,如长期挂帐的应收款被认定为抽逃资金,则违反了第三十五条关于“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如长期挂帐的应收款被认定对法人股东的税前分红考虑,则不符合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即企业存在五年内亏损的情况下可先用当年税前利润进行弥补,弥补亏损和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企业可按照本法的第三十四条进行分配;若企业违反规定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前向股东分配当年利润,股东须退还违规分配的利润给企业。此外,企业所得税法所定义的分红也只能是税后利润分红即公司应先按税法规定如实缴纳所得税后才能进行,因此在税法上存在将被认定为故意逃税等违法行为。
二是企业资本保全保障问题。除了合法性的考量外,企业对法人股东往来应收款的长期挂帐问题将使企业的资本保全得不到保障,影响企业的可持续性经营;同时有可能损害除股东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资本保全,需要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能确保投资者投入企业资本的完整性,企业对各种成本费用进行补偿或者进行利润分配,前提都是在不破坏所有者权益的完整性情况下进行。对法人股东往来应收款的长期挂帐,无论被认为是抽逃资金或税前分红,都可被认为变相地损害了企业的资本保全、侵蚀了企业的资本。
三是可能导致的法律和税务风险。以上存在问题将导致企业或法人股东将面临处罚或补交税款等法律和税务风险。根据《公司法》(2018年修订版)第二百条“...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第二百零三条“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企业和法人股东都将面临罚款。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企业所实施的各种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行为导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少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合理的方法对其进行调整;所谓“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行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凡是“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的各种行为均属于此类行为,都将面临纳税调整。如法人股东账册中对该往来款项长期挂账(应付科目)且期间无变动,遇税务稽查时极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无需支付款项而被调整结转收入补交税款,时间久远的还可能被处以滞纳金和罚款,税务风险高。如上述的A企业,其账册显示对法人股东的应收款是往来借款,但由于在审计时无法提供相应的借款合同资料等,且对所有法人股东的函证也未能得到回复确认,因此该往来应收款难以界定为正常的合理往来借款,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该企业新任的经营管理者目前已意识到相关行为及帐务存在的风险问题,正积极与治理层及股东沟通探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产生更大的经营风险。
三、有关建议
上述有关企业与法人股东之间的往来应收款长期挂帐的现象虽存在不合法不合理,但在现实中又普遍存在,需引起有关职能部门关注和深入分析研究,强化监管、维护经济运行秩序。同时,建议企业加强往来款项管理,减少资金积压;并同法人股东加强经营财务风险意识,对不合理的各种交易行为予以纠正撤回,无论是抽回资金亦或是提前税前分红动机考虑的,都应尽快予以返还或补足应有款项,最大限度降低违法违规风险或影响、以保证企业能正常守法经营。
参考文献
[1]《浅议往来账长期挂账的问题》王丹丹 《经济视野》2016.07
[2]《公司法》、《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法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