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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全国各地纷纷进入高温天气。做为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中作业的补偿,高温津贴的发放情况如何呢?日前,《劳动报》记者对上海市高温津贴发放情况进行了网上与实地调查。根据调查样本,在涉及露天作业的四个行业(建筑、环卫、送水、快递)中,有57.7%的受访职工称,从未拿到高温津贴。
翻阅相关国家层面的文件,仅能找到1960年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之后是2007年,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四单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之外就是各省发布的关于防暑降温的文件。比如,上述通知就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温度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在完善防暑措施的同时,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但是,这些文件大多是指导性意见,既不具强制性,也无相应的惩罚机制,导致规定难以切实执行。因此出现了部分企业将高温津贴束之高阁、发放仅停留在纸面上,或者干脆用毛巾、饮料等物品代替高温津贴的发放或者减少发放数额的现象。甚至有些工人,尤其是一些工地上的农民工,连高温津贴是何物都不清楚,更别提主张权益了。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夏季气温屡创新高,长期在此恶劣环境下从事生产作业,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将造成严重损害。高温不仅“烤验”着工人的意志力,同样也在“烤验”政府和企业的人文精神。
对于高温津贴,当前的首要任务是发放到位。一是覆盖范围要到。正式职工能享受到这一津贴,短期务工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同样也应有此保障。二是要有相应的政府部门行使监督与管理职责。三是出台相应的惩罚性措施,对拒不落实的企业,给予相应经济上、行政上的处罚。四是对因高温天气导致的身体损伤应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在发放到位的基础上,还应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和物价的变化,适当提高高温津贴标准。鉴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没有必要制定全国统一价,而应因地制宜,制定最低发放标准。同时可考虑,对高温津贴不纳入个人所得税的扣减范围。
相应的宣传活动也要同时进行,让更多的劳动者知道高温津贴的存在。全社会对高温作业人员应给予相应的关注和重视,确保他们安全过夏。让发放高温补贴不再只是一句口号。
翻阅相关国家层面的文件,仅能找到1960年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之后是2007年,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四单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之外就是各省发布的关于防暑降温的文件。比如,上述通知就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温度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在完善防暑措施的同时,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但是,这些文件大多是指导性意见,既不具强制性,也无相应的惩罚机制,导致规定难以切实执行。因此出现了部分企业将高温津贴束之高阁、发放仅停留在纸面上,或者干脆用毛巾、饮料等物品代替高温津贴的发放或者减少发放数额的现象。甚至有些工人,尤其是一些工地上的农民工,连高温津贴是何物都不清楚,更别提主张权益了。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夏季气温屡创新高,长期在此恶劣环境下从事生产作业,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将造成严重损害。高温不仅“烤验”着工人的意志力,同样也在“烤验”政府和企业的人文精神。
对于高温津贴,当前的首要任务是发放到位。一是覆盖范围要到。正式职工能享受到这一津贴,短期务工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同样也应有此保障。二是要有相应的政府部门行使监督与管理职责。三是出台相应的惩罚性措施,对拒不落实的企业,给予相应经济上、行政上的处罚。四是对因高温天气导致的身体损伤应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在发放到位的基础上,还应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和物价的变化,适当提高高温津贴标准。鉴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没有必要制定全国统一价,而应因地制宜,制定最低发放标准。同时可考虑,对高温津贴不纳入个人所得税的扣减范围。
相应的宣传活动也要同时进行,让更多的劳动者知道高温津贴的存在。全社会对高温作业人员应给予相应的关注和重视,确保他们安全过夏。让发放高温补贴不再只是一句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