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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说来惭愧,法学专业出身的小编竟也认为中国历代都是行政机构代行司法,而没有独立的司法体系。看罢此文,才知宋代的司法独立已然达到过那样的高度,前不久深改小组审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试点方案》也能在宋代找到其雏形。可见宋代的司法体系的建设,真真是当前法治建设的一面宝鉴。
这几天,“法治”大概会成为一个热闹话题吧。建立法治的治理体制,离不开一个基础:有一套专业化、职业化的司法机构,一群有别于行政官僚与一般公务员的司法官。刚刚落幕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法官、检察官制度”,其实就是将未来司法改革的方向确定为推进司法的专业化。
一般认为,“司法专业化”并不是中国固有的司法传统,而是从西方传入的制度。我曾经在网上讨论宋代司法制度,就遇到网友挑衅地反问:“宋朝有法院吗?有法官吗?”我当然知道他的意思,他想说传统中国的司法其实是跟行政合二为一的,除了设于中央的大理寺,地方并没有专门的法院,也不设专职的法官,而由行政官兼理审判事务。
但这位朋友的看法,肯定不符合宋代的司法制度,因为宋朝司法的专业化、职业化可能超乎今人刻板的臆想。
宋代从中央到地方,都设立了专门的司法机关。中央一级,大理寺为最高审判机关,分“左断刑”与“右治狱”两个法院,“左断刑”负责详断天下疑案及命官、将校犯罪案,“右治狱”掌审理发生在京师的刑案及诏狱。刑部则为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分左右二厅,左厅负责复核狱刑,右厅负责官员的行政处分。刑部还有权派员监察大理寺与京师衙门的刑事审判。此外,京师还设有登闻鼓院、登闻检院、理检院,都是隶属于谏院的直诉法院,接受士民向皇帝申诉的诉状,并且具有行政法院的功能。
在地方,路一级的大监察区设置有提点刑狱司,相当于中央派驻地方的高级巡回法院。提刑司负责审核州府上报的刑案,对没有疑难的死刑案拥有终审权与核准权,但疑案须奏报大理寺复审,这叫做“疑狱奏谳”。提刑司也有权力组织临时法庭,开庭审理州法院的上诉刑案。
宋代最发达的司法机构设置在州府一级。人口最多、府事繁剧的开封府,至少设有使院、府院、左右厅、左右军巡院六个法院;诸州一般均置三个法院:当置司、州院与司理院;有些大州的州院、司理院又分设左右院,即有五个法院;当然一些小州则将州院与司理院合并,只置一个法院。每一个法院都配置若干法官,叫做“录事参军”、“司录参军”、“司理参军”、“司法参军”。主管当置司的推官、判官,他们的主要工作也是司法。录事参军、司理参军、司法参军都是专职的法官,除了司法审案之外,不得接受其他差遣,即便是来自朝廷的派遣,也可以拒绝,“虽朝旨令选亦不得差”。
州府法院既接受县级法院初审案的上诉,本身也受理诉状,审理刑案,所以讼务最为繁忙。我们现在看电视剧,以为开封府所有的案子都是包青天亲自审断,其实这是不切实际的——你让包青天变成三头六臂,他也忙不过来啊。在开封府审案的通常是左右军巡院的职业法官。
宋代的县一级,司法力量的配置最弱,未设专门的法院,由行政长官——知县及其佐官兼领司法。不过县衙门只有权限判决词讼(民事诉讼)及杖刑以下的轻微刑案,对司法配置的要求不高。而且,即使是县,也设有专职的法吏,一是推吏,一是编录司。这两个专业化的法吏,不得兼理他务,并由财政给予优厚的待遇。可见宋政府对于县级司法也是比较重视的。
还有一点也可以说明宋代司法的专业化趋势:宋人非常明确地意识到,法官群体不同于一般官僚。因此,宋朝法官在获得任命之前,必须经过司法考试;曾犯过“出入人罪”过失的官员,也不得担任法官;朝廷严格限制法官的社交活动,其他官员可以相约喝酒宴乐,但法官不可以;同时给予法官尊崇的地位、优厚的待遇,“法官之任,人命所悬。太宗尝降诏书,诸州司理、司法,峻其秩,益其俸”。
这些州法院的司法官员,名义上算是知州的属僚——这也是宋代司法尚未完全独立的表现。但是,基本的“独立审判”机制则已经建立了起来,宋朝的法律明确规定:州县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得请示、征求上级法司的看法;提刑司如果发出批示干预州县法院的司法审判,州县法院可以不必理睬,一概依照法律办事;干涉下级独立审判的上级法司,以违制追究责任;御史接受皇帝的委派,组成特别法庭审理案件,不受宰相与君主的干预。
而且,一名有抱负的宋朝法官,也会自觉追求司法过程中的独立性,而拒绝外界的影响,包括来自皇帝的影响。北宋的大理寺卿韩晋卿曾受皇帝委派,前往宁州按治狱事。依照惯例,韩晋卿赴任之前,应当入对,即入宫面圣,请皇上做工作指示。但韩晋卿拒不入对,说:“奉使有指,三尺法具在,岂应刺候主意,轻重其心乎?”他的意思是说,我奉命办案,以法律为准,国法摆在那里,就不必征求皇帝的意见了,免得干扰了司法。所以韩晋卿不入对便走马上任去了。时人也没有觉得韩晋卿的做法有什么不妥。
可惜宋人开创的高度发达的司法体系,以及司法专业化的历史方向,并未为后面的朝代所继承,元明清三朝的司法制度,退回到非常简陋、粗糙的状态,如明代的府一级(相当于宋代的州),只设一名推官助理讼狱,而清代则连推官都不设置,府县的司法完全由行政长官兼理。
说来惭愧,法学专业出身的小编竟也认为中国历代都是行政机构代行司法,而没有独立的司法体系。看罢此文,才知宋代的司法独立已然达到过那样的高度,前不久深改小组审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试点方案》也能在宋代找到其雏形。可见宋代的司法体系的建设,真真是当前法治建设的一面宝鉴。
这几天,“法治”大概会成为一个热闹话题吧。建立法治的治理体制,离不开一个基础:有一套专业化、职业化的司法机构,一群有别于行政官僚与一般公务员的司法官。刚刚落幕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法官、检察官制度”,其实就是将未来司法改革的方向确定为推进司法的专业化。
一般认为,“司法专业化”并不是中国固有的司法传统,而是从西方传入的制度。我曾经在网上讨论宋代司法制度,就遇到网友挑衅地反问:“宋朝有法院吗?有法官吗?”我当然知道他的意思,他想说传统中国的司法其实是跟行政合二为一的,除了设于中央的大理寺,地方并没有专门的法院,也不设专职的法官,而由行政官兼理审判事务。
但这位朋友的看法,肯定不符合宋代的司法制度,因为宋朝司法的专业化、职业化可能超乎今人刻板的臆想。
宋代从中央到地方,都设立了专门的司法机关。中央一级,大理寺为最高审判机关,分“左断刑”与“右治狱”两个法院,“左断刑”负责详断天下疑案及命官、将校犯罪案,“右治狱”掌审理发生在京师的刑案及诏狱。刑部则为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分左右二厅,左厅负责复核狱刑,右厅负责官员的行政处分。刑部还有权派员监察大理寺与京师衙门的刑事审判。此外,京师还设有登闻鼓院、登闻检院、理检院,都是隶属于谏院的直诉法院,接受士民向皇帝申诉的诉状,并且具有行政法院的功能。
在地方,路一级的大监察区设置有提点刑狱司,相当于中央派驻地方的高级巡回法院。提刑司负责审核州府上报的刑案,对没有疑难的死刑案拥有终审权与核准权,但疑案须奏报大理寺复审,这叫做“疑狱奏谳”。提刑司也有权力组织临时法庭,开庭审理州法院的上诉刑案。
宋代最发达的司法机构设置在州府一级。人口最多、府事繁剧的开封府,至少设有使院、府院、左右厅、左右军巡院六个法院;诸州一般均置三个法院:当置司、州院与司理院;有些大州的州院、司理院又分设左右院,即有五个法院;当然一些小州则将州院与司理院合并,只置一个法院。每一个法院都配置若干法官,叫做“录事参军”、“司录参军”、“司理参军”、“司法参军”。主管当置司的推官、判官,他们的主要工作也是司法。录事参军、司理参军、司法参军都是专职的法官,除了司法审案之外,不得接受其他差遣,即便是来自朝廷的派遣,也可以拒绝,“虽朝旨令选亦不得差”。
州府法院既接受县级法院初审案的上诉,本身也受理诉状,审理刑案,所以讼务最为繁忙。我们现在看电视剧,以为开封府所有的案子都是包青天亲自审断,其实这是不切实际的——你让包青天变成三头六臂,他也忙不过来啊。在开封府审案的通常是左右军巡院的职业法官。
宋代的县一级,司法力量的配置最弱,未设专门的法院,由行政长官——知县及其佐官兼领司法。不过县衙门只有权限判决词讼(民事诉讼)及杖刑以下的轻微刑案,对司法配置的要求不高。而且,即使是县,也设有专职的法吏,一是推吏,一是编录司。这两个专业化的法吏,不得兼理他务,并由财政给予优厚的待遇。可见宋政府对于县级司法也是比较重视的。
还有一点也可以说明宋代司法的专业化趋势:宋人非常明确地意识到,法官群体不同于一般官僚。因此,宋朝法官在获得任命之前,必须经过司法考试;曾犯过“出入人罪”过失的官员,也不得担任法官;朝廷严格限制法官的社交活动,其他官员可以相约喝酒宴乐,但法官不可以;同时给予法官尊崇的地位、优厚的待遇,“法官之任,人命所悬。太宗尝降诏书,诸州司理、司法,峻其秩,益其俸”。
这些州法院的司法官员,名义上算是知州的属僚——这也是宋代司法尚未完全独立的表现。但是,基本的“独立审判”机制则已经建立了起来,宋朝的法律明确规定:州县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得请示、征求上级法司的看法;提刑司如果发出批示干预州县法院的司法审判,州县法院可以不必理睬,一概依照法律办事;干涉下级独立审判的上级法司,以违制追究责任;御史接受皇帝的委派,组成特别法庭审理案件,不受宰相与君主的干预。
而且,一名有抱负的宋朝法官,也会自觉追求司法过程中的独立性,而拒绝外界的影响,包括来自皇帝的影响。北宋的大理寺卿韩晋卿曾受皇帝委派,前往宁州按治狱事。依照惯例,韩晋卿赴任之前,应当入对,即入宫面圣,请皇上做工作指示。但韩晋卿拒不入对,说:“奉使有指,三尺法具在,岂应刺候主意,轻重其心乎?”他的意思是说,我奉命办案,以法律为准,国法摆在那里,就不必征求皇帝的意见了,免得干扰了司法。所以韩晋卿不入对便走马上任去了。时人也没有觉得韩晋卿的做法有什么不妥。
可惜宋人开创的高度发达的司法体系,以及司法专业化的历史方向,并未为后面的朝代所继承,元明清三朝的司法制度,退回到非常简陋、粗糙的状态,如明代的府一级(相当于宋代的州),只设一名推官助理讼狱,而清代则连推官都不设置,府县的司法完全由行政长官兼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