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医药专利保护立法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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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我国传统中医药历史悠久,内涵丰富,是根植于中华传统文化的宝贵财富。虽然我国的传统中医药事业始终在发展,但仍面临着诸多问题。这主要是由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缺乏所引起的。本文在借鉴前人已有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阐述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概念和保护范围出发,分析了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数个环节,分析得出现行制度所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问题的成因,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对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传统中医药 知识产权 专利
  一、引言
  中医药作为一项优秀的传统文化,是我国文化宝库中的瑰宝,为中华民族的传承发展作出了不朽贡献。然而在我国现行制度框架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仍未得到足够重视,导致外国将中医药知识作为“公共领域”随意研究使用,从中获取利润。因此,对于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加大力度。
  二、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概述
  1.传统中医药的定义与特征。
  1.1传统中医药的定义。在几千年华夏文明繁衍生息的进程中,传统中医药作为我国古代劳动人民的智慧结晶得以延续至今,经久不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第二条内容,对我国传统中医药作出如下界定:“中国医药是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特定理论和中华文化特征的医学体系。中医药是我国医药卫生体系的特色和优势,是国家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中医药知识产权则是指与中医药有关的智力成果权和特殊标记使用权,包括运用现有技术和中医药知识而产生的新的智力成果和在中医界具有特定意义的名称与标志符号。
  2.传统中医药的特征。在反复实践与总结中可以得知,中医药具有以下特征:
  2.1主体的多样性。一般来说,传统中医药的诞生与完善并不是仅仅是由个人或某几人完成,它通常是由某个区域、族群的成员共同创造、传承、逐渐完善而成,因而就整个传统中医药而言,其主体理应界定为集体。
  2.2传承性。传统中医药是世代相传的,即使在传承中糅合了其他技术,其理论根基和本质却不改变。而现代医学则有赖于科学技术的发展程度,甚至会推翻先前的理论根基。二者有着本质的不同。
  2.3人身依附性。传统中医药的诊疗手段比较注重人体感受和物理性疗法,相较现代医学常用的化学检验和药物进行诊疗,传统中医药则可以在不依赖任何药物的情况下对疾病进行治疗或预防。
  三、我国中医药专利保护法律制度现状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起步较晚,体系尚不完善,中医药作为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势领域,尚未得到足够重视,相关数据显示,国际市场上已有170家公司、40余个研究团体正从中药中寻找和试制新药。日本、韩国已经抢占国际中成药70%以上市场份额。我国现行《专利法》中与其有关的保护制度一部分是借鉴了西方国家的机制,并不完全适用于中药的特性,由此可见,我国对于中医药专利的保护制度仍需加大发展力度。除去对立法方面的考量,通过分析数据也可以得出,目前我国中医药专利申请数量增长缓慢,在已申请的中药专利中,中药复方制剂的申请最多,约占总申请的50%,其次包括改变制剂剂型的专利、中药是提取有效成分的发明专利等。2012年有报道指出,我国中药的国外专利申请仅占有0.3%的份额,远远落后于日、韩两国,并且我国部分中医药专利掌握在外资企业手中,造成了大量中药“出口转内销”的情况,而早前盛行的“生物剽窃”事件也反映出中医药专利立法缺失带来的不良后果。
  四、我国中医药专利保护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1.审批周期较长。时间跨度的长短在事件进程中始终是一个不容小觑的关键因素,对于中医药专利保护而言也是如此。我国对专利申请的审查采用的是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从提出中药发明专利申请到最终授权所需的时间要长于一般行政保护所需的时间,往往要三年之久,而此期间是对中药的弱保护期,不但无法提高申请人的竞争力,反而会为国外企业开发新药提供更多信息。
  2.专利保护期限较短。我国对于专利的保护期限只有20年,很多药物从研制到获得专利再到审批上市就要耗去几年甚至十几年的时间,导致在上市后短短几年内专利期届满,丧失保护,中药药方进入公共领域,使得中药专利保护变得更为困难。
  3.专利条件与中药自身特点不相吻合。我国的《专利法》要求保护对象具有三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而将这一硬性要求套在中药上,可以说是中药保护盲目西药化的体现。对于中医药而言,中药提取物和提取有效成分并不是其传统特色,又由于技术限制,在提取方面的竞争力也实属有限,因此更要将保护焦点转移到我国传统中医药的精髓——中药复方上来。然而按照《专利法》的规定,绝大多数的中药复方很难满足“三性”。
  4.侵权认定困难。中药的制备所采用的原料往往不是单一的,而是少则几种、多则几十种的物质混合在一起进行加工。在炮制过程中,这些物质之间又可能会发生复杂多变的化学反应,完成所有工序后得到的成品已经不是最初的原材料的简单混合。由于其制作工艺的诸多特点,使得仪器无法分析出制成片剂或汤剂的中成药的原始配方和生产工艺,这也使得侵权认定陷入了一个瓶颈。
  五、我国中医药专利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的建议
  1.缩短中医药专利审批周期。应在制定的专门法律中明确规定中医药专利的审批程序,比照现行《专利法》缩短专利申请的审批周期,并对专利申请中的实质性审查设定明确的期限。用法律的手段对专利申请审查机关的工作进行约束和规范,从而提高其工作效率,加快审批进程,为中药产品上市提供最优的条件。
  2.完善对“三性”的规定。中医药作为一种不同于西药的药品,应用现行《专利法》所规定的“三性”来对其进行判断无疑是僵化的,应及时转变思路,结合中医药自身的特点对“三性”的规定加以完善。如在新颖性方面,依据现有判断标准,许多经古方或经过临床应用的处方已丧失新颖性,无法得到保护。然而由于中医药的特性,许多经古方在经过现代的研究开发后,虽然方名、配伍甚至用量相同,但已在原料、制剂、功能阐述上被赋予了现代科技的新内涵,因此,对未开发上市的经古方配方应视为不丧失专利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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