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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几年来,市场经济越来越活跃,民间借贷家喻户晓,随之而来的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的民事案件,更是逐年剧增,学界对民间借贷的热议也一直不曾间断。本文对民间借贷案件常见的借贷主体认定,高利贷,连带责任等热点问题进行针对性的归纳总结,对民间借贷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完善民间借贷的法律建议,以期民间借贷的发展早日步入有序的正轨。
【关键词】: 民间借贷;高利贷;连带责任;法律建议
一、民间借贷与企业间借贷的界定
認定借贷主体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至关重要,直接影响到案件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也是认定借贷双方权利义务的关键所在。个人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参与借贷,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扑朔迷离,直接影响到本案诉讼主体的认定,进而直接影响了案件性质属于民间借贷还是企业间借贷,所以要纵观全案来确定。企业借贷时,需要加盖企业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如果企业没有加盖公章,那么要明确借贷关系是否系企业借贷。区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借贷行为,是属于企业借贷还是个人借贷,应当根据借贷合同内容、借款的流向以及借款到底由谁兑付来确定。
二、高利贷与利息的计算
高利贷是指贷款人向出借人借款时,双方约定贷款利息特别高的贷款。一般民间借贷是具有互助性质的,出借人虽然也从中牟利,但其利率一般不高,最高只能达到银行同期利率的 4倍,且超出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另外,高利贷放贷通常面向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为对象,且规模相对较大,而一般民间借贷只针对特定的个体为对象,规模相对较小。
三、对民间借贷的若干法律建议
(一)完善相关立法工作
众所周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公民手中的闲散资金越来越多,民间借贷乱象横生,追根溯源,是我国的民间借贷立法不够全面,协调指引性差,跟不上时代的潮流进步。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首先就是制定专门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如制定《民间借贷法》,将散见于各个部门法中的民間借贷法律法规集中成册,协调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结合当前炙热的民间借贷现状,参考专家学者们的意见,依据司法系统中现有的民间借贷司法统计数据,做好指定和修改工作。只有集思广益,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才能从立法上在源头把好民间借贷的质量关,为涉及民间借贷的司法、执法和守法打下坚硬的基石。结合本案而言,立法工作中如果能够早日完善以下方面,那么民间中类似马红诉嵩县电业局、木札岭公司的借贷纠纷就会将矛盾在无形中化解掉,也会大大减少审判压力。
(二)能动审判,推进司法工作
加快审判工作的规范进程,不遗余力推进司法工作,真正做到案前预防,案中调解,案了事结的能动审判,那么民间借贷纠纷即使诉至公堂,也能被合理化解。从司法的角度做好案前预防,除了对公民普法宣传教育之外,最重要的是司法机关需由上到下的对民间借贷给予空前的重视,最高院和最高检应及时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规范,解决实践中比较典型的,具有代表性的问题,同时,指导性案例也需与时俱进,相关的文件也需进一步规范。倡导民间借贷纠纷,可以尽可能的进行调解,努力促使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双实现,有利于协调统一。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务必以案了事结为目标,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判案,希望本案这样的超诉求审判能不再出现,真正做到案了事结。
(三)合理分工,加大执法力度
再完备的法律,缺乏执行,也将一纸空文。民事行为本身具有意思自治的灵活性,而借贷领域的法律规范又比较杂乱,这就导致了民间借贷一直得不到有序发展,执法无章,缺乏监管。只有尽快以法的形式,将民间借贷的监管、执行确定下来,获得法的授权,才能更加有力的打击非法集融资金行为,将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综合运用才能使民间借贷的监管得到保障,严格区分合法、非法,加大执法力度,减少高利贷带来的危害,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四、结语
民间借贷在当下是公民热议的话题,这与人们生活中资金的流通息息相关,无可否认民间借贷促进了市场经济的活跃,但是,其灵活性非常大,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监管,泛滥无序,直接影响着金融安全和企业的发展,对其进行研究具有很现实的意义。本文通过对马红诉嵩县电业局、木札岭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进行案例分析,将该案中涉及到的民间借贷相关问题加以研究,不但将实践中的真实案例以文字的形式还原出来,更重要的是在将所学到的经济法学理论用以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法律思维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锻炼,对案件和理论都有全新的认识。
参考文献:
[1]胡军辉.民事既判力扩张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
[2]刘德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
[3]岳彩申.民间借贷规制的重点及立法建议[J].中国法学,2011(05).
[4]施颖奕.民间借贷合同中利息适用的法律探讨[J].法制博览,2012 (05).
[5]周韶龙.对高利贷的法律规制[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 (15).
【关键词】: 民间借贷;高利贷;连带责任;法律建议
一、民间借贷与企业间借贷的界定
認定借贷主体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至关重要,直接影响到案件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也是认定借贷双方权利义务的关键所在。个人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参与借贷,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扑朔迷离,直接影响到本案诉讼主体的认定,进而直接影响了案件性质属于民间借贷还是企业间借贷,所以要纵观全案来确定。企业借贷时,需要加盖企业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如果企业没有加盖公章,那么要明确借贷关系是否系企业借贷。区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借贷行为,是属于企业借贷还是个人借贷,应当根据借贷合同内容、借款的流向以及借款到底由谁兑付来确定。
二、高利贷与利息的计算
高利贷是指贷款人向出借人借款时,双方约定贷款利息特别高的贷款。一般民间借贷是具有互助性质的,出借人虽然也从中牟利,但其利率一般不高,最高只能达到银行同期利率的 4倍,且超出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另外,高利贷放贷通常面向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为对象,且规模相对较大,而一般民间借贷只针对特定的个体为对象,规模相对较小。
三、对民间借贷的若干法律建议
(一)完善相关立法工作
众所周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公民手中的闲散资金越来越多,民间借贷乱象横生,追根溯源,是我国的民间借贷立法不够全面,协调指引性差,跟不上时代的潮流进步。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首先就是制定专门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如制定《民间借贷法》,将散见于各个部门法中的民間借贷法律法规集中成册,协调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结合当前炙热的民间借贷现状,参考专家学者们的意见,依据司法系统中现有的民间借贷司法统计数据,做好指定和修改工作。只有集思广益,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才能从立法上在源头把好民间借贷的质量关,为涉及民间借贷的司法、执法和守法打下坚硬的基石。结合本案而言,立法工作中如果能够早日完善以下方面,那么民间中类似马红诉嵩县电业局、木札岭公司的借贷纠纷就会将矛盾在无形中化解掉,也会大大减少审判压力。
(二)能动审判,推进司法工作
加快审判工作的规范进程,不遗余力推进司法工作,真正做到案前预防,案中调解,案了事结的能动审判,那么民间借贷纠纷即使诉至公堂,也能被合理化解。从司法的角度做好案前预防,除了对公民普法宣传教育之外,最重要的是司法机关需由上到下的对民间借贷给予空前的重视,最高院和最高检应及时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规范,解决实践中比较典型的,具有代表性的问题,同时,指导性案例也需与时俱进,相关的文件也需进一步规范。倡导民间借贷纠纷,可以尽可能的进行调解,努力促使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双实现,有利于协调统一。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务必以案了事结为目标,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判案,希望本案这样的超诉求审判能不再出现,真正做到案了事结。
(三)合理分工,加大执法力度
再完备的法律,缺乏执行,也将一纸空文。民事行为本身具有意思自治的灵活性,而借贷领域的法律规范又比较杂乱,这就导致了民间借贷一直得不到有序发展,执法无章,缺乏监管。只有尽快以法的形式,将民间借贷的监管、执行确定下来,获得法的授权,才能更加有力的打击非法集融资金行为,将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综合运用才能使民间借贷的监管得到保障,严格区分合法、非法,加大执法力度,减少高利贷带来的危害,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四、结语
民间借贷在当下是公民热议的话题,这与人们生活中资金的流通息息相关,无可否认民间借贷促进了市场经济的活跃,但是,其灵活性非常大,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监管,泛滥无序,直接影响着金融安全和企业的发展,对其进行研究具有很现实的意义。本文通过对马红诉嵩县电业局、木札岭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进行案例分析,将该案中涉及到的民间借贷相关问题加以研究,不但将实践中的真实案例以文字的形式还原出来,更重要的是在将所学到的经济法学理论用以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法律思维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锻炼,对案件和理论都有全新的认识。
参考文献:
[1]胡军辉.民事既判力扩张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
[2]刘德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
[3]岳彩申.民间借贷规制的重点及立法建议[J].中国法学,2011(05).
[4]施颖奕.民间借贷合同中利息适用的法律探讨[J].法制博览,2012 (05).
[5]周韶龙.对高利贷的法律规制[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