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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财经大学,山西 太原 030032)
【摘要】:中国税制的改革任重而道远,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使其中重要的一个环节,2015年1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标志着《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已经进入 实质性阶段。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如何确定《税收征管法》的发展方向,是关乎修法成功与否之关键。本文针对《税收征管法》修改过程中遇到的现实问题做了相关的研究。
【关键词】:《税收征管法》;修订;调整
一、关于修订《税收征管法》的实质内涵
(1)适应深化税制改革要求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税制改革任务,深化税制改革已经进入攻坚阶段。推进税制改革,急需税收征管措施的配套。否则,税制改革的进程将会受到很大的影响,甚至难以实施。因此,《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应当前瞻税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发展趋势,构建一个能够适应税制改革的新型税收征管体制。此次《税收征管法》修订的重中之重,是解决深化税制改革的征管保障问题,这也是当前加快推动《税收征管法》修订的直接动因。全面推进深化税制改革的各项任务,都不同程度地迫切需要加快税收征管措施的配套,特别是个人所得税综合申报制度改革、房地产税的立法与实施等,对现行税收征管制度和措施都提出了新的挑 战。《征求意见稿》中反映出了一定层面的税制改革诉求,如纳税识别号制度的建立、金融信息的提 供和披露、税收强制措施扩大到自然人范围等。
(2)切实体现税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改革发展的总目标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提 出到2020年形成完备的制度体系。顺应国家改革发展战略的需要,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税收现代化的战略构想,并成为指导未来税收工作的总纲领。《税收征管法》作为税务机关执行法律、履行职责的基本法律规范,其修订也应当体现出新时期税收工作的基本要求,并切实落实到《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当中。尽管当前对税收治理现代化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有待进一步探索和挖掘,但其已有共识的做法应当予以吸收。就如何修改《税收征管法》,法学界与实务界提出了不少建议,但无论对《税收征管法》作何修改,最为重要的是该法的修改完善应当遵循的理念。惟此,才能准确把握《税收征管法》的本质。
二、《税收征管法》相关内容的充实和完善
2001年对《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使该法的水准提升了一大步,达到了预期的修订目标。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税收实践中遇到的大量问题需要该法提供新的依据与解释,作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实践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作了相关的补充。
(1)为了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应当明确其原则,即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出于正当的动机,遵循公正、适当的原则,不得显失公正或畸轻畸重。
(2)明确程序性规则,应强调:税务机关实施税收行政执法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以书面的形式作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我国税法针对溯及力问题的准则应当明确,参照各国的做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为我们所遵循,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针对税法的行政解释过多、过滥的情况,需要对税务机关的行政解释有所约束,应当规定“税法的行政解释必须依法进行,税务机关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对税法作出符合其立法意图的解释,但是不得通过解释创设税法,不得为一个已经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寻求法律依据的目的而对税法作出解释,对税法的行政解释不具有溯及力”。
(5)在《税收征管法》中对纳税评估进行规范,增设相关条款,可以包含其法律地位、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法律责任等,为该项工作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
(6)对证据形式、取证的权限、范围(不能仅限于调查税收违法案件,税务机关依法应当获得证据时,都可以取证)、环节以及税务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取证的程序性规则予以明确,可以考虑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中取自于三大诉讼法的基本证据。规则加以修订补充后纳入新的《税收征管法》。
(7)针对企业利用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逃避纳税责任问题,应当增设“接受逃避纳税义务之纳税人投资或捐赠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承担连带纳税责任,纳税责任不因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而消灭”的条款。
(8)为了防止税款流失,应当规定,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对资产不足以弥补所欠税款的纳税人,有权申请对该企业进行破产清算。
(三)关于完善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制度
在 2001 年《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中,增加或修改了19个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为纳税人服务的条款,最终《税收征管法》中有 30 个条款直接涉及此项内容,还有多个条款通过规范税务机关的行政来保障纳税人的权益,纳税人权利体系得到基本建立。然而,该法的税收征管制度设计依然是以税务机关为主导,以税务机关的职权设置和纳税人义务的承担为基本主线,构建的是以程序性权利为主的权利体系。对纳税人享有的权利规定仍然不足,难以对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形成有效的保护,不利于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的构建。在税务管理实践中,随着公民权利意识日益增强,要求进一步保护纳税人权益的呼声较为强烈。因此,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条款还应该在《税收征管法》中进一步得到完善。
(1)在税收征管关系中,征税機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享有对等的权利,承担对应的义务。但税务机关与单一的纳税个体的力量对比较为悬殊,为平衡纳税人与征税机关间的力量关系,应通过设立纳税人权利救济程序使纳税人享有公正救济权利,防止征税权的滥用对纳税人权利的侵夺。
(2)现行《税收征管法》对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措施主要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但它们的受理范围仅限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作出的征税、处罚、税收保全、强制保全、强制执行等具体行政行为,而税务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对纳税人的知情权、保密权、陈述权的不作为或造成损害的行为,并没有相应的处罚、赔偿等法律责任条款,这使得纳税人享有的这些权利得不到切实保障。
(3)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随意要求纳税人履行义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各级管理机关在制定管理措施时往往重点强调纳税人的义务,基层税务机关以减少执法风险为由要求纳税人报送各种资料的行为普遍存在,既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也增加了税务机关负担。
(4)现行《税收征管法》中保护纳税人权益的条款零散分布在《税收征管法》的六个部分近30个条款中,没有形成一个整体,既增加了完整理解和掌握纳税人权益的难度,又影响了保护纳税人权益意识的培养。将有关保护纳税人条款相对集中在《税收征管法》的一部分或单列一节,不仅从法律形式上体现《税收征管法》保障纳税人权益的重要功能,也使得征纳双方能更容易掌握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内容,从而增加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意识。
参考文獻:
[1]何乐.适应建设法治中国形势加快税收征管法修订进程[J],中国税务报,2014.
[2]张松.《修订税收征管法的若干法律问题》[J],税务研究2009年第3期
[3]刘剑文.税收征管制度的一般经验与中国问题——兼论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改 [J],行政法学研究, 2014.
作者简介:郭瑾剑(1990—),男,汉族,山西太原市人,法学硕士,单位: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专业:经济法学,研究方向:财税法。
【摘要】:中国税制的改革任重而道远,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使其中重要的一个环节,2015年1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标志着《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已经进入 实质性阶段。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如何确定《税收征管法》的发展方向,是关乎修法成功与否之关键。本文针对《税收征管法》修改过程中遇到的现实问题做了相关的研究。
【关键词】:《税收征管法》;修订;调整
一、关于修订《税收征管法》的实质内涵
(1)适应深化税制改革要求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税制改革任务,深化税制改革已经进入攻坚阶段。推进税制改革,急需税收征管措施的配套。否则,税制改革的进程将会受到很大的影响,甚至难以实施。因此,《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应当前瞻税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发展趋势,构建一个能够适应税制改革的新型税收征管体制。此次《税收征管法》修订的重中之重,是解决深化税制改革的征管保障问题,这也是当前加快推动《税收征管法》修订的直接动因。全面推进深化税制改革的各项任务,都不同程度地迫切需要加快税收征管措施的配套,特别是个人所得税综合申报制度改革、房地产税的立法与实施等,对现行税收征管制度和措施都提出了新的挑 战。《征求意见稿》中反映出了一定层面的税制改革诉求,如纳税识别号制度的建立、金融信息的提 供和披露、税收强制措施扩大到自然人范围等。
(2)切实体现税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改革发展的总目标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提 出到2020年形成完备的制度体系。顺应国家改革发展战略的需要,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税收现代化的战略构想,并成为指导未来税收工作的总纲领。《税收征管法》作为税务机关执行法律、履行职责的基本法律规范,其修订也应当体现出新时期税收工作的基本要求,并切实落实到《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当中。尽管当前对税收治理现代化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有待进一步探索和挖掘,但其已有共识的做法应当予以吸收。就如何修改《税收征管法》,法学界与实务界提出了不少建议,但无论对《税收征管法》作何修改,最为重要的是该法的修改完善应当遵循的理念。惟此,才能准确把握《税收征管法》的本质。
二、《税收征管法》相关内容的充实和完善
2001年对《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使该法的水准提升了一大步,达到了预期的修订目标。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税收实践中遇到的大量问题需要该法提供新的依据与解释,作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实践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作了相关的补充。
(1)为了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应当明确其原则,即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出于正当的动机,遵循公正、适当的原则,不得显失公正或畸轻畸重。
(2)明确程序性规则,应强调:税务机关实施税收行政执法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以书面的形式作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我国税法针对溯及力问题的准则应当明确,参照各国的做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为我们所遵循,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针对税法的行政解释过多、过滥的情况,需要对税务机关的行政解释有所约束,应当规定“税法的行政解释必须依法进行,税务机关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对税法作出符合其立法意图的解释,但是不得通过解释创设税法,不得为一个已经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寻求法律依据的目的而对税法作出解释,对税法的行政解释不具有溯及力”。
(5)在《税收征管法》中对纳税评估进行规范,增设相关条款,可以包含其法律地位、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法律责任等,为该项工作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
(6)对证据形式、取证的权限、范围(不能仅限于调查税收违法案件,税务机关依法应当获得证据时,都可以取证)、环节以及税务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取证的程序性规则予以明确,可以考虑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中取自于三大诉讼法的基本证据。规则加以修订补充后纳入新的《税收征管法》。
(7)针对企业利用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逃避纳税责任问题,应当增设“接受逃避纳税义务之纳税人投资或捐赠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承担连带纳税责任,纳税责任不因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而消灭”的条款。
(8)为了防止税款流失,应当规定,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对资产不足以弥补所欠税款的纳税人,有权申请对该企业进行破产清算。
(三)关于完善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制度
在 2001 年《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中,增加或修改了19个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为纳税人服务的条款,最终《税收征管法》中有 30 个条款直接涉及此项内容,还有多个条款通过规范税务机关的行政来保障纳税人的权益,纳税人权利体系得到基本建立。然而,该法的税收征管制度设计依然是以税务机关为主导,以税务机关的职权设置和纳税人义务的承担为基本主线,构建的是以程序性权利为主的权利体系。对纳税人享有的权利规定仍然不足,难以对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形成有效的保护,不利于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的构建。在税务管理实践中,随着公民权利意识日益增强,要求进一步保护纳税人权益的呼声较为强烈。因此,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条款还应该在《税收征管法》中进一步得到完善。
(1)在税收征管关系中,征税機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享有对等的权利,承担对应的义务。但税务机关与单一的纳税个体的力量对比较为悬殊,为平衡纳税人与征税机关间的力量关系,应通过设立纳税人权利救济程序使纳税人享有公正救济权利,防止征税权的滥用对纳税人权利的侵夺。
(2)现行《税收征管法》对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措施主要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但它们的受理范围仅限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作出的征税、处罚、税收保全、强制保全、强制执行等具体行政行为,而税务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对纳税人的知情权、保密权、陈述权的不作为或造成损害的行为,并没有相应的处罚、赔偿等法律责任条款,这使得纳税人享有的这些权利得不到切实保障。
(3)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随意要求纳税人履行义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各级管理机关在制定管理措施时往往重点强调纳税人的义务,基层税务机关以减少执法风险为由要求纳税人报送各种资料的行为普遍存在,既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也增加了税务机关负担。
(4)现行《税收征管法》中保护纳税人权益的条款零散分布在《税收征管法》的六个部分近30个条款中,没有形成一个整体,既增加了完整理解和掌握纳税人权益的难度,又影响了保护纳税人权益意识的培养。将有关保护纳税人条款相对集中在《税收征管法》的一部分或单列一节,不仅从法律形式上体现《税收征管法》保障纳税人权益的重要功能,也使得征纳双方能更容易掌握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内容,从而增加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意识。
参考文獻:
[1]何乐.适应建设法治中国形势加快税收征管法修订进程[J],中国税务报,2014.
[2]张松.《修订税收征管法的若干法律问题》[J],税务研究2009年第3期
[3]刘剑文.税收征管制度的一般经验与中国问题——兼论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改 [J],行政法学研究, 2014.
作者简介:郭瑾剑(1990—),男,汉族,山西太原市人,法学硕士,单位: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专业:经济法学,研究方向:财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