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对构成危险驾驶罪情形作出了明文规定,这对司法机关打击酒驾和超载超速行为有着深远意义,但在具体司法实践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拟从笔者所在基层检察院为例,探讨如何规避这些问题,促进立法的完善。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酒驾;超载超速驾驶;问题;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9-0101-02
作者简介:廖哲(1986-),女,土家族,中南民族大学,法律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检察院公诉部,检察官助理。
2015年12月,《刑法修正案(九)》将校车超载和旅客运输超载或超速行驶作为危险驾驶罪的情形之一写入刑法。届时,刑法规定四种情形可构成危险驾驶罪:(1)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其中第2、3种情形是基层司法实践较为常见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在处理这两类案件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以期找到问题的根源,提出解决的对策。
一、司法实践中两类危险驾驶犯罪存在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醉酒驾驶和超速(超员)驾驶是两类比较常见的危险驾驶犯罪,在处理这两类危险驾驶犯罪时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量刑方面存在量刑偏轻,量刑不均,情节考量不周全的问题
1.醉酒驾驶行为构成的危险驾驶罪判决结果以缓刑为主,量刑偏轻。以笔者所在基层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为例,2015年(2014年12月26日至2015年12月25日)受理的危险驾驶罪(其中17件为醉酒驾驶,2件为超载驾驶)为18件,约占2015年审查起诉受理案件总数的10%,笔者对该16件醉酒驾驶案例列表分析如下: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醉酒驾驶的量刑以缓刑为主,量刑普遍较轻。16件案例中,有3例被免于刑事处罚,13例被判处拘役宣告缓刑,缓刑比例占案件数的80%以上。缓刑最高刑事拘役3个月,缓4个月,其中贺某某(16号,酒精浓度达300mg/100ml以上),却被免于刑事处罚。
2.量刑不均衡,不具规律可循。从表中还可以看出,判决结果不统一,不具有具有规律可循。如上表向某某(2号)、田某甲(3号)均发生交通事故,均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田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比向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略高,但向某某的判决结果反而比田某甲多一个月拘役(向某某拘役3个月,缓4个月,罚1000元;田某甲拘役2个月,缓3个月,罚1000元)。再如常某某(10号)醉酒驾驶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184.84mg/100ml,发生交通事故,撞坏别人家的门,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姜某某(12号)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87、76mg/100ml,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責任,被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罚金1000元;刘某某(14号)血液中酒精浓度为213.6,无其他量刑情节,却被免于刑事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二)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上述案例中姜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0毫克/100毫升,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姜某某的处罚结果却比常某某的處罚结果要轻,刘某某应当从重处罚的却被免于刑事处罚。
再以超载(超员)驾驶为例,从网络公布的3起因超员载客而入罪的案例列表分析:
从上表不难看出,类似的案件判决结果不均衡,有的相对严重却被判处缓刑,这也是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出台引起的结果。
3.量刑情节没有被全面提取: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明确从重处罚的情节,在诉讼过程中,方方面面都要进行考量,在侦查时既要收集罪轻的证据,又要考虑到加重情节的收集,比如,在有些醉酒驾驶又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中,侦查人员往往忽略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而直接进行酒精测试,血液提取。事故处理完毕后重新进行责任认定已不可能。如表一中宋某某(7号)危险驾驶案,发生交通事故,交警没有及时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导致量刑时无法考量;在审查起诉和判决阶段,更要细致审查,如本院办理的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76.2mg/100ml,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法官在量刑是对负事故全部责任、无证驾驶等加重情节没有进行考量,导致量刑畸轻。
(二)处理超员(超速)危险驾驶犯罪时存在的问题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情形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但目前对于“严重超速或者超载”的程度并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给司法实务中定罪量刑带来问题,在侦查阶段,未免给交警部门在执法查处时带来难度,到底哪种超载或者超速属于严重,哪种行为该移交司法机关,哪种行为该直接进行行政处罚都不甚明确,也难免出现执法不公和选择性执法的情况。
在审查起诉阶段,什么样的程度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什么样的程度必须提起公诉,也不甚明确。以我院周某某、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为例,瞿某某驾驶校车核载19人,实载47人,超员比例到147%,但由于“严重超过”规定不明确,该案承办人经将案件提交本院件检委会后,检委会同意作出暂不起诉的决定,但请示上级院后,上级院要求本院作出起诉决定,最终,本院作出起诉决定。 二、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剖析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有滥用之嫌
第一,由于醉酒驾驶犯罪对缓刑的犯罪情节较轻这一条件的认定标准比较模糊,法官往往更多考虑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社会危害程度,对其使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导致对危险驾驶罪的判刑普遍轻刑化。
第二,因为等同的量刑情节在宣告刑时没有被纳入考量范畴,仅凭法官经验及自由裁量权作出判决。由于办理相类似案件的法官可能不是同一人,或者使同一人,但案件審查时间相隔较久,在判刑的过程中可能不去考虑等同的量刑情节,导致量刑不均衡。
(二)办案过程中的疏忽大意导致遗漏量刑情节
由于种种原因,犯罪情节可能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被遗漏,也可能在判决过程中由于法官和检察人员认识的偏差,将重点情节遗漏,导致量刑出现偏差,如表一中刘某某危险驾驶案,法院在判决时没有考虑超过200mg/100ml这一情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不仅没有起到刑法的震慑作用,更有可能给被告人留下喝酒驾车犯罪不过就是走走司法程序、走走过场的假象,不利于打击犯罪。
(三)法律的滞后性——司法解释迟迟不肯“露面”
任何国家的法律都具有不全面性和滞后性,《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超员(超速)驾驶入刑,却没有配套的司法解释,给司法实践带来不小的难题。目前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都是基于判例,但中国毕竟不是判例法国家,判例对于办案只能有借鉴作用,具体应当如何操作还需要法律作出进一步的规定。
三、对策及建议
(一)法官使用自由裁量权要“慎”
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法官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这种决定应当是正义、公正的,是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法官在形成判决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同类案件的量刑均衡,避免同类似的案件出现截然不同的判决。同时,慎用缓刑,慎用免于刑事处罚,避免醉酒驾驶犯罪的轻刑化,这样才能使刑法产生威慑力,起到教育的作用。
(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办理案件要“细”
无论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还是审判机关,每一个环节都要办案细致,考虑全面,这样才能避免遗漏犯罪情节,包括加重情节和从轻情节,都应当纳入考量范围。司法实务中,危险驾驶案件通常属于小型案件,加上基层繁重的工作压力,司法机关难免在处理这类案件时疏忽大意,要求我们树立案小事不小,从维护社会公正,法律正义的角度,去全面考虑每一个案件的量刑情节。
(三)超员(超速)相关司法解释出台要“快”
目前,為避免侦查机关执法难,检察机关起诉难,审判机关判决难,超员(超速)驾驶犯罪司法解释亟待出台,才能真正做到依法办案。
综上,司法实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远比立法者们立法时所考虑的问题要多,作为一名在基层“奋战”的普通干警,肩上的责任不仅仅是机械的适用法律,更应当充分考虑个案,做到量刑适当,量刑均衡,罪责刑相适应,才能真正实现刑法的社会公平正义之效果。
[ 参 考 文 献 ]
[1]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3年12月18日印发).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酒驾;超载超速驾驶;问题;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9-0101-02
作者简介:廖哲(1986-),女,土家族,中南民族大学,法律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检察院公诉部,检察官助理。
2015年12月,《刑法修正案(九)》将校车超载和旅客运输超载或超速行驶作为危险驾驶罪的情形之一写入刑法。届时,刑法规定四种情形可构成危险驾驶罪:(1)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其中第2、3种情形是基层司法实践较为常见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在处理这两类案件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以期找到问题的根源,提出解决的对策。
一、司法实践中两类危险驾驶犯罪存在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醉酒驾驶和超速(超员)驾驶是两类比较常见的危险驾驶犯罪,在处理这两类危险驾驶犯罪时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量刑方面存在量刑偏轻,量刑不均,情节考量不周全的问题
1.醉酒驾驶行为构成的危险驾驶罪判决结果以缓刑为主,量刑偏轻。以笔者所在基层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为例,2015年(2014年12月26日至2015年12月25日)受理的危险驾驶罪(其中17件为醉酒驾驶,2件为超载驾驶)为18件,约占2015年审查起诉受理案件总数的10%,笔者对该16件醉酒驾驶案例列表分析如下: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醉酒驾驶的量刑以缓刑为主,量刑普遍较轻。16件案例中,有3例被免于刑事处罚,13例被判处拘役宣告缓刑,缓刑比例占案件数的80%以上。缓刑最高刑事拘役3个月,缓4个月,其中贺某某(16号,酒精浓度达300mg/100ml以上),却被免于刑事处罚。
2.量刑不均衡,不具规律可循。从表中还可以看出,判决结果不统一,不具有具有规律可循。如上表向某某(2号)、田某甲(3号)均发生交通事故,均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田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比向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略高,但向某某的判决结果反而比田某甲多一个月拘役(向某某拘役3个月,缓4个月,罚1000元;田某甲拘役2个月,缓3个月,罚1000元)。再如常某某(10号)醉酒驾驶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184.84mg/100ml,发生交通事故,撞坏别人家的门,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姜某某(12号)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87、76mg/100ml,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責任,被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罚金1000元;刘某某(14号)血液中酒精浓度为213.6,无其他量刑情节,却被免于刑事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二)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上述案例中姜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0毫克/100毫升,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姜某某的处罚结果却比常某某的處罚结果要轻,刘某某应当从重处罚的却被免于刑事处罚。
再以超载(超员)驾驶为例,从网络公布的3起因超员载客而入罪的案例列表分析:
从上表不难看出,类似的案件判决结果不均衡,有的相对严重却被判处缓刑,这也是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出台引起的结果。
3.量刑情节没有被全面提取: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明确从重处罚的情节,在诉讼过程中,方方面面都要进行考量,在侦查时既要收集罪轻的证据,又要考虑到加重情节的收集,比如,在有些醉酒驾驶又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中,侦查人员往往忽略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而直接进行酒精测试,血液提取。事故处理完毕后重新进行责任认定已不可能。如表一中宋某某(7号)危险驾驶案,发生交通事故,交警没有及时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导致量刑时无法考量;在审查起诉和判决阶段,更要细致审查,如本院办理的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76.2mg/100ml,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法官在量刑是对负事故全部责任、无证驾驶等加重情节没有进行考量,导致量刑畸轻。
(二)处理超员(超速)危险驾驶犯罪时存在的问题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情形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但目前对于“严重超速或者超载”的程度并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给司法实务中定罪量刑带来问题,在侦查阶段,未免给交警部门在执法查处时带来难度,到底哪种超载或者超速属于严重,哪种行为该移交司法机关,哪种行为该直接进行行政处罚都不甚明确,也难免出现执法不公和选择性执法的情况。
在审查起诉阶段,什么样的程度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什么样的程度必须提起公诉,也不甚明确。以我院周某某、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为例,瞿某某驾驶校车核载19人,实载47人,超员比例到147%,但由于“严重超过”规定不明确,该案承办人经将案件提交本院件检委会后,检委会同意作出暂不起诉的决定,但请示上级院后,上级院要求本院作出起诉决定,最终,本院作出起诉决定。 二、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剖析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有滥用之嫌
第一,由于醉酒驾驶犯罪对缓刑的犯罪情节较轻这一条件的认定标准比较模糊,法官往往更多考虑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社会危害程度,对其使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导致对危险驾驶罪的判刑普遍轻刑化。
第二,因为等同的量刑情节在宣告刑时没有被纳入考量范畴,仅凭法官经验及自由裁量权作出判决。由于办理相类似案件的法官可能不是同一人,或者使同一人,但案件審查时间相隔较久,在判刑的过程中可能不去考虑等同的量刑情节,导致量刑不均衡。
(二)办案过程中的疏忽大意导致遗漏量刑情节
由于种种原因,犯罪情节可能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被遗漏,也可能在判决过程中由于法官和检察人员认识的偏差,将重点情节遗漏,导致量刑出现偏差,如表一中刘某某危险驾驶案,法院在判决时没有考虑超过200mg/100ml这一情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不仅没有起到刑法的震慑作用,更有可能给被告人留下喝酒驾车犯罪不过就是走走司法程序、走走过场的假象,不利于打击犯罪。
(三)法律的滞后性——司法解释迟迟不肯“露面”
任何国家的法律都具有不全面性和滞后性,《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超员(超速)驾驶入刑,却没有配套的司法解释,给司法实践带来不小的难题。目前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都是基于判例,但中国毕竟不是判例法国家,判例对于办案只能有借鉴作用,具体应当如何操作还需要法律作出进一步的规定。
三、对策及建议
(一)法官使用自由裁量权要“慎”
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法官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这种决定应当是正义、公正的,是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法官在形成判决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同类案件的量刑均衡,避免同类似的案件出现截然不同的判决。同时,慎用缓刑,慎用免于刑事处罚,避免醉酒驾驶犯罪的轻刑化,这样才能使刑法产生威慑力,起到教育的作用。
(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办理案件要“细”
无论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还是审判机关,每一个环节都要办案细致,考虑全面,这样才能避免遗漏犯罪情节,包括加重情节和从轻情节,都应当纳入考量范围。司法实务中,危险驾驶案件通常属于小型案件,加上基层繁重的工作压力,司法机关难免在处理这类案件时疏忽大意,要求我们树立案小事不小,从维护社会公正,法律正义的角度,去全面考虑每一个案件的量刑情节。
(三)超员(超速)相关司法解释出台要“快”
目前,為避免侦查机关执法难,检察机关起诉难,审判机关判决难,超员(超速)驾驶犯罪司法解释亟待出台,才能真正做到依法办案。
综上,司法实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远比立法者们立法时所考虑的问题要多,作为一名在基层“奋战”的普通干警,肩上的责任不仅仅是机械的适用法律,更应当充分考虑个案,做到量刑适当,量刑均衡,罪责刑相适应,才能真正实现刑法的社会公平正义之效果。
[ 参 考 文 献 ]
[1]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3年12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