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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鉴于唐末五代“世道衰,人伦坏,而亲疏之理反其常”的天下失序乱象,在“家国一体”观念影响下,宋代士大夫主张“将成其国,必正其家”,以期通过构建规范的家内秩序以达到社会秩序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目的。在宋代士大夫的家内秩序构建上,以训正人作为家庭秩序构建之基干,通过制定家法族规以使家内成员关系秩序化。总言之,宋代士大夫以训正人为路径,以治家为治国的实验场域,试图达到修一家之政以使一国之政修的目的。
关键词:宋代;士大夫;以训正人
以训正人为家庭秩序构建之基干
因为族人团聚生活,族大人多从而导致人际关系复杂,所以,要订立一些规章制度规范族众间的关系以及约束族众的行为。士大夫之家订立家法族规以保家风整齐而累世绵延,如宋代士大夫制定家训族规以作为整饬家内秩序的重要手段,其中内含一套行之有效的体系以此用来规范家庭成员的各种行为。其一,通过家长制度总管家政,约束家内成员的言行举止,保证和维护家内秩序的有序;其二,采用以法以律和儒家伦理道德,刚柔并行规范家内成员之人际关系;其三,坚持勤俭之道约束奢靡风气,以护家庭和睦幸福,保家庭代代昌荣。
一、一家之长总一家之政
何人可为家长,其必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年长者为家长。陆九渊指出:“累世义居,一人最长者为家长,一家之事听命焉。”1可知,在陆九渊的家庭秩序構建理念中,家长一般是由最年长者来担任。在儒家孝道观念中,年长者在家内具有至高的地位和权威。为保证家长对家庭的控制,要求全体家内成员必须服从家长的意志,树立家长的威严至上的意识。二是为家长者必有德。因为家长在家内的权力十分之大,所以,为家长者除年长以外,还必须要有令人心悦诚服的品德,还要以身作则维护家内秩序。家长在家内成员面前必须要谨守礼法,“为家长者,当以至诚待下,一言不可妄发,一行不可妄为”2,在言行举止间注意自己的形象和威信,要有言传身教的自觉性,不能因之权威而肆意妄,破坏家内秩序,违背“将成其国,必正其家”的终极理念。“年长”和“品德”是成为一家之长缺一不可的条件。
关于家长的具体职能,家长必须谨守礼法,以此可以教令家内成员,支配家庭财产,管理家庭事务。家长教令权、支配权和管理权的有效实施除依赖自身德高望重之自身德行外,还必须辅以家法族规以训诫家内成员。在一定程度上,施之以威可以更好地管理与规范家内秩序。钱惟演清晰地认识到家长必须订立家规以有效地管理家内成员,他提出,族长设立家规从而为家族成员制定相应的行为标准,通过刚性的力量以杜绝各种不良行为。以此建立规范调整家庭成员间的关系,保证有序的家内秩序。
二、规范家内成员之人际关系
家内成员人际关系的规范亦不可忽视。程颐在《周易程氏传》中有特别指出。他主张以“法度”来确定父母、兄弟姊妹、妻妾和仆婢等在家内的各自位置,使家内成员各得其份,以使尊卑有别、长幼有序、贵贱有等,从而使得家庭关系井然有序、和谐稳定。在袁采则是进一步以军中统属关系来指正家内成员关系。他在《世范》3中清楚的列出了父与子,弟与兄之间严格的等级关系。无论是以“法度”还是“统属”规范家内成员的人际关系,其目的都是是形成有序的家庭秩序。
在宋代士大夫的治家观念中,继承和发扬儒家“入则孝、出则悌”的教义,以此实践于家内成员之人际关系,使其每个家庭成员都能各得其名、各安其位、各守其责、尊卑有序、上下不失。要达到这种家内成员人际关系的秩序化,除却程颐和袁采以法以律刚性的要求外,还要按照儒家伦理道德规范从小对家内成员进行严格的教育,培养其伦理道德的思想观念。目的在于使他们从小接受儒家伦理道德的熏陶。
三、勤俭约束奢靡之风以持家
以勤俭约束奢靡之风。在宋代,由于社会经济尤其是商品经济的不断繁荣,宋人开始更多的追求物质享受,社会的风气开始逐渐向浮奢的方向发展。宋代士大夫深知勤俭持家之重要,在将勤俭观念写入家法族规的同时,更是制定了勤俭持家的具体做法。袁采认为家庭用度必须要量入为出,否则可能会因“服食器用及吉凶百费”而破坏家庭经济基础导致败家破产。黄庭坚以亲眼目睹身边发生的事情,而发出“家之不齐,遂至如是之甚”的感慨,作《家戒》以告诫,望以勤俭持家而戒奢靡,确保家族代代荣昌。同样,倪思在《经鉏堂杂志》4中也明确指出家庭成由勤俭败由奢的现实。这些家训类文献的内容是民众实际生活经验的总结,包含着对后代的希望,其目的在于维系族人正常生活,以保家族长盛不已。
四、结语
在宋代士大夫的家庭秩序建构理念中,家内成员是家庭秩序构建的前提,家庭成员的文明素养,需要依靠家法家规进行约束,使家内成员有意识地自觉地把维护家内秩序视为义不容辞的责任。当这种自觉维护家庭秩序的理想情况被破坏时,家法族规的种种规范作为具有强制力的维护家庭秩序的手段可以将打乱的秩序归回正轨。在这种自觉与不自觉中,培养家内成员对建立家庭秩序的共识和认同感。宋代的士大夫之家制定了诸多的家法族规,希望在家族内部营造出一种上下尊卑、次第井然的氛围,并强化族中子弟忠君、报国的思想,将“家”与“国”、“私”与“公”的领域串联起来。通过家法族规的树立与执行,在家内成员的日常生活中建立与维护家内秩序,并以此为基础触及社会秩序,从而试图达到修一家之政以使一国之政修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宋)罗大经:《鹤林玉露》丙编卷5,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323页。
[2](元)郑太和:《郑氏规范》,丛书集成初编本,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3页。
[3](宋)袁采:《袁氏世范》,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18页。
[4](宋)倪思:《经鉏堂杂志》,载陈宏谋《五种遗规》,北京:中国华侨出版社,2012年,第190页。
作者简介:
柴迎(1990-),女,汉族,河南焦作人,西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研究方向:文化遗产
关键词:宋代;士大夫;以训正人
以训正人为家庭秩序构建之基干
因为族人团聚生活,族大人多从而导致人际关系复杂,所以,要订立一些规章制度规范族众间的关系以及约束族众的行为。士大夫之家订立家法族规以保家风整齐而累世绵延,如宋代士大夫制定家训族规以作为整饬家内秩序的重要手段,其中内含一套行之有效的体系以此用来规范家庭成员的各种行为。其一,通过家长制度总管家政,约束家内成员的言行举止,保证和维护家内秩序的有序;其二,采用以法以律和儒家伦理道德,刚柔并行规范家内成员之人际关系;其三,坚持勤俭之道约束奢靡风气,以护家庭和睦幸福,保家庭代代昌荣。
一、一家之长总一家之政
何人可为家长,其必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年长者为家长。陆九渊指出:“累世义居,一人最长者为家长,一家之事听命焉。”1可知,在陆九渊的家庭秩序構建理念中,家长一般是由最年长者来担任。在儒家孝道观念中,年长者在家内具有至高的地位和权威。为保证家长对家庭的控制,要求全体家内成员必须服从家长的意志,树立家长的威严至上的意识。二是为家长者必有德。因为家长在家内的权力十分之大,所以,为家长者除年长以外,还必须要有令人心悦诚服的品德,还要以身作则维护家内秩序。家长在家内成员面前必须要谨守礼法,“为家长者,当以至诚待下,一言不可妄发,一行不可妄为”2,在言行举止间注意自己的形象和威信,要有言传身教的自觉性,不能因之权威而肆意妄,破坏家内秩序,违背“将成其国,必正其家”的终极理念。“年长”和“品德”是成为一家之长缺一不可的条件。
关于家长的具体职能,家长必须谨守礼法,以此可以教令家内成员,支配家庭财产,管理家庭事务。家长教令权、支配权和管理权的有效实施除依赖自身德高望重之自身德行外,还必须辅以家法族规以训诫家内成员。在一定程度上,施之以威可以更好地管理与规范家内秩序。钱惟演清晰地认识到家长必须订立家规以有效地管理家内成员,他提出,族长设立家规从而为家族成员制定相应的行为标准,通过刚性的力量以杜绝各种不良行为。以此建立规范调整家庭成员间的关系,保证有序的家内秩序。
二、规范家内成员之人际关系
家内成员人际关系的规范亦不可忽视。程颐在《周易程氏传》中有特别指出。他主张以“法度”来确定父母、兄弟姊妹、妻妾和仆婢等在家内的各自位置,使家内成员各得其份,以使尊卑有别、长幼有序、贵贱有等,从而使得家庭关系井然有序、和谐稳定。在袁采则是进一步以军中统属关系来指正家内成员关系。他在《世范》3中清楚的列出了父与子,弟与兄之间严格的等级关系。无论是以“法度”还是“统属”规范家内成员的人际关系,其目的都是是形成有序的家庭秩序。
在宋代士大夫的治家观念中,继承和发扬儒家“入则孝、出则悌”的教义,以此实践于家内成员之人际关系,使其每个家庭成员都能各得其名、各安其位、各守其责、尊卑有序、上下不失。要达到这种家内成员人际关系的秩序化,除却程颐和袁采以法以律刚性的要求外,还要按照儒家伦理道德规范从小对家内成员进行严格的教育,培养其伦理道德的思想观念。目的在于使他们从小接受儒家伦理道德的熏陶。
三、勤俭约束奢靡之风以持家
以勤俭约束奢靡之风。在宋代,由于社会经济尤其是商品经济的不断繁荣,宋人开始更多的追求物质享受,社会的风气开始逐渐向浮奢的方向发展。宋代士大夫深知勤俭持家之重要,在将勤俭观念写入家法族规的同时,更是制定了勤俭持家的具体做法。袁采认为家庭用度必须要量入为出,否则可能会因“服食器用及吉凶百费”而破坏家庭经济基础导致败家破产。黄庭坚以亲眼目睹身边发生的事情,而发出“家之不齐,遂至如是之甚”的感慨,作《家戒》以告诫,望以勤俭持家而戒奢靡,确保家族代代荣昌。同样,倪思在《经鉏堂杂志》4中也明确指出家庭成由勤俭败由奢的现实。这些家训类文献的内容是民众实际生活经验的总结,包含着对后代的希望,其目的在于维系族人正常生活,以保家族长盛不已。
四、结语
在宋代士大夫的家庭秩序建构理念中,家内成员是家庭秩序构建的前提,家庭成员的文明素养,需要依靠家法家规进行约束,使家内成员有意识地自觉地把维护家内秩序视为义不容辞的责任。当这种自觉维护家庭秩序的理想情况被破坏时,家法族规的种种规范作为具有强制力的维护家庭秩序的手段可以将打乱的秩序归回正轨。在这种自觉与不自觉中,培养家内成员对建立家庭秩序的共识和认同感。宋代的士大夫之家制定了诸多的家法族规,希望在家族内部营造出一种上下尊卑、次第井然的氛围,并强化族中子弟忠君、报国的思想,将“家”与“国”、“私”与“公”的领域串联起来。通过家法族规的树立与执行,在家内成员的日常生活中建立与维护家内秩序,并以此为基础触及社会秩序,从而试图达到修一家之政以使一国之政修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宋)罗大经:《鹤林玉露》丙编卷5,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323页。
[2](元)郑太和:《郑氏规范》,丛书集成初编本,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3页。
[3](宋)袁采:《袁氏世范》,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18页。
[4](宋)倪思:《经鉏堂杂志》,载陈宏谋《五种遗规》,北京:中国华侨出版社,2012年,第190页。
作者简介:
柴迎(1990-),女,汉族,河南焦作人,西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研究方向:文化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