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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豐花園事件發生後一年多,由於至今缺乏明確解決問題的跡象,加上十人關注小組解散,部分苦苦等候結果的小業主似乎失去耐心,反復遞信請願、投訴求助之後,終於演變成“紥營瞓街”。由此可見,因為涉及一百多戶居民的重大財產及生命安全,事件絕不會因為時間的拖延而淡化。針對事件進展緩慢,本人認為,最大的問題就是,一年多以來,雖然多份報告先後出爐,但一直未能夠確定事件的責任方,正所謂“冤有頭,債有主”,事件的責任方都無法確定,試問,究竟會有甚麼人可能主動“坐落嚟”面對應該承擔的責任?
任何一個法治社會,政府管治威信的建立,都少不了權威資訊的快速有效發佈。善豐花園事件發生一星期後,港大公佈的“初步檢測報告”就顯示,有關的水泥柱強度只有正常的三分之一。當時,由於時間較短,一時無法明確責任方,居民可能比較容易理解。
但是,約3個月後,港大專家又完成了“技術報告”,不過,澳門特區政府有關部門,直至去年4月26日才公佈“結構受損分析報告”。報告只是推斷善豐花園二樓多條支柱爆裂,可能與水泥出廠質量或指導工程師的監督質量有關,仍然未能確定事件的責任方。事發半年多,政府部門採納的多份學術機構的報告,都未能說明責任主體,對此,善豐小業主早已經不滿意。
由於事件的責任方不明確,逐步解決事件的步伐只能夠被慢慢拖延,期間,小業主的心情好容易理解,他們四方求助,希望盡快找到解決問題的辦法,可惜,自政府公佈“結構受損分析報告”後,近一年的時間又將過去,關鍵的責任方究竟是誰?政府仍然沒有答案。只是到了最近,善豐十人小組解散,小業主再遞信請願,甚至要“打掃善豐瞓街”之後,政府跨部門小組才指出,根據港大去年的有關報告,可以推斷出事件的責任方,呼籲小業主及早提起司法訴訟,與此同時,又表示有關善豐的第二份報告,將盡快公佈。但是,小業已經失去耐心,終於演變成“紥營瞓街”,對此,政府主管部門的處境被動。
能否盡快促成解決善豐花園事件,社會一直普遍認為,關鍵的一點是認定責任方的歸屬。對於一座建築物的質量問題,尤其是水泥、鋼筋等的強度,普通居民是難以理解,因此,十分依賴政府有關部門快速、有效、權威的資訊發佈。但是,由事件發生後的一年多的工作實情來看,政府部門至今未能明確責任主體,這是導致問題不能快速推進解決以及不斷複雜化的根本所在。
澳門是法治社會,解決問題必須依法辦事。在善豐事件上,如果缺乏法理依據,就不可能強行要求政府動用公帑去為私人財產“埋單”。但是,作為法治政府,應該伸張社會公義,及時準確發放權威資訊,確定事件責任方,如果事件無法避免的需要進入司法訴訟程序,對有需要的居民,也應該依法給予適當的司法援助,扶助弱勢群體,擔當起政府應該擔當的義務。
最近,不斷有善豐的小業主向本人反映他們的擔心和憂慮,並希望能夠跟進有關重建或賠償的事宜。本人對相關小業主的處境表示同情,並認為,要實質解決問題,必須首先明確責任,然後才可以追究責任方,商討解決問題的辦法,所以,希望政府盡快公佈的第二份補充性報告,能夠給小業主以及全社會一個清晰的說明,不要再模棱兩可拖下去。而作為小業主之間,訴求不可能完全一致,但必須依法辦事,解決問題的另一個前提是,小業主必須在一定的範圍內凝聚共識。
任何一個法治社會,政府管治威信的建立,都少不了權威資訊的快速有效發佈。善豐花園事件發生一星期後,港大公佈的“初步檢測報告”就顯示,有關的水泥柱強度只有正常的三分之一。當時,由於時間較短,一時無法明確責任方,居民可能比較容易理解。
但是,約3個月後,港大專家又完成了“技術報告”,不過,澳門特區政府有關部門,直至去年4月26日才公佈“結構受損分析報告”。報告只是推斷善豐花園二樓多條支柱爆裂,可能與水泥出廠質量或指導工程師的監督質量有關,仍然未能確定事件的責任方。事發半年多,政府部門採納的多份學術機構的報告,都未能說明責任主體,對此,善豐小業主早已經不滿意。
由於事件的責任方不明確,逐步解決事件的步伐只能夠被慢慢拖延,期間,小業主的心情好容易理解,他們四方求助,希望盡快找到解決問題的辦法,可惜,自政府公佈“結構受損分析報告”後,近一年的時間又將過去,關鍵的責任方究竟是誰?政府仍然沒有答案。只是到了最近,善豐十人小組解散,小業主再遞信請願,甚至要“打掃善豐瞓街”之後,政府跨部門小組才指出,根據港大去年的有關報告,可以推斷出事件的責任方,呼籲小業主及早提起司法訴訟,與此同時,又表示有關善豐的第二份報告,將盡快公佈。但是,小業已經失去耐心,終於演變成“紥營瞓街”,對此,政府主管部門的處境被動。
能否盡快促成解決善豐花園事件,社會一直普遍認為,關鍵的一點是認定責任方的歸屬。對於一座建築物的質量問題,尤其是水泥、鋼筋等的強度,普通居民是難以理解,因此,十分依賴政府有關部門快速、有效、權威的資訊發佈。但是,由事件發生後的一年多的工作實情來看,政府部門至今未能明確責任主體,這是導致問題不能快速推進解決以及不斷複雜化的根本所在。
澳門是法治社會,解決問題必須依法辦事。在善豐事件上,如果缺乏法理依據,就不可能強行要求政府動用公帑去為私人財產“埋單”。但是,作為法治政府,應該伸張社會公義,及時準確發放權威資訊,確定事件責任方,如果事件無法避免的需要進入司法訴訟程序,對有需要的居民,也應該依法給予適當的司法援助,扶助弱勢群體,擔當起政府應該擔當的義務。
最近,不斷有善豐的小業主向本人反映他們的擔心和憂慮,並希望能夠跟進有關重建或賠償的事宜。本人對相關小業主的處境表示同情,並認為,要實質解決問題,必須首先明確責任,然後才可以追究責任方,商討解決問題的辦法,所以,希望政府盡快公佈的第二份補充性報告,能夠給小業主以及全社會一個清晰的說明,不要再模棱兩可拖下去。而作為小業主之間,訴求不可能完全一致,但必須依法辦事,解決問題的另一個前提是,小業主必須在一定的範圍內凝聚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