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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刊每月一篇關於“澳門法治”的文章,已成為我必讀的文章,每期總能從中受益匪淺。三月號中的《“開門立法”:解决法律滯後的有效途徑》,看完文章以後,本人願爲大家分享一些看法。
由於澳門歷史原因致使目前特區法律滯後已成不爭的事實,文章作者開篇就提出以“開門立法”的方式來解决澳門目前法律滯後的問題,而後作者提出了通過對民衆參與立法的必要性、引入聽證程序、善用論證會這三種主要的模式來解决澳門法律滯後的困局。這些建議都是非常值得思考的,對澳門解決法律滯後都是有力的嘗試,但本人的意見與作者的看法稍有出入。
文中作者所提的三個解決澳門法律滯後問題的方法,是基於已經形成立法會機關以後,所做出的建議。個人覺得,特別建議“聽證制度”與“立法評估制度”却是十分適合引入澳門的。對澳門來說,直接引入兩項制度,可以用最小的成本解决法律滯後的問題,何樂而不為?話到如此,忍不住想提一句,政府花這麼多財力養著一大批專家學者,當學者們提出合理意見時,又總是不採納,那豈不是浪費時間和精力?
而且解決澳門法律滯後的根本性措施是完善立法會的選舉。立法會作為特區的立法機關,地位是《澳門基本法》所賦予的,也就意味著有權對澳門地區的法律進行修改。澳門立法會的組成當然是由立法議員所組成,且立法議員在立法會中會發揮至關重要的作用。所以,立法議員的產生過程才是重中之重。
目前澳門立法會產生,主要分為三個途徑:直選、間選和官委。坊間有這樣的說法:“直接選舉聽商家佬的,間接選舉聽社團的,官委議員聽政府的。”咋聽起來有點調侃的意味,但也無不從另外一個角度反映出了澳門立法會選舉的現狀。在我看來,在沒有一個良好的選舉環境下,仍舊以“小圈子”選人的思想,立法議員始終是不能代表任何社會民意的。要解決好澳門法律滯後的問題,沒有積極進取的心態,哪位議員願意去做進一步的工作?如此以往,從根源上解决澳門法律滯後的問題更不知從何談起了!
由於澳門歷史原因致使目前特區法律滯後已成不爭的事實,文章作者開篇就提出以“開門立法”的方式來解决澳門目前法律滯後的問題,而後作者提出了通過對民衆參與立法的必要性、引入聽證程序、善用論證會這三種主要的模式來解决澳門法律滯後的困局。這些建議都是非常值得思考的,對澳門解決法律滯後都是有力的嘗試,但本人的意見與作者的看法稍有出入。
文中作者所提的三個解決澳門法律滯後問題的方法,是基於已經形成立法會機關以後,所做出的建議。個人覺得,特別建議“聽證制度”與“立法評估制度”却是十分適合引入澳門的。對澳門來說,直接引入兩項制度,可以用最小的成本解决法律滯後的問題,何樂而不為?話到如此,忍不住想提一句,政府花這麼多財力養著一大批專家學者,當學者們提出合理意見時,又總是不採納,那豈不是浪費時間和精力?
而且解決澳門法律滯後的根本性措施是完善立法會的選舉。立法會作為特區的立法機關,地位是《澳門基本法》所賦予的,也就意味著有權對澳門地區的法律進行修改。澳門立法會的組成當然是由立法議員所組成,且立法議員在立法會中會發揮至關重要的作用。所以,立法議員的產生過程才是重中之重。
目前澳門立法會產生,主要分為三個途徑:直選、間選和官委。坊間有這樣的說法:“直接選舉聽商家佬的,間接選舉聽社團的,官委議員聽政府的。”咋聽起來有點調侃的意味,但也無不從另外一個角度反映出了澳門立法會選舉的現狀。在我看來,在沒有一個良好的選舉環境下,仍舊以“小圈子”選人的思想,立法議員始終是不能代表任何社會民意的。要解決好澳門法律滯後的問題,沒有積極進取的心態,哪位議員願意去做進一步的工作?如此以往,從根源上解决澳門法律滯後的問題更不知從何談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