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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近年来国际贸易中各国涉及产品责任诉讼的案件日益增多,引起各国法律界对产品责任法的高度重视。本文从介绍产品责任概念和产品责任法入手,分析了产品责任法对中国进出口贸易的影响,提出中国在当前状况下,应从研究国外产品责任法、完善本国产品责任法和运用各种手段免除自己的产品责任三个方面来发展和改善对外贸易现状。
关键词 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法 对外贸易
引言
经济全球化使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日益密切,国际贸易蓬勃发展。在这种背景下,一个统一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必然要成为经济全球化的基本运作原则,以协调各国不同的做法,避免经济争议 。其中,产品责任法是60年代在一些发达国家发展起来的国内公法,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和工业生产的发展而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经济立法。产品责任法主要规定了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所应承担的责任,它的各项规定大多数是强制性的,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不得加以排除或变更,若因产品有缺陷而致便消费者遭受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则这一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都必须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近年来,我国过对外贸易中各种涉外产品责任案件大大增加,这些案件的处理引起了国际上的广泛关注。如何完善我国的涉外产品责任立法,更好地保护国内消费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已是迫切需要研究的问题。
一、产品责任概述
(一)概念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制造商和中间商所制造或销售的缺陷产品,对导致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应负的责任。产品责任以产品存在缺陷为前提,而且该缺陷必须是在产品离开制造商或中间商控制以前已经存在。
(二)分类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分别是:
(1)疏忽责任。又称过失责任,是制造商或销售商在产品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因疏忽而造成产品缺陷,致使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制造商或销售商应承担责任。
(2)担保责任。制造商或销售商违反其对产品的质量或性能规格的陈述或说明,从而导致缺陷产品造成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制造商或销售商应承担责任。
(3)严格责任。只要产品有缺陷,只要对消费者或使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从而产生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产品产销各个环节中的人都要负赔偿责任。
中国产品责任的主要规定是在1993年的《产品质量法》中。其中,产品质量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了上述要求,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害而应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二、产品责任法现状
产品责任法是调整因产品缺陷引起损害的制造者、中间人及消费者之间侵权行为的法律规范。产品责任作为一种侵权责任,不仅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得到了承认,而且也是世界各国产品责任法发展的趋势。
(一)主要特点
(1)立法体系日臻完善。欧美产品责任立法体系大体有三种:一是扩大解释,适用原合同法侵权法中的有关规则,如法国、荷兰等国;二是制定专门的产品责任法,如德国、意大利、丹麦、挪威等国;三是判例法和制定法并行,以英国、美国为典型。
(2)归责原则日趋严格。从疏忽责任,到担保责任,再到严格责任。现如今严格责任原则已被吸收到欧美各国产品责任法中去。
(3)区域化、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产品责任法也显示出了其国际化趋势。
(二)主要内容
(1)产品的界定。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将产品界定为“产品是具有真正价值的,为进入市场而生产的,能够作为组装整件或作为部件,零售给付的物品,但人体组织,器官血液组成成分除外。”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2)缺陷产品的界定。美国产品责任法中对产品缺陷集中在《第二次侵权法重述》中:“任何有可能给使用者、消费者或其财产带来不合理危险的产品”。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4条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3)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美国产品责任法规定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而且对损害赔偿数额没有任何限制。
三、产品责任法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一)我国出口商品在产品责任方面可能遇到的问题
(1)出口产品在设计上的缺陷可能使我方承担责任。对于这类设计缺陷通常根据疏忽理论向被告追究责任,其基本要求是制造商在产品设计中必须符合合理谨慎的标准。
(2)制造和装配中的缺陷也会引起责任问题。例如我出口的罐头中有时混入碎玻璃片、金属品等异物,封罐不严,杀菌温度不够等。对于这种制造或装配方面的缺陷,制造商可能受到基于疏忽或严格责任的控诉。
(3)出口产品在检验方面也存在一系列问题:一方面是制造单位本身对产品检验不力;另一方面,国内对产品的商检缺乏完善的标准和制度。
(4)对产品的使用作适当的指示以及对其可能产生的危险作出充分的警告是制造商的一项责任。如果我对出口产品的安全使用未作适当指示或对产品可能产生的危险未作出充分警告,则可使我承担疏忽、错误陈述或侵权行为的严格责任 。
(二)我国就进口产品中的缺陷向国外追究产品责任的问题
基于上述内容,当我方作为进口商时,进口产品在设计、制造装配、检验或警告指示方面的缺陷对我国用户造成损害时,也应向国外出口商追究产品责任。但事实上,我国对进口产品的缺陷很少向外商追究过产品责任。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区分不清买卖法和产品责任法。当发现进口产品有问题时,我们依据的法规一般是《合同法》,即由外贸公司依据合同向对方提出索赔。这种索赔仅限于产品本身的损坏,属于买卖法范畴,而不是“产品责任”的范畴。
(2)我方自己的行为使我无法向对方追究责任。按照欧美国家的产品责任法,如果原告不按制造商的原目的使用产品或者以十分不谨慎的方式错误使用产品,则被告对此不承担责任。
(3)我国对进口产品没有制定安全法及检验标准。欧美各国为保证进口产品的质量,普遍都制定了安全法和检验标准。而我国目前还缺少这方面的立法。
(三)对外贸易应注意的若干问题和思考
加入WTO以后,我国企业的出口环境越来越好。但我们必须看到,如果坚持这种低检验门槛低保护水平,势必导致外国的公司将其优质产品销往本国,将劣质产品销往我国;我国企业则把优质产品销往国外,劣质产品留在国内。鉴于此,我国企业应从以下几点考虑以打开国际贸易中的欧美市场:首先,充分研究国外的产品责任法,做到有的放矢,这样才不会在对外贸易中处于被动的地位;其次,完善我国自己的产品责任立法,我国的产品责任立法需要更上一个新台阶;最后,运用各种有效手段,尽可能减轻或免除自己的产品责任。这些有效手段包括:增强安全产品意识,提高产品质量,减少产品的不安全因素、通过保险途径转移产品责任风险、积极收集证据,充分行使抗辩权等。
四、结束语
对外贸易活动中,货物买卖法属于“私法”,产品责任法属于“公法”,私法不得与公法冲突。所以在国际贸易中,产品责任法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它既可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又可起到阻碍进口的非关税壁垒作用。就其发展趋势来看,规定的标准还越来越高,执行将越来越严,对国际资易的影响也将越来越深远,因此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必须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成文还是不成文的产品责任法,对国际贸易都会产生极大的影响。例如一些国家的宗教教规和风俗习惯也是值得引起重视的,特别是伊斯兰教的严厉的宗教习惯,如同国家法律一样,是丝毫不能触犯的,如在国际贸易中触犯了对方的宗教习惯,亦会招致严重后果,造成极大的贸易损失。
参考文献:
[1]林燕平.经济全球化对我国产品责任法的挑战[J].中国质量,2002,(1):10-15.
[2]朱兴榜.产品责任法对国际贸易的影响[J].国际贸易,988,(2):45-46.
[3]谭玲.论我国产品责任法的基本原则[J].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87,(3):82-83.
[4]程信和,赵湘英.产品责任法比较研究——兼论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J].中山大学学报(社科版),1999,(6):110-117.
[5]万爱琳.欧美产品责任法及其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J].国际贸易问题,1982,(3):24-29.
关键词 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法 对外贸易
引言
经济全球化使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日益密切,国际贸易蓬勃发展。在这种背景下,一个统一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必然要成为经济全球化的基本运作原则,以协调各国不同的做法,避免经济争议 。其中,产品责任法是60年代在一些发达国家发展起来的国内公法,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和工业生产的发展而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经济立法。产品责任法主要规定了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所应承担的责任,它的各项规定大多数是强制性的,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不得加以排除或变更,若因产品有缺陷而致便消费者遭受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则这一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都必须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近年来,我国过对外贸易中各种涉外产品责任案件大大增加,这些案件的处理引起了国际上的广泛关注。如何完善我国的涉外产品责任立法,更好地保护国内消费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已是迫切需要研究的问题。
一、产品责任概述
(一)概念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制造商和中间商所制造或销售的缺陷产品,对导致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应负的责任。产品责任以产品存在缺陷为前提,而且该缺陷必须是在产品离开制造商或中间商控制以前已经存在。
(二)分类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分别是:
(1)疏忽责任。又称过失责任,是制造商或销售商在产品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因疏忽而造成产品缺陷,致使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制造商或销售商应承担责任。
(2)担保责任。制造商或销售商违反其对产品的质量或性能规格的陈述或说明,从而导致缺陷产品造成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制造商或销售商应承担责任。
(3)严格责任。只要产品有缺陷,只要对消费者或使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从而产生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产品产销各个环节中的人都要负赔偿责任。
中国产品责任的主要规定是在1993年的《产品质量法》中。其中,产品质量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了上述要求,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害而应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二、产品责任法现状
产品责任法是调整因产品缺陷引起损害的制造者、中间人及消费者之间侵权行为的法律规范。产品责任作为一种侵权责任,不仅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得到了承认,而且也是世界各国产品责任法发展的趋势。
(一)主要特点
(1)立法体系日臻完善。欧美产品责任立法体系大体有三种:一是扩大解释,适用原合同法侵权法中的有关规则,如法国、荷兰等国;二是制定专门的产品责任法,如德国、意大利、丹麦、挪威等国;三是判例法和制定法并行,以英国、美国为典型。
(2)归责原则日趋严格。从疏忽责任,到担保责任,再到严格责任。现如今严格责任原则已被吸收到欧美各国产品责任法中去。
(3)区域化、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产品责任法也显示出了其国际化趋势。
(二)主要内容
(1)产品的界定。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将产品界定为“产品是具有真正价值的,为进入市场而生产的,能够作为组装整件或作为部件,零售给付的物品,但人体组织,器官血液组成成分除外。”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2)缺陷产品的界定。美国产品责任法中对产品缺陷集中在《第二次侵权法重述》中:“任何有可能给使用者、消费者或其财产带来不合理危险的产品”。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4条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3)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美国产品责任法规定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而且对损害赔偿数额没有任何限制。
三、产品责任法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一)我国出口商品在产品责任方面可能遇到的问题
(1)出口产品在设计上的缺陷可能使我方承担责任。对于这类设计缺陷通常根据疏忽理论向被告追究责任,其基本要求是制造商在产品设计中必须符合合理谨慎的标准。
(2)制造和装配中的缺陷也会引起责任问题。例如我出口的罐头中有时混入碎玻璃片、金属品等异物,封罐不严,杀菌温度不够等。对于这种制造或装配方面的缺陷,制造商可能受到基于疏忽或严格责任的控诉。
(3)出口产品在检验方面也存在一系列问题:一方面是制造单位本身对产品检验不力;另一方面,国内对产品的商检缺乏完善的标准和制度。
(4)对产品的使用作适当的指示以及对其可能产生的危险作出充分的警告是制造商的一项责任。如果我对出口产品的安全使用未作适当指示或对产品可能产生的危险未作出充分警告,则可使我承担疏忽、错误陈述或侵权行为的严格责任 。
(二)我国就进口产品中的缺陷向国外追究产品责任的问题
基于上述内容,当我方作为进口商时,进口产品在设计、制造装配、检验或警告指示方面的缺陷对我国用户造成损害时,也应向国外出口商追究产品责任。但事实上,我国对进口产品的缺陷很少向外商追究过产品责任。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区分不清买卖法和产品责任法。当发现进口产品有问题时,我们依据的法规一般是《合同法》,即由外贸公司依据合同向对方提出索赔。这种索赔仅限于产品本身的损坏,属于买卖法范畴,而不是“产品责任”的范畴。
(2)我方自己的行为使我无法向对方追究责任。按照欧美国家的产品责任法,如果原告不按制造商的原目的使用产品或者以十分不谨慎的方式错误使用产品,则被告对此不承担责任。
(3)我国对进口产品没有制定安全法及检验标准。欧美各国为保证进口产品的质量,普遍都制定了安全法和检验标准。而我国目前还缺少这方面的立法。
(三)对外贸易应注意的若干问题和思考
加入WTO以后,我国企业的出口环境越来越好。但我们必须看到,如果坚持这种低检验门槛低保护水平,势必导致外国的公司将其优质产品销往本国,将劣质产品销往我国;我国企业则把优质产品销往国外,劣质产品留在国内。鉴于此,我国企业应从以下几点考虑以打开国际贸易中的欧美市场:首先,充分研究国外的产品责任法,做到有的放矢,这样才不会在对外贸易中处于被动的地位;其次,完善我国自己的产品责任立法,我国的产品责任立法需要更上一个新台阶;最后,运用各种有效手段,尽可能减轻或免除自己的产品责任。这些有效手段包括:增强安全产品意识,提高产品质量,减少产品的不安全因素、通过保险途径转移产品责任风险、积极收集证据,充分行使抗辩权等。
四、结束语
对外贸易活动中,货物买卖法属于“私法”,产品责任法属于“公法”,私法不得与公法冲突。所以在国际贸易中,产品责任法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它既可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又可起到阻碍进口的非关税壁垒作用。就其发展趋势来看,规定的标准还越来越高,执行将越来越严,对国际资易的影响也将越来越深远,因此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必须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成文还是不成文的产品责任法,对国际贸易都会产生极大的影响。例如一些国家的宗教教规和风俗习惯也是值得引起重视的,特别是伊斯兰教的严厉的宗教习惯,如同国家法律一样,是丝毫不能触犯的,如在国际贸易中触犯了对方的宗教习惯,亦会招致严重后果,造成极大的贸易损失。
参考文献:
[1]林燕平.经济全球化对我国产品责任法的挑战[J].中国质量,2002,(1):10-15.
[2]朱兴榜.产品责任法对国际贸易的影响[J].国际贸易,988,(2):45-46.
[3]谭玲.论我国产品责任法的基本原则[J].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87,(3):82-83.
[4]程信和,赵湘英.产品责任法比较研究——兼论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J].中山大学学报(社科版),1999,(6):110-117.
[5]万爱琳.欧美产品责任法及其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J].国际贸易问题,1982,(3):2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