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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学者对预决效力的探讨与司法解释中“生效裁判所认定的事实”相结合,形成了预决效力为免证效力的主流观点。以“民间借贷转诉不当得利”这一关联类型的诉讼作为样本加以观察,其中难以寻觅到预决效力的踪影。同时,从理论上而言,预决效力暂无法与我国诉讼理念、诉讼机制相契合,目前尚不具备赋予其强制拘束力的条件,对后诉仅能发挥事实上的心证影响作用。
关键词 民间借贷 不当得利 已决事实 预决效力
作者简介:魏怡然,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170
近年来,我国民间借贷纠纷数量激增明显,与其他纠纷的交集也日益紧密。当事人起诉民间借贷败诉后又可以不当得利为由再行起诉。民间借贷判决中对于相关事实的认定,对不当得利诉讼将产生何种影响,理论上和实务中尚未有定论。本文将从民间借贷转诉不当得利案例为切入口,结合50份判决书,探究预决效力理论在我国是否有适用余地。
一、民间借贷转诉不当得利的诉讼现状
诉讼实务中,民间借贷往往发生在关系亲密的亲戚朋友之间,当事人出于不好意思、大意疏忽或过于信任等因素,疏于保留证据材料。在此背景下,寄希望于当事人皆能提供证据不切实际。鉴于此,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院可能因为无法根据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认定借贷关系存在,对于当事人而言,在其主张无法得到支持时,可能会转向起诉不当得利。
民间借贷转诉不当得利牵涉到前后两个诉讼,法官在前一诉讼中作出认定的相关事实为已决事实,该事实将对后一诉讼产生何种影响。本文将此作为研究已决事实的预决效力的切入领域,以探究已决事实在诉讼实务中所发挥的作用。
二、法院对民间借贷案件事实认定的实务态度
为准确把握实务中民间借贷诉讼对于后续不当得利诉讼在事实认定方面的影响,笔者通过分析样本 ,发现在不当得利诉讼(以下简称“后诉”)中法院对于民间借贷案件(以下简称“前诉”)判决所认定事实的态度基本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一)直接将前诉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依据
具体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前诉认定借贷关系不存在,后诉直接以此认定被告取得款项“无法律上的原因”,并要求被告举证证明取得款项存在合理理由。典型案例有汪某诉罗某不当得利案 。有13个案件属此情况。
二是前诉认定借贷关系存在,被告取得系争款项非为不当得利。此种案件有3个,典型案例有沈某诉吴某不当得利案 。
(二)将前诉判决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之一
后诉将前诉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与后诉中的其他证据相结合,统筹全案证据作出认定。故而前诉判决实质上充当了后诉的证据,作为证据链中的一环。此类案件有4个,典型案例有曹某诉杨某不当得利案 。
(三)将前诉中的主张、证据作为证据
此类型与前一类型有所不同,前者是在法官后诉中对前诉当事人的主张、陈述以及提供的证据再次进行审查,并结合其他证据作出事实认定。而后者是将前诉判决所认定的事实结论作为已确认的证据,对其中当事人的主张、证据在后诉中不再进行重复判断。此类型有12个,典型案例为王某诉张某不当得利案 。
(四)未对后诉产生明显影响
后诉考虑了前诉对相关事实的认定,但仍严格按照不当得利的要件事实要求原告进行证明。此类案件数量最多,有18个。其中典型案件有付某诉王某不当得利案 。
三、学界对预决效力的理论探讨
(一)司法解释下的免证效力
通说认为,已决事实是指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决事实的预决效力,是指已决事实对后诉法院、当事人在关于该事实认定时的拘束力。
1992年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第4项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首次将生效裁判中认定的事实作为已决事实看待。2001年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再次重申了前一条文的做法,同时对已决事实的效力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允许当事人从反面证明该已决事实为假。
对于以上两条文,大部分学者赞成此为赋予已决事实以免证效力的规定。规定中明确提出对于前诉判决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二)已决事实的预决效力
尽管对上述两条文的解读已经基本形成一致观点,但就已决事实的预决效力是否等同免证效力,学界的分歧仍然很大。部分学者主张预决效力即为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免证效力 ,部分学者对此持否定态度,认为上述规定并未体现预决效力的内涵。
主张预决效力为免证效力的学者,都是從我国司法解释出发,认为以上规定创设了我国的预决效力规则,是我国独有的裁判规则。
否认免证效力的学者又可分为两种立场,一种认为预决效力的应然内涵为“不可争议性” 。前诉在程序保障的前提下对相关事实进行了认定,当事人对已决事实不得再提出争议,后诉法院对已决事实须作出与前诉一致的认定。另一种认为,预决效力对后诉的拘束力,不应当是基于法定的“公文书证明力”,而应当理解为事实上影响后诉法官心证的事实证明效力,是对法官心证的“预决” 。
四、已决事实仅对法官心证产生事实上的影响
对于已决事实而言,认为其是免证效力或不可争议性的学者都将其特殊性归结于针对后诉的强制拘束力,本质均是遮断事实审查的效力。对于此点,笔者认为还有待商榷。
(一)概念源起违背我国诉讼法理
预决效力的概念起源于苏联法。《苏联民事诉讼纲要》第55条第3款规定:“由法院在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民事判决中作出的有关法律事实和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结论,对于解决有关同样事实的案件的法院有约束力。”此处的结论包括了作出判决的事实理由,即使是前诉中未被载入判决主文部分的事实认定结论,对于后诉具有与判决主文部分相当的拘束力。 苏联法认为通过证据必能澄清客观事实 ,其背后的法理基础却与我国当前的法理基础难以契合。承认诉讼所能发现的案件事实仅是法律事实的观点逐渐占据我国主流,对于程序正义的追求和探讨也日益成为学界和实务界的关注焦点。立足于发现客观真实的预决效力势必难以同我国当前的法学理论和实务相匹配。
(二)强制约束力违背直接言词原则
民事诉讼原则上采取直接言词审判主义,要求作出判决的法官必须亲自参加审判活动,听取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和辩论;要求当事人、证人等在法庭上必须以口头形式进行质证、辩论。
直接言词原则下,法官必须与当事人、证人进行直接接触,亲自听取法庭质证与辩论,此种方式有利于法官对案件情况产生直观的感知,以形成正确的“心证”。但若预决效力遮断后诉案件的事实审查,则后诉法官对于所遮断事实的审查则欠缺亲历性和直接性,是前诉法官的“审”与后诉法官的“判”相结合,无疑会对审判结果产生影响。预决效力的实行将违背直接言词原则。
(三)实施的客观条件尚不充分
预决效力以充分保障前诉当事人的程序利益、推进事实认定尽可能逼近事实真相为前提。故而在前诉中更应注意发挥相关程序保障制度的作用。但我国当前与预决效力配套的制度尚未能充分贯彻落实。
从起诉阶段到判决作出,期间的诸多环节均设置了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而现阶段对于这些保障制度的理解运用尚不充分,故而就我国目前的环境而言,确立已决事实的强制拘束力为时尚早。
(四)前诉事实认定在实际上影响后诉法官的心证
以上所有后诉案件均未推翻前诉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并极力保持两个诉讼中事实认定的一贯性。一方面,后诉法院竭力维持前诉中所认定的事实结论。这在颜某诉邵某不当得利一案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后诉的一审和二审分别根据前诉一审和二审所认定的事实作出了不同的判决 。另一方面,对于当事人认为前诉事实认定错误的部分,后诉法院向当事人释明应当通过对前一民间借贷案件申请再审的方式进行纠正,而非直接另行起诉不当得利,从而维持前诉相关的事实认定结论 。
从前述的案例样本分析可以发现,在未运用预决效力理论的情况下,前后两诉在事实认定上仍保持了高度的一贯性。这表明,即使排除预决效力,前诉事实认定结论对后诉仍然具有不可避免的影响力,后诉法官无一不致力于贯彻事实认定的一贯性,原因在于前诉事实认定结论对后诉法官的心证发挥了作用。自由心证制度这种具有极强个体性特征的裁决方式决定了不同法官对同一事实可能产生不同程度的心证,法官们面对前诉的事实认定不可避免地产生多种判断倾向及处理方式是毋庸置疑的,且此种影响天然存在且无法避免。
应当警戒法官对案件先行预判的态度,但在民间借贷转诉不当得利的案件中,根本无法采取措施来避免这一实际影响。但好在在上述案例样本中,第一类案件数量并不占优,且即使在这一类案件中,也并不能绝对肯定所涉案件均是法官毫不思虑即沿用前诉态度,而非经过审理产生的内心确信与前诉结论恰好一致。故而有理由乐观看待,大部分法官在面对此种考验时,仍能遵循审理要求,将前诉作为达成心证的客观因素之一而加以考量。
五、结语
预决效力试图解决的问题是前后两诉事实认定的一致性问题,但这与要求判决结果一致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原因在于法官不能因对事实问题怀有疑虑而拒绝裁判,但毕竟法官对于该事实的真伪怀有疑问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审判实际中对事实的审查,存在法官无法认定事实真伪的可能,一味剥夺后诉法官在新情况下对事实的审查权并不合理。考虑到预决效力背后所隐含的理念及当下我国法律实务发展的节奏,判决书中发生强制拘束力的内容尚不应从判决主文扩大到事实认定部分,而应允许后诉法官对相应事实进行审查。
注释:
笔者通过随机抽样的方式,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并汇总了2017年由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民间借贷转诉不当得利的案件,样本容量为50个案件。
(2017)黔01民终1127号民事判决书.
(2017)浙01民终1244号民事判决书.
(2017)鄂06民终438号民事判决书.
(2016)鲁01民终6428号民事判决书.
(2017)鄂民再99号民事判决书.
江伟、常廷彬.论已确认事实的预决力.中国法学.2008(3).102-109.
紀格非.“争点”法律效力的西方样本与中国路径.中国法学.2013(3).109-120;邵明.论法院民事预决事实的效力及其采用规则.人民司法·应用.2009(15).93-97.
翁晓斌.论已决事实的预决效力.中国法学.2006(4).180-189;吴英姿.预决事实无需证明的法理基础与适用规则.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2).68-77.
段文波.预决力批判与事实性证明效展开:已决事实效力论.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5).106-114;曹志勋.反思事实预决效力.现代法学.2015(1).130-138.
[苏]A· ·克林曼著.马绍春、王明毅、陈逸云译.苏维埃民事诉讼中证据理论的基本问题.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7.31-39.
江伟.民事诉讼法学关键问题.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58.
(2017)闽06民终1189号民事判决书.
(2017)渝01民终6107号民事判决书.
关键词 民间借贷 不当得利 已决事实 预决效力
作者简介:魏怡然,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170
近年来,我国民间借贷纠纷数量激增明显,与其他纠纷的交集也日益紧密。当事人起诉民间借贷败诉后又可以不当得利为由再行起诉。民间借贷判决中对于相关事实的认定,对不当得利诉讼将产生何种影响,理论上和实务中尚未有定论。本文将从民间借贷转诉不当得利案例为切入口,结合50份判决书,探究预决效力理论在我国是否有适用余地。
一、民间借贷转诉不当得利的诉讼现状
诉讼实务中,民间借贷往往发生在关系亲密的亲戚朋友之间,当事人出于不好意思、大意疏忽或过于信任等因素,疏于保留证据材料。在此背景下,寄希望于当事人皆能提供证据不切实际。鉴于此,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院可能因为无法根据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认定借贷关系存在,对于当事人而言,在其主张无法得到支持时,可能会转向起诉不当得利。
民间借贷转诉不当得利牵涉到前后两个诉讼,法官在前一诉讼中作出认定的相关事实为已决事实,该事实将对后一诉讼产生何种影响。本文将此作为研究已决事实的预决效力的切入领域,以探究已决事实在诉讼实务中所发挥的作用。
二、法院对民间借贷案件事实认定的实务态度
为准确把握实务中民间借贷诉讼对于后续不当得利诉讼在事实认定方面的影响,笔者通过分析样本 ,发现在不当得利诉讼(以下简称“后诉”)中法院对于民间借贷案件(以下简称“前诉”)判决所认定事实的态度基本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一)直接将前诉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依据
具体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前诉认定借贷关系不存在,后诉直接以此认定被告取得款项“无法律上的原因”,并要求被告举证证明取得款项存在合理理由。典型案例有汪某诉罗某不当得利案 。有13个案件属此情况。
二是前诉认定借贷关系存在,被告取得系争款项非为不当得利。此种案件有3个,典型案例有沈某诉吴某不当得利案 。
(二)将前诉判决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之一
后诉将前诉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与后诉中的其他证据相结合,统筹全案证据作出认定。故而前诉判决实质上充当了后诉的证据,作为证据链中的一环。此类案件有4个,典型案例有曹某诉杨某不当得利案 。
(三)将前诉中的主张、证据作为证据
此类型与前一类型有所不同,前者是在法官后诉中对前诉当事人的主张、陈述以及提供的证据再次进行审查,并结合其他证据作出事实认定。而后者是将前诉判决所认定的事实结论作为已确认的证据,对其中当事人的主张、证据在后诉中不再进行重复判断。此类型有12个,典型案例为王某诉张某不当得利案 。
(四)未对后诉产生明显影响
后诉考虑了前诉对相关事实的认定,但仍严格按照不当得利的要件事实要求原告进行证明。此类案件数量最多,有18个。其中典型案件有付某诉王某不当得利案 。
三、学界对预决效力的理论探讨
(一)司法解释下的免证效力
通说认为,已决事实是指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决事实的预决效力,是指已决事实对后诉法院、当事人在关于该事实认定时的拘束力。
1992年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第4项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首次将生效裁判中认定的事实作为已决事实看待。2001年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再次重申了前一条文的做法,同时对已决事实的效力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允许当事人从反面证明该已决事实为假。
对于以上两条文,大部分学者赞成此为赋予已决事实以免证效力的规定。规定中明确提出对于前诉判决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二)已决事实的预决效力
尽管对上述两条文的解读已经基本形成一致观点,但就已决事实的预决效力是否等同免证效力,学界的分歧仍然很大。部分学者主张预决效力即为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免证效力 ,部分学者对此持否定态度,认为上述规定并未体现预决效力的内涵。
主张预决效力为免证效力的学者,都是從我国司法解释出发,认为以上规定创设了我国的预决效力规则,是我国独有的裁判规则。
否认免证效力的学者又可分为两种立场,一种认为预决效力的应然内涵为“不可争议性” 。前诉在程序保障的前提下对相关事实进行了认定,当事人对已决事实不得再提出争议,后诉法院对已决事实须作出与前诉一致的认定。另一种认为,预决效力对后诉的拘束力,不应当是基于法定的“公文书证明力”,而应当理解为事实上影响后诉法官心证的事实证明效力,是对法官心证的“预决” 。
四、已决事实仅对法官心证产生事实上的影响
对于已决事实而言,认为其是免证效力或不可争议性的学者都将其特殊性归结于针对后诉的强制拘束力,本质均是遮断事实审查的效力。对于此点,笔者认为还有待商榷。
(一)概念源起违背我国诉讼法理
预决效力的概念起源于苏联法。《苏联民事诉讼纲要》第55条第3款规定:“由法院在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民事判决中作出的有关法律事实和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结论,对于解决有关同样事实的案件的法院有约束力。”此处的结论包括了作出判决的事实理由,即使是前诉中未被载入判决主文部分的事实认定结论,对于后诉具有与判决主文部分相当的拘束力。 苏联法认为通过证据必能澄清客观事实 ,其背后的法理基础却与我国当前的法理基础难以契合。承认诉讼所能发现的案件事实仅是法律事实的观点逐渐占据我国主流,对于程序正义的追求和探讨也日益成为学界和实务界的关注焦点。立足于发现客观真实的预决效力势必难以同我国当前的法学理论和实务相匹配。
(二)强制约束力违背直接言词原则
民事诉讼原则上采取直接言词审判主义,要求作出判决的法官必须亲自参加审判活动,听取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和辩论;要求当事人、证人等在法庭上必须以口头形式进行质证、辩论。
直接言词原则下,法官必须与当事人、证人进行直接接触,亲自听取法庭质证与辩论,此种方式有利于法官对案件情况产生直观的感知,以形成正确的“心证”。但若预决效力遮断后诉案件的事实审查,则后诉法官对于所遮断事实的审查则欠缺亲历性和直接性,是前诉法官的“审”与后诉法官的“判”相结合,无疑会对审判结果产生影响。预决效力的实行将违背直接言词原则。
(三)实施的客观条件尚不充分
预决效力以充分保障前诉当事人的程序利益、推进事实认定尽可能逼近事实真相为前提。故而在前诉中更应注意发挥相关程序保障制度的作用。但我国当前与预决效力配套的制度尚未能充分贯彻落实。
从起诉阶段到判决作出,期间的诸多环节均设置了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而现阶段对于这些保障制度的理解运用尚不充分,故而就我国目前的环境而言,确立已决事实的强制拘束力为时尚早。
(四)前诉事实认定在实际上影响后诉法官的心证
以上所有后诉案件均未推翻前诉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并极力保持两个诉讼中事实认定的一贯性。一方面,后诉法院竭力维持前诉中所认定的事实结论。这在颜某诉邵某不当得利一案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后诉的一审和二审分别根据前诉一审和二审所认定的事实作出了不同的判决 。另一方面,对于当事人认为前诉事实认定错误的部分,后诉法院向当事人释明应当通过对前一民间借贷案件申请再审的方式进行纠正,而非直接另行起诉不当得利,从而维持前诉相关的事实认定结论 。
从前述的案例样本分析可以发现,在未运用预决效力理论的情况下,前后两诉在事实认定上仍保持了高度的一贯性。这表明,即使排除预决效力,前诉事实认定结论对后诉仍然具有不可避免的影响力,后诉法官无一不致力于贯彻事实认定的一贯性,原因在于前诉事实认定结论对后诉法官的心证发挥了作用。自由心证制度这种具有极强个体性特征的裁决方式决定了不同法官对同一事实可能产生不同程度的心证,法官们面对前诉的事实认定不可避免地产生多种判断倾向及处理方式是毋庸置疑的,且此种影响天然存在且无法避免。
应当警戒法官对案件先行预判的态度,但在民间借贷转诉不当得利的案件中,根本无法采取措施来避免这一实际影响。但好在在上述案例样本中,第一类案件数量并不占优,且即使在这一类案件中,也并不能绝对肯定所涉案件均是法官毫不思虑即沿用前诉态度,而非经过审理产生的内心确信与前诉结论恰好一致。故而有理由乐观看待,大部分法官在面对此种考验时,仍能遵循审理要求,将前诉作为达成心证的客观因素之一而加以考量。
五、结语
预决效力试图解决的问题是前后两诉事实认定的一致性问题,但这与要求判决结果一致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原因在于法官不能因对事实问题怀有疑虑而拒绝裁判,但毕竟法官对于该事实的真伪怀有疑问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审判实际中对事实的审查,存在法官无法认定事实真伪的可能,一味剥夺后诉法官在新情况下对事实的审查权并不合理。考虑到预决效力背后所隐含的理念及当下我国法律实务发展的节奏,判决书中发生强制拘束力的内容尚不应从判决主文扩大到事实认定部分,而应允许后诉法官对相应事实进行审查。
注释:
笔者通过随机抽样的方式,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并汇总了2017年由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民间借贷转诉不当得利的案件,样本容量为50个案件。
(2017)黔01民终1127号民事判决书.
(2017)浙01民终1244号民事判决书.
(2017)鄂06民终438号民事判决书.
(2016)鲁01民终6428号民事判决书.
(2017)鄂民再99号民事判决书.
江伟、常廷彬.论已确认事实的预决力.中国法学.2008(3).102-109.
紀格非.“争点”法律效力的西方样本与中国路径.中国法学.2013(3).109-120;邵明.论法院民事预决事实的效力及其采用规则.人民司法·应用.2009(15).93-97.
翁晓斌.论已决事实的预决效力.中国法学.2006(4).180-189;吴英姿.预决事实无需证明的法理基础与适用规则.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2).68-77.
段文波.预决力批判与事实性证明效展开:已决事实效力论.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5).106-114;曹志勋.反思事实预决效力.现代法学.2015(1).130-138.
[苏]A· ·克林曼著.马绍春、王明毅、陈逸云译.苏维埃民事诉讼中证据理论的基本问题.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7.31-39.
江伟.民事诉讼法学关键问题.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58.
(2017)闽06民终1189号民事判决书.
(2017)渝01民终6107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