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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以信息化手段构建文物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有利于国省两级文物行政机关监督文物行政执法,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深挖案件线索,打击文物违法犯罪。
关键词:信息化;文物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一、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机制的依据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把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机制作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指出,建立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各地要充分利用已有电子政务网络和信息共享公共基础设施等资源,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纳入电子政务建设规划,拟定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工作计划,明确完成时间,加大投入,加快工作进度,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之间执法、司法信息互联互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查处的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信息以及虽为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案件信息录入信息共享平台。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要求,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建立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地方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文旅文物发〔2019〕52号)明确要求,文物行政部门要完善文物违法案件责任追究机制,健全文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依规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进行移交。各地要结合文物行政执法的特点创新执法方式,积极探索和推进“互联网+执法”,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和服务平台应用,促进办案流程和执法工作网上运行管理。
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机制建设现状
近年来,为贯彻执行《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落实好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相关单位制定并印发了《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全国打击侵权假冒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系统管理使用办法(试行)》,进一步健全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工作机制。一些省份已经建设有涵盖多数行政执法领域的信息共享平台(简称“大平台”)和仅涉及打击侵犯侵权假冒领域的信息共享平台(简称“小平台”)。
在文物文化领域,江苏省文物局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出台《江苏省文物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原文化厅与纪委建立破坏文化遗产案件线索移交制度。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印发了《广西文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试行)》。全国文物领域尚未构建文物行政执法领域的信息共享平台。
三、以信息化手段建设文物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机制构想
(一)指導思想和原则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精神,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实施”的基本原则,以文物业务信息化需求为导向,不断加强文物领域信息化系统建设,实现文物行政机关两法衔接数据标准化、流程规范化、信息共享化,减少资源浪费、避免造成“信息孤岛”,逐步接入国家统一的行政执法领域的信息共享平台,真正实现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互享互通。
1.加强顶层设计,统筹规划。加强顶层设计,兼顾地方文物工作需要,推动标准规范建设,推进系统统一部署,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避免形成资源浪费和信息孤岛的局面。
2.以文物行政执法工作需求为导向。文物领域两法衔接平台紧扣文物行政执法需求,贴近实际,发挥实效。
3.利用现有信息平台。利用现有网报网审平台搭建文物领域两法衔接平台,建设既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也要着眼长远发展。在框架设计、运维保障等方面具备一定的兼容性和可扩展性。
4.网络安全保密机制。按照中央关于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的要求,引入身份认证、数据加密、日志审计等技术,确保平台运行环境安全可靠。
5.易于维护。要充分考虑到系统日常维护升级需要,以及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变化、业务创新等可能带来的新需求,平台在设计和建设时要充分考虑到今后的运维工作。
(二)建设目标
通过文物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加强对当前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情况的监督,加强行政执法数据的收集和利用,依托大数据等现代科学技术,提供客观、精确的决策支持。逐步完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真正实现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互享互通。借助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为提高文物行政执法履职能力提供强有力的支撑,推动文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建设内容
1.数据指标项
包括文物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移送案件、建议移送、受理线索、文不受理线索、移送公安、公安受理线索、公安不立案、公安立案、公安提请批捕、检察院批准逮捕、公安移送起诉、检察院提起公诉、检察院判决结果、检察院同意不立案等。
2.数据采集系统
数据主要来源于各地文物行政部门上报,可通过人工导入、自动采集或者其他灵活形式汇集起来,集中存储。 3.数据分析系统
相关数据汇总、转换进入分析系统,为两法衔接数据分析系统提供数据支持。分析平台通过图表、报表等展示用户所需数据结果,支持案件分单位、地区、案件流程、类型、处理结果等进行分类统计查询。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不当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4.用户管理系统
包括用户管理、组织机构管理、角色岗位管理、权限管理、日志管理等。平台以现有网报网审平台为基础,各类用户通过统一分发的ukey、以用户名密码方式进行登录。
5.数据分析系统
系统支持自定义辅助分析方法,对执法行为存疑的案件进行自动甄别。分析可能出现的以罚代刑、有案不移或不立案的情况予以预警提示。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
[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54号)[Z].2018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導意见(国发〔2016〕17号)[Z].2016
[5]《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地方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文旅文物发〔2019〕52号)
[6]《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7]《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8]《全国打击侵权假冒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系统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9]《江苏省文物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
[10]《广西文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试行)》
作者简介:
1.张磊(1982年-),男,服务于文物保护工程方案、保护规划等项目审批十余年,文博馆员,古建筑、古遗址古墓葬、保护规划责任设计师。
2.刘赪娜(1978年-),女,法学硕士,文博副研究馆员,研究方向:文物保护与管理。
关键词:信息化;文物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一、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机制的依据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把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机制作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指出,建立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各地要充分利用已有电子政务网络和信息共享公共基础设施等资源,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纳入电子政务建设规划,拟定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工作计划,明确完成时间,加大投入,加快工作进度,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之间执法、司法信息互联互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查处的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信息以及虽为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案件信息录入信息共享平台。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要求,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建立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地方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文旅文物发〔2019〕52号)明确要求,文物行政部门要完善文物违法案件责任追究机制,健全文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依规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进行移交。各地要结合文物行政执法的特点创新执法方式,积极探索和推进“互联网+执法”,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和服务平台应用,促进办案流程和执法工作网上运行管理。
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机制建设现状
近年来,为贯彻执行《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落实好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相关单位制定并印发了《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全国打击侵权假冒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系统管理使用办法(试行)》,进一步健全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工作机制。一些省份已经建设有涵盖多数行政执法领域的信息共享平台(简称“大平台”)和仅涉及打击侵犯侵权假冒领域的信息共享平台(简称“小平台”)。
在文物文化领域,江苏省文物局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出台《江苏省文物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原文化厅与纪委建立破坏文化遗产案件线索移交制度。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印发了《广西文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试行)》。全国文物领域尚未构建文物行政执法领域的信息共享平台。
三、以信息化手段建设文物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机制构想
(一)指導思想和原则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精神,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实施”的基本原则,以文物业务信息化需求为导向,不断加强文物领域信息化系统建设,实现文物行政机关两法衔接数据标准化、流程规范化、信息共享化,减少资源浪费、避免造成“信息孤岛”,逐步接入国家统一的行政执法领域的信息共享平台,真正实现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互享互通。
1.加强顶层设计,统筹规划。加强顶层设计,兼顾地方文物工作需要,推动标准规范建设,推进系统统一部署,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避免形成资源浪费和信息孤岛的局面。
2.以文物行政执法工作需求为导向。文物领域两法衔接平台紧扣文物行政执法需求,贴近实际,发挥实效。
3.利用现有信息平台。利用现有网报网审平台搭建文物领域两法衔接平台,建设既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也要着眼长远发展。在框架设计、运维保障等方面具备一定的兼容性和可扩展性。
4.网络安全保密机制。按照中央关于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的要求,引入身份认证、数据加密、日志审计等技术,确保平台运行环境安全可靠。
5.易于维护。要充分考虑到系统日常维护升级需要,以及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变化、业务创新等可能带来的新需求,平台在设计和建设时要充分考虑到今后的运维工作。
(二)建设目标
通过文物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加强对当前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情况的监督,加强行政执法数据的收集和利用,依托大数据等现代科学技术,提供客观、精确的决策支持。逐步完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真正实现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互享互通。借助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为提高文物行政执法履职能力提供强有力的支撑,推动文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建设内容
1.数据指标项
包括文物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移送案件、建议移送、受理线索、文不受理线索、移送公安、公安受理线索、公安不立案、公安立案、公安提请批捕、检察院批准逮捕、公安移送起诉、检察院提起公诉、检察院判决结果、检察院同意不立案等。
2.数据采集系统
数据主要来源于各地文物行政部门上报,可通过人工导入、自动采集或者其他灵活形式汇集起来,集中存储。 3.数据分析系统
相关数据汇总、转换进入分析系统,为两法衔接数据分析系统提供数据支持。分析平台通过图表、报表等展示用户所需数据结果,支持案件分单位、地区、案件流程、类型、处理结果等进行分类统计查询。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不当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4.用户管理系统
包括用户管理、组织机构管理、角色岗位管理、权限管理、日志管理等。平台以现有网报网审平台为基础,各类用户通过统一分发的ukey、以用户名密码方式进行登录。
5.数据分析系统
系统支持自定义辅助分析方法,对执法行为存疑的案件进行自动甄别。分析可能出现的以罚代刑、有案不移或不立案的情况予以预警提示。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
[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54号)[Z].2018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導意见(国发〔2016〕17号)[Z].2016
[5]《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地方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文旅文物发〔2019〕52号)
[6]《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7]《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8]《全国打击侵权假冒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系统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9]《江苏省文物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
[10]《广西文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试行)》
作者简介:
1.张磊(1982年-),男,服务于文物保护工程方案、保护规划等项目审批十余年,文博馆员,古建筑、古遗址古墓葬、保护规划责任设计师。
2.刘赪娜(1978年-),女,法学硕士,文博副研究馆员,研究方向:文物保护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