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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事案件受理制度的最新改革要求人民法院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立案登记为民事案件“起诉难”问题提出了解决思路。通过学习现阶段国内关于立案登记制的理论研究成果,分析总结研究中的重点问题,试从宏观与微观角度为这一制度的深入研究提出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立案登记;立案审查;研究综述
一、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的基本内涵
立案登记制度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除法律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1]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2]具体落实到民事诉讼法层面,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初步规范了民事立案登记制,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为了进一步保护公民依法行使诉权,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4月15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为立案登记机制改革的全面贯彻,提供了明确依据。
二 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的运行与研究现状
(一)立案登记制度的运行现状
立案登记制与立案审查制相比,最大的价值在于充分保障了当事人诉权,严格区分了起诉条件与诉讼条件,减少法院审判权对诉权的制约。同时,有利于立案受理阶段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利益。立案登记制度降低了诉讼门槛,使更多的纠纷能够进入诉讼程序,客观上鼓励了纠纷当事人选择合法手段理性解决纠纷,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然而,立案登记制度自2015年5月1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运行后,也暴露出一些不足。首先,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与诉讼案件激增产生了矛盾;其次,恶意诉讼、滥诉形成了对法院的困扰,案件的增多,分流解决问题紧张;最后,立案登记的标准尚未统一,不利于法官对案件的具体受理。
(二)民事立案登记的理论研究概况
1.国内相关研究尚且处于起步阶段
直接对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的研究,无论是专著还是学术论文,数量都是较少的,但是对于民事立案制度研究较多,以此阐明立案登记制度理论依据。[3]在民事立案制度的研究中,通过将立案登记与立案审查制度进行比较,侧面挖掘立案登记的特点、功能。鉴于国内立案登记制度的发展处于初始阶段,理论研究必然缺乏实践性支撑,所以对这一制度的把握更需要从域外不同法系立案制度的研究出发,特别是立案登记操作中的细节问题,可以域外成熟实践为设计起点。
2.借鉴域外民事立案登记模式并确定我国立案登记的基本思路
借鉴域外立案登记制度,多从典型国家民事诉讼理论与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出发。基于大陆法系国家正当当事人理论,一般把符合起诉的形式要件,因起诉或被诉而参加诉讼的主体称为程序当事人;基于英美法系的程序当事人理论,得出在实践中只要当事人向法院递交起诉状,法院就受理案件,并不进行任何实质内容的审查。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以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为案件受理的核心内容,对于当事人的起诉,法院一般只进行必要的形式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审查,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予受理”制度是我国独有,域外均无此规定。
3.国内研究主流停留在立案登记建立的优势性及必要性
关于立案登记制度,2007年在江伟教授主持下,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修订专家建议稿(四)》中明确提出了保护当事人诉权的主张,适用立案登记制度以改进我国现行的立案制度的建议。江伟教授并在其后的著作中表述“立案登记制是指当事人起诉应当向法院提交诉状,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的起诉立案登记;而对于起诉是否符合条件(包括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则放在登记立案后再进行审查,诉状是否符合要求则是审查的内容之一”。[4]这虽然是一个建议稿,但却在学术界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在2015年5月1日前,直接以“立案登记”制度为标题的学术论文极少,更多的体现在对我国民事立案制度的研究中,通过发现民事立案制度的弊端,从保障诉权、扩大法院的受案范围、利于案件的及时处理等角度出发,主张立案登记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4.关于立案登记运行中的新问题仍处于发现阶段
这一研究主要以法官及法院内部立案登记制改革课题组研究为主,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课题组在《立案登记制度改革问题研究》中对实际运行效果做出总结,指出了随着法院案件数量和新类型的增加,恶意诉讼、滥诉行为的出现,使得法院产生“人多案少”的矛盾及案件合理分流的问题。[5]研究成果更多的停留在实践问题的发现层面,缺乏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分析。
5.民事立案登记制度实践性问题的解决措施较原则化
自2015年5月1日实行立案登记制度以来,以张卫平教授《民事案件受理制度的反思与重构》和许尚豪教授《有诉必案—立案模式及立案登记制构建研究》研究为代表。[6]对现实问题的建议思路为:制定专门的立案登记办法,加强立法及司法解释对相关问题作出进一步规定;完善立案登记的监督和救济机制,建立对恶意诉讼的惩罚机制;建立外部环境的优化和配套机制等。对这一制度的适用进一步做了方向性的完善,但是缺乏通过典型案例,对运行中的问题具体分析。[7]导致建议与思路存在原则性,不具有实践上具体操作性。[8]
综上所述,基于立案登记制度的具体实施时间较短,并缺乏广泛的实证总结等原因,导致对民事立案登记制运行中的问题缺乏深层次的原因分析及根源上的发现,也没有深入民事立案的具体程序阶段进行探索。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的研究任重道远。
注释:
[1]关于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的定义,相关法学教材及著作并无通说,学者多通过探讨民事立案制度或在立案登记与立案审查的比较中总结内涵。
[2]江伟著:《民事诉讼法典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理由》,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13-222页。
[3]关于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的理论基础,直接正面研究多以研究生毕业论文为主,为立案登记制度提供侧面性支持理论多体现在著作中。例如,肖建华著:《民事诉讼当事人研究》;江伟、邵明、陈刚:《民事诉讼权研究》等。
[4]江伟著:《民事诉讼法典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理由》,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13-222页。
[5]最高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课题组:《立案登记制改革问题研究》,载《人民司法》2015年9月。
[6]许尚豪:《有诉必案—立案模式及立案登记制构建研究》,载《山东社会科学》2015年第7期。
[7]因为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的实行时间短,缺乏长时间的实证研究资源。
[8]张卫平:《民事案件受理制度的反思与重构》,载《法商研究》2015年第3期。
参考文献:
[1]王健.立案登记制度探讨[J].法科纵横,2013年12月.
[2]张卫平.起诉条件与实体判决要件[J].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
[3]宋旺兴.论民事诉讼立案审查制度[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
【关键词】:立案登记;立案审查;研究综述
一、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的基本内涵
立案登记制度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除法律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1]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2]具体落实到民事诉讼法层面,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初步规范了民事立案登记制,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为了进一步保护公民依法行使诉权,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4月15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为立案登记机制改革的全面贯彻,提供了明确依据。
二 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的运行与研究现状
(一)立案登记制度的运行现状
立案登记制与立案审查制相比,最大的价值在于充分保障了当事人诉权,严格区分了起诉条件与诉讼条件,减少法院审判权对诉权的制约。同时,有利于立案受理阶段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利益。立案登记制度降低了诉讼门槛,使更多的纠纷能够进入诉讼程序,客观上鼓励了纠纷当事人选择合法手段理性解决纠纷,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然而,立案登记制度自2015年5月1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运行后,也暴露出一些不足。首先,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与诉讼案件激增产生了矛盾;其次,恶意诉讼、滥诉形成了对法院的困扰,案件的增多,分流解决问题紧张;最后,立案登记的标准尚未统一,不利于法官对案件的具体受理。
(二)民事立案登记的理论研究概况
1.国内相关研究尚且处于起步阶段
直接对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的研究,无论是专著还是学术论文,数量都是较少的,但是对于民事立案制度研究较多,以此阐明立案登记制度理论依据。[3]在民事立案制度的研究中,通过将立案登记与立案审查制度进行比较,侧面挖掘立案登记的特点、功能。鉴于国内立案登记制度的发展处于初始阶段,理论研究必然缺乏实践性支撑,所以对这一制度的把握更需要从域外不同法系立案制度的研究出发,特别是立案登记操作中的细节问题,可以域外成熟实践为设计起点。
2.借鉴域外民事立案登记模式并确定我国立案登记的基本思路
借鉴域外立案登记制度,多从典型国家民事诉讼理论与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出发。基于大陆法系国家正当当事人理论,一般把符合起诉的形式要件,因起诉或被诉而参加诉讼的主体称为程序当事人;基于英美法系的程序当事人理论,得出在实践中只要当事人向法院递交起诉状,法院就受理案件,并不进行任何实质内容的审查。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以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为案件受理的核心内容,对于当事人的起诉,法院一般只进行必要的形式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审查,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予受理”制度是我国独有,域外均无此规定。
3.国内研究主流停留在立案登记建立的优势性及必要性
关于立案登记制度,2007年在江伟教授主持下,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修订专家建议稿(四)》中明确提出了保护当事人诉权的主张,适用立案登记制度以改进我国现行的立案制度的建议。江伟教授并在其后的著作中表述“立案登记制是指当事人起诉应当向法院提交诉状,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的起诉立案登记;而对于起诉是否符合条件(包括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则放在登记立案后再进行审查,诉状是否符合要求则是审查的内容之一”。[4]这虽然是一个建议稿,但却在学术界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在2015年5月1日前,直接以“立案登记”制度为标题的学术论文极少,更多的体现在对我国民事立案制度的研究中,通过发现民事立案制度的弊端,从保障诉权、扩大法院的受案范围、利于案件的及时处理等角度出发,主张立案登记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4.关于立案登记运行中的新问题仍处于发现阶段
这一研究主要以法官及法院内部立案登记制改革课题组研究为主,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课题组在《立案登记制度改革问题研究》中对实际运行效果做出总结,指出了随着法院案件数量和新类型的增加,恶意诉讼、滥诉行为的出现,使得法院产生“人多案少”的矛盾及案件合理分流的问题。[5]研究成果更多的停留在实践问题的发现层面,缺乏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分析。
5.民事立案登记制度实践性问题的解决措施较原则化
自2015年5月1日实行立案登记制度以来,以张卫平教授《民事案件受理制度的反思与重构》和许尚豪教授《有诉必案—立案模式及立案登记制构建研究》研究为代表。[6]对现实问题的建议思路为:制定专门的立案登记办法,加强立法及司法解释对相关问题作出进一步规定;完善立案登记的监督和救济机制,建立对恶意诉讼的惩罚机制;建立外部环境的优化和配套机制等。对这一制度的适用进一步做了方向性的完善,但是缺乏通过典型案例,对运行中的问题具体分析。[7]导致建议与思路存在原则性,不具有实践上具体操作性。[8]
综上所述,基于立案登记制度的具体实施时间较短,并缺乏广泛的实证总结等原因,导致对民事立案登记制运行中的问题缺乏深层次的原因分析及根源上的发现,也没有深入民事立案的具体程序阶段进行探索。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的研究任重道远。
注释:
[1]关于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的定义,相关法学教材及著作并无通说,学者多通过探讨民事立案制度或在立案登记与立案审查的比较中总结内涵。
[2]江伟著:《民事诉讼法典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理由》,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13-222页。
[3]关于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的理论基础,直接正面研究多以研究生毕业论文为主,为立案登记制度提供侧面性支持理论多体现在著作中。例如,肖建华著:《民事诉讼当事人研究》;江伟、邵明、陈刚:《民事诉讼权研究》等。
[4]江伟著:《民事诉讼法典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理由》,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13-222页。
[5]最高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课题组:《立案登记制改革问题研究》,载《人民司法》2015年9月。
[6]许尚豪:《有诉必案—立案模式及立案登记制构建研究》,载《山东社会科学》2015年第7期。
[7]因为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的实行时间短,缺乏长时间的实证研究资源。
[8]张卫平:《民事案件受理制度的反思与重构》,载《法商研究》2015年第3期。
参考文献:
[1]王健.立案登记制度探讨[J].法科纵横,2013年12月.
[2]张卫平.起诉条件与实体判决要件[J].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
[3]宋旺兴.论民事诉讼立案审查制度[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