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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电子商务法领域,大多数文件都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表现出来,就是以电子文件代替了纸质文件,因此在电子数据的有效性方面产生了不可避免的矛盾。实践证明功能等同性原则是目前解决数据电文书面形式最好的方法。本文将重点探讨电子商务法的中的功能等同性原则,立足于功能等同原则的基本理论,分析我国电子商务中等同性原则的现状,提出了我国适用功能等同原则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 电子数据 合同制度 证据力 法律
一、电子商务法中功能等同性原则概况
功能等同原则是指在法律上将相同功能的行为或制度赋予相同的法律效力的原则。相比于传统的商务,电子商务的最显著的特点就是无纸化。正是因为无纸化交易引发了法律制度上的矛盾,传统法律的纸面形式和数据电文书面形式间的矛盾最为明显。1992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工作组提出了“功能等同原则”,可以说是为数据电文提供了合法的地位。功能等同原则在法律效力上赋予了符合一定条件的数据电文和与其对应的书面文件具有同等的的法律效力,客观上促进了电子商务的规范化发展与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丰富。
二、电子商务法中功能等同性原则的特殊性
功能等同性原则针对的对象是电子商务的行为,电子商务行为的虚拟性与可行性决定了电子商务法不同于其他法律的特殊性。电子信息是电子商务的主要载体,电子信息文件在电子商务法律中的地位,使用电子信息应该遵守的原则一直是法律争议的重点。传统的法律一般的对象都是现实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往往能以事物的形式得以体现。并且一般法律部门的制度本身就和现实法律关系状况相类似的,功能等同原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土壤。因此,功能等同原则也就成为电子商务法领域特有的法律原则。
三、国内、外法律对等同性原则的法律体现
(一)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对功能等同原则的体现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一部具有示范性质的电子商务法律就是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该法律对其签约国没有强制要求,只是对各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建设进行引导,但是其中很多原则各国的相关法律制定却起着不容置疑的作用。例如:《电子商务示范法》中的第六条规定,法律要求信息采用书面的形式,则如果一项数据电文所包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那么就满足该项要求。简而言之,就是只要一项数据电文具备的信息可以调取出来,以备日后查用,符合这条规定,也就可以认为它就是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这一点也是各国制定电子商务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1]。
(二)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对功能等同原则的体现
电子记录和电子签名的作用与在法律中的地位一直是电子商务法的重点,美国的《统一电子交易法》对其作了明文规定,成为各国的重要参考数据。该文件第九条条第一款要求:电子签名或电子记录是某人行为的结果,那么其效力就属于该行为者。他的行为可以用任何方式表现出来,包括通过用电子签名或电子记录归属于行为者的任何安全程序的表现。这就是认同了电子数据的法律地位。
(三)我国的《电子签名法》对等同原则的规定
我国关于电子商务的立法比较滞后,且多参考国际法律进行制定。到目前为止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一部法律,但仅这一部法律也对子商务法的功能等同原则有着丰富的体现。例如该法《电子签名法》第四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电子数据只要符合相关规定就具备了书面形式的记载文字表述内容的功能。这条法律明显参考了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并结合我国实际进行了修改。但是其对电子数据的认同及其法律地位的确立却是不可置疑的。
四、电子商务法中功能等同性原则的意义
(一)完善了我国的合同制度,保护了商业信誉
电子商务是指以网络电子交易为手段所进行的商事法律行为,最主要的是合同行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当代社会就是一个“合同社会",合同制度已经成为社会经济运行的重要形式。传统以书面形式为基础的合同法难以调整现代以数据电文为基础的商业交易活动,这就必须制定有关电子合同的法律规范,随着无纸贸易的不断发展,电子合同作为一种新型的合同形式,已经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电子商务法的功能等同性原则的建立维护了我国的合同制度,完善了合同法,保护了人们的利益,是交易变得简单快捷,并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商业信誉[2]。
(二)满足了现实中对证据力与存储要求
在审计、税收等法律领域,信息的存储是必要的。如法律要求某些文件、记录或信息须储存,则此种要求可通过留存数据电文的方式予以满足。这样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法律规定,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接收的内容,就可以作为法律依据。这样不但减小了储存难度,方便查询,而且满足了实际需求。
(三)对完善我国的司法与立法具有指导意义
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应当自觉运用功能等同原则来确立电子商务法律制度。不仅应当研究电子商务法律的特殊规律,而且应当应用于各种法律领域,不管是数据电文或者是传统纸面文件,只要它记录着具有法律意义的内容,它们就行使着相同的功能,而且受到法律同等的对待,这样不仅是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尊重也是对我国人权的尊重。
五、结束语
功能等同原则已逐渐成为各国电子商务立法中消除法律上因虚拟环境产生的不公平待遇的最重要的法律方法,对法律建设与维护人民的基本权利具有基础性作用[3]。但是,功能等同原则的存在本身就是电子商务立法滞后的表现。如果电子商务立法成熟,也就不需要用什么功能等同原则来调整自己的法律关系。当电子商务立法已经成熟,建起了一套属于自己的规范体系时,功能等同原则就应当在电子商务立法活动中被摒弃。
参考文献:
[1]齐爱民, 徐亮. 电子商务法原理与实务[M]. 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1: 129.
[2]许辉.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研究[J]. 黑龙江对外贸易, 2008, (10): 56-58.
[3]唐厚渊. 论电子商务法的功能等同原则[J].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 21(2): 29-34.
关键词 电子数据 合同制度 证据力 法律
一、电子商务法中功能等同性原则概况
功能等同原则是指在法律上将相同功能的行为或制度赋予相同的法律效力的原则。相比于传统的商务,电子商务的最显著的特点就是无纸化。正是因为无纸化交易引发了法律制度上的矛盾,传统法律的纸面形式和数据电文书面形式间的矛盾最为明显。1992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工作组提出了“功能等同原则”,可以说是为数据电文提供了合法的地位。功能等同原则在法律效力上赋予了符合一定条件的数据电文和与其对应的书面文件具有同等的的法律效力,客观上促进了电子商务的规范化发展与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丰富。
二、电子商务法中功能等同性原则的特殊性
功能等同性原则针对的对象是电子商务的行为,电子商务行为的虚拟性与可行性决定了电子商务法不同于其他法律的特殊性。电子信息是电子商务的主要载体,电子信息文件在电子商务法律中的地位,使用电子信息应该遵守的原则一直是法律争议的重点。传统的法律一般的对象都是现实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往往能以事物的形式得以体现。并且一般法律部门的制度本身就和现实法律关系状况相类似的,功能等同原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土壤。因此,功能等同原则也就成为电子商务法领域特有的法律原则。
三、国内、外法律对等同性原则的法律体现
(一)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对功能等同原则的体现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一部具有示范性质的电子商务法律就是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该法律对其签约国没有强制要求,只是对各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建设进行引导,但是其中很多原则各国的相关法律制定却起着不容置疑的作用。例如:《电子商务示范法》中的第六条规定,法律要求信息采用书面的形式,则如果一项数据电文所包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那么就满足该项要求。简而言之,就是只要一项数据电文具备的信息可以调取出来,以备日后查用,符合这条规定,也就可以认为它就是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这一点也是各国制定电子商务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1]。
(二)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对功能等同原则的体现
电子记录和电子签名的作用与在法律中的地位一直是电子商务法的重点,美国的《统一电子交易法》对其作了明文规定,成为各国的重要参考数据。该文件第九条条第一款要求:电子签名或电子记录是某人行为的结果,那么其效力就属于该行为者。他的行为可以用任何方式表现出来,包括通过用电子签名或电子记录归属于行为者的任何安全程序的表现。这就是认同了电子数据的法律地位。
(三)我国的《电子签名法》对等同原则的规定
我国关于电子商务的立法比较滞后,且多参考国际法律进行制定。到目前为止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一部法律,但仅这一部法律也对子商务法的功能等同原则有着丰富的体现。例如该法《电子签名法》第四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电子数据只要符合相关规定就具备了书面形式的记载文字表述内容的功能。这条法律明显参考了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并结合我国实际进行了修改。但是其对电子数据的认同及其法律地位的确立却是不可置疑的。
四、电子商务法中功能等同性原则的意义
(一)完善了我国的合同制度,保护了商业信誉
电子商务是指以网络电子交易为手段所进行的商事法律行为,最主要的是合同行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当代社会就是一个“合同社会",合同制度已经成为社会经济运行的重要形式。传统以书面形式为基础的合同法难以调整现代以数据电文为基础的商业交易活动,这就必须制定有关电子合同的法律规范,随着无纸贸易的不断发展,电子合同作为一种新型的合同形式,已经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电子商务法的功能等同性原则的建立维护了我国的合同制度,完善了合同法,保护了人们的利益,是交易变得简单快捷,并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商业信誉[2]。
(二)满足了现实中对证据力与存储要求
在审计、税收等法律领域,信息的存储是必要的。如法律要求某些文件、记录或信息须储存,则此种要求可通过留存数据电文的方式予以满足。这样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法律规定,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接收的内容,就可以作为法律依据。这样不但减小了储存难度,方便查询,而且满足了实际需求。
(三)对完善我国的司法与立法具有指导意义
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应当自觉运用功能等同原则来确立电子商务法律制度。不仅应当研究电子商务法律的特殊规律,而且应当应用于各种法律领域,不管是数据电文或者是传统纸面文件,只要它记录着具有法律意义的内容,它们就行使着相同的功能,而且受到法律同等的对待,这样不仅是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尊重也是对我国人权的尊重。
五、结束语
功能等同原则已逐渐成为各国电子商务立法中消除法律上因虚拟环境产生的不公平待遇的最重要的法律方法,对法律建设与维护人民的基本权利具有基础性作用[3]。但是,功能等同原则的存在本身就是电子商务立法滞后的表现。如果电子商务立法成熟,也就不需要用什么功能等同原则来调整自己的法律关系。当电子商务立法已经成熟,建起了一套属于自己的规范体系时,功能等同原则就应当在电子商务立法活动中被摒弃。
参考文献:
[1]齐爱民, 徐亮. 电子商务法原理与实务[M]. 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1: 129.
[2]许辉.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研究[J]. 黑龙江对外贸易, 2008, (10): 56-58.
[3]唐厚渊. 论电子商务法的功能等同原则[J].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 21(2): 2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