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以及现在平面商标标识的混乱和影响力下降,声音商标作为一种新型且具有比较独特特性的商标,将会得到国家和企业的重视,从而发挥其塑造企业品牌、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但现在我国关于声音商标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尤其是关于其实质审查和显著性判断方面的规定将不利于这种新型商标的进一步发展。除此之外,对于声音商标的相似性判断也将会是理论研究的一个难点,因而有必要加大在这些方面的研究。
关键词:声音商标;注册申请;显著性;相似性
一、引言
新商标法于2014年5月公布实施,自那之后,国内有若干公司申请了声音商标,第一个成功注册的便是“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开始曲”,这首曲子长约44秒,自1988年由中国国际广播电视台广播节目使用,而到如今才真正成为一个品牌的标识。毫无疑问,声音商标的进入对于企业塑造自身品牌具有强大的推动力,而好品牌往往意味着好质量和服务,这将有力的推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促进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第一个引发业内对于声音商标关注的腾讯,其声音标识“嘀嘀嘀”却并未通过审查,甚而打起了行政诉讼,将商标评审委给告了。这其中的对比让我们不禁疑问,到底怎么样的声音才适合作为一个商标使用呢?国家在这方面的规定又是如何呢?应当怎样完善有关声音商标的法律,才能更好的让其为企业服务,推动国家经济发展呢?
二、我国声音商标注册申请的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主要是在《商标法》第八条,《声音商标实质和审查标准(试行)》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等法律中规定了声音商标的注册申请。这里面主要是以《声音商标实质和审查标准(试行)》为主,其中较为详细的说明了声音商标注册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是通过一般概括加列举的方式来说明的,包括禁用审查条款、缺乏显著性特征的审查条款、相似性审查条款。形式要件主要是说明了申请声音商标的形式审查标准,而在作出审查之前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交声音商标的声音样本和声音简谱以及文字说明,如果不能作出声音简谱的,那么应当用文字具体描述。对具体的声音样本和文字说明的标准,在《声音商标实质和审查标准(试行)》中进行了详细的阐释,比如对于非音乐性质的声音片段,规定无法用五线谱或者声音简谱呈现的,则应当用文字具体描述声音样本,且文字描述和声音样本应当一致。可以说,这一系列规定是紧跟国际潮流的,并且在其中还留有未来进行立法完善的余地,比如声音商标的提交方式上就灵活一点,欧盟则有所不同,它们认为应该严格审查声音商标,所以在声音商标的提交方式上,它们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交图表,也就是五线谱表或者声音的简谱表,而这是不利于非音乐性质的声音注册商标的。这里面有一个小问题,那就是如果连文字也很難描述的声音呢?当然,这种情况比较少见,或许在未来的很长一段时间不会涉及到。
我们更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在国际上,声音商标也是发展缓慢,国外虽然很多国家早就允许声音商标的注册申请,但真正去申请的企业并不多,除了我们耳熟能详的苹果电脑开机声音、微软和英特尔的声音、诺基亚音调外,其他的也大多是大型跨国公司。造成声音商标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在于声音商标设计的难度、审查的难度、侵权认定和举证的难度,而关键在于声音商标的显著性判断。因此,如果我们想保证声音商标物尽其用,首先得完善有关声音商标显著性法律认定。
三、声音商标的特性及显著性探讨
声音商标的标识主体是声音,而声音自有它的本质特性:1、声音商标具有较强的时空性。它是由一些声音片段组成的,而声音的播放总是需要一定的时间间隔。这意味着即使是一小段声音,特别是一些相对比较简单的声调,比如腾讯企鹅的滴滴声,就会很容易被篡改。只要改变滴滴声的时间间隔或者音调,给人的感觉就完全不一样了,从而增加了商标仿冒的便捷和识别的困难。这对于声音相似度的判断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在我国目前对于相似性的审查,主要是请专业音乐人来分辨。只是这么一来,这就成了专业人士的判断,而声音商标是面对普通群众的,普通群众大多数时候对于声音是记忆性的、整体性的感觉,并不像专业人士那样分辨的非常细微。2、声音较难储存。对于电子行业和影视行业来说,这并不是问题,但对于许多实体产业来说则是个不小的困难,他们需要解决如何将声音商标存放在商品上以及随之带来的成本增加的问题。这也是声音商标的一个局限所在。3、声音的吸引性。普通人在大街上散步,最容易吸引他们注意力的其实是某些曲调,可能短时效的声音商标不能让你完全记住,但充满韵律感或者某些有趣的声音只要你多听几遍,印象就会非常深刻,这个时候再结合独特的平面商标或者是动态商标,那么这个商品的品牌就会深深的印在你的脑海里。4、声音的辨识度非常高。你在纷乱复杂的色彩里或许会迷失,但如果是你熟悉的声音,那就能让你瞬间产生联想和回忆,比如在吵吵囔囔的大街上,如果有人叫你名字,你就能很快反应过来。除此之外,声音商标还有许多有趣的特性,比如不同的声音可以给你带来不同的商品体验,大的声音会让你感觉商品粗糙,小的声音会让你觉得商品顺滑,清脆的声音让你觉得商品酥硬,轻快的声音让你觉得商品轻盈。
了解了声音的这些特性,我们也就可以更好的去分析判断声音商标的显著性了。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能区别其他企业和服务来源的属性,而这也是声音商标的注册要件。在《声音商标实质和审查标准(试行)》中就用了一个大条款来说明声音商标的显著性,其整体主要是通过排除法,列举了几种不认为具有显著性的情形,包括不同行业运用其行业本身特点的声音,还包括过短或者过长的声音片段或者没有特色的口号或者标语,另外就是对于行业内通用的声音,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你的这个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获得了显著性。不过在条款里并没有规定运用何种方式及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获得认可。我们回过头去看腾讯的“滴滴滴”声:这个声音片段是由6个连续的急促欢快的“滴滴滴”声组成,是在QQ还是OICQ时期,当时马化腾的团队为研发出来的QICQ设计消息提示音的时候,大家都在讨论什么样的声音最熟悉,据联合创始人张志东说,当时有的说用敲门声,有的说口哨声,最后马化腾说“大家最熟悉的声音是寻呼机的呼叫声”,然后马化腾就用自己的寻呼机的声音录了下来,这个声音也因此成为了腾讯的标志声音。而商标委驳回腾讯复审的原因在于,腾讯“滴滴滴”声较为简单、声音频率单一,不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作出不予核准注册的决定。但笔者认为,腾讯“滴滴滴”声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经具备了足够的显著特征,普通群众听到这个声音都会认为是来自于腾讯QQ,甚至于许多网页为了吸引你的注意,还在网页内嵌入QQ图片和“滴滴滴”声,以至于许多人下意识反应是自己的QQ传来消息,点开图片结果是转到了另一个网页。而腾讯的“滴滴滴”声也并不简单,其频率和清脆让人听起来比较舒服,既能达到提醒人的目的也不会显得过于吵闹。再者说,美国“全国广播公司”的三声钟声、微软和英特尔的两段声音也都在美国注册成功,这些声音商标也是比较简单的。虽然说两国的法律制度有所不同,但也是一种比较好的借鉴。因此对于腾讯“滴滴滴”声的显著性特征,应当按照显著性条款里的最后一条,由腾讯提供证据来证明“滴滴滴”声具备了显著性特征,而这个证据,可以采取在大街群众中随机抽样调查的方式收集,由群众证明“滴滴滴”声音让他们产生什么样的联想,毕竟只要普通人能识别具体的商品就能达到显著性的特点,这种方式也可以适用于判断商标相似性的问题上。还有一个问题是一些企业利用其产品本身的结构和特殊设计产生的声音,比如哈雷戴维森摩托的轰鸣声就是通过独特的发动机引擎结构产生的,而相关调查也表明大部分民众会将这种轰鸣声和这种摩托联系起来,还有其他的如一些汽车厂商想要打造一种愉悦的关门声,日本讴歌系列车型的制造者设计了一种特殊的车门封条,使关门声更加沉稳,以此来加强汽车的质感。那么这种声音是否能够注册商标呢?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像这种关门声或者轰鸣声未免太过简单,可能会被认为不具有显著性,但不可否认的是他们的声音的确具有独特性,至少对于广大普通消费者来说是足以将这些声音区别开来的。 四、声音商标的相似性判断问题
除了显著性这个问题之外,在声音商标的后续保护上就要重视其相似性的判断,在平面商标的相似性判断上主要是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兼顾纠纷商标的对比考察。也就是说,主要是人的考察和物的考察。人的考察方面,是以商品面对的主要市场群体为主要对象;物的考察方面,则包括商标整体和部分的对比,还要考虑商标所服务的行业、影响力大小、知名度大小等等。普通商标相似性的判断尚且如此复杂,声音商标自然也就更加复杂了。正如前文所说的声音的特性具有时空性一样,要判断声音商标之间的相似性,得充分考虑声音的时间间隔、音调的变化。但是,普通消费者对于这种短时声音大多是记忆性的,而不能完全辨别出其中的细节,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声音商标相似性的判断应当更加严格,即以整体辨别为主、以部分细节辨别为辅,甚至干脆拋弃细节,只要对比的声音商标在整体上足以混淆普通消费者的记忆的就可以认定是相似的,比如说腾讯的“滴滴滴”声,如果只是加快或者延缓其声音间隔,又或者与“滴滴滴”声近似的清脆声音,那么就可以认定两者的辨识度相近。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可以建立一个声音商标辨识度体系标准,只要对比商标的辨识度到达多少比例就可以认定是相似的。而这个辨识度的比例,则可以进行一场科学严谨的调查计算来确定。以这个标准为一个门槛,相信可以节约行政部门的不少精力,从而提高效率。
五、结语
声音商标目前还是个幼生体,也正因为这样,它的发展才更需要完善的法律去保护和促进。而对于明确显著性和相似性的判断标准相关的法律,将有助于声音商标注册申请和纠纷的解决,推进商标体系的建立。
参考文献
[1]杨延超.声音商标立法研究[J].知识产权.百家争鸣.2013,6
[2]周晓燕,崔一宁,王跃.中外商标立法比较研究[J].上海经贸大学学报.2014,(21):6.
[3]彭志红,郭昱琅.听声音识品牌———品牌的听觉传播策略[J].湖北社会科学.传媒研究.2016,7.
[4]邓宏光.商标法的理论基础——以商标显著性为中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作者简介
欧阳芃韬(1992-),男,汉族,江西赣州市人,法学硕士,单位:广西师范大学 法学院/政治公共管理学院 知识产权法硕士2015级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 法学院/政治公共管理学院)
关键词:声音商标;注册申请;显著性;相似性
一、引言
新商标法于2014年5月公布实施,自那之后,国内有若干公司申请了声音商标,第一个成功注册的便是“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开始曲”,这首曲子长约44秒,自1988年由中国国际广播电视台广播节目使用,而到如今才真正成为一个品牌的标识。毫无疑问,声音商标的进入对于企业塑造自身品牌具有强大的推动力,而好品牌往往意味着好质量和服务,这将有力的推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促进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第一个引发业内对于声音商标关注的腾讯,其声音标识“嘀嘀嘀”却并未通过审查,甚而打起了行政诉讼,将商标评审委给告了。这其中的对比让我们不禁疑问,到底怎么样的声音才适合作为一个商标使用呢?国家在这方面的规定又是如何呢?应当怎样完善有关声音商标的法律,才能更好的让其为企业服务,推动国家经济发展呢?
二、我国声音商标注册申请的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主要是在《商标法》第八条,《声音商标实质和审查标准(试行)》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等法律中规定了声音商标的注册申请。这里面主要是以《声音商标实质和审查标准(试行)》为主,其中较为详细的说明了声音商标注册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是通过一般概括加列举的方式来说明的,包括禁用审查条款、缺乏显著性特征的审查条款、相似性审查条款。形式要件主要是说明了申请声音商标的形式审查标准,而在作出审查之前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交声音商标的声音样本和声音简谱以及文字说明,如果不能作出声音简谱的,那么应当用文字具体描述。对具体的声音样本和文字说明的标准,在《声音商标实质和审查标准(试行)》中进行了详细的阐释,比如对于非音乐性质的声音片段,规定无法用五线谱或者声音简谱呈现的,则应当用文字具体描述声音样本,且文字描述和声音样本应当一致。可以说,这一系列规定是紧跟国际潮流的,并且在其中还留有未来进行立法完善的余地,比如声音商标的提交方式上就灵活一点,欧盟则有所不同,它们认为应该严格审查声音商标,所以在声音商标的提交方式上,它们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交图表,也就是五线谱表或者声音的简谱表,而这是不利于非音乐性质的声音注册商标的。这里面有一个小问题,那就是如果连文字也很難描述的声音呢?当然,这种情况比较少见,或许在未来的很长一段时间不会涉及到。
我们更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在国际上,声音商标也是发展缓慢,国外虽然很多国家早就允许声音商标的注册申请,但真正去申请的企业并不多,除了我们耳熟能详的苹果电脑开机声音、微软和英特尔的声音、诺基亚音调外,其他的也大多是大型跨国公司。造成声音商标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在于声音商标设计的难度、审查的难度、侵权认定和举证的难度,而关键在于声音商标的显著性判断。因此,如果我们想保证声音商标物尽其用,首先得完善有关声音商标显著性法律认定。
三、声音商标的特性及显著性探讨
声音商标的标识主体是声音,而声音自有它的本质特性:1、声音商标具有较强的时空性。它是由一些声音片段组成的,而声音的播放总是需要一定的时间间隔。这意味着即使是一小段声音,特别是一些相对比较简单的声调,比如腾讯企鹅的滴滴声,就会很容易被篡改。只要改变滴滴声的时间间隔或者音调,给人的感觉就完全不一样了,从而增加了商标仿冒的便捷和识别的困难。这对于声音相似度的判断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在我国目前对于相似性的审查,主要是请专业音乐人来分辨。只是这么一来,这就成了专业人士的判断,而声音商标是面对普通群众的,普通群众大多数时候对于声音是记忆性的、整体性的感觉,并不像专业人士那样分辨的非常细微。2、声音较难储存。对于电子行业和影视行业来说,这并不是问题,但对于许多实体产业来说则是个不小的困难,他们需要解决如何将声音商标存放在商品上以及随之带来的成本增加的问题。这也是声音商标的一个局限所在。3、声音的吸引性。普通人在大街上散步,最容易吸引他们注意力的其实是某些曲调,可能短时效的声音商标不能让你完全记住,但充满韵律感或者某些有趣的声音只要你多听几遍,印象就会非常深刻,这个时候再结合独特的平面商标或者是动态商标,那么这个商品的品牌就会深深的印在你的脑海里。4、声音的辨识度非常高。你在纷乱复杂的色彩里或许会迷失,但如果是你熟悉的声音,那就能让你瞬间产生联想和回忆,比如在吵吵囔囔的大街上,如果有人叫你名字,你就能很快反应过来。除此之外,声音商标还有许多有趣的特性,比如不同的声音可以给你带来不同的商品体验,大的声音会让你感觉商品粗糙,小的声音会让你觉得商品顺滑,清脆的声音让你觉得商品酥硬,轻快的声音让你觉得商品轻盈。
了解了声音的这些特性,我们也就可以更好的去分析判断声音商标的显著性了。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能区别其他企业和服务来源的属性,而这也是声音商标的注册要件。在《声音商标实质和审查标准(试行)》中就用了一个大条款来说明声音商标的显著性,其整体主要是通过排除法,列举了几种不认为具有显著性的情形,包括不同行业运用其行业本身特点的声音,还包括过短或者过长的声音片段或者没有特色的口号或者标语,另外就是对于行业内通用的声音,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你的这个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获得了显著性。不过在条款里并没有规定运用何种方式及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获得认可。我们回过头去看腾讯的“滴滴滴”声:这个声音片段是由6个连续的急促欢快的“滴滴滴”声组成,是在QQ还是OICQ时期,当时马化腾的团队为研发出来的QICQ设计消息提示音的时候,大家都在讨论什么样的声音最熟悉,据联合创始人张志东说,当时有的说用敲门声,有的说口哨声,最后马化腾说“大家最熟悉的声音是寻呼机的呼叫声”,然后马化腾就用自己的寻呼机的声音录了下来,这个声音也因此成为了腾讯的标志声音。而商标委驳回腾讯复审的原因在于,腾讯“滴滴滴”声较为简单、声音频率单一,不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作出不予核准注册的决定。但笔者认为,腾讯“滴滴滴”声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经具备了足够的显著特征,普通群众听到这个声音都会认为是来自于腾讯QQ,甚至于许多网页为了吸引你的注意,还在网页内嵌入QQ图片和“滴滴滴”声,以至于许多人下意识反应是自己的QQ传来消息,点开图片结果是转到了另一个网页。而腾讯的“滴滴滴”声也并不简单,其频率和清脆让人听起来比较舒服,既能达到提醒人的目的也不会显得过于吵闹。再者说,美国“全国广播公司”的三声钟声、微软和英特尔的两段声音也都在美国注册成功,这些声音商标也是比较简单的。虽然说两国的法律制度有所不同,但也是一种比较好的借鉴。因此对于腾讯“滴滴滴”声的显著性特征,应当按照显著性条款里的最后一条,由腾讯提供证据来证明“滴滴滴”声具备了显著性特征,而这个证据,可以采取在大街群众中随机抽样调查的方式收集,由群众证明“滴滴滴”声音让他们产生什么样的联想,毕竟只要普通人能识别具体的商品就能达到显著性的特点,这种方式也可以适用于判断商标相似性的问题上。还有一个问题是一些企业利用其产品本身的结构和特殊设计产生的声音,比如哈雷戴维森摩托的轰鸣声就是通过独特的发动机引擎结构产生的,而相关调查也表明大部分民众会将这种轰鸣声和这种摩托联系起来,还有其他的如一些汽车厂商想要打造一种愉悦的关门声,日本讴歌系列车型的制造者设计了一种特殊的车门封条,使关门声更加沉稳,以此来加强汽车的质感。那么这种声音是否能够注册商标呢?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像这种关门声或者轰鸣声未免太过简单,可能会被认为不具有显著性,但不可否认的是他们的声音的确具有独特性,至少对于广大普通消费者来说是足以将这些声音区别开来的。 四、声音商标的相似性判断问题
除了显著性这个问题之外,在声音商标的后续保护上就要重视其相似性的判断,在平面商标的相似性判断上主要是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兼顾纠纷商标的对比考察。也就是说,主要是人的考察和物的考察。人的考察方面,是以商品面对的主要市场群体为主要对象;物的考察方面,则包括商标整体和部分的对比,还要考虑商标所服务的行业、影响力大小、知名度大小等等。普通商标相似性的判断尚且如此复杂,声音商标自然也就更加复杂了。正如前文所说的声音的特性具有时空性一样,要判断声音商标之间的相似性,得充分考虑声音的时间间隔、音调的变化。但是,普通消费者对于这种短时声音大多是记忆性的,而不能完全辨别出其中的细节,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声音商标相似性的判断应当更加严格,即以整体辨别为主、以部分细节辨别为辅,甚至干脆拋弃细节,只要对比的声音商标在整体上足以混淆普通消费者的记忆的就可以认定是相似的,比如说腾讯的“滴滴滴”声,如果只是加快或者延缓其声音间隔,又或者与“滴滴滴”声近似的清脆声音,那么就可以认定两者的辨识度相近。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可以建立一个声音商标辨识度体系标准,只要对比商标的辨识度到达多少比例就可以认定是相似的。而这个辨识度的比例,则可以进行一场科学严谨的调查计算来确定。以这个标准为一个门槛,相信可以节约行政部门的不少精力,从而提高效率。
五、结语
声音商标目前还是个幼生体,也正因为这样,它的发展才更需要完善的法律去保护和促进。而对于明确显著性和相似性的判断标准相关的法律,将有助于声音商标注册申请和纠纷的解决,推进商标体系的建立。
参考文献
[1]杨延超.声音商标立法研究[J].知识产权.百家争鸣.2013,6
[2]周晓燕,崔一宁,王跃.中外商标立法比较研究[J].上海经贸大学学报.2014,(21):6.
[3]彭志红,郭昱琅.听声音识品牌———品牌的听觉传播策略[J].湖北社会科学.传媒研究.2016,7.
[4]邓宏光.商标法的理论基础——以商标显著性为中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作者简介
欧阳芃韬(1992-),男,汉族,江西赣州市人,法学硕士,单位:广西师范大学 法学院/政治公共管理学院 知识产权法硕士2015级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 法学院/政治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