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我国青少年毒品犯罪防控模式的思考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HANGXIANYU0000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我国青少年毒品犯罪防控模式的目标应当是实现“减少危害”。构建我国科学的青少年毒品犯罪防控模式必须分“两步走”。即第一步防控模式为初级模式,初级模式包括刚柔相济模式和公共健康模式;第二步防控模式为高级模式,高级模式即以社会综合预防为主、刑罚严惩为辅的青少年毒品犯罪防控模式。
  关键词:青少年毒品犯罪;防控模式;构建;基本思路
  近几年来,我国青少年吸毒、参与贩毒和制毒现象屡屡出现,青少年毒品犯罪呈不断上升之趋势,成为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又一大隐患。因此,有必要构建我国青少年毒品犯罪防控模式。本文以为,构建我国青少年毒品犯罪防控模式的基本思路应当秉持保护青少年的思路进行设计,以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为主线,辅之以法律的调控和保障,才能有效进入实践运作,实现“减少危害”的目标。具体模式应该是分“两步走”。即第一步防控模式为初级模式,第二步防控模式为高级模式。
  一、青少年毒品犯罪防控模式实现目标的设定
  我国青少年毒品犯罪防控模式的目标应当设定为实现“减少危害”,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体现宏观性。“减少危害”战略目标是一种总体设想,是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从实际出发,在宏观上对有效控制青少年毒品犯罪的未来所做的一种较为理想的设定,该目标是一个高度概括的、整体发展的预防控制毒品的总任务、总要求和根本方向,可以说是一个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宏观目标。
  2、体现全面性。“减少危害”作为一种战略目标,是根据历史经验和科学发展的眼光从全面控制青少年毒品犯罪的角度去考虑,它不仅要兼顾青少年毒品犯罪现象的现在和局部,而且又要着眼于未来和全局;它不仅是符合客观实际的科学目标,而且是一个相当具体的、全方位的目标。
  3、体现长期性。“减少危害”作为一种长期的战略目标,是对未来一种长期的设想,运用到在实际中,可以认为其是一种长期预防控制毒品的发展方向和任务,它不可能一蹴而就,要经过政府和人民相当长时间的努力才能够实现。
  4、体现相对稳定性。“减少危害”战略目标作为我国青少年毒品犯罪防控模式一种总方向、总任务,具备了稳定性。因为,在控制毒品实践中,为了使预防控制毒品行动会有一个明确的方向和坚定的信念,在它所规定的时间内必定是相对稳定的。当然,我们强调稳定性并不排斥根据客观需要和事物的发展而对其作必要的修正。
  5、体现可接受性。“减少危害”战略目标反映了社会历史使命,体现了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符合社会发展趋势,运用到实践中,其应当容易被广大人民群众理解和接受的。
  6、体现可分性。“减少危害”作为我国青少年毒品犯罪防控模式战略的总目标、总任务和总要求,具有可分性。运用到实际中表现为:可以在空间上把其分解成长期目标、短期目标及不同的具体目标、具体任务,又可以在时间上把其作为长期目标分解成不同阶段的具体目标和具体任务。
  二、我国青少年毒品犯罪防控初级模式的设定
  设定的初级模式包括刚柔相济模式和公共健康模式。在初级模式阶段,要继续坚持禁毒“严禁”方针,依法严惩诱惑、教授青少年毒品犯罪的毒品罪犯,“罪责越重,刑罚越重”,以真正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同时,采取以“戒除毒瘾”、“减缓伤害”为当前目标的柔性预防措施,加大社会公共预防控制青少年毒品犯罪的力度,逐步把青少年毒品犯罪率降到社会允许的范围之内。之所以采取刚柔相济模式和公共健康模式并重的模式,是因为刑罚严惩目的和柔性预防目的均是为了实现“减少危害”这个总体目标的。因此,对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诱惑、教授青少年毒品犯罪、严重危害青少年生命安全的毒品罪犯采取从重处罚,严惩一切毒品罪犯,判处的刑罚可适用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罚死刑;对轻微违法青少年吸毒者采取轻处罚,如将“行政拘留”替代为“不定期到康复中心接受治疗”或“义务参加帮教活动”等。具体如下:
  1、刚柔相济模式
  我国控制青少年毒品犯罪模式,曾经出现过“严禁”模式和预防模式。“严禁”模式在我国建国初期就初具规模,至今仍然是禁毒主要模式。其主张坚持依法禁毒,对一切诱惑、教授青少年毒品犯罪活动严厉打击、严惩不贷,比如在全国各地主要交通干线以及机场、车站、海港、码头等公开查禁毒品,形成一个统一布防、分工协作、对毒品犯罪围追堵截的高压态势;对一些毒品危害青少年严重地区进行专项重点整治,严厉打击。“严禁”模式是一种以国家意志为前提、根据《刑法》规定惩治毒品犯罪的刚性模式,对控制青少年毒品犯罪效果还是相当明显的,在初级模式阶段仍然是一个重要控毒模式;预防模式作为一种柔性模式,现今为世界许多国家禁毒使用,其主张以宣传、劝告、治疗等预防措施为主,注重做好青少年禁毒的事先预防准备工作,比如针对新型毒品吸食人群主要是青少年这一现象,重点对青少年开展毒品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可以在大中小学知识读本中增加毒品知识内容,使更多的青少年知晓毒品的危害。“严禁”模式与预防模式在实际运用中各有千秋,如果把二者相互结合起来,刚柔相济的控毒作用就更加明显,防止青少年毒品犯罪就会产生更佳的效果。刚柔相济模式内容主要包括:在现阶段严厉打击诱惑、教授青少年毒品犯罪和预防青少年毒品犯罪工作并重,既不能忽视严厉打击的作用而去片面强调预防作用,也不能忽视预防作用而只抓严厉打击,防控青少年毒品犯罪应该是二者的有机结合、相辅相成、相互依存、刚柔相济。
  2、公共健康模式
  防控青少年毒品犯罪的科学公共健康模式,是指以“减缓伤害”为目标,建立一个科学的社会公共预防控制青少年毒品犯罪体系,使更多的青少年不受毒品伤害,有效减少吸毒者数量,切实降低青少年毒品犯罪率。设立公共健康模式主要内容包括如下:一是设立社会“康复中心”,为青少年吸毒者提供公共戒毒场所,鼓励青少年到“康复中心”自愿戒毒。二是建立科学毒品分类体系,制订动态化管理毒品分级目录,建立毒品综合信息收集分析系统。三是培养专业化的禁毒教育工作者队伍,加强社会宣传,让青少年明确毒品危害性及吸毒的违法后果。四是完善管制药品及其原料生产报告追踪制度,建立一个以卫生医药监督行政机关为主的多部门协调通报机制,最大程度制止违禁药物流入市场。五是建立科学的治疗体系,法律和政策应当赋予卫生主管部门和从事强制戒毒的医学机构一定的行政权力,并将心理康复、跟踪辅导等内容纳入治疗工作中。六是拓宽多种形式的替代惩罚措施,对轻微违法青少年吸毒者,将“行政拘留”替代为“不定期到康复中心接受治疗”或“义务参加帮教活动”等;对较严重的青少年违法吸毒者,将“强制戒毒”或“劳动教养”替代为“定期到康复中心接受治疗”。
  三、我国青少年毒品犯罪防控高级模式的设定
  高级模式也称宽松模式。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较为发达、青少年毒品犯罪率有所下降情况下,青少年毒品犯罪防控模式应转变为高级模式。高级模式应当设定为以社会综合预防为主、刑罚严惩为辅的青少年毒品犯罪防控模式。在上述模式下,国家政府有针对性放松某类毒品的管制,建立宣传、劝告、治疗的社会综合预防长效机制,禁毒部门要与宣传、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密切合作,充分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经常开展青少年禁毒宣传、教育和咨询活动,普及禁毒知识和法律知识,注重劝告和治疗相结合,促使青少年产生毒品犯罪的耻辱感和守法习惯,从而有效降低控制青少年毒品犯罪的社会总成本;在此基础上,还要坚持特殊预防原则,关注未然之青少年毒品犯罪,通过教育或者改善青少年犯罪人使其不再犯罪。当然,对严重青少年毒品犯罪仍然需要严惩不贷。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青少年毒品犯罪原因和刑罚功能的日益全面认识,国家不再单纯依赖于动用刑罚作为控制青少年毒品犯罪的重要手段,尤其在社会经济与精神文明高度发达之时,青少年毒品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刑罚处罚的程度要由重到轻,“轻刑化” 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真如张明楷在《刑法格言的展开》中所述:“刑罚与其严厉不如缓和”。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厦门集美区人民检察院,福建 厦门 361000)
其他文献
在学术界和司法界,对于毒树之果,是“斩草除根”还是“脱毒而食”,一直是争论不休的问题。之所以出现这个局面,原因在于立场和价值的不同。前者注重司法程序的正义和对被告人人权的保护,认为程序上的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是不能破坏的。“脱毒而食”看重实体的公正,注重对犯罪分子的打击,维护社会的稳定,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不管白猫黑猫,抓到老鼠就是好猫”。毒树之果之争实质上是司法程序和实体正义之争,从而又
期刊
基层检察院工会是在院党组的领导下,在同级总工会的指导下,通过干警代表大会对本院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与调解干警内部纠纷,参与制定涉及干警切实利益的政策、措施,为本院困难干警排忧解难,组织干警开展各项业务技能竞赛,组织干警开展思想教育学习,紧扣检察工作主题,深入开展“干警之家”建设活动及文明创建活动,充分发扬干警的主人翁精神,形成风正、气顺、劲足的良好氛围,推动检察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本人多年工作
期刊
摘要:修改后刑诉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此契机下,笔者尝试对辩方证据展示制度进行构建,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证据展示;辩方证据展示;设想  一直以来,控方几乎承担指控犯罪事实成立的全部举证责任,而且控方掌握的证据还应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期刊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93条确立了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617条规定,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
期刊
摘 要:地沟油问题是近年来严重影响我国食品安全、危害民生民利的问题,地沟油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是职责部门的疏于监管,本文以北京地区为例,以地沟油的黑色产业链为基础,理清各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来达到规制生产、经营地沟油[1]的行为。  关键词:生产;经营地沟油;食品安全;监管;规制    地沟油,泛指在生活中存在的各类非实用性劣质油,食用地沟油会对人体造成很大的危害。现以北京地区为例,从地沟油的黑
期刊
摘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信息公开有了可操作性的法规规范,但在实施过程中与《保密法》、《档案法》发生冲突使得公开的范围不明确,加之公民普遍民主意识淡薄,行政机关“官本位”思想严重,以及没有明确的宪法基础,这些问题均影响知情权的行使。所以必须通过完善《保密法》、《档案法》明确保密与公开范围,通过在宪法中明确知情权的法律地位,以及在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中完善相关的制度,切实保障公民
期刊
摘 要:电信诈骗犯罪是一种新型的诈骗犯罪形式因其犯罪风险小、成本低、非法收益高而致发案率急剧上升。《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颁行,有效地打击电信诈骗犯罪、保护公民财产、稳定社会秩序。本文围绕《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几个“电信诈骗犯罪条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其他严重隋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共同犯罪”等
期刊
摘要: 我国现行刑法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等犯罪的主体限定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而缩小了侵害国有公司利益的主体打击范围,极大地增加了国有资产国有控股或者参股的股份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法律保护的不确定性。国有单位或行政事业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滥用职权而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所得的款项,应认定为国有资产。贪污受贿犯罪既遂后,行为人对赃款赃物的处分不能从贪污受贿数额中扣
期刊
2010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其中第17条规定首次明确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违法行为调查权。检察机关应设立专门的诉讼监督机构,审慎行使诉讼监督权。同时对自身司法渎职行为要加强内部监督,接受社会监督。为此,笔者结合对《规定》的解读,就检察机关贯彻《规定》
期刊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公安机关是侦查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形成诉讼合力,依法办理各类普通刑事犯罪案件,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有效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基层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不规范的做法,不利于打击和惩治刑事犯罪,极大影响了整个刑事诉讼工作的司法效率。现笔者结合所在崂山区检察院近年来所办案件情况,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