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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社会的变迁,全球一体化的深入,司法在各国的地位尤其凸显,我国也不例外,司法机关在政治、经济等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各种法外因素影响着我国法治建设,行政干预司法尤其严重。这与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规定相悖,因此加快推进司法改革,保障司法独立就显得异常紧迫。
【关键词】:行政干预;司法独立;司法改革
2010年《中国青年报》报道陕西发生一起矿权纠纷案件,经省高院判决,当事一方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收到一份来自“陕西省政府办公厅”的函,函件直陈“省高院一审判决对引用文件依据的理解不正确”,“如果维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将会产生一系列严重后果”,影响“陕西的稳定和发展大局”云云,说得很严重。[1]地方权力和机关干涉法院案件审理,时有例证:也是在陕西,省国土厅曾召开“协调会”,以会议决定形式否定生效法院判决;重庆李渡新区管委会曾给当地法院发去公函,警告法院不要“一意孤行”。这些法外因素要干涉司法工作到何时?
一、行政干预司法的表现
行政干预司法中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工作一般是采取“以言代法”和“以权压法”的形式,使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难以实现。少数领导的长官意识明显,经常以“打招呼”、“批条子”甚至“下命令”的方式,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直接进行干预,不能办的也要办,即便违反法律的规定也要办。不听打招呼的司法工作人员就会因此受到责难和压制,有的甚至遭到打击报复。我们经常听到司法机关所办理的某件案子,在某领导的批示下,很快得到解决和纠正。我们无意否定这些批示所产生的积极作用,但带来的不良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使人们相信领导的批示比法律还管用。在社会管理活动中形成“最管用的是领导批示,其次是政策,然后才是法律”[2]的畸形状态。
二、分析行政干预司法之原因
(一)封建统治思想影响深远
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法治事业奋斗的终极目标。由于我国长期受封建统治影响,“人治”思想影响较深,人民群众甚至包括一部分行政领导和部门法治理念淡薄,还不习惯按照法律、法规来处理问题和进行管理。尤其是现代司法理念对司法机关提出的独立、公正、中立、透明的要求,他们从思想上还没有完全理解和认识,甚至认为这是弱化他们的领导,无组织性和纪律性的表现。因此,他们并不认同司法独立,相反对司法工作指手划脚,不断采取措施,从多方面干预司法工作。
(二)司法管理体制落后
现行司法管理体制损害了司法的独立性。审判独立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时也是司法裁决获得正当性的重要资源。[3]我国现行的司法管理体制受到设立时的国家实际情况的限制,如今这套制度已经落后于现实,阻碍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主要体现在法院行政化严重;司法权力受制于地方。背离了司法权制约行政权的立法宗旨,同时在司法权中掺杂了行政权,使司法机关处于不能完全依法行使司法权的尴尬境地。
(三)部分司法机关法治观念淡薄
司法机关本应严格秉持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法独立、公正的行使司法职权,但是部分司法机关的法治观念淡薄,极易受到行政机关的干预,造成审判不公的境地。正如学者阿历克谢·英格尔斯所说:“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缺乏一种能够赋予这些制度以真实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心理基础,如果执行和运用着这一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结局是不可避免的。再完美的现代制度和管理方式,也会在一群传统的人手中变成废纸一张”。
三、預防行政干预司法之对策
(一)完善立法,司法独立
现行司法体制已不完全适用于我国国情,为保障司法职权的有效运行,完善相关立法势在必行。笔者认为主要从以下几点出发:第一,司法与立法的独立;第二,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形成并列关系,而非隶属关系;第三,将司法机关内部行政部门独立,使司法活动保持独立;第四,司法机关的经费独立于地方财政;第五,司法机关独立聘任司法工作人员,不应与公务员招聘制度完全一致。
(二)继续推行审判公开制度
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很显然“行政公函”违背了这项规定,扰乱司法活动的正常运行,同时极易造成司法不公。因此,我国应继续大力推行审判公开制度,结合网络、媒体等新技术,使案件至于法律的阳光之下,接受公民的监督。
(三)建立有效的司法保障体系
“公函求情”已严重扰乱乱司法秩序,影响司法公平公正;司法机关受制于行政机关也不是秘密;法院行政化严重也不应为常态。这些都是司法改革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要使司法权回归其本质属性,实现司法独立,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建立有效的司法保障体系:首先,坚决打击任何企图通过“公函求情”扰乱司法公正裁判的行为,对相关领导责任人的滥用职权进行追责,同时对此加大立法、出台司法解释;其次,在选任司法工作人员时,严格准入条件,使法官队伍专业化、精英化;再次,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职业道德的再提升,确保其依法公平公正处理案件。
小结
司法的本质特征决定了它的高度独立性,确保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基础。因此,必须尊重司法活动规律,排除法外干预,以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建立我国有效的司法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依法治国的方略。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司法改革循着这个目标也定会形成稳定有序、独立公正的司法环境。
参考文献:
[1]杨于泽.行政干预司法:法治社会的政治禁忌[N].中国青年报,2010-8-3.
[2]钟其.浙江发展与县域善治[J].观察与思考,2011(10).
[3]刘青峰,李长军.现代司法理念与我国司法管理体制的重构[J].河北法学,2004(12).
【关键词】:行政干预;司法独立;司法改革
2010年《中国青年报》报道陕西发生一起矿权纠纷案件,经省高院判决,当事一方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收到一份来自“陕西省政府办公厅”的函,函件直陈“省高院一审判决对引用文件依据的理解不正确”,“如果维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将会产生一系列严重后果”,影响“陕西的稳定和发展大局”云云,说得很严重。[1]地方权力和机关干涉法院案件审理,时有例证:也是在陕西,省国土厅曾召开“协调会”,以会议决定形式否定生效法院判决;重庆李渡新区管委会曾给当地法院发去公函,警告法院不要“一意孤行”。这些法外因素要干涉司法工作到何时?
一、行政干预司法的表现
行政干预司法中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工作一般是采取“以言代法”和“以权压法”的形式,使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难以实现。少数领导的长官意识明显,经常以“打招呼”、“批条子”甚至“下命令”的方式,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直接进行干预,不能办的也要办,即便违反法律的规定也要办。不听打招呼的司法工作人员就会因此受到责难和压制,有的甚至遭到打击报复。我们经常听到司法机关所办理的某件案子,在某领导的批示下,很快得到解决和纠正。我们无意否定这些批示所产生的积极作用,但带来的不良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使人们相信领导的批示比法律还管用。在社会管理活动中形成“最管用的是领导批示,其次是政策,然后才是法律”[2]的畸形状态。
二、分析行政干预司法之原因
(一)封建统治思想影响深远
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法治事业奋斗的终极目标。由于我国长期受封建统治影响,“人治”思想影响较深,人民群众甚至包括一部分行政领导和部门法治理念淡薄,还不习惯按照法律、法规来处理问题和进行管理。尤其是现代司法理念对司法机关提出的独立、公正、中立、透明的要求,他们从思想上还没有完全理解和认识,甚至认为这是弱化他们的领导,无组织性和纪律性的表现。因此,他们并不认同司法独立,相反对司法工作指手划脚,不断采取措施,从多方面干预司法工作。
(二)司法管理体制落后
现行司法管理体制损害了司法的独立性。审判独立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时也是司法裁决获得正当性的重要资源。[3]我国现行的司法管理体制受到设立时的国家实际情况的限制,如今这套制度已经落后于现实,阻碍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主要体现在法院行政化严重;司法权力受制于地方。背离了司法权制约行政权的立法宗旨,同时在司法权中掺杂了行政权,使司法机关处于不能完全依法行使司法权的尴尬境地。
(三)部分司法机关法治观念淡薄
司法机关本应严格秉持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法独立、公正的行使司法职权,但是部分司法机关的法治观念淡薄,极易受到行政机关的干预,造成审判不公的境地。正如学者阿历克谢·英格尔斯所说:“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缺乏一种能够赋予这些制度以真实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心理基础,如果执行和运用着这一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结局是不可避免的。再完美的现代制度和管理方式,也会在一群传统的人手中变成废纸一张”。
三、預防行政干预司法之对策
(一)完善立法,司法独立
现行司法体制已不完全适用于我国国情,为保障司法职权的有效运行,完善相关立法势在必行。笔者认为主要从以下几点出发:第一,司法与立法的独立;第二,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形成并列关系,而非隶属关系;第三,将司法机关内部行政部门独立,使司法活动保持独立;第四,司法机关的经费独立于地方财政;第五,司法机关独立聘任司法工作人员,不应与公务员招聘制度完全一致。
(二)继续推行审判公开制度
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很显然“行政公函”违背了这项规定,扰乱司法活动的正常运行,同时极易造成司法不公。因此,我国应继续大力推行审判公开制度,结合网络、媒体等新技术,使案件至于法律的阳光之下,接受公民的监督。
(三)建立有效的司法保障体系
“公函求情”已严重扰乱乱司法秩序,影响司法公平公正;司法机关受制于行政机关也不是秘密;法院行政化严重也不应为常态。这些都是司法改革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要使司法权回归其本质属性,实现司法独立,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建立有效的司法保障体系:首先,坚决打击任何企图通过“公函求情”扰乱司法公正裁判的行为,对相关领导责任人的滥用职权进行追责,同时对此加大立法、出台司法解释;其次,在选任司法工作人员时,严格准入条件,使法官队伍专业化、精英化;再次,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职业道德的再提升,确保其依法公平公正处理案件。
小结
司法的本质特征决定了它的高度独立性,确保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基础。因此,必须尊重司法活动规律,排除法外干预,以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建立我国有效的司法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依法治国的方略。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司法改革循着这个目标也定会形成稳定有序、独立公正的司法环境。
参考文献:
[1]杨于泽.行政干预司法:法治社会的政治禁忌[N].中国青年报,2010-8-3.
[2]钟其.浙江发展与县域善治[J].观察与思考,2011(10).
[3]刘青峰,李长军.现代司法理念与我国司法管理体制的重构[J].河北法学,2004(12).